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志祥
上列原告因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件,提起訴訟,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依法官法第60條第2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原告尚未繳納上述費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高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