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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裁定
111年度懲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被付懲戒人 顏汝羽
辯 護 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人顏汝羽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確認本院第一審110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案件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中關於其與受命法官就相關證據之對話是否與法庭錄音內容一致,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其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惟應禁止轉拷及為非聲請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
審判長法 官 李伯道
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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