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重上,234,2009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74,4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8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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