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0,鑑,12023,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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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23 號
被付懲戒人 高豐盛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高豐盛記過貳次。

事 實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高豐盛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小隊長,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2 時 4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8-9962 之汽車返家,途中與民眾曾千慈所騎乘車牌號碼AIT-881 之機車於新北市新店區○○○○○路口發生擦撞,經抽血檢驗,檢測值達 212.7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 1.06MG/L ),涉有公共危險罪嫌,爰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當事人調查筆錄、事故相片等。

㈡天主教耕莘醫院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生化檢驗報告。

乙、被付懲戒人高豐盛申辯意旨:

一、事件發生經過:㈠事發當天凌晨,申辯人因開車撞上曾姓婦人,使婦人從機車上跌坐下來,在事發的第一時間,申辯人立即下車關心婦人傷勢且下跪認錯,俟救護車及交通隊來時,因非常擔心婦人的安危,確認婦人的身體狀況,而於第一時間便要求交通隊先陪同至醫院急診室探視婦人傷勢,到了醫院急診室後,在醫師診斷出婦人除手腳有擦傷外無其他大礙,申辯人才將擔憂曾姓婦人傷勢的心稍加放寬。

㈡在醫院時,雖然申辯人自願配合警方執行吹氣酒測,但警方卻執行以抽血酒測,並一次又一次向曾姓婦人道歉,申辯人的太太於事後接到通知急忙趕到醫院亦是下跪請求她原諒,誠懇地向她賠不是,並向婦人說明申辯人願意賠償她的損失,希望她能與申辯人和解,但婦人都絲毫不領情,言語中不斷說著自己的親戚朋友中有哪些達官顯要的人,不斷斥責,完全不肯接受申辯人的道歉。

㈢之後申辯人被交通隊的人帶回警局,而申辯人太太則繼續留在醫院陪同曾姓婦人,由於婦人在醫院一直說著自己多處感到疼痛,所以醫師就為她做了多次檢查、並照了 X光,但依舊沒有檢查出任何問題,申辯人太太因為怕婦人真的有什麼傷痛,也懇求醫師是否能讓婦人住院檢查,但醫師卻說婦人只有輕傷,只需回家休養觀察是否有腦震盪現象,而拒絕了申辯人太太的提議,但因為婦人不肯和解,加上態度似乎想把申辯人太太趕走,一直強調申辯人是警察應知道應該給她多少錢才合理。

於是申辯人太太便只能直接到交通隊。

㈣當曾姓婦人到交通隊做筆錄時,她與她的家人也拒絕讓申辯人夫妻探視她的傷勢。

當晚由於害怕影響到婦人休息,於是申辯人夫妻於隔天早晨打電話關心她的情況,但她的態度依舊不斷說著她認識多少達官顯要的朋友及記者,而不肯接受道歉。

㈤事發過後第三天,申辯人因為酒駕原因接到工作單位通知,已作出懲處必須被調離原單位而調職到高雄,所以決定在去高雄報到前再去探望曾姓婦人,但到了曾姓婦人住處前卻不願意讓申辯人夫妻至她家中去探望她,申辯人夫妻在電話中不斷哀求,只希望能確認她的狀況,婦人才勉強答應走出她位於四樓的住處,讓申辯人夫妻探視她一下,雖然申辯人夫妻見到她時,她依舊不願接受申辯人夫妻道歉和和解的請求,也不願意申辯人夫妻去她家探視她。

㈥之後,申辯人夫妻接到了曾姓婦人於劍潭工作地點的莊姓友人的電話,他告訴申辯人夫妻因在耕莘醫院檢查不出哪裡有受傷,所以他們已轉到其他醫院,因為那有他們非常熟識的醫生,並轉述曾姓婦人希望先拿錢不和解,且告知若上了法院就要要求精神賠償 150 萬元,不包含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對申辯人沒有任何好處,所以要求申辯人先拿錢不和解。

不然就要提告及上新聞。

㈦申辯人夫妻陸續有打電話想慰問曾姓婦人,但婦人均不在家,無人接聽,過了三個禮拜之後,婦人與她兒子打了一通電話,告知她需要靜養,而無法工作需要很多錢,之後雖然申辯人夫妻想與婦人談和解,但婦人卻說除非 1,800萬元,等申辯人夫妻願意給才要談和解,並以威脅的口吻說她有權在半年內都可以提告並爆料給媒體。

二、事件後誠懇認錯的處理態度:㈠5 月 5 日我們申請第一次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先婦人不願意到場,但調解委員的秘書要求她 40 分鐘後到場,她才姍姍來遲,到場後她仍態度強硬,表示不願和解。

結束後申辯人夫妻並於 5 月 31 日申請第二次調解。

㈡申辯人夫妻陸陸續續有持續打電話慰問曾姓婦人,希望表現出最大的善意與誠心,只希望她能原諒申辯人並能和解,但曾姓婦人卻仍然不願將態度放軟,拒絕申辯人夫妻陪同她就醫及探望她,對申辯人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感到極為不滿,因為曾姓婦人希望先拿錢不和解。

㈢婦人兒子在電話中提到且不說賠償 1,800 萬元,那1,000 萬元好了再來講和,不然就提告上新聞。

但也要是申辯人夫妻經濟能力及合理的範圍內,申辯人夫妻才有能力解決。

申辯人做錯已誠心誠意悔過,且接受懲處,從基隆調至高雄,也處罰了申辯人整個家庭;

讓妻子獨自在基隆照顧小孩及家中的唐氏兒和面對經濟壓力及照顧老人家。

㈣申辯人雖身為公職人員,然常有工作上及經濟上的壓力,但卻因為申辯人的過錯發生這種有損整體警察之形象,心中之痛非筆墨難以形容,實愧對申辯人的職業及家中妻小,縱有萬分的悔恨但一輩子無法原諒自己的事,申辯人痛定思痛,將記取這次永生難忘的教訓,雖然有心想要悔過、也想彌補,但卻不被人接受與諒解,心中的無助不知該如何是好,只求能夠贖罪的機會,做一個盡職的警察,才不會枉費國家栽培。

請念及申辯人係初犯且已受最嚴苛之處罰(從基隆調往高雄離家 380 公里)懇請賜予申辯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分,申辯人當將功贖罪,泉湧回報社會大眾,以挽警察之形象。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高豐盛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小隊長,於 100 年 4 月 19 日深夜 11 時許至 20 日凌晨 1 時許勤餘,在新北市○○區○○路與友人同喝啤酒,被付懲戒人飲用 2、3 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結束飲酒後,仍於 100 年 4 月 20 日凌晨 2 時40 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 T8-9962 之自用小客車欲返基隆家,沿新北市○○區○○路行駛,途經新店區○○路、三民路口,不慎與曾千慈所騎乘車牌號碼 AIT-881 之機車發生擦撞。

被付懲戒人經抽血檢驗,檢測值達 212.7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 1.06MG/L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白承認,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警詢調查筆錄、事故相片、暨天主教耕莘醫院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生化檢驗報告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事發後渠持續打電話慰問車禍被害人曾千慈,希望表現出最大的善意與誠心,能達成和解,但曾千慈卻拒絕渠之探望,且堅持要先拿錢不和解。

渠做錯事後已誠心誠意悔過,並接受長官懲處,從基隆調至高雄,請求從輕處分云云。

核其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

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高豐盛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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