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524 號
被付懲戒人 尤其昌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僑務委員會會計室前主任尤其昌,於擔任該會會計室主任期間,兼任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職務(行政職務),並支領車馬費、績效獎金、福利金、午餐費及薪資差額等各項津貼達新臺幣 110 萬 730 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等語。
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 102 年 5 月20 日死亡,有永全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載明被付懲戒人死亡時間)、司法院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