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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再審字第 1754 號
再審議聲請人 杜東松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
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經本會於 86 年 7 月 11 日以 86 年度鑑字第 8376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 100 年度再審字第 1738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
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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