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監察院彈劾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
-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就魏助理及劉助理假期重疊,致
- 理由
- 一、本件移送機關代表人原為張博雅,嗣於109年8月1日,監察
- 二、監察院如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應另行踐行
- 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憲法第80條所明
- 二、關於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
- 三、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
- 四、關於附表編號4部分:
- 五、按「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
- 六、被付懲戒人應處以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的理由:
- 七、移送意旨另以: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請求向新竹地院調取錄音檔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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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懲字第1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弘毅
邱志華
李榮泰
被付懲戒人 吳振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停職中)
辯 護 人 鄭瑜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振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編號A320800)。
事 實
一、監察院彈劾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擔任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兼庭長,自106年8月25日至108年6月27日止配有3位法官助理(即劉昱辰、魏翠昭、鍾卲彣,下稱劉助理、魏助理、鍾助理),被付懲戒人為3位法官助理之唯一直屬主管,對3位法官助理有指派工作、核准差勤與業務督導之權限,並為法官助理年終考核與續聘審議之當然成員。
詎被付懲戒人利用職務上權力不對等關係,經常要求法官助理為其處理與民事強制執行業務無關且逾越聘用契約之個人事務,包括代購禮品、代尋家教、代為聯繫其公餘授課與學生成績登錄事宜、回答授課同學提問,甚至出國及相關簽證等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明顯違反職務義務而受有利益,情節重大。
被付懲戒人前後4次於上班期間之不明時點,在辦公室內緊閉門窗,要求魏助理為其按摩與刮痧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魏助理感到委屈、差辱與不悅,此等顯非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5項或新竹地院聘用魏助理之契約約定事項,均屬肢體直接或緊密接觸,違反魏助理之主觀意願並影響其人格尊嚴與工作表現。
被付懲戒人回應魏助理訊息之後續1個月便刻意不安排工作或使魏助理不參加會議,致使其工作計點點數大幅降低,直至108年4月24日前後,被付懲戒人對魏助理表示,對魏助理之訊息感到不滿,認該訊息貶損其人格,並反問:「真的需要此工作嗎?難道不能至家人事務所工作?」等語,足徵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並未中立客觀。
新竹地院於108年6月21日上午知悉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並指派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被付懲戒人於當日中午便急於與魏助理通電話,魏助理出於恐懼不敢接聽。
次日上午7點多,被付懲戒人又分別撥打長達32分鐘與91分鐘2通電話給魏助理,不斷向魏助理強調是刮痧而非按摩,且係其出於同仁善意而主動為之,甚至欲召集在場第三人一起開會以「定調」。
被付懲戒人又於同年6月25日傍晚,找江靜玲科長訴說黑函攻訐致其聲譽受損等等,藉以探詢該院調查情形。
足見,被付懲戒人欲以其身分與職務上權力關係瞭解對其不利事證,並擬統一說詞以規避責任,顯未謹言慎行。
另被付懲戒人曾於上班時間向民事執行處科長及法官助理洽詢院內女性同仁之感情狀況,並實際邀至辦公室內談話,以履行其受託介紹對象,足徵未謹言慎行,且一再將法官助理作為辦理私務之工具。
另經其自承,原擬規劃於108年5月庭務會議準備酒類,並指定特定同仁陪酒,藉以取悅新竹地院院長爭取該處行政資源,因司法事務官反對而作罷。
嗣後雖取消酒類改以汽水等,惟無礙其未保持高尚品格及言行不檢之違失。
被付懲戒人於擔任新竹地院學習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法官學員趙德韻法官(下稱趙法官)及楊雅婷法官(下稱楊法官)之兼任導師期間,於單獨面對學員時,經常以「不要給我抓到把柄、一定把你除掉」等言語(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霸凌學員,並告以懷孕學員會請產假為由不要分發到新竹,顯未尊重性別平權且貶抑人格尊嚴。
107年5月11日,第58期學習司法官於新竹地院實習期間,至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參訪(下稱茶改場),同於該院學習之律轉學員楊法官及趙法官亦隨行。
當天被付懲戒人要駕駛一同入席用餐,餐後,被付懲戒人令學員為其與駕駛代為支付餐費。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等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等語。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就魏助理及劉助理假期重疊,致使執行處公務幾近停擺,而令執行處江靜玲科長撰擬相關簽呈送考績委員會之行為,係被付懲戒人依法令行使對於助理指派工作、核准差勤與業務督導之權限範圍內之行為,也是庭長業務督導之權責所在。
魏助理以其在其他份內工作不合乎被付懲戒人業務督導範圍內之指責為藉口、羅織不當聯想指控被付懲戒人依法令之督導行為,不應該作為懲戒之事由。
被付懲戒人於104年至108年期間,為新竹地院執行處法官兼任庭長,適巧遭逢自己經常昏眩、女兒及母親之重大疾病,因行動不便及分身乏術,偶而幾次委請同仁處理事務,被付懲戒人基於指導與教學之目的而指導法官助理蒐集國考題、試出考題、擬答考題、回答同學提問等學校聯繫事;
被付懲戒人在可以戮力公務之餘,基於照護罹病家人目的,諮詢法官助理新竹地區中學生如何選擇補習班事、為治療女兒,選購到香港機票事;
被付懲戒人為了職場禮儀與人情溫暖,委請法官助理選購滿月禮物;
請求法官助理代訂餐廳、查找論文並轉檔事宜。
被付懲戒人自幼身體狀況不佳,無法預知暈眩症狀何時將至,法院內部又未配置醫務室或醫護人員、急救設備,故為求儘快完成工作避免耽誤人民權利,只能權宜就近請求魏助理略施刮痧10分鐘,暫緩緊急不適,以利繼續辦公。
被付懲戒人係請求魏助理協助刮痧,並非幫忙按摩。
魏助理4次全程面帶微笑,未出現任何尷尬或不悅神情。
請求女性同仁協助刮痧,非基於對女性之性別歧視,第三人亦無從得知魏助理施以刮痧時之真實內心感受,被付懲戒人未利用職務上之權限,形塑職場上「敵意環境」。
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之工作,係由法官助理自行分配,工作點數表亦由法官助理自行計點填載。
且法官助理之薪資,係依固定薪點計算每月領取之定額報酬,與工作點數多寡無關,被付懲戒人考評考績時,工作點數表僅作為參考資料,並非唯一評分依據。
被付懲戒人獲悉院內謠傳其與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有不當男女關係之際,為穩定執行處正常運作不受謠言誹謗之影響而主動告知民事執行處科長、主任司法事務官與法官助理,當與統一說詞、串證等違法行為無涉。
被付懲戒人從未主動提議於庭務會議中備置酒類,僅於當日裁決採用江靜玲科長之建議,翌日深覺不妥,依循孔司法事務官之建議,取消酒品,被付懲戒人並未向特定同仁表示陪酒。
108年4月間,恰有友人詢問可否為其外甥介紹女友,方式係請江靜玲科長提供同仁分機表,再由鍾助理撥打電話,詢問該合適之人,基於成人之美之心,應屬一般社會所常見。
又本於「嚴師出高徒」之心理,被付懲戒人叮囑的口氣、用語可能不那麼令人愉悅,惟反覆再三叮嚀甚而成為被付懲戒人口頭襌之「不要讓我(被付懲戒人)抓到把柄」、「若抓到把柄會想盡辦法開除」等語,「把柄」之意義係指學員之學習態度及法律專業學習狀況之良窳,乃可受被付懲戒人考評之事項;
「開除」亦係身為導師應為國家把持法官品質,可汰除不適任學員之權限,如此告誡、叮囑並無違法失職之處。
被付懲戒人從未向楊法官表示「會請產假不要選填新竹」,而是告知當時已懷孕之楊法官,新竹工作量大,懷孕期間尤需注重身體調養,新竹可能較不適合孕婦工作。
被付懲戒人要趙法官去跟領隊邱柏峻學習司法官確認清楚,目的在於確認餐費均分不讓彭檢察長請客,趙法官誤解被付懲戒人「強索餐費」,令人甚感難過。
被付懲戒人是誤以為和例行二周一次中午週報之便當餐費一樣,由學員之公基金支付,而未作他想等語。
理 由甲、程序事項:
一、本件移送機關代表人原為張博雅,嗣於109年8月1日,監察院院長改由陳菊擔任。
業據新任代表人陳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監察院如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應另行踐行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
立法院為規範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等權限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制定監察法。
監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該條文第1項後段所稱:「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乃是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後,就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所應踐行的程序規定。
據此可知,監察院就同一案件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時,除應符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外,並應踐行「審查」程序的要件。
㈡監察院雖表示:監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後段是分別就不同事項之不同程序加以規定,應作不同解釋;
縱屬同一公務員,就不同案件之違法失職與事證,分別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本件合乎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等語。
惟按監察法是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核、糾舉權並提出糾正案所應遵循的規範(監察法第1條參照);
該法就監察院上述各項職權的行使,依序規定於第2章「彈劾權」(第6條至第18條)、第3章「糾舉權」(第19條至第23條)、第4章「糾正」(第24條至第25條),分別予以規制。
而關於監察院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出彈劾案後,就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的程序,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除應符合「同一案件」、「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外,並應踐行「審查」程序的要件。
本院審諸上述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乃接續前段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
而來,故無論是依法條文義解釋、監察法立法體例規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意旨,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監察院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證者,應踐行同條項前段規定的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法院併案審理,此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要不能以其他院會會議決議或各委員會的審查及決議代之,更不能逕依原提案委員的核閱意見為之。
蓋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影響受彈劾人服公職的重大權益,若監察院於提出彈劾案後,得以「於同一案件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未經彈劾審查的程序,即可移送懲戒法院併案審理,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揭示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之旨,將形同具文。
是以,移送機關之主張並無可採。
㈢監察院雖表示:如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與前段的「審查」相同,均指彈劾案審查會的審查,則該院對於同一案件必須先後對同一案件提出2次彈劾,將使違失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將置身於雙重處罰的危險。
惟查: ⒈法官、檢察官懲戒程序規範與評價的標的(對象),主要並不是重在法官、檢察官特定違背義務的「行為」,而是重在經其違失行為所徵顯的整體人格,是否顯示其未來不再適合擔仼法官、檢察官,或者尚未達此程度者,應否給予規訓督促其履行義務的懲戒措施;
此與刑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與評價對象,首重犯罪人的各別「行為」,有顯著不同。
因此,法官、檢察官違背義務的違法失職行為,雖有複數形式,但在懲戒責任的法律評價上,應僅被當作單數形式,而對法官、檢察官個人作總體評價,予以懲戒。
法院所需審查認定的法官、檢察官違失行為,是以監察院彈劾書所指明譴責屬違失行為的違背義務全部事實作為一整體違失行為,作成單一是否懲戒及如何懲戒的裁判。
縱使法官、檢察官仍有其他違失行為事實,但在未經監察院彈劾或尚未以併案移送方式指明而被納入懲戒訴訟程序中,仍非屬懲戒訴訟程序標的範圍內,法院不得因「違失行為一體性」,即於訴訟程序上自行依職權擴張訴訟審理範圍予以審認裁判,也無義務通知監察院以併案方式納入懲戒訴訟程序。
⒉學說上所謂「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旨在使同一法官、檢察官所有違失情節,儘量在同一懲戒程序中,同時作一次性的懲戒責任評價。
然在前案已啟動懲戒訴訟程序,後案因未合於併案程序而需重啟懲戒訴訟程序時,則應審視前案與後案所涉違失行為是否不具內在關連而有獨立性(例如曠職與貪污),倘屬不具內在關連而具有獨立性,懲戒權力自不生使用耗盡的問題,後案懲戒程序仍須啓動,僅後案懲戒程序應受「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拘束,須使法官在懲戒程序所受之數個懲戒措施的結果,比起對之倘若僅進行單一懲戒程序而在同一時點接受的總體懲戒評價,不得為更不利。
準此,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於懲戒訴訟程序上並不會使法官的同一違失行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置身於雙重處罰的危險,此亦不因本院是否准許移送機關併案而有不同,於移送機關對同一法官多次移送情形,亦同有適用。
移送機關主張如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的審查,與前段相同,均指彈劾案審查會的審查,則該院對於同一案件必須先後對同一案件提出2次彈劾,將使違失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置身於雙重處罰的危險等語,尚非可採(本院109懲再2、109懲6、108懲2號判決參照)。
㈣監察院雖表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被付懲戒人已實質答辯,視為同意追加等語。
惟按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查被付懲戒人已就附表編號6部分之追加程序合法性,迭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提出抗辯(本院卷2第384頁筆錄、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可知,被付懲戒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此部分之追加,不能認被付懲戒人同意或視為同意追加,尚難以被付懲戒人實質答辯,補正追加程序之瑕疵。
㈤從而,移送機關於109年3月5日向本庭提出本件彈劾案文並移送審理後,於同年6月1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院台業壹字第1090702697號函,並檢送陳述書、更正陳述書、新竹地院109年2月21日新院平人字第1090000144號函,請求併案審理附表編號6部分,此部分僅經3位提案委員審查,並未踐行合法審查程序,揆諸前揭說明,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併案審理的違失行為部分,既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審查程序,其移送程序即非合法,本庭無從併案審理。
乙、實體事項:
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憲法第80條所明定。
法官之職務,雖以審判業務為核心,但並不以此為限。
與審判業務相關或法院運作相關之司法行政任務,如對協助審判業務之法官助理之督導、考核等,亦屬法官職務範圍。
此參諸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6項、第9項、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8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與第36條等規定自明。
按「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四、違反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及「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及第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司法院基於上開規定授權所訂定之「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第5條及第6條分別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而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關於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被付懲戒人自104年9月2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擔任法官兼庭長,在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堯股及荀股審判及行政業務,自104年9月2日起配有4位法官助理,自106年8月25日至108年6月27日止配有3位法官助理。
被付懲戒人為3位法官助理之唯一直屬主管,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8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與第36條規定,對3位法官助理有指派工作、核准差勤與業務督導之權限,並為法官助理年終考核與續聘審議之當然成員。
依該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核校債權憑證、核校拍賣公告、製作分配表、擬拍賣條件、檢查歸檔卷與訴訟輔導等,顯非法官之個人助理。
被付懲戒人明知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因配屬及業務督導之故,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竟自107年5月30日起迄108年6月間止,經常要求法官助理為其處理與民事強制執行業務無關且逾越聘用契約之個人事務,而有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行為。
㈠經查,被付懲戒人自104年9月2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在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擔任法官兼庭長,辦理堯股及荀股審判及行政業務,自104年9月2日起配有4位法官助理,自106年8月25日至108年6月27日止配有3位法官助理。
被付懲戒人為3位法官助理之唯一直屬主管,對3位法官助理有指派工作、核准差勤與業務督導之權限,並為法官助理年終考核與續聘審議之當然成員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本院卷2第302頁筆錄),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本院卷1第29-40頁)、新竹地院查復內容(本院卷1第41頁)及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8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與第36條等規定可參。
另依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核校債權憑證、核校拍賣公告、製作分配表、擬拍賣條件、檢查歸檔卷與訴訟輔導等,有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書(本院卷1第126-132頁)、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職務內容及該處法官助理工作計點方式(本院卷1第133-134頁)在卷可稽。
又當法官助理所辦業務不符被付懲戒人要求時,被付懲戒人均以嚴厲言詞大聲斥責;
被付懲戒人並不時透露其掌握法官助理去留之權力,法官助理畏懼失去工作或認投訴無用,因而隱忍或應許被付懲戒人逾越契約或法律規定之交辦事項等節,經魏助理、鍾助理及江靜玲科長證述在卷(本院卷1第42、45、50、54、57-60、66-67、261頁)。
被付懲戒人亦自承對於部屬工作要求嚴厲,在法院內時有酷吏之傳聞,有時甚至被下屬認為過於苛酷,對於稍有疏失、不能夠及時處理好公務者,必定嚴詞加以訓誡,絲毫不容部屬藉詞推託、事後解釋云云(本院卷2第16、20、49頁)。
㈡次查,劉助理與魏助理前後經被付懲戒人核准,於107年8月27日至28日請假,有新竹地院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可佐(本院卷1第71、75頁),魏助理甚至於請假前再次提醒被付懲戒人該2日其已請假事宜,此有對話紀錄可稽(本院卷1第78頁)。
然是日,被付懲戒人卻以劉助理、魏助理同時請假,違反其自行訂定之核准假單標準為由,令該處江靜玲科長撰寫相關簽呈,要將劉助理、魏助理逕送考績委員會以使2人去職,經魏助理哭泣求情及江靜玲科長擔保後始作罷等節,業經魏助理證稱:「107年8月底,我和劉助理同時請假,本來要劉助理離職,後來劉助理舉證是我請假在後,吳庭長就問我要不要自己離職,我記得我當時是哭著跟庭長說:我知道我不對,但我不願意離職,因為我在法院盡心盡力十幾年,應該還要有一次機會。
再加上我知道之前曾經有新北的助理來本院工作後來沒辦法續任,那位助理跟吳庭長有淵源,吳庭長有建議他如果自願離職千萬不要尋求救濟,因為會阻斷自己以後在司法單位求職的機會,吳庭長說當別人要你離職時,你就安靜趕快走,這樣以後的空間才大。
所以我知道有自願離職這件事。」
(本院卷1第81頁)及「我說我瞭解,我錯了,最近有提到說,因為法官助理的身分比較沒有受到保障,如果法院要你離職,你就趕快自願離職,因為被解僱很難看會留紀錄,以後就不用在司法體系混了,你到各個法院去,各個法院都會去查你前面的資歷,他們就會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所以當法院要求你自願離職你就要趕快自願離職。
當他說要送我進入考績會,問我要不要自願離職時,我說不要,我在新竹地院執行處盡心盡力做了十幾年,我是盡心盡力在做的,我值得第二次的機會,我是這樣跟他講的,他愣了一下才說,喔,好。
我沒有權利意識的,我當下只覺得很棒,我留下這份工作,但從我走出這個單位回頭想,怎麼可以這個樣子。」
等語(本院卷1第196-197頁)。
江科長證稱:「吳庭長在執行處有設一規定即不可以有2位助理同時請休假,107年暑假,魏助理和劉助理同時休假,吳庭長說要開除2位助理,後來查出魏助理請假在後,吳庭長說要解聘魏助理,魏助理當場哭求,後來是我當場向吳庭長保證魏助理不會再犯,事情才了結。」
(本院卷1第85頁)、「請假規則明文是要庭長同意。
結果庭長很生氣,叫我先擬簽呈,開除昱辰(按指劉助理,下同),我後來建議庭長再考慮,後來查出來是昱辰先請假的,因此改口說要開除翠昭(按指魏助理,下同),於是後來我們三人在他辦公室,庭長說今年4月就有跟助理說過不能同時請假,庭長只要看到同仁流淚後心就軟了一半,於是我說我保翠昭,再有這種情況下不為例。
後來便沒有開除翠昭,但每位被他兇過的人內心不好受。」
等語(本院卷1第219頁)。
法官助理周建輝於監察院調查時證稱:「(問:您曾否因為冒犯到吳庭長,在工作上被他刁難,或因為表現不佳而揚言要您自願離職?或您有看過其他人被如此對待嗎?)我個人沒有。
我只有知道有1次,應該是劉助理的那次,庭長請假要輪流,那次讓吳庭長不開心,有聽到要他離職,但後來好像撤掉了。」
等語,劉助理證稱:「當時因為與魏小姐(按指魏助理,下同)同時請假而被吳庭長要求走路,當時完全不聽我們解釋,科長叫我去跟庭長解說,我在門口就被轟出來了,無法想像,要我們直接去跟考績會談,時間是107年8月底,我知道庭長有說過不要同時請假,但我好久以前就安排了,在1個月前就送假單了。
而魏小姐有點忘記,在之前我有多次確認魏小姐是否要請假,並且儘量工作都先安排。
後來的人請假我也沒辦法阻止,那也是她的權利,後來調出資料來,我是請假在先,最後我們都全部進去跟吳庭長認錯。
那次我很心傷的理由是,他說每個人都要上班都要照顧小孩,也就是他不認為是理由。」
等語(本院卷1第95頁)及其他相關人員證述在卷(本院卷1第101、116、209頁),互核相符,堪以憑採。
魏助理另證稱:「吳庭長知道我是一個守口如瓶的人,也因為我軟弱,所以他可能覺得我很好用,所有對外的事情我都幫他辦的好好的,我等於是他對外的秘書。
因為我認為我不可能改變什麼,所以我只好忍受他,我需要這份工作付我的房貸、小孩的學費,我需要這份工作讓我經濟獨立:我不敢仰賴別人,如果我養活不了我自己我會很害怕。」
等語(本院卷1第82頁)。
本院質問當時被付懲戒人對林桂芳講的話,魏助理在旁全都有聽到?(參申辯書第12頁第11行)被付懲戒人有向林桂芳建議如果自願離職千萬不要尋求救濟,因為會阻斷自己以後在司法單位求職的機會,這樣以後的空間才大等語(參申辯書第12頁第5至10行)?被付懲戒人答稱:「是。
當時林桂芳已經遞出辭呈,因為她試用期間不及格,助理B(按指魏助理,下同)直接帶林桂芳到我辦公室要尋求救濟。
辭職的意思表示到法院就已經生效了,這時候根本不會有任何的救濟程序,況且她是在新進助理試用期間內,經配屬的林南薰法官認為成績不及格,法院得不附理由辭退,所以當她們要求救濟時,我才會為上開的意思表示,但助理B卻把我對林桂芳的陳述,曲解成自己的處境,個人覺得非常遺憾。」
(本院卷3第130頁),足認,魏助理所證上述助理自願離職乙事,尚屬非虛。
另魏助理請假2日,經被付懲戒人核准後,魏助理並於請假前再次提醒被付懲戒人該2日其已請假事宜,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本院卷2第537-538頁筆錄)。
詎被付懲戒人發現後,竟質問魏助理真的有需要這份工作嗎?為什麼一定需要這份工作?難道不能去姊姊開的事務所那邊工作?你這樣的行為與工作態度影響公務,民眾之權益受損,非常不當,送考績會議處等語(本院卷1第10頁及本院卷2第304頁筆錄),並以劉助理、魏助理同時請假,違反其自行訂定之核准假單標準為由,令民事執行處江靜玲科長撰寫相關簽呈,要將劉助理、魏助理逕送考績委員會以使2人去職等情不爭執(本院卷2第389-390頁筆錄)。
可知,魏助理雖未符合被付懲戒人核准假單之標準,在被付懲戒人已核准假單之情形下,被付懲戒人仍以嚴詞斥責,且以送考績會使法官助理去職、質問魏助理是否需要民事執行處之工作等具有威脅性之言語恫嚇助理。
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嚴厲要求部屬在處理任何公務的第一時間就要做到對,否則對於稍有疏失、不能夠即時處理好公務者,必定嚴詞加以訓誡、絲毫不容部屬藉詞推託、事後解釋。
如此領導統御的風格,才能夠在人力嚴重不足的狀況下,還能從中樹立新竹地院執行處執行力被評比為全國名列前茅之成績云云(本院卷2第16頁),並提出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為憑。
惟被付懲戒人既具有核准及否准請假之權限,於魏助理請假時,可予以否准,其已批准假單,且自承對於重複請假批准的疏失願意改進等語(本院卷2第306頁),卻於自己批准假單後,認魏助理未符合其指示,以嚴厲言詞大聲斥責,甚至以送考績會去職之方式,致使魏助理受失去工作之恐懼而順應被付懲戒人之各種要求。
被付懲戒人尚難以銓敘部上開函釋及自己之疏失卸免責任,作為將魏助理送考績會去職之正當理由。
㈢被付懲戒人雖坦承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見本院卷2第302-303頁筆錄),惟辯稱第㈤項係為感謝魏助理及清華大學吳助教處理研討會事務,欲宴請魏助理及吳助教,屬人之常情,監察院認為是私事,容有誤會。
第㈧項係為感謝參與研討會之貴賓所舉辦之餐會,實為公務,監察院認為是私務,容有誤會。
第㈩項為被付懲戒人申請家事專業證照所需之參考資料,實屬公務,為其他交辦事項,監察院認為是私務,容有誤會云云(見本院卷2第303頁筆錄)。
經查,魏助理之工作內容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甲方)為因應業務需要,聘用助理B(下稱乙方)為甲方法官助理,雙方訂立條款如下:一、聘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二、工作內容:㈠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㈡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㈢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㈣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㈤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㈥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㈦其他甲方交辦之事項。」
等。
新竹地院配置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之職務內容細目為新案初核、製作與修改公文、審核公文、筆錄批核、擬訂拍賣條件、審核拍賣條件、初核拍賣通知、製作分配表、審核分配表、歸檔卷審核、協助清理重大案件與積案、例稿增修上傳、法律問題研討、會議記錄、民執庭務行政交辦事項、訴訟輔導、協助清理積案等,有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書及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職務內容及該處法官助理工作計點方式(本院卷1第126-136頁)附卷可參。
而上開所定「其他甲方交辦之事項」、「民執庭務行政交辦事項」應以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業務有關者為限,並非所有被付懲戒人交辦之事項均為法官助理的工作。
查第㈤項代訂餐廳、第㈧項代訂下午茶,均非新竹地院指示辦理,餐費均由被付懲戒人自行支付,以表達被付懲戒人個人感謝論壇協辦單位、主講人及與談人之意(本院卷2第538-540頁筆錄)暨清華大學吳助教處理研討會事務,被付懲戒人亦自承慰勞助理用餐雖屬私務,亦係同事之間正常生活人際往來(本院卷2第36頁)。
另被付懲戒人申請家事專業證照核與民事執行處業務無涉。
足見,上開事項均非民事執行處助理之工作內容,屬被付懲戒人個人之私務,堪以認定,故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辯解,均無可採。
㈣被付懲戒人雖坦承有自107年8月中旬起至108年1月底或2月初共有4次請求魏助理協助刮痧,惟辯稱:並非幫忙按摩,魏助理全程均面帶微笑。
收到魏助理於108年3月6日以LINE表達不願意之後,被付懲戒人即刻回覆感謝及瞭解之意。
並無違反魏助理之意願,使其感到羞辱、冒犯、名譽受損,形成敵意環境,未曾勉強同仁為其施作刮痧,更無施以職場上不當壓力之情事。
被付懲戒人身體不佳,法院內部又未配置醫務室或醫護人員、急救設備,執行處公務繁重,只能權宜就近請求魏助理略施刮痧10分鐘,以利繼續辦公,當魏助理表示同意時,被付懲戒人當下深深感受到同仁發揮人性光輝之善意,實屬同事情誼。
刮痧部位為頸、肩、背部,非屬令人感到羞赧之身體部分,不會使人產生「性」的聯想或誤解。
被付懲戒人未脫下襯衫,僅解開上方第1、2顆釦子,襯衫內穿著內衣,均有第三人在場云云(本院卷2第306-307頁筆錄、第36-48頁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並提出魏助理與被付懲戒人之間之line訊息為憑(本院卷3第250-259頁)。
惟查:1.魏助理於監察院調查時證稱:「(問:到底是按摩還是刮痧?)是按摩。
他說聽說我按摩不錯,因此,先刮痧再按摩,過程中我面帶微笑,但我全程是難堪。
襯衫會脫下來,內衣不用脫下,肩、頸、頭。
第3次我口頭拒絕,他說沒關係,有第三人在,因此我還是幫他做,但我非常痛苦,他知道方法,不論是正式的、非正式的方法,他沒有一般法官應有的界限觀念。」
等語,於新竹地院調查時證稱:「我只知道我的感受是不舒服,這個屈辱不只是第三人的認定,我是可以被叫來關閉門窗、有不相干的人可以站在旁邊一直看著妳按摩的人,門窗關起來,衣服露出來,要我去幫他按摩,這不是屈辱是什麼?」等語,另證述:「對於吳庭長按摩的事,我是覺得不舒服的,我不是自願的,因為有身體的接觸,而且自己有被當成按摩小妹的感覺,覺得很屈辱,但是我害怕吳庭長暴怒,害怕得罪吳庭長才會隱忍,才沒有當場拒絕,吳庭長叫我去拿精油去幫他按摩、刮痧,我真的不敢拒絕,因為吳庭長的報復會累積、會挑工作上的毛病。
吳庭長應該是知道我過去會幫出差回來中暑的執行處同事按摩,所以才會找我,對於按摩的事,我根本不敢跟別人講,也不敢跟家人講,因為我覺得我父母一定會暴怒,我認為這是一件屈辱的事。」
「我不是自願的、我認為這是一件屈辱的事」、「所以他可能覺得我很好用,我需要這份工作讓我經濟獨立,我不敢仰賴別人,如果我養活不了我自己我會很害怕」、「襯衫會脫下來,內衣不用脫下,但我非常痛苦」、「那個父母會讓孩子被叫去按摩」「我壓抑性騷擾的感受去做這部分」、「吳庭長是一個非常小心的人」、「我很怕拒絕他」、「應該是羞辱吧」等語(本院卷1第50、123、174、177、183、185、193、200頁)。
魏助理的line截圖「傳統家教甚嚴,男女有別、長幼有序,無論是否有無第三人在場,我都認為不妥當適切」等語(本院卷1第258頁)。
另魏助理陳述:「我擔心沒工作的畏懼,會成為我陷入如此困境的原因,我都不是出於己願」(本院卷1第272頁)。
2.法官助理周建輝證稱:「我有在吳庭長辦公室看過魏助理幫吳庭長按摩,可以確定有看過一次,時間我不記得了。
吳庭長看起來頭或肩膀不舒服,庭長坐在沙發區沙發椅上,背對魏助理,魏助理幫吳庭長按摩,由後腦、後頸到二肩,應該有按到肩下約10公分處。
魏助理用2手拇指按,有擦涼涼的藥膏,有點像在按穴道。
印象中沒有拿工具,我知道按摩和刮痧的不同,刮痧會用到刮痧的工具,但我沒有看到魏助理有拿工具,全程大概不超過10分鐘。
印象中,我和魏助理是被吳庭長打電話一起叫進去,魏助理手上拿藥膏,進去後,吳庭長跟魏助理說幫我按摩,庭長叫我在旁邊看,我認為是為了避免爭議,吳庭長襯衫扣子有解開,把我上面說的按摩部位露出來,可以看到皮膚,魏助理手指直接接觸吳庭長身體皮膚。
結束後,吳庭長有跟我說這個按摩技術可以學,魏助理有跟我說要怎麼按。」
、「我覺得是按摩。
我沒有拿工具的印象」、「因為助理會考量對方是法官而畏懼」、「他比較強勢。
他生起氣來很可怕」等語(本院卷1第206、210、211、212頁)。
3.江靜玲科長證稱:「魏助理幫吳庭長按摩,其中2次我有在場(我本來就在吳庭長辦公室),時間大概是108年3月,因為吳庭長身體不舒服,是吳庭長叫魏助理進辦公室後叫魏助理去拿『那個』,魏助理再次進來後,吳庭長去關門,魏助理幫吳庭長刮痧、按摩,吳庭長襯衫扣子有解開,按頭、頸、肩、後背,過程每次大約10餘分鐘。
我曾詢問魏助理:為什麼庭長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魏助理回稱:我需要工作。
後來魏助理不願意做影響家族名聲的事,有跟吳庭長說不要再找她按摩」、「應該是在108年2月左右,因為庭長的媽媽好像是中風,住在新北的雙和醫院,二地奔波,太過勞累,才會請助理刮痧、按摩太陽穴。
當時我已經在庭長辦公室,庭長示意叫翠昭(按指魏助理,下同)去拿刮痧的工具,等翠昭進來後把門窗緊閉,並叫我當刮痧的證人。
(問:那是怎麼進行的?)上衣褪掉,頸部用刮的,太陽穴是用按的。
進行的時候是關門、關窗的,翠昭是在沙發那裡,我是面對庭長,我看翠昭做的很自然。
我第一次就傻住了。
我事後有問翠昭,她說她不想要幫忙刮痧,因為會影響家族名聲。
(問:你之前有看過這種事嗎?)我看過二次。
(問:你不敢制止嗎?)不敢,因為他偶爾也會兇我。
(問:身為一個女性,您覺得吳庭長的太太也在同樣竹院工作,卻要求女助理為其刮痧,雖然您在場,您認為他有利用職務上的權力為之嗎?)有,因翠昭想要保住法官助理的工作,她不願意讓先生養。」
等語(見本院卷1第215、220頁)。
4.劉助理證稱:「(問:他是襯衫及內衣都拉起來了嗎?)是的。」
「(問:您記得大概什麼時候與魏姓助理一起被吳庭長叫去,由魏姓助理幫吳庭長按摩刮痧?請你說明過程包括衣著、動作、身體部位等)我只有看過一次,不是按摩,我看到的是刮痧;
接近下班的時間,因為庭長的母親在去年時突然生病,因此台北新竹奔波,再加上他本身身體沒有很好,比較勞累,常會有不舒服的情況。
好像是從頸、背,沒有全部脫掉,衣服掀起來。」
「他的領導風格確實比較嚴厲……可能會,講話比較直。
難免有人自尊心較強而受傷。
那香港行程是我做的,那個當然不是我們工作的內容。」
、「(問:他是襯衫及內衣都拉起來了嗎?)是的。
如果有質疑他的人格的話,他會很在意,因為他覺得他坦蕩,我有聽過魏助理說過。
(問:所以你不敢當面質疑?)是。
……(問:為什麼有人說魏姓助理並沒有拿刮痧板而是手指按呢?您在場的那一次,魏姓助理究竟有沒有拿刮痧板?)用刮痧板,但是難免會用手指接觸到身體。」
等語(見本院卷1第94、168、230、231、235、236-237頁)。
5.鍾助理於監察院調查時證稱:「不時會透露我是法官,我對你們的去留會有決定權。」
「(問:吳庭長請你做這些顯然與民事執行無關的事項,您的看法如何?)剛開始會有錯愕,可是庭長會說請你幫忙,你也不敢拒絕,我不知道他有意無意,他會讓你既定印象他是可以要你走就是要你走,所以我們就會配合他,為什麼沒有向上級長官反映,因為覺得吳法官與其他科室長官關係不錯,會擔心這樣講有沒有用。
(問:所以不敢去投訴是因為想要保有這份工作?)是的。」
、「助理B心情非常不好,他說顧念家人感受不願意再這樣幫他,壓力非常大」「那次他們回來馬上叫科長寫了簽呈要他們走路,因此我們3位對那件事都印象深刻」等語(本院卷1第277-280頁)。
6.彭淑苑法官證稱:「助理B一直告訴我沒有覺得性騷擾,但他覺得是職場上不公對待……跟委員報告,跟魏助理訪談約3-4次,他也不是一次就講那麼多,慢慢打開心房,第1次說是刮痧,第2次才說是按摩,他說他有所保留要更改之前的說法,他也是慢慢了解我是可以被信任的才說的。
那吳庭長形塑了什麼氛圍?我只有聽說他脾氣很壞,講話不假辭色,他會在給助理上課時言語侮辱,我庭內有2位司法事務官,是會輪調的,會輪調到民事庭,我擔任庭長期間,告訴我他當時在吳庭長是對這樣的,拿考績作要脅,對書記官也是如此,對約聘僱人員也是如此,所以你不得不依我,所以要給我訊息或順著我的要求,我問他們為什麼不跟院長反應,怕官官相護自己已經被做掉了,吳庭長一直形塑他朝中有人。」
等語(本院卷1第65、66頁)。
7.被付懲戒人陳稱:「107年8月中旬起至108年1月底或2月初那4次只有請法官助理B刮痧,刮痧的方式是法官助理B持刮痧板從我後腦杓、頸部、肩膀,肩膀的部分法官助理B有提到要把上衣鈕扣解開才有辦法刮痧。
第4次部分法官助理B有主動用手去按摩太陽穴跟我的手指,並不是我要求的。」
云云(本院卷2第391及542頁筆錄)。
可知,魏助理確有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刮痧按摩。
8.綜上各等情可知,被付懲戒人於上班時間叫魏助理進入庭長辦公室後,即自行解開襯衫扣子,露出肩、頸、背等部位,再由魏助理以刮痧板或手指按摩之方式,對被付懲戒人後腦、雙肩、後頸及肩下背部施以刮痧或按摩(頭頂、太陽穴與後腦部分以手指按摩)。
被付懲戒人4次於魏助理為其按摩、刮痧期間,分別要求該處職務代理人周建輝、江靜玲科長或劉助理在場,甚至告知在旁的周建輝學習魏助理的按摩技術,周建輝亦證稱是被付懲戒人指示魏助理按摩。
魏助理認男女有別,且其已為人妻,不適為身體的直接接觸,惟因經濟因素,畏懼失去工作,無法養活自己,擔心害怕倘其拒絕為之,被付懲戒人會暴怒、不擇手段報復、將被要求「自願」離職,迫於職務及權力不對等之關係,隱忍壓抑自己,不敢當場拒絕,實非出於自由意願而應允。
而劉助理或江靜玲科長亦畏懼被付懲戒人責罵不敢制止,魏助理對此感到莫大的屈辱、難堪、痛苦、不受尊重及不舒服。
次查,魏助理非醫事專業人員,刮痧按摩亦非魏助理之職務內容,魏助理及被付懲戒人均為已婚,有各自的家庭、配偶、子女乙節,有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書及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職務內容及該處法官助理工作計點方式附卷可參(本院卷1第126-136頁),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見本院卷2第541頁筆錄)。
被付懲戒人若有身體不適、曾因暈眩在法院昏倒等情,理應自行就醫,尋求專業醫師予以診斷治療,倘因身體狀況無法負荷民事執行處之工作業務,亦非不得依相關規定請病假或向新竹地院請求調整業務內容。
詎被付懲戒人不顧自己的身體狀況,仍於夜間兼職大學任教、擔任縣市政府相關實務演講、在院內擔任約僱人員之授課老師,而於上班時間,自認行將昏厥之際(本院卷2第541頁筆錄),未及時通知同在新竹地院服務之妻子陳法官協助處理(本院卷3第376頁筆錄),卻違反魏助理之意願及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書等約定,要求魏助理至其辦公室內緊密門窗為其按摩、刮痧,前後共4次,令第三人在一旁觀看,致魏助理人格尊嚴嚴重受損,事證明確,至堪認定。
故被付懲戒人上開辯解,均非可採。
另魏助理的書面資料(附件26)係在新竹地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供參,並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據以質問(本院卷1第109頁),具有證據能力,被付懲戒人答辯不具證據能力,亦無可採。
又魏助理之意願及刮痧按摩經過情形已詳如前述,至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請求傳喚證人魏助理證明何因感到不舒服?刮痧經過?為何在辦公室放刮痧板及藥膏?由何人提供?為何改用手指為被付懲戒人太陽穴按摩?被付懲戒人刮痧當時之身體狀況?魏助理並無全程面帶微笑之必要?每次在場之人為何?時間多久?為何未建議讓周建輝為被付懲戒人刮痧?魏助理是否希望刮痧能讓被付懲戒人身體好轉?等,核無必要。
三、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㈠新竹地院於108年6月21日上午知悉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並指派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被付懲戒人於當日中午便急於與魏助理通電話,魏助理出於恐懼不敢接聽。
次日上午7點多,被付懲戒人又分別撥打長達32分鐘與91分鐘2通電話給魏助理,不斷向魏助理強調是刮痧而非按摩,且係其出於同仁善意而主動為之,甚至欲召集在場第三人一起開會以「定調」(附件20第155、165頁、附件26第242頁)。
被付懲戒人又於同年6月25日傍晚,找江靜玲科長訴說黑函攻訐致其聲譽受損等等,藉以探詢該院調查情形(附件24第229頁)。
足見,被付懲戒人欲以其身分與職務上權力關係瞭解對其不利事證,並擬統一說詞以規避責任,違反公務員誠實義務,顯未謹言慎行,而情節重大。
㈡被付懲戒人自承於108年6月21日晚上10時9分先傳line問「翠昭,聽到一件對您很抱歉的事情」、「方便通個電話嗎?」11時23分又傳「可能妳現在沒看訊息,如果你12點前看到,請回我電話。
若太晚你就先休息,明早再聯絡。
請問你現在手機號碼幾號?」魏助理於翌日(22日)回訊息並與被付懲戒人通電話,事後回想話題觸及刮痧時,明顯意識到與魏助理談及刮痧之事時,語氣有些波動云云(本院卷3第272-273頁)。
被付懲戒人只是向江科長談及刮痧之事竟被謠傳為婚外情,因江科長為魏助理第3次、第4次刮痧時在場見證之人云云(本院卷3第273頁),可知被付懲戒人確有向魏助理及江科長談及刮痧之事。
㈢被付懲戒人雖辯稱:被付懲戒人獲悉院內謠傳被付懲戒人與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有不當男女關係之際,為穩定民事執行處正常運作不受謠言誹謗之影響而主動告知執行處科長、主任司法事務官與法官助理,當與統一說詞、串證等違法行為無涉。
經查,被付懲戒人坦承有於108年6月21日中午12時15分以LINE電詢魏助理未獲接聽(本院卷2第50頁)及6月21日晚上10時9分、11時23分傳送訊息請魏助理回電(本院卷2第51-52頁),6月22日魏助理主動詢問找他什麼事情,分別用Line、手機與魏助理通話,當時會做這些是因為猜想會有依法調查,為了執行處運作及個人清譽,而去做聯繫(本院卷2第310頁)云云。
次查,魏助理於監察院調查時證稱:「6/21全國的政風會議時,當天新竹政風人員被留下來告知,當天彭庭長下午2點找我,但其實吳庭長中午就打給我,但我不敢接,6/22我覺得不回應會有危險,我問他什麼事,先line講了半小時,後來又用電話講了2個小時,他說因為他過分努力故而有人要報復他,我是被人利用而這樣,他在電話中要我對外說刮痧,不是按摩,並且說是主動為之。」
等語(本院卷1第183頁)、「我跟院長說如何處置是長官要衡酌的,我說我站出來要處理的是吳庭長後來電話講了2個小時的這部分,吳庭長還問我要不要開個會找江科長與助理來統一口風」等語(本院卷1第105頁),魏助理於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時證稱:「法院開啟院內調查程序時,他就打電話過來,講了2個多小時,只是要求我在接受院內調查的時候,要我說是刮痧不是按摩,講了很多次,我受不了才問他說,請問刮痧跟按摩是差在哪裡?他打來的時候是禮拜天,他甚至說要在隔天禮拜一,找當天在場的另外一位助理跟科長到他的辦公室開個會,確定一下是刮痧還是按摩,我是問他說,這樣妥當嗎?他才不做的」等語(本院卷1第193頁)。
江科長證稱:「6月25日下班後吳庭長找我去談,不讓我下班,從晚上6時談到8時,他可能懷疑法院高層已經找我談過話,就一直想探我的口風,跟我談按摩、刮痧,因為我都不說,吳庭長開始針對我言辭羞辱、挑業務上的毛病。」
等語(本院卷1第260-261頁),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打電話要求魏助理對外表明是刮痧而非按摩、係主動為之,並統一口風,甚至欲召集在場第三人一起開會確定是刮痧還是按摩,並向江科長談按摩、刮痧,探詢法院調查情形。
另彭淑苑法官於監察院調查時證稱:「離開院長室後我就向魏助理了解,我是約當天星期五下午2點左右,她告訴我吳庭長中午就已經打幾次電話來了,他不敢接,過去院區的關係,她第一次是跟我說幫吳庭長刮痧,我就如期去休假,我回程路上接到魏助理的電話,她很擔心,包括星期六、日吳庭長一直要跟他約時間要來對焦,是要說是刮痧不要說是按摩,並稱魏庭長已經找他談過了,並且以院長名義打給他的姐姐了。」
等語(本院卷1第64頁),核與證人魏助理所述情節相符。
故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辯詞,委無足採。
另被付懲戒人請求傳喚證人林嚞慧檢察官證明曾向周煙平院長提及被付懲戒人與司法事務官有婚外情,因彭法官、江科長與魏助理均證述與按摩、刮痧相關,並未提及婚外情部分,亦與本件移送事實無涉,核無必要。
四、關於附表編號4部分: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0月23日至107年8月28日止,擔任新竹地院學習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而自106年10月起至107年7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電梯間等地,或對趙法官,或對楊法官與趙法官說「請兩位好好表現,你們有工作經驗,不要比傳統司法官差,切勿讓他抓到把柄,只要被他抓到把柄,一定會想盡辦法把他們開除。
無法想像如果是被他開除,在這個圈子要如何繼續生存」……等嘲諷語(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被付懲戒人矢口否認有如附表編號4第㈢及㈤之言行,辯稱:被付懲戒人僅擔任「保姆」、「照顧生活並與學院聯絡的窗口」之角色,與趙法官間並無權力關係不對等,監察院忽略上情,被付懲戒人針對趙法官遲到早退、週報法律問題錯誤之見解,適時提出糾正,並無不妥。
第㈠、㈡、㈣言語之原意如本院卷2第337-340頁所示等語。
惟查:㈠依法官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實施方式、津貼、費用、請假、考核、獎懲、研習資格之保留或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又依司法院頒訂「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以下簡稱研習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職前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職前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
法官學院爰依上開規定,研擬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第8期研習方針及計畫(含配當表)。
楊雅婷法官及趙德韻法官為法官學院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第8期學員,研習期間為75週,自106年7月10日起至107年12月14日止。
上開研習方針及計畫第3點實施步驟(分三階段實施)規定,第2階段由法官學院分配至各地方法院實習審判事務,實習期間為期55週,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11月9日止。
法官學院亦可聘請該法院法官兼任導師,負責協助研習人解決在實習時所遭遇之困難,並安排研習人員與庭長、法官座談及參訪事宜。
第5點課程實施方法第2階段規定,選擇適合實習之地方法院供研習人員實習,並於各該法院聘請在職法官兼任導師,協助考核研習人員實習事宜,並由實習法院安排至檢察署實習,以瞭解檢方有關偵訊、搜索、扣押、相驗等偵查實務。
㈡次按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審判實務實習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實習法院院長、兼任導師及任指導之法官對於研習人員有督導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含書類擬作)、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分別填具研習人員實習成績考核表(表式如附件1、2、3),於研習人員實習期滿時,彙送本學院查考。
成績之評定,以60分至85分間為原則,如有低於或高於上開標準情形者,應詳列具體事實,未詳列具體事實者,超過85分者以85分計,低於60分者以60分計。」
第11點規定:「本學院在各實習法院聘請法官兼任導師,負責下列事項:㈠協助研習人員解決實習中遭遇之困難,安定研習人員實習情緒。
㈡主持研習人員會報,每月1次。
㈢研習人員每2個月集會1次時,負責安排院長、法官就實務相關問題舉行座談,並任會議主席。
㈣安排研習人員參觀、訪問事宜。
㈤輔導及考評研習人員按時出勤、認真實習、品德修為、禮儀應對,將評定成績彙送本學院查考。
㈥其他與實習法院、指導法官及本學院之聯繫事宜。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第2點規定:「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100分為滿分。
第1、2、3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35、百分之40及百分之25。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
但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研習,其成績計算方式,由司法院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定之。
……㈡第二階段審判實務實習成績,由審判實務實習法院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務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務實習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及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務實習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表格如附件1、2、3)評定成績。
其中指導法官占百分之90(各項事務指導法官所評定之成績依其指導時間比例計算其權值),兼任導師評分占百分之8,院長評分占百分之2。
但審判實務實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委員會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審判實務實習法院重新評定。
該法院應於文到15日內,依退還意旨重評。
未依限評定者,研習委員會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審判實務實習期間,於期間屆滿後,重新評定;
此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務實習期間,並以1次為限。」
可知,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100分為滿分。
第2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為百分之40。
第2階段審判實務實習成績,由審判實務實習法院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務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兼任導師評分占百分之8。
實習法院兼任導師對於研習人員有督導之權責,輔導及考評研習人員按時出勤、認真學習、品德修為、禮儀應對,將評定成績彙送法官學院查考。
則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8月28日止,在新竹地院擔任學習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對律師轉任法官學員有督導之權責,並可評定成績,該成績為研習總成績之一部分,被付懲戒人與律師轉任法官學員間確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
且被付懲戒人曾於107年3月至4月間,向所有學員說:依新竹地院歷來慣例,由兼任導師召開會議向各站老師說明本次學員成績評分範圍,學員切記不得自行將成績考核表送給各站老師,並稱此為他的權限(附件32第321頁)。
律師轉任法官第8期學員即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楊法官109年2月3日於監察院調查時證述:「他(指吳振富)會給各站老師成績上、下限,因此我們覺得他操控我們成績上、下限,因此我們覺得他操控我們成績的生殺大權」等語(本院卷1第343頁)。
而被付懲戒人自承確有打楊法官及趙法官在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的實習成績云云(本院卷2第398頁筆錄)。
故楊法官與趙法官認被付懲戒人具有影響渠等實習成績之權力,堪以採信。
㈢趙法官於監察院調查時陳稱:「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是透過line等紀錄來回想,我的陳述以書面為準。
這些只是我們現在能想起來能佐證的部分,我也擔心到場證述的影響。
只是我們落單的時候,吳庭長就會變另一個人,他就會告訴我們,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你們除掉,你們律師憑什麼轉任法官等語。
我們提出來的時候,也會擔心沒有人相信我們的。
學院的導師說有的法官比較傳統,我們表示我們只是階段性實習,絕不會跟兼任導師發生衝突,學院的吳法官讓我們準備一個禮物,應該是領帶夾,表示感謝吳庭長的指導,以及表示法官學院的重視。
我透過週報的機會將禮物給吳庭長,是由我拿給吳庭長,吳庭長很生氣,說你們老師太客氣,要送也是你們送呀,並叫我單獨去他辦公室。
(問:也不是你們遲交或做錯什麼?)答:都沒有。
……吳庭長好像就對我火力全開,在週會的時候就會一直問我問題,問到最後又是叫我到他辦公室告訴我要把我除掉。
(問:為何他107.3.26會問你信件的事?)答:有一天叫我與雅婷到他辦公室,問我們這個懂不懂,那個懂不僅,後來突然就說裁判簡化是否了解,我當時回答說是刑事裁判的簡化,他就說我惡劣,你完全不適合當法官,說我都沒有看,你給我等著,我終於捉到你的把柄了,可是那個mail是隔了5個月了。
在人前說我很專業,進到辦公室就捉狂失控。
(問:107年2月當時吳庭長,告訴你們不可以拿給各導師?)答:當時的台中站的同學提醒將空白的成績單與信封,在離開前拿給老師打,吳庭長告訴我們絕對不可以交,告訴我們這是他的權限。」
等語(本院卷1第341-345頁)。
㈣楊法官於監察院調查時陳稱:「(問:107年2月當時吳庭長,告訴你們不可以拿給各導師?)對於吳庭長能掌握成績的恐懼,主要是因為實習在學習總成績占比是40%,我們剛到的時候,吳庭長告訴我,他會給各站的導師成績的上、下限,因此我們覺得他操控我們成績的生殺大權。
其實學習當下一直都在忍耐,我會轉任其實對法官工作有很大美好的期待,法官學院的教育也要求我們成為一個正直的法官,沒想到在新竹遇到這樣的導師,我一度懷疑這個圈子的人是不是都這樣。
因為我們投入了那麼多的時間希望能成為一個好的法官,這個人卻掌握我們的生殺大權,讓我們學習時過的沒有骨氣。」
(本院卷1第343-344頁)㈤監察院於109年1月10日以院台調壹字第1090830079號函法官學院詢以「據悉,貴院學習司法官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實習期間,遭吳振富庭長盤問身家、感情狀況及其他疑似騷擾等情,請說明下列問題:一、貴院如何知悉上開情事?其等受騷擾經過各為何?貴院得知後進行如何處理?受害學習司法官人數幾人,其等目前現職為何?二、承上,貴院歷來學習司法官曾否表示收到明示或暗示需向該吳姓庭長(導師)致贈禮品?三、承上,貴院調查與處理後,學習司法官反應為何?如有相關信件或通訊軟體紀錄亦請提供。
四、請提供貴院就本案相關調查經過與處理情形。
另,調查結果曾否向新竹地院相關主管人員反映?所獲回應為何?」等事項,經法官學院覆稱「本學院於106年10月23日至107年11月9日,安排趙德韻及楊雅婷等2位律師遴選轉任之學習法官至新竹地院實習,目前已分發至法院擔任侯補法官。
實習期間遭受吳庭長情緒失控之言語霸凌及實習指導,並以實習成績無法通過威脅學員。
107年2月8日本學院至新竹地院訪視以瞭解學員研習狀況,學員反映各站學習老師都非常好,但吳庭長態度極不友善。
107年6月15日安排學員返院研習時,再次接獲學員表示實習狀況不好,吳庭長態度不佳。
本學院兼任導師以言語寬慰學員,並請學員帶回本學院紀念品轉贈予吳庭長,以表達感謝之意,期能緩和吳庭長態度。
107年7月30日趙德韻致電本學院兼任導師,表示情況並無改善,且轉述吳庭長說『妳們老師太客氣了,要送禮也是妳們(學員)送』,學員並提出可否更換實習法院之請求。
然因實習期間長達55週,包含各庭實習站之實習項目,若中途更換法院,實習安排很困難,且實習成績之考評也將會有很大影響。
本學院導師隨即與各庭站指導法官聯絡,以瞭解學員於各站之學習狀況,並評估解決方法。
107年8月中本學院再次接獲趙德韻之反映表示無法繼續忍受,學院隨即與新竹地院院長商討,希望更換吳庭長另安排請其他庭長指導學員。
107年8月28日新竹地院將吳庭長更換,另安排庭長指導學員。
檢附趙德韻及楊雅婷之陳述書如附件」等語,有法官學院109年1月20日官院教甲字第109000011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1第365-368頁)。
㈥楊法官陳述書記載略以:「到院學習後不久,某次週報後吳庭長要求我和趙德韻學員到他辦公室,語帶譴責及輕蔑表示趙德韻學員之夫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其竟不懂避嫌仍選擇到新竹地院學習,指稱趙德韻學員不得體、不懂事等語。」
、「在與57期學習司法官共同學習時期,某次週報後吳庭長要求我和趙德韻學員到他辦公室,語帶威脅表示我們成績操在他手上,不要以為進來受訓就一定會通過,若被刷掉還有什麼臉在司法圈混、不要讓他抓到什麼把柄等語。」
、「接近57期學習司法官學習結束前,有57期學員於週報時詢問成績單問題,當時吳庭長表示學習司法官成績單會由他統一交給各站指導老師,週報後在吳庭長辦公室,吳庭長再次強調學習成績單會由他決定分數後再與其他指導老師開會討論,我們不能私自處理成績單的事。」
、「107年6月15日全體學員返回學院報告學習狀況,我與趙德韻學員便向學院導師反映學習中遇到與吳庭長相處時的困境,導師便拿學院紀念品讓我們轉送吳法官,以感謝他的指導,希望能弭平吳庭長對我們的成見,所以回法院後第一次週報,我們便將學院紀念品送給吳庭長,吳庭長收下後對我們說學院導師太客氣了,要送禮也應該是我們當學員的送等語。」
、「58期學習司法官到院學習後的某次週報,吳庭長不斷詢問趙德韻學員法律問題,經趙德韻學員一一回覆後,吳庭長仍不滿意,最後竟大聲斥責你是有沒有在聽、你是聽不懂喔等語,現場氣氛凝重。」
「58期學習司法官到院學習後,約在107年7、8月間的某次週報後,吳庭長要我和趙德韻學員到他辦公室,詢問我們有無讀取他在107年3月間以電子郵件寄發之資料,因事隔多月,趙德韻學員憑印象回答,吳庭長竟勃然大怒,指責趙德韻學員學習態度惡劣,竟不看導師寄發的資料等語」、「本人於新竹地院學習期間懷孕,因思及吳庭長連趙德韻學員下班後要去接小孩一事都有所非難,若讓吳庭長得知我於學習期間懷孕,恐令其更為不滿,會在學習成績上進行刁難,因此完全不敢向趙德韻學員以外的任何人透漏懷孕一事,後來吳庭長得知我懷孕,直接叫我分發時不要填新竹,因為我會請產假,言語中充滿歧視。」
、「因趙德韻學員為新竹學習組組長,嗣後又因為我懷孕身體狀況不佳,趙德韻學員也知道吳庭長一直以來的行事風格讓我與他相處時備感壓力,因此擔心我的體況而請我不要單獨面對吳庭長或回答吳庭長的問題,一切交由她來處理,卻也因此讓她成為箭靶,屢屢遭吳庭長刁難或恐嚇。」
等語(本院卷1第363-364頁)。
㈦趙法官陳述書記載略以:「實際至竹院實習期間,吳庭長在有院長或其他法官之公開場合,對我及同學態度親切和善,然若我與同學在吳庭長辦公室或獨處之場合,態度全然判若兩人,動輒予以恐嚇及威脅,第一次遇到這種處境實難理解,但後續10個月由吳庭長擔任兼導之期間,對於吳庭長僅會在院長或檢方主任前對我們表現友善,人後極盡眨抑羞辱之態度已習以為常。
我是新竹學習組領隊,且楊學員於實習期間懷孕身體不適,故與吳庭長相處時均由我與吳庭長應對,以免影響楊學員之身體狀況。
然時間經過已久,僅將記憶所及事件依時間序列紀錄如附件時序表所載。
106年11至12月間某日,請我與楊學員到辦公室談話,再次表示妳們不要有把柄被我抓到,如果有把柄,我一定會把你除掉,同時再次表示『妳們律師轉任,如果無法通過,我實在無法想像你還能在這圈子混嗎?不是說你沒有能力啦,這種臉丟得起嗎?如果是我真不敢想像會多丟臉。』
我進入庭長辦公室,吳庭長劈頭就說『你以為你很行啊』,我當下無法反應竟會是如此失控之狀況,還來不及回覆,吳庭長再連說二次『你以為你很行啊』,我回答『老師我沒有這個意思』。
吳庭長情緒失控指著我說『你以為你一定能轉任嗎?』重複二至三次,我回答『我沒有這麼覺得,老師你誤會了』,吳庭長情緒稍微平緩後說『妳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妳除掉』,並請我離開辦公室」等語(本院卷1第347-352、357頁)。
㈧本院提示陳述書質問證人趙法官記載是否確實?陳述書內容這麼多且詳細,是如何記得的?答稱:「當時是法官學院及周占春院長先與我聯繫,希望我將向法官學院反映的事情寫下來,但因事隔已久,我表示需要時間找資料,嗣後我查看手機LINE軟體紀錄,陸續把某些事件及其時間點特定出來,但確實有些對話,我沒辦法明確特定出區間,所以會參酌當時跟57期或58期學員共同在法院發生的事情。
我們與被付懲戒人將近10個月的相處期間,發生的事應不僅止於此,但我明確有向法官學院回報及之後有找到LINE對話、email佐證以核對出時間、地點的事件,就如同我的書面。
我的陳述書是先提給法官學院,並與法官學院確認哪些事情需要提出?我原本想修改其中一些比較瑣碎的事,但周占春院長建議,這是當時有反映也實際發生的事,希望能保留,將我能夠記憶寫出的內容全部提出。」
等語(本院卷2第545頁)。
本院再質問證人趙法官是否確有附表編號4第㈢及㈤所示情形?證稱:「確實有。
我是106年10月23日報到,剛報到不久,被付懲戒人就說過一次,我當時嚇到,只覺得被付懲戒人很有威嚴,㈢所載的是第二次發生,被付懲戒人並語帶嘲諷說,這圈子多小,不敢想像若被我除掉,律轉沒過會有多丟臉…等語句,當時我才剛到新竹地院學習,對環境、人員及事務都還很陌生,除了震驚,也有點無奈,不知道之後要如何回應這些話,所以我跟同學只要被付懲戒人這樣說,就會說『老師不用擔心,我們一定會在新竹地院好好學習,謝謝老師的提醒』,沒辦法多說什麼;
㈤這次,當時我已經到新竹地院快9個月了,其間只要我們落單,就會被被付懲戒人如此對待,7月27日是一個週報會議,會議氣氛很糟糕,被付懲戒人從頭到尾就是盯著我,要我回答他的法律問題,我不知道要長回答還是短回答,無論我怎麼回答,他都會嘲諷我,一副不耐煩的樣子說『說啊、繼續啊』,我不知道要回答多少,其他學習司法官也都不敢講話,印象當天談的是鄰地通行權,僵持了一陣子後,我講了最高法院見解及我所知實務的做法,被付懲戒人就說『你夢到的啊?』,這句話我印象非常深刻,當下很難看,被付懲戒人不讓我繼續講下去,便把會議結束,並叫我到他辦公室,進去後,被付懲戒人情緒失控暴怒,破口對我大罵,吼了『你以為你一定能轉任嗎?』2、3次,第1、2次,我被嚇到了沒回應,直到被付懲戒人吼了第3次,我才反映過來說『我沒有這麼覺得,老師您誤會了』,被付懲戒人又接著說『妳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妳除掉』,並請我離開,我對當時的對話印象非常深刻,當天被付懲戒人已經暴怒到我無法處理了,只是當時已是週五下午,我不確定能否找到法官學院的老師,所以是等到下個週一一早才向法官學院報告我與被付懲戒人的情況很糟糕。」
等語(本院卷2第546-557頁)、「當時法官學院找我時,我有表達這件事已經過去了,跟我的未來應該也沒有關係,一直回想對我一點好處也沒有,但深刻的對話都還是記得,當時能夠寫出來就是我記得的部分;
印象很深刻的一次,是我跟楊雅婷同學在被付懲戒人辦公室超過一小時,我們回到自己辦公室時已經下午三點多,我們事後都沒辦法記起被付懲戒人在那一小時到底講了多少難聽的話及中間的過程,只記得我們又餓又累。」
等語(本院卷2第548頁)、「一開始因為全國的實習法院沒發生這樣的狀況,我還不太確定要如何處理;
法官學院第一次參訪新竹地院時,我不太敢直接反映,只反映對我們不太友善,法官學院的老師當時說當學生就是要客氣、尊重老師;
直到6月15日我們回法官學院時,我覺得狀況很不好,有向法官學院吳俊龍老師講一些事情並反映真的不對勁、不正常,但因為他很忙,且我也覺得這是我們自己要處理的,所以沒有逐字說;
之後因為我同學楊雅婷懷孕,我非常擔心她的身體因為壓力太大而產生狀況,所以我才跟老師表示有事情會直接回報學院;
107年7月27日的事,以我的人生經歷,沒遇過有人這樣對我說話,我在7月30日有跟吳老師表達,希望至少能有機會能讓楊雅婷法官換法院實習,我很擔心她的狀況,吳老師說學院會再討論,並請我有任何事直接與學院聯繫,之後若有事,我就會直接向法官學院反映,這些都是直接通話對話,沒有留下文字紀錄。」
等語(本院卷2第549-550頁)、「我是在辦公室接到周占春院長的電話,因為他接到監察院的通知,希望我能說明我們學習的情形,我當時有跟院長說我們只有在落單時,吳庭長才會這樣對我們,要我去特定時間、日期,需要一段時間,後來我只能在我手機查找,才能把時間特定出來,所以我不會有特定的證據去證明它」等語(本院卷2第552頁)。
查趙法官與楊法官二人之證詞互核相符,可知,被付懲戒人確有為附表編號4第㈢及㈤之言詞,而趙法官之陳述書係經法官學院要求始行製作,並為法官學院函覆移送機關之公文書之一部分,自有證據能力,堪以憑採。
㈨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即時任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導師吳俊龍法官到庭證稱:「這2位學員是106年分發到新竹地院學習,一開始沒聽說有什麼樣的狀況,隔年1、2月,法官學院(包含我、院長、主秘及另一位行政導師)去新竹地院做訪視,與這2位學員私下座談時,她們有反映指導的庭長應該就是被付懲戒人,態度不太友善,但實際內容,因事隔已久,以趙德韻法官當時的陳述為主,當時我勉勵她們不要因為指導庭長或老師的態度就影響到她們的學習。
過一陣子,趙德韻法官打電話向我抱怨,反映被付懲戒人對她冷嘲熱諷、言語霸凌,因事隔已久,不太記得到底講什麼。
6月時安排學員返院研習,那時趙德韻法官仍舊向我反映,我覺得要去查證被付懲戒人是否真的口氣那麼差,並請趙德韻法官帶學院的紀念品轉贈給被付懲戒人以慰問被付懲戒人的辛勞,看看是否有轉機。」
等語(本院卷3第133頁筆錄)。
可知,趙法官及楊法官確有向時任法官學院的導師吳俊龍法官反映遭受被付懲戒人冷嘲熱諷、言語霸凌之情形。
被付懲戒人之辯護人質問證人吳法官就趙法官反映被付懲戒人態度不友善造成言語霸凌,證人認為真有其事或根本沒這件事?有無一再求證?答稱:「第一次聽到這件事時,我並不太相信,因為我覺得司法界不太可能發生兼任老師對學員如此不友善,甚至用言語霸凌的方式讓趙法官哭了,或許是因為趙法官、楊法官都是女生,比較沒辦法承受壓力也不一定,所以我持比較懷疑的態度;
但是當趙德韻法官一再反映,我覺得無風不起浪,我們學院出去的學員,不太可能會將小事反映成那麼大的事,尤其趙法官有時會在電話裡講到哭了,所以我覺得應該八九不離十了。
我不會聽趙法官的一面之詞,我有去問楊雅婷法官,我從楊雅婷法官得到的回應,可以間接證實趙德韻法官講的是真的」等語(本院卷3第135-136頁)。
可知,趙法官一再向吳俊龍法官反映,甚而哭泣,遭受被付懲戒人言語霸凌,吳俊龍法官事後亦向楊法官求證屬實。
被付懲戒人提示本院卷1第13頁附表2、4、5質問證人吳法官有無聽過上下引號裡面的內容?具體的內容?有這麼明確嗎?證稱:「因事隔已久,我不敢說一字不漏,但大部分的文字,趙德韻法官有講過。
至少我聽過的有:『如果我要整你很容易』、『讓我逮到把柄,我一定把你開除』。」
等語(本院卷3第136頁筆錄)。
足認,趙法官確有向吳俊龍法官反映被付懲戒人有說過本院卷1第13頁附表編號4所示大部分的文字,並具體指出「如果我要整你很容易」、「讓我逮到把柄,我一定把你開除」等言詞內容。
㈩被付懲戒人辯稱:「基於『嚴師出高徒』之心理,被付懲戒人叮囑的口氣、用語可能不那麼令人愉悅,惟反覆再三叮嚀甚而成為被付懲戒人口頭禪之『不要讓我(被付懲戒人)抓到把柄』、『若抓到把柄會想盡辦法開除』等語,『把柄』之意義係指學員之學習態度及法律專業學習狀況之良窳,乃可受被付懲戒人考評之事項;
『開除』 係身為導師應為國家把持法官品質,可汰除不適任學員之權限,如此告誡、叮囑並無違法失職之處」云云(本院卷2第45頁)。
可知,被付懲戒人自承「不要讓我抓到把柄」、「若抓到把柄會想盡辦法開除」等語係其口頭禪。
本院質問被付懲戒人除了講這些口頭禪以外,沒有其他方法言語針對趙法官遲到早退、週報法律問題錯誤之見解,適時提出糾正?答稱:「當然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但當時因為她遲到早退次數比較多且屢勸不聽,我是勸導她要正視這個問題,這是求好心切。」
等語(本院卷2第544頁筆錄)。
查學員若有遲到早退等情形,非不得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審判實務實習實施要點第17點議處(本院卷2第506頁)。
可知,被付懲戒人就學員可受考評之事項,未以其他適當方式糾正,卻以其有汰除不適任學員之權限,動輒以開除等言語,恫嚇威脅趙法官,至堪認定。
被付懲戒人以上開言語為其口頭禪更無足取。
故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辯解,委無可採,被付懲戒人請求本院向新竹地院政風室調閱趙法官管制門之刷卡紀錄以明出勤勤惰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被付懲戒人辯稱從未向楊法官表示「會請產假不要選填新竹」,而是告知當時已懷孕之楊法官,新竹工作量大,懷孕期間尤需注重身體調養,新竹可能較不適合孕婦工作。
背後隱含之意義係被付懲戒人知悉,新竹地院不少女性同仁,因工作壓力過大而小產云云。
惟查,楊法官的陳述書記載略以「本人於新竹地院學習期間懷孕,因思及吳庭長連趙德韻學員下班後要去接小孩一事都有所非難,若讓吳庭長得知我於學習期間懷孕,恐令其更為不滿,會在學習成績上進行刁難,因此完全不敢向趙德韻學員以外的任何人透漏懷孕一事,後來吳庭長得知我懷孕,直接叫我分發時不要填新竹,因為我會請產假,言語中充滿歧視。」
等語,完全未提及新竹地院工作量大不適合孕婦工作等節。
次查,自然流產(即小產)的原因有多種,危險因子包括高齡、流產史、接觸香菸、肥胖、糖尿病、甲狀腺疾病、使用藥物、毒品或酒精等等。
本院質問被付懲戒人新竹地院女性同仁小產是因為工作壓力大嗎?有醫生證明小產是因為新竹地院工作壓力大嗎?答稱:「小產假背後都有原因,小產假的發生都是悲劇,我不方便多瞭解,就我當時聽到的資訊,確實是這樣。
我不是專業的醫生,也無從得知有無醫生證明。」
等語(本院卷3第129頁筆錄),則被付懲戒人僅係聽聞,未進一步詳加瞭解,亦無法提出醫生證明,證明新竹地院請小產假之女性同仁確肇因於該院工作壓力之故,是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辯詞,亦不可採,其請求本院向新竹地院調取歷年請小產假之人數,核無必要。
綜上各等情觀之,被付懲戒人在新竹地院擔任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期間,對楊法官與趙法官有上開言行,業經其等指證歷歷,互核相符。
參以,趙德韻及楊雅婷法官二人確曾於實習期間多次向法官學院反映被付懲戒人態度極不友善,遭受被付懲戒人情緒失控之言語恫嚇威脅及實習狀況不好等情形,經法官學院勉勵寬慰二人好好學習並轉贈法官學院紀念品予被付懲戒人之後,被付懲戒人仍未改善,趙法官及楊法官二人表示無法繼續忍受,請求更換實習法院,嗣經法官學院評估並與新竹地院院長商討,始於107年8月28日安排其他庭長指導學員。
而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8月28日止,在新竹地院擔任學習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對律師轉任法官學員有督導之權責,並可評定成績,該成績為研習總成績之一部分,被付懲戒人與律師轉任法官學員間確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
被付懲戒人不僅未能善盡協助研習人員解決實習中遭遇之困難,安定研習人員實習情緒之職責,竟對楊法官與趙法官以情緒性言詞指責、冷嘲熱諷、恫嚇及威脅,或以貶低人格方式辱駡,且未尊重性別平權,使其等備感壓力,無法繼續忍受,屢向法官學院反映甚至請求更換實習法院。
縱被付懲戒人係對趙德韻法官遲到早退、週報法律問題錯誤之見解,提出糾正,亦不得動輒以「我如果要整你很容易。」
、「給我逮到把柄我一定會除掉你,我現在是還沒有抓到你的把柄。」
、「你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你除掉。」
等恫嚇性之言語,甚至利用單獨與趙法官及楊法官相處、孤立無援之機會,持續地對其等為上開言行,造成其等感到受挫、被威脅及驚嚇哭泣,並帶來沈重的精神壓力。
故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失行為,至堪認定。
五、按「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即在宣示上述理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司法院釋字第372號及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職場上具監督權責之人,對受督導者固得糾正、勸誡或促其改善,惟應具備合理性並符合比例原則,若其言語、行為表達之內容、樣態或次數,依社會一般通念,超過合理可容許之程度,或不符比例原則,即屬對於受督導者人格尊嚴之戕害,而有違前引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人格尊嚴之旨。次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於第1條明文定義所欲規範之「對婦女的歧視」,CEDAW的締約國負有將此定義納入內國法的義務: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第11條規定:「⒈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⒉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查被付懲戒人為法官,已婚,自應遵守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對於各種人際活動,應謹言慎行,避免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執行法官職務時,亦應保持公正、客觀,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要求法官助理辦理與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業務均無關聯之私務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核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6條等規範,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違反魏助理之意願為如附表編號2之行為,魏助理迫於職務及權力不對等之關係而隱忍壓抑,致感到莫大的屈辱、難堪、痛苦、不受尊重,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至被付懲戒人如附表編號3之行為,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範,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另被付懲戒人為楊法官及趙法官之兼任導師,與其等有權力不對等關係,被付懲戒人竟對其二人為情緒失控之言語嘲諷、恫嚇,貶抑人格尊嚴,並以實習成績無法通過威脅學員,致楊法官及趙法官感到受挫、被威脅及驚嚇哭泣,精神上備受壓力,被付懲戒人對待該二名學員之言行,已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許之程度,不符比例原則,有損其等之人格尊嚴甚明,復未尊重性別平權,對楊法官有懷孕歧視,已構成CEDAW所規範對婦女的歧視。核被付懲戒人如附表編號4之行為,係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及第5條等規範,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上所為,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懲戒。
六、被付懲戒人應處以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的理由:㈠被付懲戒人於106年10月至108年6月間為本件違失行為,監察院移送本庭的時間為109年3月5日。
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法官法(100年7月6日公布)第50條第1項規定:「法官之懲戒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五、申誡」。
其後,法官法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7日開始施行,其中第50條第1項增加懲戒處分的類型。
而因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的法律效果,對其公職權益或專業名譽均有不利影響,並對再任公職或改任律師均有資格限制,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的法官法增訂第101條之1:「本法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
本件監察院於法官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即已移送繫屬本庭,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的規定。
本庭綜合修正前、後法官法所規定懲戒處分的類型及各類處分的法律效果,予以整體比較結果,認現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即應以修正前法官法(100年7月6日公布)第50條第1項作為被付懲戒人懲戒處分類型的規範依據。
㈡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法官法之所以針對法官懲戒、職務監督等事項設立職務法庭,在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對於法官懲戒、身分保障及職務監督的救濟等事項,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的設計。
惟法官本質上仍為廣義公務員的一環,法官法對於法官懲戒處分裁量事由未有明定的情況下,本庭於個案作成懲戒處分時,自應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以期責罰相當。
㈢法官依憲法規定,受人民託付行使司法權而職司審判,擁有斷人是非,乃至剝奪人財產、自由、生命之權柄,所應遵守之職業倫理規範要求,自遠較一般公務員為高。
而對法官違失或不當行為施以懲戒之目的,不在對其施以報復性制裁,而在督促個人或群體未來更能善盡法官之職務義務,形成司法人自治、自律的良性循環,終局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榮譽。
本件以被付懲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上開事實對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再依責罰相當精神及比例原則,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法官職務近20年,自89年至107年度止,均受甲等及良好之評定,並獲多次嘉獎,有卷附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可參。
其對於配屬自己之法官助理,多次為前開不當行為,並對律師轉任法官的女性學員為情緒失控之言語恫嚇威脅,復於案經揭露之後,或否認其行為,或諉責於助理,人權及性別平權意識不足,未見反躬自省之心。
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對司法形象之傷害非輕,及佐以被付懲戒人前開不當行為,明顯悖於法官應保有之高尚品格、正直、公正等形象,難以獲取人民之信任,倘如續任法官之職,並非適宜等一切情狀,暨本件經依法官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徵詢司法院意見後,該院110年3月17日院台人五字第1100006138號函表示:司法事務官從事法律審判事務之輔助工作,與被懲戒人原職務之銜接較無適應上之問題,經查司法院所屬法官列管職缺,並綜合考量職務之性質、受懲戒人現職工作地域、因懲戒而轉任所影響之社會觀感及司法形象等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職務編號A320800)尚屬適當等內容,爰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如主文所示的處分,以達懲戒目的。
七、移送意旨另以: 被付懲戒人附表編號5之行為有執行職務並未中立客觀,違反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5條,違失情節重大等語。
經查,本院提示彈劾案文附件25,質問魏助理的點數3至5月差不多,也比其他人高,移送意旨致使其工作計點點數大幅降低是哪個月?彈劾案文第13頁倒數第3至4行「嗣後刻意不安排工作給助理B長達1個月左右,致其工作計點顯著降低」工作點數多少?資料出處?答稱:「請參彈劾案文第4至5頁,主要指自4月24日後的一個月,統計表可以看出5至6月影響最多。
5月是2809點、6月是1377點。
」(本院卷3第128頁)。
惟查,執行處工作之分配,均由3名助理自行分工,自己記點數,業據魏助理陳述在卷(本院卷1第52、121頁),108年5月間,魏助理、鍾助理及劉助理的點數分別為2809、2354、2189點,魏助理的工作點數屬3位助理中最高者。
又魏助理4月份工作點數為3186點、5月份為2809點,二者相差377點,核無大幅降低之情形。
再查,被付懲戒人答辯魏助理6月份有請假及調離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而有點數減少,尚屬合理。
從而,尚難認被付懲戒人有於5、6月間刻意不安排工作或使魏助理不參加會議,致使其工作計點點數大幅降低之情形。
另被付懲戒人反問魏助理真的需要此工作嗎?難道不能至家人事務所工作等語,係發生於107年8月間請假事件,並非108年3月6日。
是移送機關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此部分違失行為,不能就此部分併予懲戒。
又被付懲戒人坦承有如附表編號7之行為,惟辯稱:當時是為了成人之美,嗣經該人選告知其已結婚,此事即告終結等語(本院卷2第311頁筆錄及申辯書第42-43頁)。
查被付懲戒人之動機係介紹撮合姻緣,尚屬善意,且於知悉助理已婚後即停止,此部分審酌其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對公務秩序或侵害之法益所生的損害或影響等,尚無懲戒之必要。
至附表編號8部分,被付懲戒人坦承108年度5月庭務會議原規劃備酒類,嗣因司法事務官反對而取消(本院卷3第138頁筆錄),並堅決否認有指定特定同仁陪酒之情事。
經查,江科長於監察院調查時陳稱:「約在4月(時間不是非常確定)在民執處討論室,要召開庭務會議並邀請院長參加,且準備酒及飲料,孔怡璇司法事務官表示在法院喝酒不宜,庭長後來就表示不要,於是後來就沒有喝酒。
(問:有開會嗎?後來吃了什麼?)答:有開會,約5分鐘,吃了pizza與汽水,有人唱歌。」
等語(本院卷1第265-266頁),核與被付懲戒人所辯大致相符。
可知,被付懲戒人原規劃於108年度5月庭務會議提供酒類,嗣因有人反對而取消,開會時僅有pizza與汽水,並無飲酒或陪酒之情形,則被付懲戒人原規劃雖有不妥,惟已於開會前取消,情節尚非重大,無懲戒之必要。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請求向新竹地院調取錄音檔,經新竹地院回覆已無保存。
被付懲戒人請求調取魏助理二兒子之就醫紀錄,以證明彈劾文第10頁所載「又助理B兒子與先生腳部開刀時間係於107年間,與被付懲戒人所辯108年3月後減輕助理B工作負荷云云,時序顯不相符而無足採」乙節係屬錯誤部分,因附表編號5部分所涉移送事實已經不付懲戒,故無調取的必要。
被付懲戒人請求傳訊證人林桂芳證明被付懲戒人僅於107年8月間因劉助理、魏助理同時請假影響公務,方第一次提出送考績會討論,並無移送機關所稱動輒以開除或要求助理自願離職,使助理感到恐懼並極力順應被付懲戒人之各種要求等情。
惟查,林桂芳法官助理配屬於林南薰法官,於新進法官助理試用期間內未達林法官之業務要求下,遞辭呈自願離職,於辦理離職前夕,由魏助理帶領至被付懲戒人之辦公室,尋求救濟之道,當時被付懲戒人向林桂芳建議如果自願離職千萬不要尋求救濟,因為會阻斷自己以後在司法單位求職的機會,這樣以後的空間才大等語,魏助理在旁全程聆聽,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本院卷3第130頁筆錄),魏助理因而有自願離職之認知,尚非無據。
況移送機關參酌附件3、4、5、6相關證據資料,認定被付懲戒人動輒以開除或要求助理自願離職,使助理感到恐懼並極力順應被付懲戒人之各種要求,事證明確,已如前述,故被付懲戒人請求傳訊林桂芳部分,核無必要。
被付懲戒人請求傳訊證人張倩影證明被付懲戒人召集科長及張倩影一同開會討論民事執行處釋出人選。
被付懲戒人另答應周煙平院長,日後若增加1名司法事務官,願再釋出2名助理,人選為魏助理與鍾助理,僅留下劉助理,魏助理竟於調查階段稱之「曾經有位助理配合他做私事意願較低,在前年的人事異動時,吳庭長就直接讓他到別的單位去了……」(見卷1第115頁)等情形。
因被付懲戒人開會討論釋出人選與魏助理上開證詞內容係屬二事,故無傳訊之必要。
據上論結,依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甯 馨
參審員 葉德蘭
參審員 丘彥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附表(109年度懲字第1號懲戒案件):
編號 事實 1 被付懲戒人要求法官助理辦理事項,與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業務均無關聯: ㈠自107年5月30日起至108年5月2日間,被付懲戒人要求魏助理代為辦理其於清大任教之自傳、文件、員工證及停車證申請、學生成績登錄。
㈡107年7月18日被付懲戒人要求魏助理代為尋找女兒家教。
㈢107年11月4日被付懲戒人要求魏助理處理清大期中考題與擬答。
㈣108年1月10日被付懲戒人要求魏助理代為尋找女兒家教。
㈤108年1月17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魏助理代訂餐廳。
㈥108年4月3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鍾助理回答同學提問。
㈦108年4月9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魏助理代購禮品寄送至其前助理,魏助理下班後為之。
㈧108年5月2日被付懲戒人於下班時間以line要求魏助理代訂下午茶。
㈨108年5月6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魏助理回答同學提問。
㈩108年5月13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魏助理找論文並轉檔。
108年6月14日,被付懲戒人要求鍾助理,提供香港自由行行程規劃。
108年6月成行前,被付懲戒人要求劉助理辦理其香港簽證。
2 107年8月至108年2月間共4次,被付懲戒人於辦公時間,在其辦室內緊閉門窗,要求魏助理以刮痧板及手指為其刮痧與按摩,部位包括頭頂、後腦、太陽穴、雙肩、後頸及肩下背部,而有肢體接觸,違反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更違反魏助理意願,使魏助理感到莫大的屈辱、難堪、痛苦及不受尊重。
3 新竹地院於108年6月21日上午,知悉上情並開始調查後,次日上午7點多,被付懲戒人分別撥打長達32分鐘與91分鐘2通電話給魏助理,不斷向魏助理強調是刮痧而非按摩,且係其出於同仁善意而主動為之,甚至欲召集在場第三人一起開會以「定調」。
被付懲戒人又於同年6月25日傍晚,找江靜玲科長訴說黑函攻訐致其聲譽受損等等,藉以探詢該院調查情形。
被付懲戒人有欲以其身分與職務上權力,擬統一說詞以規避責任,並向職員暸解調查進度與不利事證之行為。
4 被付懲戒人明示其掌握律師轉任法官學員實習成績,並動輒以「不要給我抓到把柄、一定把你除掉」等言語恫嚇威脅學員,使學員心生壓力,甚至打算放棄實習等情。
又被付懲戒人得知楊雅婷法官懷孕後,竟告以會請產假,分發不要填新竹地院云云,對婦女生育予以歧視,違反性別平權,使民眾對司法信任降低: ㈠自106年10月起至11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楊雅婷法官與趙德韻法官說「請兩位好好表現,你們有工作經驗,不要比傳統司法官差,切勿讓他抓到把柄,只要被他抓到把柄,一定會想盡辦法把他們開除。
無法想像如果是被他開除,在這個圈子要如何繼續生存」等嘲諷語。
㈡自106年11月起至12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趙德韻法官說:「你律師憑什麼轉任法官?」「你以為你跟我太太一樣啊?」「你先生在新竹,你還敢選竹院實習,擺明了就是來要成績,我太太就很得體,知道我當時在目前的新北地院,就堅持不選板院實習,而到士林實習。
不像你,故意選新竹實習。」
等語。
㈢自106年11月起至12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楊雅婷法官與趙德韻法官說「你們不要有把柄被我抓到,如果有把柄,我一定會把你除掉。
你們律師轉任,如果無法通過,我實在無法想像你還能在這圈子混嗎?不是說你沒能力啦,這種臉丟得起嗎?如果是我真不敢想像會有多丟臉。」
等語。
㈣107年4月至7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新竹地院中庭左側電梯間,對趙德韻法官說「新竹地院搭乘電梯都有門禁需要感應卡」,趙德韻法官覆以「這樣比較安全。」
被付懲戒人陳稱「我如果要整你很容易。」
、「學官不用打卡,我只要調你的門禁紀錄就知道你的出勤狀況。」
「你懂吧?」「給我到逮到把柄我一定會除掉你,我現在是還沒有抓到你的把柄。」
等語。
㈤107年7月27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趙德韻法官說「你以為你很行啊?」「你以為你一定能轉任嗎?」趙德韻法官答稱「我沒有這麼覺得,老師您誤會了。」
被付懲戒人說「你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你除掉。」
等語。
5 魏助理於108年3月6日以訊息告知被付懲戒人請其他男同事協助,豈料被付懲戒人卻挾怨報復,嗣後刻意不安排工作給魏助理長達1個月左右,致其工作計點顯著降低,甚至反問魏助理真的需要此工作嗎?難道不能至家人事務所工作等語。
6 107年5月11日,第58期學習司法官於新竹地院實習期間,至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參訪,被付懲戒人對趙德韻法官說:「我和司機的費用你去處理一下。」
致趙法官代繳駕駛及被付懲戒人之餐款(每人新臺幣200元)。
7 被付懲戒人於上班時間向民事執行處科長及助理洽詢院內女性同仁之感情狀況,並實際請其至辦公室內談話,以履行其受託介紹對象。
8 被付懲戒人原擬規劃於108年5月庭務會議準備酒類,並指定特定會喝酒的同仁與會,俾向院長爭取民事執行處行政資源,因司法事務官反對而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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