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0,鑑,11899,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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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899 號
被付懲戒人 林明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光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明光現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警員,於99 年 11 月 24 日 15 時 5 分勤餘時間,駕駛車號5495-PM 號自小客車,往霧社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埔里鎮○○路○段 18 號前(台 14 線 66 公里處),不慎擦撞由民眾葉祺庭所駕駛之 ZX-343 號大貨車,案經該局埔里分局員警獲報後前往處理,經施以酒測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為 1.16mg/l ,超出 0.55mg/l 標準值,涉及刑法第185條之 3 公共危險罪嫌,爰經該局埔里分局以 99 年 12 月1 日投埔警刑字第 0990019764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仁愛分局 99 年 12 月 17 日投仁警督字第 09900010584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1 份。

(二)仁愛分局霧社派出所 99 年 11 月 23、24 日勤務分配表各 1 份。

(三)埔里分局 99 年 12 月 1 日投埔警刑字第 099001976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1 份。

(四)埔里分局交通分隊 99 年 11 月 27 日投埔警刑字第 253號移辦單 1 份。

(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交通警察分隊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 份。

(六)被付懲戒人林明光 99 年 11 月 27 日調查筆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明光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1 月 1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明光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警員,於99 年 11 月 24 日 13 時許之勤餘時間,在南投縣埔里鎮其友人之家中飲用啤酒 2 罐及藥酒 1 杯後,同日 15 時5 分駕駛車號 5495-PM 號自用小客車,由埔里鎮往霧社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埔里鎮○○路○段 18 號前(台 14 線66 公里處),不慎擦撞由民眾葉祺庭所駕駛之 ZX-343號大貨車,葉祺庭未受傷、車子也無損壞,被付懲戒人之左肩挫傷及穿刺傷,其車子左側損壞,被送醫急救。

經同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獲報後前往處理,經施以酒測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為 1.16MG/L 。

三、上開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中供承不諱,並有被付懲戒人之警詢調查筆錄及酒測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明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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