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TPJP,109,訴,1,2020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志祥
上列原告因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件,提起訴訟,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依法官法第60條第2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原告尚未繳納上述費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高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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