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植根台經諮詢顧問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愚
追加原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許晉璋律師
被上訴人 三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燦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吳旻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判決後,當事人分別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判決駁回上訴,訴訟已告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可憑(本院卷三第189 至192 頁)。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