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重上,258,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8年4 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上訴人雖於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8年6月4日駁回聲請,最高法院於98年8 月28日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確定。

上訴人茲已逾限,仍未遵行繳費,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