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2,鑑,12527,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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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527 號
被付懲戒人 張進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張進騫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進騫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於 101 年10 月 28 日 19 時 30 分許輪休期間,酒後騎乘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投 131 線 4 公里處,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倒地受傷,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84 毫克,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 641 號刑事簡易判決:「張進騫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 641 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4 月 30 日投檢邦律102 執 402 字第 7632 號函。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張進騫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6 月 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張進騫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員。於101 年 10 月 28 日 18 時許,輪休期間,在南投縣魚池鄉共和村某友人住處內食用摻有含酒精成分之雞湯 4 碗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 19 時1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 19 時 30 分許,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投 131 線 4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致駕駛當中操控失當,而不慎自摔倒地受傷,受有臉挫傷擦傷、腦挫傷、鼻出血、右肩、肘、前臂多處挫傷擦傷、上肢多處挫傷、雙膝、小腿磨損或擦傷等傷害。

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 20 時 23 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84 毫克。

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以 101年度偵字第 402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以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 641 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85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 102 年 1 月 21 日確定在案,並已於 102 年 4 月 9 日執行完畢。

三、上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 年度偵字第 402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年度投交簡字第 641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 4 月 30 日投檢邦律 102 執 402 字第 7632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及執行完畢日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

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進騫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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