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2,清,11553,2018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53號
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
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英堅 經濟部工業局前技正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付懲戒人黃英堅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0月25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茲被付懲戒人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20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二項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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