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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對本
院98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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