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0,清,10801,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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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0年度清字第10801號
被付懲戒人 唐隆生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秘書(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2月18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惟自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而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本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查被付懲戒人唐隆生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10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處貪污罪刑(尚未確定),有該一、二審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本會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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