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468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邱瑞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