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9,上,719,20151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莊忠義
吳秀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上 訴 人 莊淑容(即莊佳嘉)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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