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非抗字第38號
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訓嘉律師
林世昌律師
葉貞汝律師
張德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
章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其餘抗告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