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0,鑑,12143,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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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被付懲戒人因問案態度不良,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歷次
  4. (一)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7年12月5日會議,討論
  5. (二)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8年4月6日會議,討論
  6. (三)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99年11月26日會議,討論
  7. (四)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年6月20日會議,討
  8. (五)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年7月25日會議,討
  9. (六)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100年9月19日會議,討
  10. 二、被付懲戒人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或以無關案情事項辱罵當事
  11. (一)97年5月29日96年度訴字第1878號案件:「你
  12. (二)100年5月5日100年度家護字第729號案件:
  13. (三)100年6月22日99年度家護抗字第148號案件:
  14. (四)100年6月21日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案件:
  15. (五)100年8月4日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案件:
  16. (六)100年6月21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123號案件:
  17. (七)100年7月6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137號案件:
  18. (八)100年7月5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203號案件:
  19. (九)100年7月12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242號案件:
  20. (十)100年7月13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258號案件:
  21. (十一)100年8月11日100年度家護字第1501號案件
  22. (十二)100年6月23日100年度婚字第168號案件:
  23. (十三)100年6月30日100年度婚字第176號案件:
  24. (十四)100年7月26日100年度監字第479號案件:
  25. (十五)100年6月30日100年度親字第65號案件:「
  26. (十六)100年7月26日100年度親字第65號案件:「
  27. 三、被付懲戒人涉及違法失職情事,有卷附高雄地院以100年
  28.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
  29.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30. (一)司法院檢送之高雄地院法官柯盛益基本人事資料。
  31. (二)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32. (三)高雄地院整理法官柯盛益開庭審案態度不良相關案件錄音
  33. (四)高雄地院100年10月19日雄院高文字第
  34. (五)司法院100年10月21日院台人三字第1000025599
  35. (六)監察院100年11月2日詢問柯盛益法官筆錄。
  36. 理由
  37.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柯盛益於文到
  38. 二、被付懲戒人柯盛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法
  39. (一)被付懲戒人於98年3月12日審理98年度岡簡調字
  40. (二)被付懲戒人於99年7月27日審理99年度岡訴字第
  41. (三)被付懲戒人於100年4月12日審理99年度家全字
  42. (四)被付懲戒人屢因審案態度遭人陳情,經高雄地院院長於
  43. 三、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承認無訛,並有
  4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5.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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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143 號
被付懲戒人 柯盛益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柯盛益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柯盛益於 91 年 8 月 19 日起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法官。

任職期間,迭遭指訴問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茲將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因問案態度不良,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情形:

(一)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97 年 12 月 5 日會議,討論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5 月 29 日審理 96 年度訴字第1878 號案件,於訴訟進行中,與律師對話溝通時產生齟齬,使律師產生不被尊重之觀感,因而自訴被付懲戒人妨害名譽。

該案分由該院 97 年度審自字第 44 號審理,經雙方當庭達成和解撤回自訴案。

會議決議:「全體出席委員均認柯法官審理態度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之自律情形相符,爰依自律要點第 9 點第1項及第 3 項規定決議由院長口頭勸誡,並定四個月之改善期限,屆期如未改善審理態度,即建議司法院懲處。」



(二)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98 年 4 月 6 日會議,討論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3 月 12 日審理 98 年度岡簡調字第 16 號案件,當事人陳訴於開庭時,法官訓斥、辱罵當事人,未讓當事人及律師有答辯之機會,因而當庭撤回訴訟案。

會議決議:「全體出席委員均認柯法官審理態度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13款規定之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之自律情形相符,爰依自律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2 款決議由法官自律委員會書面勸誡,並提醒應注意改進之事項。

書面勸誡之內容,請文書科依今日會議決議擬稿後,送交出席委員核閱。」



(三)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99 年 11 月 26 日會議,討論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7 月 27 日審理 99 年度岡訴字第3 號,當事人陳訴偏袒不公案。

會議決議:「柯盛益法官有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13款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情形,依同要點第 9點第 1 項第 3 款建議行政監督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112條第 2 款行為不檢之規定加以警告處分。」



(四)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100 年 6 月 20 日會議,討論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5 月 5 日審理 100 年度家護字第 729 號事件,陳情人陳訴柯法官之問案態度案。

會議決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認為柯法官之行為符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12款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第 13 款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認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5 款建議司法院予以申誡 1次。」



(五)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100 年 7 月 25 日會議,討論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4 月 12 日審理 99 年度家全字第 42 號、100 年度監字第 157 號事件,陳情人陳訴柯法官之審案態度案。

會議決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表示議題今日不予討論議決,本案與報章媒體報導之小林村發生天然災害,失蹤人之死亡宣告事件(按此為高雄地院 100 年度亡字第 42 號案部分,因尚在法院審理中,此部分相關說明從略)一併討論。」



(六)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100 年 9 月 19 日會議,討論 2 件當事人陳情及 1 件報章報導民眾陳訴柯法官審案態度不良之案件,由於被付懲戒人屢因審案態度遭人陳情,經高雄地院院長於 100 年 8 月 11 日指示研考科聆聽柯法官 100 年 6 月 22 日至同年 8 月 11 日止之開庭錄音,將內容較有爭議者,整理為譯文,併請自律委員會委員參酌及表示意見。

會議決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認為柯盛益法官之行為符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12 款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第13款敬業精神不足或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議決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9 點第 1 項第 5 款建議司法院懲處,並依同要點第 9點第 4 項建議司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被付懲戒人先行停止職務,理由為柯法官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性別平等以及對人應有的尊重有繼續進修學習之必要,期待其藉此停職期間戮力學習,俾以改正其個人觀念,往後能正確執行法官職務。」



二、被付懲戒人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或以無關案情事項辱罵當事人事件,屢遭陳訴,經高雄地院整理相關案件錄音及譯文,舉其要者,有下列違失之情形:

(一)97 年 5 月 29 日 96 年度訴字第 1878 號案件:「你不要再給我講喔,…你在那邊黑白哭夭…」、「…我不會像你這個垃圾人(台語),跟我黑白那個…」、「…你還跟我囉嗦,嘰嘰歪歪,…肖人,我現在再罵你一句,…我就是要當場讓你難看,…你要怎麼辦?我都應付你,最多我就是 6 萬塊(按係指考績獎金)不要囉,那你怎麼樣,我敢罵人,就是敢接受這個結果啦…」。

(二)100 年 5 月 5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729 號案件:「你再以這種態度開庭的話,我要讓你的工作丟掉,你給我小心…」、「…我做法官很兇,誰來時搞鬼我都會先罵他,將他的氣燄壓下來再審理,…你想一想你是委任職,我一進市政府就是薦任,你來嗆我,嗆對人沒有,哭么,…里幹事我會看在眼裡嗎?以前我最少還是薦任高考及格,你還是普考我會看在眼裡嗎…」。

(三)100 年 6 月 22 日 99 年度家護抗字第 148 號案件:「…你就是沒有腦筋,又在那邊哭…」、「…像你這種人就是道德不好…」。

(四)100 年 6 月 21 日 100 年度家訴字第 127 號案件:「你看起來這麼正常為什麼會嫁給這個人阿?還跟他生一個小孩呢?慶蔡歐北沙(台語)」。

(五)100 年 8 月 4 日 100 年度家訴字第 162 號案件:「你(訴訟代理人)是來法院散步的是不是…」、「好好罵你(訴訟代理人)一頓」。

(六)100 年 6 月 21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123 號案件:「…拜託!你不要一直哭,妳一直哭是在哭怎樣,是在哭死爸還是哭死母…」。

(七)100 年 7 月 6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137 號案件:「…以我法官看,如果是我我就不會選你當太太,…我就不喜歡這樣的人…」、「我告訴你,如果是我的太太對我這樣,我可能也對你不利…」。

(八)100 年 7 月 5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03 號案件:「你們都是開那種店,人家去那裡買東西,就與你們在那邊拉、拉、拉,拉到最後就與你出去,你就與人家作夥那個了,…其實很多事情都是你們自己也要檢討」、「…看這個小弟弟要來跟你拉,怎麼可能去同居啦,哎,你們喔,有些事情真的是你們自己找的」。

(九)100 年 7 月 12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42 號案件:「…要申請保護令,要保護令不如你們二個人去媽祖婆那邊一人求一百張符掛在身上,應該也沒有用,(提高聲調)神明的符都保護不了你,法院的保護令可以保護得了你嗎…」、「如果你自己不改變,我告訴你,你這個婚姻很危險。

…裝得什麼樣子,你裝得什麼樣,半夜問你一下不行嗎…」。

(十)100 年 7 月 13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58 號案件:「所以你們都是亂搞,亂搞就是你們家所有人,我看連貓、狗統統都列進去…你們這一家在幹什麼?你們這些女生理性嗎…」、「…我再講一次,如果你還要在那邊裝笨裝傻我連答辯的機會都不給你,我就直接寫保護令了…」。

(十一)100 年 8 月 11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501 號案件:「…你回去問你媽媽在家裡要幹嘛的,…我現在警告你,講這個話,不像一個女人,不像個結了婚的人,你問我要幹嘛,那我請你回去,去問你媽媽…」。

(十二)100 年 6 月 23 日 100 年度婚字第 168 號案件:「(拍桌大罵):要寫東西要寫阿。

你空白交過來。

(轉向證人說你這個堂哥我罵他有沒有道理)」、「…這叫做狀紙?你們這些當事人欠罵欠人踹(台語),那叫做狀紙?空白一片阿(轉向證人說我樣罵他有冤枉嗎)…」、「不知道要問阿,這樣也敢交出來(台語)。

我生眼睛第一次看到(台語)。

給你們這些人氣死,讀到高職這樣,你在後面給我好好補好,寫到十二點也要寫好」。

(十三)100 年 6 月 30 日 100 年度婚字第 176 號案件:「你都不研究,你當律師你都不研究,就收了 5 萬塊…」、「你不要在那邊囉唆啦」、「…你當律師十幾年這樣子嗎?你不要再給我講囉。

我們的法庭就是被你們這些律師搞壞的…」、「陳律師我在高雄地院碰到你的案件,品質都不是很好…」。

(十四)100 年 7 月 26 日 100 年度監字第 479 號案件:「…你那一套哪裡來的(台語),你這個代書也不會跟他講,你都沒有聽過…」、「我就是不喜歡代書,…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訴訟」。

(十五)100 年 6 月 30 日 100 年度親字第 65 號案件:「…我們的陸軍官校,這個弄你這樣出來,二、三十年軍人…,等一下喔!我在講話,你不要給我插嘴,軍人做什麼事情,不是說只有打仗,軍人就是要你帶人,跟人相處…」。

(十六)100 年 7 月 26 日 100 年度親字第 65 號案件:「…你們律師這樣搞,你們律師這樣搞法,難怪我這個法官要生氣,…拜託耶!(台語)律師做這樣(台語)」、「你們當事人就是沒有念過法律,就是說這種,總是要給法院一個推定的時間啊!…那法官乾脆寫說一佰年前(音量加大、聲調加高),清朝的時候(音量加大、聲調加高),光緒皇帝(音量加大、聲調加高),你就沒看過她(音量加大、聲調加高) …」。

三、被付懲戒人涉及違法失職情事,有卷附高雄地院以 100 年10 月 19 日雄院高文字第 1000002855 號函檢送之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案件錄音譯文等相關資料可稽,並經司法院 100 年 10 月 2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5599號函,以被付懲戒人因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該院審查;

該院於 100 年 11 月 2 日約詢被付懲戒人時,經逐一提示前開高雄地院、司法院來函及所附會議紀錄、錄音譯文等附件書面資料,詢問被付懲戒人有無意見,經被付懲戒人表示:「沒有意見」,並說明:「我個人較易受到當事人影響情緒,這幾年被投訴的很多,年紀比較大了,可能沒辦法負荷繁重的工作量,被移送,我也嚇到了,很不好意思影響到司法的整個形象」、「…我若有機會我一定會去上一些情緒管理的課」、「…我也覺得確實是我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氣,是我自己不好」、「…我願意接受監察院及公懲會的任何處分決定。

…」,違法失職情事至為明確。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又法官守則第 1 點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4 點規定:「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另司法院 92 年 11 月 26 日(92)院台廳司四字第 29803 號令修正發布之「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8 點規定:「法官審理案件宜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同院 96 年 11 月 1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3765 號函修正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 點規定:「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

經查,被付懲戒人於任職高雄地院期間,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迭經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分別於 97 年12 月 5 日決議:「由院長口頭勸誡」、98 年 4 月 6日決議:「書面勸誡」、99 年 11 月 26 日決議:「警告處分」、100 年 6 月 20 日決議:「建議司法院予以申誡1 次」,惟仍因審案態度不良,屢遭人陳情,經高雄地院院長於 100 年 8 月 11 日指示研考科聆聽被付懲戒人 100年 6 月 22 日至同年 8 月 11 日止之開庭錄音,並將內容較有爭議者,整理為譯文,嗣經該院自律委員會 100 年9 月 19 日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懲處,並依同要點第9 點第 4 項建議司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柯盛益法官先行停止職務…」;

案經司法院於100 年 9 月 6 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函轉高雄地院建議核予被付懲戒人申誡 1 次之懲處案,於該懲處案簽會相關業務廳之行政程序尚未結束時,復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接獲高雄地院以被付懲戒人問案態度不良事由建請移送懲戒案,該院認被付懲戒人問案態度不良,迭遭民眾陳訴,經高雄地院查證確認,核其違失情節已屬重大,並考量 2 案情節相同,為期審慎,爰將前案簽結後併後案議處,並以司法院100 年 10 月 2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5599 號函送該院審查。

按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職權,其言行應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方能獲得人民對裁判之信服,被付懲戒人開庭時迭有態度不良、辱罵當事人情事,嚴重戕害司法聲譽,並侵犯受訊問人之人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地院法官,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辱罵當事人,嚴重戕害司法聲譽,並侵犯人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 1 點、第 4 點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司法院檢送之高雄地院法官柯盛益基本人事資料。

(二)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高雄地院整理法官柯盛益開庭審案態度不良相關案件錄音及譯文(含錄音光碟)。

(四)高雄地院 100 年 10 月 19 日雄院高文字第1000002855 號函。

(五)司法院 100 年 10 月 2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5599號函。

(六)監察院 100 年 11 月 2 日詢問柯盛益法官筆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柯盛益於文到15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柯盛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法官,於任職期間,有問案態度不良等情事,析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3 月 12 日審理 98 年度岡簡調字第 16 號事件,於開庭時,訓斥、辱罵當事人,未讓當事人及律師有答辯之機會,當事人因而當庭撤回訴訟。

(二)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7 月 27 日審理 99 年度岡訴字第3 號事件時,審案態度不良,因而遭當事人陳訴偏袒不公。

(三)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4 月 12 日審理 99 年度家全字第 42 號、100 年度監字第 157 號事件時,審案態度不良,因而遭當事人陳訴。

(四)被付懲戒人屢因審案態度遭人陳情,經高雄地院院長於100 年 8 月 11 日指示研考科聆聽被付懲戒人下列之開庭錄音,將內容較有爭議者,整理為譯文如下: (1)97 年 5 月 29 日 96 年度訴字第 1878 號事件:「你不要再給我講喔,…你在那邊黑白哭夭…」、「…我不會像你這個垃圾人(台語),跟我黑白那個…」、「…你還跟我囉嗦,嘰嘰歪歪,…肖人,我現在再罵你一句,…我就是要當場讓你難看,…你要怎麼辦?我都應付你,最多我就是 6 萬塊(按係指考績獎金)不要囉,那你怎麼樣,我敢罵人,就是敢接受這個結果啦…」。

被付懲戒人因於訴訟審理過程中,與律師對話溝通時產生齟齬,使律師感覺不被尊重,因而自訴被付懲戒人妨害名譽。

該案分由該院以 97 年度審自字第 44 號審理,經雙方當庭達成和解,撤回自訴。

(2)100 年 5 月 5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729 號事件:「你再以這種態度開庭的話,我要讓你的工作丟掉,你給我小心…」、「…我做法官很兇,誰來時搞鬼我都會先罵他,將他的氣燄壓下來再審理,…你想一想你是委任職,我一進市政府就是薦任,你來嗆我,嗆對人沒有,哭么,…里幹事我會看在眼裡嗎?以前我最少還是薦任高考及格,你還是普考我會看在眼裡嗎…」。

(3)100 年 6 月 22 日 99 年度家護抗字第 148 號事件:「…你就是沒有腦筋,又在那邊哭…」、「…像你這種人就是道德不好…」。

(4)100 年 6 月 21 日 100 年度家訴字第 127 號事件:「你看起來這麼正常為什麼會嫁給這個人阿?還跟他生一個小孩呢?慶蔡歐北沙(台語)」。

(5)100 年 8 月 4 日 100 年度家訴字第 162 號事件:「你(訴訟代理人)是來法院散步的是不是…」、「好好罵你(訴訟代理人)一頓」。

(6)100 年 6 月 21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123 號事件:「…拜託!你不要一直哭,妳一直哭是在哭怎樣,是在哭死爸還是哭死母…」。

(7)100 年 7 月 6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137 號事件:「…以我法官看,如果是我我就不會選你當太太,…我就不喜歡這樣的人…」、「我告訴你,如果是我的太太對我這樣,我可能也對你不利…」。

(8)100 年 7 月 5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03 號事件:「你們都是開那種店,人家去那裡買東西,就與你們在那邊拉、拉、拉,拉到最後就與你出去,你就與人家作夥那個了,…其實很多事情都是你們自己也要檢討」、「…看這個小弟弟要來跟你拉,怎麼可能去同居啦,哎,你們喔,有些事情真的是你們自己找的」。

(9)100 年 7 月 12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42 號事件:「…要申請保護令,要保護令不如你們二個人去媽祖婆那邊一人求一百張符掛在身上,應該也沒有用,(提高聲調)神明的符都保護不了你,法院的保護令可以保護得了你嗎…」、「如果你自己不改變,我告訴你,你這個婚姻很危險。

…裝得什麼樣子,你裝得什麼樣,半夜問你一下不行嗎…」。

(10)100 年 7 月 13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258 號事件:「所以你們都是亂搞,亂搞就是你們家所有人,我看連貓、狗統統都列進去…你們這一家在幹什麼?你們這些女生理性嗎…」、「…我再講一次,如果你還要在那邊裝笨裝傻我連答辯的機會都不給你,我就直接寫保護令了…」。

(11)100 年 8 月 11 日 100 年度家護字第 1501 號事件:「…你回去問你媽媽在家裡要幹嘛的,…我現在警告你,講這個話,不像一個女人,不像個結了婚的人,你問我要幹嘛,那我請你回去,去問你媽媽…」。

(12)100 年 6 月 23 日 100 年度婚字第 168 號事件:「(拍桌大罵):要寫東西要寫阿。

你空白交過來。

(轉向證人說你這個堂哥我罵他有沒有道理)」、「…這叫做狀紙?你們這些當事人欠罵欠人踹(台語),那叫做狀紙?空白一片阿(轉向證人說我(這)樣罵他有冤枉嗎)…」、「不知道要問阿(啊),這樣也敢交出來(台語)。

我生眼睛第一次看到(台語)。

給你們這些人氣死,讀到高職這樣,你在後面給我好好補好,寫到十二點也要寫好」。

(13)100 年 6 月 30 日 100 年度婚字第 176 號事件:「你都不研究,你當律師你都不研究,就收了 5 萬塊…」、「你不要在那邊囉唆啦」、「…你當律師十幾年這樣子嗎?你不要再給我講囉。

我們的法庭就是被你們這些律師搞壞的…」、「陳律師我在高雄地院碰到你的案件,品質都不是很好…」。

(14)100 年 7 月 26 日 100 年度監字第 479 號事件:「…你那一套哪裡來的(台語),你這個代書也不會跟他講,你都沒有聽過…」、「我就是不喜歡代書,…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訴訟」。

(15)100 年 6 月 30 日 100 年度親字第 65 號事件:「…我們的陸軍官校,這個弄你這樣出來,二、三十年軍人…,等一下喔!我在講話,你不要給我插嘴,軍人做什麼事情,不是說只有打仗,軍人就是要你帶人,跟人相處…」。

(16)100 年 7 月 26 日 100 年度親字第 65 號事件:「…你們律師這樣搞,你們律師這樣搞法,難怪我這個法官要生氣,…拜託耶!(台語)律師做這樣(台語)」、「你們當事人就是沒有念過法律,就是說這種,總是要給法院一個推定的時間啊!…那法官乾脆寫說一佰年前(音量加大、聲調加高),清朝的時候(音量加大、聲調加高),光緒皇帝(音量加大、聲調加高),你就沒看過她(音量加大、聲調加高) …」。

三、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承認無訛,並有卷附高雄地院以 100 年 10 月 19 日雄院高文字第1000002855 號函檢送之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案件錄音譯文等及司法院 100 年 10 月 21 日院台人三字第1000025599 號函以被付懲戒人因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而送請監察院審查所檢附之相關資料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議處。

按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職權,其言行應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方能獲得人民對裁判之信服。

被付懲戒人開庭時迭有態度不良、辱罵當事人之情事,嚴重戕害司法信譽,並侵犯受詢問人之人權,爰併審酌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已有悔意,並表示願進修情緒管理課程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柯盛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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