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被付懲戒人詹清松(以下簡稱詹員)係本部基隆關稅局(現
- 二、本案經基隆關稅局考績委員會100年第10次會議決議:
-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15日基檢達忠
- (二)基隆關稅局100年4月26日人字第1007018217號
-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6月10日基刑保工字第
- (四)詹清松100年6月13日復職申請書。
- (五)基隆關稅局100年6月16日人字第1007018262號
- (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21日基檢達忠
- (七)基隆關稅局就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至(八)彙
- (八)詹清松說明書。
- (九)士昌公司繳還私貨銷毀費用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2張)
- 一、依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度偵字
- 二、98年1月19日至98年3月14日所執行之漁貨銷
- 三、綜上所述,本案所有銷毀案件均在申辯人依私貨倉庫股工作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詹清松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現更名為財政部關
- 二、經查:
- (一)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時地押運銷毀之漁貨,並未在天外天垃
- (二)被付懲戒人監視銷毀上開漁貨,於押運至簽約環保商士昌
- (三)據基隆市環境保護局98年10月26日基環處壹字第
- (四)查緝處理組處理課課長古興宗雖曾於98年2月12日
- 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違失情事,辯稱全依
- 四、移送意旨另略以:
- (一)士昌公司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7年10月19日
- (二)依上開無罪確定判決之理由略謂:
- (三)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申辯略稱,本件係合約廠商士昌公司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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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595 號
被付懲戒人 詹清松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詹清松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詹清松(以下簡稱詹員)係本部基隆關稅局(現更名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沿用舊稱)課員,詹員前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間,任職該局緝案處理組處理課私貨倉庫股期間,負責辦理扣案私貨、逾期貨物銷毀事宜,未依法確實執行銷毀業務,涉為圖利承攬該局銷毀私貨及逾期貨物勞務之士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士昌公司),與該公司股東兼董事曾彥寧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向該局詐領最終處理費。
而於 98 年 2 月 10-13 日銷毀水產品等物品時,明知所銷毀物品並未送入焚化廠焚毀,仍由曾彥寧於 98 年 3 月 25 日,偽造 98 年 2 月 10 日編號 2-71 ,同月 11 日編號 2-82 ,同月 12 編號 2-28 ,同月 13 日編號 2-83 等 4 張過磅單,並以士昌公司名義,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編號 00000000 號發票虛偽填載處理數量 30.9 公噸,處理金額 66,512 元(本次含 5% 營業稅),連同上開偽造之過磅單,據以向基隆關稅局請領上開款項而行使之,使基隆關稅局陷於錯誤,支付最終處理費用 66,512 元予士昌公司。
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 年 6 月 8 日提起公訴。
二、本案經基隆關稅局考績委員會 100 年第 10 次會議決議:根據起訴書記載詹員廢弛職務,並涉圖利廠商,違失情節重大,且案經 100 年 4 月 17 日蘋果日報 A15 版刊載「海關倉管涉貪,廚餘換查扣魚貨」,已嚴重破壞海關整體形象與聲譽。
本部依關稅總局函報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將詹員送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 4 月 15 日基檢達忠98 偵 3816 字第 009110 號函。
(二)基隆關稅局 100 年 4 月 26 日人字第 1007018217 號詹清松因案停職令。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 6 月 10 日基刑保工字第 129 號(停止羈押保證金收據)。
(四)詹清松 100 年 6 月 13 日復職申請書。
(五)基隆關稅局 100 年 6 月 16 日人字第 1007018262 號詹清松復職令。
(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 6 月 21 日基檢達忠98 偵 3816 字第 014190 號函(檢送起訴書)。
(七)基隆關稅局就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至(八)彙整表。
(八)詹清松說明書。
(九)士昌公司繳還私貨銷毀費用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2 張)。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依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 年度偵字第 3816 號、100 年度偵字第 1786、2405 號)之犯罪事實一、(一)至(八)所述,係申辯人於 97 年 9 月 18 日至 98 年 3 月 14 日所執行之銷毀案件無訛。
本案單純係合約廠商士昌公司偽造天外天垃圾焚化廠之過磅單冒領最終處理費之行為,並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
士昌公司偽造過磅單,申辯人並不知情(卷內附件一)。
且銷毀過程均公開透明並無違法情事;
由提貨到合約廠商士昌公司之處理場銷毀均依私貨倉庫股工作手冊(一)沒入私貨之銷毀 3、銷毀應注意公共安全及環保要求,並銷毀至不堪使用之原則銷毀。
期間股長、課長、副組長等亦會不定期督導考核並一同押運到基隆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廚餘或堆肥場銷毀(卷內附件二)。
二、98 年 1 月 19 日至 98 年 3 月 14 日所執行之漁貨銷毀案件,改為以廚餘或堆肥方式銷毀。
該銷毀方式係於士昌公司處理場經拆除外包裝後,並以消毒水及食用色素噴灑後,送基隆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廚餘或堆肥場銷毀。
這部分亦無天外天垃圾焚化廠之過磅單;
只有基隆市政府代處理垃圾廢棄物過磅單,該過磅單是不能申請最終處理費;
該公司又偽造過磅單冒領最終處理費。
三、綜上所述,本案所有銷毀案件均在申辯人依私貨倉庫股工作手冊之要點監視銷毀至不堪使用;
絕無檢察官起訴書所稱無法確認銷毀之私貨,究竟有無確實銷毀,其流向又為何處之問題。
本案單純係合約廠商士昌公司偽造過磅單冒領最終處理費之行為,申辯人及直屬長官們因未留意進到最終處理場以廚餘或堆肥方式銷毀免繳付最終處理費讓士昌公司有機可圖之主因,申辯人絕無圖利廠商之意圖。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詹清松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現更名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沿用舊稱)緝案處理組私貨處理課私貨倉庫股課員(97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4 月),主辦扣案私貨、逾期貨物銷毀業務。
其於 98 年 2 月 10 日至同月 13 日,擔任士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昌公司)承攬該局逐日銷毀如附表一編號 7 所示沒收漁貨之監視工作,依該局規定應將執行銷毀之漁貨自冷凍倉庫提出押運至士昌公司提供之場所作初步拆包整理後,再押運至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廠(下稱天外天回收廠)以焚化或堆肥等方式銷毀處理。
詎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時間前後四天執行監視銷毀漁貨時,均於倉庫提貨後,僅於士昌公司設於基隆市○○區○○街○○號大武崙處理場噴灑消毒水後,即先行離去,未依規定如附表一編號 7 銷毀證明書所載銷毀方法,親自監運上開漁貨至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之天外天回收廠以堆肥等方式銷毀處理,致生士昌公司未將上開應行銷毀之漁貨,依合約所定送至指定之最終處理場所即天外天回收廠過磅處理以作為請款之依據。
嗣士昌公司股東兼董事曾彥寧竟以偽造附表二編號㊺至㊽所示之過磅單,開具不實之發票向基隆關稅局詐領最終處理費新臺幣(下同)66,512 元得逞。
二、經查:
(一)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時地押運銷毀之漁貨,並未在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廠過磅,士昌公司董事曾彥寧卻以偽造之過磅單連同不實發票向基隆關稅局詐領最終處理費 66,512 元,曾彥寧並因之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載不實,五罪,判刑後定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
)確定等情,業據曾彥寧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其偽造之過磅單 4 紙,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0年度訴字第 410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2857 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
(二)被付懲戒人監視銷毀上開漁貨,於押運至簽約環保商士昌公司提供之場所作初步拆包整理後即先行離去,未依規定再押運至基隆市天外天回收廠以焚化或堆肥等方式銷毀處理等情,已據被付懲戒人於基隆地院 100 年 12 月 9 日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士昌公司承運之司機杜秀珍、杜朝瑞於同院 101 年 2 月 22 日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99 年 4 月 8 日基普緝字第 0991005861 號函在卷可稽。
足認被付懲戒人未押運上開漁貨至天外天回收廠監視銷毀,有違該局規定之銷毀方法至明。
(三)據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98 年 10 月 26 日基環處壹字第0980022592 號函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說明:二、經查士昌公司於 98.1.19、98.2.10及 98.2.18 共 3 日進本市焚化廠處理之過磅、進廠確認文件(如附件一),查無基隆關稅局委託士昌公司載運進廠之物品。
三、廚餘部分 98.1.19、98.2.10 及 98.2.18 共 3 日,本局轉運至雲林台朔東勢廠製作堆肥之過磅資料(如附件二),亦查無士昌公司相關申請入場事宜。
另堆肥廚餘開放廠商、民眾免費自行傾倒,無相關管制資料。
經核該函所載,固有因回收廠開放免費傾倒堆肥廚餘而無管制資料可查之情形,惟以本件士昌公司向基隆關稅局訂約承攬銷毀上開沒入漁貨,係依約運至天外天回收廠,並按銷毀漁貨重量計算最終處理費,是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3 月 21 日檢察官就此訊問時,答稱:「因為他們(指士昌公司)要請款,所以他們要過磅。」
等語。
又證人即私貨倉庫股股長邱義春於 99 年 7 月 29 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運送銷毀漁貨的車子進入天外天(回收廠)一定要過磅等語,均有筆錄可按。
足見士昌公司基於與基隆關稅局合約之請款需要,就上開銷毀漁貨竟未過磅,至悖常理。
(四)查緝處理組處理課課長古興宗雖曾於 98 年 2 月 12 日執行銷毀上開漁貨之抽核,惟其僅至滿城冷凍私貨倉庫巡視,此可由填具之抽核報告表載有「囑詹君(即被付懲戒人)謹慎執行押運工作…」等語可稽。
又基隆關稅局 99年 4 月 8 日基普緝字第 0991005861 號函說明欄雖顯示該局有本件上開銷毀漁貨之銷毀存檔照片云云。
惟以被付懲戒人既未押運上開漁貨至天外天回收廠,已見前述。
則上開存檔照片,顯係在士昌公司之大武崙處理廠所拍攝。
至於緝案處理組處理課私貨倉庫股工作手冊,雖僅規定銷毀物應銷毀至不堪使用,而無執行監視銷毀私貨人員須全程在場之明文。
惟依該局與承攬運送銷毀廠商既有依銷毀重量計算處理費之約定,而私貨處理股簽會私貨倉庫股所填具之銷毀證明書上已載明銷毀方法為「拆除外包裝後,送天外天垃圾場作堆肥」。
是上開證據均不足為被付懲戒人已執行本件銷毀工作無須至天外天監視執行銷毀之有利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違失情事,辯稱全依關稅局規定執行監視銷毀業務云云,顯不足採,其因未親自押運上開扣案漁貨至天外天回收廠執行過磅銷毀,致士昌公司得以偽造之過磅單,據以詐領本件最終處理費得逞。
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按同一行為已為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被付懲戒人被訴觸犯刑法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部分,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詳後述),惟經本會查明其須負違失責任,自得為懲戒處分。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四、移送意旨另略以:
(一)士昌公司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97 年 10 月 19 日止,及自 97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98 年 10 月 22 日止,分別以每噸基本處理單價 1,050 元及 240 元之代價,承攬基隆關稅局銷毀私貨及逾期貨物勞務,並各依契約約定之銷毀費用之請領方式、計算及付費辦法,向基隆關稅局請領基本處理費及最終處理費;
且依基隆關稅局「緝案處理組處理課私貨倉庫股工作手冊」沒入私貨銷毀規定所載:「 1、沒入私貨應予銷毀者,私貨處理股簽會本股訂定銷毀方式及銷毀日期陳准後,簽發貨物放行通知及銷毀證明書到股,並函請有關機關會同執行,本股監視銷毀關員按照訂定之日期,會同有關機關到場人員,到倉庫點明貨物種類及數量後,再一同押至指定銷毀場所進行銷毀,銷毀完畢後,會辦監視銷毀人員一同在銷毀證明書上簽證,副本(或影本)由會辦人員攜回,正本送私貨處理股銷案,一份副本由本股存案」。
而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1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間係任職基隆關稅局緝案處理組私貨處理課私貨倉庫股課員,期間主辦扣案私貨、逾期貨物銷毀事宜。
曾彥寧則負責士昌公司會計、文書業務,並負責製作向基隆關稅局請領私貨、逾期貨物銷毀款項之單據及文書。
彼 2 人於 97 年 9 月 1 日至 98 年 3 月 31 日承辦基隆關稅局扣案私貨、逾期貨物銷毀及驗收期間,明知士昌公司並未將附表一銷毀物品欄所示之貨物(包含水產品及其他雜貨)送往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燒,且未在該焚化廠地磅過磅秤重,竟共同基於圖利士昌公司之犯意聯絡,違反上開基隆關稅局工作手冊(下稱「工作手冊」)及契約有關費用計算、請領之規定,由曾彥寧偽造附表二編號①至之過磅單,並虛偽填製屬商業憑證之發票,向基隆關稅局請領基本處理費及最終處理費。
被付懲戒人負責銷毀及驗收事宜,明知上開過磅單及發票係屬偽造,竟仍在職務上所掌管之(97)私銷證字 38 號、(97)私銷證字 39 號、(97)私銷證字 42 號、(97)私銷證字 43 號、(97)私銷證字 44 號、(97)私銷證字 45 號、(97)私銷證字 46 號、(97)私銷證字 48 號、(97)私銷證字 51 號、(97)私銷證字57 號、(98)私銷證字 1 號、(98)私銷證字 2 號、(98)私銷證字 6 號之充公貨物銷毀證明書上為虛偽之記載(虛偽記載之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 1 至 8「充公貨物銷毀證明書暨銷毀方式欄」之所示),且未將士昌公司以偽造之過磅單、發票所請領之最終處理費款項予以剔除,仍將各該款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基隆關稅局支出憑證黏存單、財產請購單上後,再連同上開偽造之過磅單及登載不實之銷毀證明、發票,呈送會計部門發款,使會計部門人員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上之「工作(或業務)計畫」欄位勾選「關稅業務」、「用途別」欄位記載「業務費」,同意士昌公司請款並撥款,而受有 69 萬 7,128元之損害,經檢察官認被付懲戒人與曾彥寧共同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215 條、第 214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等罪嫌,同涉有違失情事,而移送本會審議等情。
經查被付懲戒人被訴上開罪嫌,業據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 3816 號、100 年度偵字第 1786 、2405 號),固有上揭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在卷可按。
惟嗣經基隆地院就被付懲戒人被訴部分判決無罪(100 年度訴字第 410 號),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101 年上訴字第 2857 號)確定在案,有上揭第一、二審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二)依上開無罪確定判決之理由略謂:1.揆諸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法律要件及修正立法理由,除須行為人有圖利之犯罪故意外,並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圖得私人之不法利益,始屬相當。
基隆關稅局「緝案處理組處理課私貨倉庫股工作手冊」沒入私貨有關監視銷毀之作業規定,其法源依據為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1055007 號書函,並非法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而核其內容,亦僅係機關內部,依其權限或職權,就其業務處理方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僅單純發生對內之法律效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並無相涉。
故而,被告(即被付懲戒人,下同)詹清松據以執行監視銷毀私貨職務之緝案處理組工作手冊相關規定,當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 4 款所定之「法令」。
又基隆關稅局與士昌公司固分別於 95 年 10 月 20 日、97 年 10 月 23 日簽訂銷毀私貨及逾期貨物(菸、酒、有害廢棄物除外)勞務契約,惟細核該契約內容,乃係就履約標的、契約價金之給付等事項為約定,其所規範者乃係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即「基隆關稅局」與「士昌公司」,而契約中雖有銷毀費用計算暨請領方式之約定,惟此僅能拘束「士昌公司」,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無涉,自亦非屬圖利罪所指之「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是以,公訴意旨以被告詹清松違反工作手冊沒入私貨銷毀之作業規定及雙方所訂勞務契約之內容,認其「違背法令」,顯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之第 4 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2.附表一編號 1 至 8 所示之財產請購單上填載最終處理費之重量、金額,該部分之填寫乃依各該私貨入倉時之重量所為,屬費用之預估,且其上亦明載實際重量以過磅單為準,非以財產請購單所載之重量為最終處理費核發之標準,被告詹清松於財產請購單上並無不實登載之犯行。
基隆關稅局工作手冊關於沒入私貨監視銷毀之規定,訂定日期,會同有關機關到場人員,至倉庫點明貨物種類及數量後,一同押至指定銷毀場所進行銷毀,「至不堪使用之程度」,並於銷毀完畢後,由被告詹清松及會同人員於銷毀證明書上簽證,而對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緝獲後移送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於銷毀處理時,除可以焚化之方式為之外,亦得以充作飼料、肥料等方式為之。
附表一所示應銷毀之農產品有以此方式處理者,尚無違規定。
3.依證人杜秀珍、杜朝瑞、王建雄之證言,被告詹清松關於處理私貨銷毀案件,有全程到場監視銷毀並分別依規定進行焚化或充作飼料、堆肥處理。
至於 98 年度偵字第 3816 號卷(一)第 121 頁至第 124 頁之(98)私銷證字第 2 號銷毀證明書貨物清表上所列之貨物(即附表一編號 7 所示之貨物),是批腐爛的魚,也是送到天外天堆肥,但因該批漁貨已經腐爛,不可能流出市面,所以詹清松沒有跟著去天外天。
4.最終處理費之審核並非被告詹清松所主管之事項。
依雙方所訂勞務契約第 3 條第 11 項第 1 款規定,銷毀私貨及逾期貨物之銷毀費用係按所處理物品淨重之總和,給付廠商每噸基本處理費,另再加計物品進入各合法處理場所,做最終處理之(包括焚化、掩埋、拋棄等)費用。
而各合法最終處理廠所收取之處理費,由廠商先行代付,再檢附處理廠所開具之相關證明,加計於基本處理費中,由機關於給付費用時一併加總給付。
換言之,廠商所得向基隆關稅局請領之貨物銷毀費用包括「基本處理費」及「最終處理費」。
而被告詹清松係負責基本處理費之審核,最終處理費係由基隆關稅局總務室事務股負責。
5.附表二編號①至所示偽造之過磅單及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由曾彥寧所製作並提出行使。
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詹清松有與曾彥寧共同偽造附表二編號①至之過磅單、虛偽開立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職是之故,公訴人認被告詹清松有與曾彥寧共同偽造私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顯非有據。
6.附表一編號 1 至 8 所示銷毀貨物中,關於「漁貨」、「水產品」之部分,均係運至「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堆肥」方式為最終處理,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 1 至 5、7 ,及附表一編號 6、8 所示關於沒入私貨、魚貨、水產品之處理情形,因業經拆除包裝、噴色素破壞或業已腐化,故未至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場監視過磅事宜,士昌公司亦未將過磅單交付等情,業據證人杜秀珍、杜朝瑞、王建雄、邱義春分別證述在卷。
是詹清松稱不知堆肥的過磅單與焚化之過磅單不同,亦不知堆肥並無費用支出,不得請領最終處理費等語,經核尚屬可信。
綜上,被告詹清松否認犯罪辯解應可採信,意即有利被告之合理懷疑於此存在,在無法依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時,依「罪疑利益歸被告原則」,應為有利被告詹清松事實之認定。
而本件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資為被告詹清松犯行證明之證據,尚難認被告詹清松有何公訴人所指涉犯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215 條、第 214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之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詹清松有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三)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申辯略稱,本件係合約廠商士昌公司偽造過磅單冒領最終處理費之行為,其並無違失行為等語,尚屬可採。
此外又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有何違失情事,惟其已因前述之違失行為受懲戒處分,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懲戒之議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詹清松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附表一〕
┌─┬─────┬──┬────┬───┬───┬──┬──┬──┬──┐
│編│財產請購單│銷毀│銷毀物品│充公貨│偽造之│不實│詹清│支出│備註│
│號│請購日期、│日期│ │物銷毀│過磅單│發票│松登│憑證│ │
│ │項目暨金額│ ├────┤證書書│日期及│之開│載支│黏存│ │
│ │ │ │放行通知│號暨銷│編號 │立日│出憑│單所│ │
│ │ │ │書號 │毀方式│ │期及│證黏│載最│ │
│ │ │ │ │ │ │編號│存單│終處│ │
│ │ │ │ │ │ │ │之日│理費│ │
│ │ │ │ │ │ │ │期 │金額│ │
│ │ │ │ │ │ │ │ │(新│ │
│ │ │ │ │ │ │ │ │台幣│ │
│ │ │ │ │ │ │ │ │) │ │
├─┼─────┼──┼────┼───┼───┼──┼──┼──┼──┤
│1 │請購日期:│97 │火口魚、│(97)│① 97 │97 │97 │28,4│① │
│ │97 年 9 │年 9│肉魚、白│私銷證│年 9 │年 │年 │70 │99 │
│ │月 22 日請│月 │口魚、馬│字第 │月 18 │10 │11 │元 │年度│
│ │購項目: │18 │頭魚、紅│38 號│日: │月 │月 3│ │交查│
│ │① 97 移字│日至│目連、小│2 張【│2-66、│28 │日 │ │字第│
│ │ 0078/246│同年│黃魚、小│送往天│2-87 │日發│ │ │396 │
│ │ 69 號 │9 月│金鯛魚、│外天垃│② 97 │票號│ │ │號卷│
│ │② 95 五堵│19 │金現紅魚│圾焚化│年 9 │碼 │ │ │(二│
│ │ 進字 032│日 ├────┤廠燒燬│月 19 │BZ00│ │ │)第│
│ │ 26/1692 │ │(97)私│】 │日: │0000│ │ │1 至│
│ │ 號 │ │緝放 274│ │2-74 │00 │ │ │136 │
│ │③ 97 稽字│ │號 │ │ │ │ │ │頁 │
│ │ 003/1100├──┼────┼───┼───┤ │ │ │② │
│ │ 號 │97 │①味素、│(97)│97 年│ │ │ │99 │
│ │④ 97 五堵│年 9│飼料、蜂│私銷證│9 月 │ │ │ │年度│
│ │ 進字 018│月 │蜜、糖果│字第 │23 日│ │ │ │交查│
│ │ 83/0817 │23 │包裝、棉│38 號│:2-55│ │ │ │字第│
│ │ 號 │日 │褲等物 │1 張【│、2-67│ │ │ │396 │
│ │⑤ 97 進字│ ├────┤以垃圾│ │ │ │ │號卷│
│ │ 0277/123│ │(97)私│車壓毀│ │ │ │ │(三│
│ │ 36 號 │ │緝放 272│後送天│ │ │ │ │)第│
│ │⑥ 97 五堵│ │、273 號│外天垃│ │ │ │ │1 頁│
│ │ 進字 004│ │ │圾焚化│ │ │ │ │至第│
│ │ 41/0344 │ │ │廠燒燬│ │ │ │ │135 │
│ │ 號 │ │ │】 │ │ │ │ │頁 │
│ │⑦ 97 進字│ ├────┼───┤ │ │ │ │ │
│ │ 0309/142│ │②輸送帶│(97)│ │ │ │ │ │
│ │ 27 號 │ │、70 mm │私銷證│ │ │ │ │ │
│ │⑧ 96 進字│ │信號彈空│字第 │ │ │ │ │ │
│ │ 1172/332│ │殼彈、長│39 號│ │ │ │ │ │
│ │ 28 號 │ │彈匣、子│1 張【│ │ │ │ │ │
│ │⑨ 96 五堵│ │彈鏈、手│A破壞│ │ │ │ │ │
│ │ 進字 056│ │槍空殼彈│後回收│ │ │ │ │ │
│ │ 66/2824 │ │、子彈含│B破壞│ │ │ │ │ │
│ │ 號 │ │彈鏈、子│後丟入│ │ │ │ │ │
│ │⑩ 93 五堵│ │彈、警棍│焚化廠│ │ │ │ │ │
│ │ 進字 007│ │、書包、│燒燬】│ │ │ │ │ │
│ │ 75/0272 │ │背包、手│ │ │ │ │ │ │
│ │ 號 │ │錶等物 │ │ │ │ │ │ │
│ │⑪ 96 五堵│ ├────┤ │ │ │ │ │ │
│ │ 進字 015│ │(97)私│ │ │ │ │ │ │
│ │ 56/0837 │ │緝放 277│ │ │ │ │ │ │
│ │ 號 │ │、278、 │ │ │ │ │ │ │
│ │⑫ 96 五堵│ │279 號 │ │ │ │ │ │ │
│ │ 進字 006│ ├────┼───┤ │ │ │ │ │
│ │ 63/0775 │ │③ │(97)│ │ │ │ │ │
│ │ 號 │ │CERAMICT│私銷證│ │ │ │ │ │
│ │⑬ 97 六堵│ │IL │字第 │ │ │ │ │ │
│ │ 進字 011│ │ES(磁磚│40 號│ │ │ │ │ │
│ │ 19/1310 │ │) │1 張【│ │ │ │ │ │
│ │ 號 │ ├────┤以機具│ │ │ │ │ │
│ │⑭ 97 六堵│ │(97)私│方式破│ │ │ │ │ │
│ │ 進字 011│ │緝放 280│壞】 │ │ │ │ │ │
│ │ 10/0877 │ │號 │ │ │ │ │ │ │
│ │ 號 │ ├────┼───┤ │ │ │ │ │
│ │⑮ 94 五堵│ │④花崗石│(97)│ │ │ │ │ │
│ │ 進字 033│ │板 │私銷證│ │ │ │ │ │
│ │ 39/2086 │ ├────┤字第 │ │ │ │ │ │
│ │共 15 案,│ │(97)私│41 號│ │ │ │ │ │
│ │待銷毀私貨│ │緝放 281│1 張【│ │ │ │ │ │
│ │總重 │ │號 │委託士│ │ │ │ │ │
│ │14845.78 │ │ │昌環保│ │ │ │ │ │
│ │公斤,處理│ │ │環保服│ │ │ │ │ │
│ │費 28,949 │ │ │務股份│ │ │ │ │ │
│ │元。 │ │ │有限公│ │ │ │ │ │
│ │ │ │ │司銷毀│ │ │ │ │ │
│ │ │ │ │】 │ │ │ │ │ │
├─┼─────┼──┼────┼───┼───┼──┼──┼──┼──┤
│2 │請購日期:│97 │糖果 │(97)│① 97 │97 │97 │55,6│① │
│ │97 年 10 │年 ├────┤私銷證│年 10 │年 │年 │73 │99 │
│ │月 3 日請│10 │(97)私│字第 │月 7 │10 │11 │元 │年度│
│ │購項目: │月 7│緝放 304│42 號│日: │月 │月 3│ │交查│
│ │① 97 進字│日至│號 │5 張【│2-57、│28 │日 │ │字第│
│ │ 0320/150│9 日│ │拆除包│2-69、│日發│ │ │396 │
│ │ 號 │、14│ │裝丟入│2-76 │票號│ │ │號卷│
│ │② 97 進字│日至│ │垃圾車│② 97 │碼 │ │ │(二│
│ │ 0365/150│15 │ │運往天│年 10 │BZ00│ │ │)第│
│ │ 號 │日 │ │外天垃│月 8 │0000│ │ │1 頁│
│ │③ 97 機巡│ │ │圾場燒│日: │00 │ │ │至 │
│ │ 字 0037/│ │ │毀】 │2-48 │ │ │ │146 │
│ │ 260 號 │ │ │ │③ 97 │ │ │ │頁 │
│ │④ 97 五堵│ │ │ │年 10 │ │ │ │② │
│ │ 進字 012│ │ │ │月 9 │ │ │ │99 │
│ │ /0727 號│ │ │ │日: │ │ │ │年度│
│ │⑤ 95 進字│ │ │ │2-76 │ │ │ │交查│
│ │ 0225/141│ │ │ │④ 97 │ │ │ │第 │
│ │ 號 │ │ │ │年 10 │ │ │ │396 │
│ │⑥ 96 進字│ │ │ │月 14 │ │ │ │號卷│
│ │ 0202/092│ │ │ │日: │ │ │ │(三│
│ │ 號 │ │ │ │2-75、│ │ │ │) │
│ │⑦ 95 六堵│ │ │ │2-85 │ │ │ │107 │
│ │ 進字 012│ │ │ │⑤ 97 │ │ │ │頁第│
│ │ 492 元。│ │ │ │年 10 │ │ │ │128 │
│ │ │ │ │ │月 15 │ │ │ │頁 │
│ │ │ │ │ │日: │ │ │ │ │
│ │ │ │ │ │2-75 │ │ │ │ │
│ │ ├──┼────┼───┼───┤ │ │ │ │
│ │ │97 │①巧克力│(97)│97 年│ │ │ │ │
│ │ │年 │、多寶粉│私銷證│10 月│ │ │ │ │
│ │ │10 │末食品、│字第 │16 日│ │ │ │ │
│ │ │月 │orgainc │42 號│:2-75│ │ │ │ │
│ │ │16 │Black │1 張【│、2-88│ │ │ │ │
│ │ │日 │Beluga │拆除外│ │ │ │ │ │
│ │ │ │lentiles│包裝丟│ │ │ │ │ │
│ │ │ │(有機食│入垃圾│ │ │ │ │ │
│ │ │ │品) │車送往│ │ │ │ │ │
│ │ │ ├────┤天外天│ │ │ │ │ │
│ │ │ │(97)私│垃圾場│ │ │ │ │ │
│ │ │ │緝放 301│燒毀】│ │ │ │ │ │
│ │ │ │、302號 │ │ │ │ │ │ │
│ │ │ ├────┼───┤ │ │ │ │ │
│ │ │ │②化妝品│(97)│ │ │ │ │ │
│ │ │ │原料 │私銷證│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97)私│43 號│ │ │ │ │ │
│ │ │ │緝放 303│1 張【│ │ │ │ │ │
│ │ │ │號 │委託士│ │ │ │ │ │
│ │ │ │ │昌環保│ │ │ │ │ │
│ │ │ │ │服務股│ │ │ │ │ │
│ │ │ │ │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銷│ │ │ │ │ │
│ │ │ │ │毀丟入│ │ │ │ │ │
│ │ │ │ │垃圾車│ │ │ │ │ │
│ │ │ │ │運往天│ │ │ │ │ │
│ │ │ │ │外天燒│ │ │ │ │ │
│ │ │ │ │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鞋子、│(97)│ │ │ │ │ │
│ │ │ │皮夾、手│私銷證│ │ │ │ │ │
│ │ │ │提袋、塑│字第 │ │ │ │ │ │
│ │ │ │膠造型小│44 號│ │ │ │ │ │
│ │ │ │彩燈飾品│1 張【│ │ │ │ │ │
│ │ │ ├────┤拆除外│ │ │ │ │ │
│ │ │ │(97)私│包裝丟│ │ │ │ │ │
│ │ │ │緝放 309│入垃圾│ │ │ │ │ │
│ │ │ │號 │車送天│ │ │ │ │ │
│ │ │ │ │外天燒│ │ │ │ │ │
│ │ │ │ │毀】 │ │ │ │ │ │
├─┼─────┼──┼────┼───┼───┼──┼──┼──┼──┤
│3 │請購日期:│97 │糖果、體│(97)│97 年│97 │97 │66,7│① │
│ │97 年 11 │年 │香劑 │私銷證│11 月│年 │年 │48 │99 │
│ │月 17 日請│11 ├────┤字第 │18 日│12 │12 │元 │年度│
│ │購項目: │月 │(97)私│45 號│:2-59│月 │月 │ │交查│
│ │① 97 六堵│18 │緝放 339│1 張【│ │15 │22 │ │字第│
│ │ 進字 008│日 │、340 號│丟入垃│ │日發│日 │ │396 │
│ │ /0375 號│ │ │圾車壓│ │票號│ │ │號卷│
│ │② 95 五堵│ │ │毀後送│ │碼 │ │ │(二│
│ │ 進字 009│ │ │往天外│ │CZ00│ │ │)第│
│ │ /0728 號│ │ │天垃圾│ │0000│ │ │1 頁│
│ │③ 97 進字│ │ │場燒毀│ │00 │ │ │至 │
│ │ 0289/128│ │ │】 │ │ │ │ │156 │
│ │ 號 ├──┼────┼───┼───┤ │ │ │頁 │
│ │④ 96 五堵│97 │雞魚、蝦│(97)│① 97 │ │ │ │② │
│ │ 進字 052│年 │仁、白鯧│私銷證│年 11 │ │ │ │99 │
│ │ /2497 號│11 │、蝦米、│字第 │月 19 │ │ │ │年度│
│ │⑤ 97 移字│月 │等水產品│46 號│日: │ │ │ │交查│
│ │ 0006/032│19 ├────┤5 張【│2-61、│ │ │ │第 │
│ │ 號 │日至│(97)私│拆除外│2-76 │ │ │ │396 │
│ │⑥ 97 進字│20 │緝放 338│包裝後│② 97 │ │ │ │號卷│
│ │ 0363/151│日、│號 │丟入垃│年 11 │ │ │ │(三│
│ │ 號 │25 │ │圾車運│月 20 │ │ │ │)第│
│ │⑦ 95 花字│日至│ │往天外│日: │ │ │ │154 │
│ │ 0023/152│27 │ │天垃圾│2-66、│ │ │ │至第│
│ │ 號 │日 │ │場燒毀│2-71 │ │ │ │170 │
│ │⑧ 95 移字│ │ │】 │③ 97 │ │ │ │頁 │
│ │ 0079/249├──┼────┼───┤年 11 │ │ │ │ │
│ │ 。 │97 │仿冒皮包│(97)│月 25 │ │ │ │ │
│ │ │年 ├────┤私銷證│日: │ │ │ │ │
│ │ │11 │(97)私│字第 │2-70、│ │ │ │ │
│ │ │月 │緝放 343│48 號│2-78 │ │ │ │ │
│ │ │25 │號 │1 張【│④ 97 │ │ │ │ │
│ │ │日 │ │破壞後│年 11 │ │ │ │ │
│ │ │ │ │丟入垃│月 26 │ │ │ │ │
│ │ │ │ │圾車送│日: │ │ │ │ │
│ │ │ │ │往天外│2-81、│ │ │ │ │
│ │ │ │ │天垃圾│2-75 │ │ │ │ │
│ │ │ │ │場燒毀│⑤ 97 │ │ │ │ │
│ │ │ │ │】 │年 11 │ │ │ │ │
│ │ │ │ │ │月 27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71、│ │ │ │ │
│ │ │ │ │ │2-79 │ │ │ │ │
├─┼─────┼──┼────┼───┼───┼──┼──┼──┼──┤
│4 │請購日期:│97 │冷凍去殼│(97)│① 97 │98 │98 │76,7│① │
│ │97 年 12 │年 │蝦仁、比│私銷證│年 12 │年 1│年 1│32 │99 │
│ │月 15 日請│12 │目魚、鮑│字第 │月 16 │月 │月 │元 │年度│
│ │購項目:97│月 │貝、馬加│51 號│日: │14 │14 │ │交查│
│ │移字 │16 │魚、花枝│6 張【│2-87、│日發│日 │ │字第│
│ │0001/0340 │日至│足、加工│拆除外│2-92 │票號│ │ │396 │
│ │號共 1 案│18 │去殼螺肉│包裝後│② 97 │碼 │ │ │號卷│
│ │,待銷毀私│日、│等水產品│丟入垃│年 12 │EA00│ │ │(二│
│ │貨總重 │23 ├────┤圾車運│月 17 │0000│ │ │)第│
│ │37882.5 公│日至│(97)私│往天外│日: │00 │ │ │1 頁│
│ │斤,處理費│25 │緝放 366│天焚化│2-100 │ │ │ │至 │
│ │:77,659 │日 │號 │廠燒毀│③ 97 │ │ │ │166 │
│ │元;營業稅│ │ │】 │年 12 │ │ │ │頁 │
│ │5%:3,883 │ │ │ │月 18 │ │ │ │② │
│ │元 │ │ │ │日: │ │ │ │99 │
│ │ │ │ │ │2-85、│ │ │ │年度│
│ │ │ │ │ │2-79 │ │ │ │交查│
│ │ │ │ │ │④ 97 │ │ │ │字第│
│ │ │ │ │ │年 12 │ │ │ │396 │
│ │ │ │ │ │月 23 │ │ │ │號卷│
│ │ │ │ │ │日: │ │ │ │(三│
│ │ │ │ │ │2-81、│ │ │ │)第│
│ │ │ │ │ │2-89 │ │ │ │1 頁│
│ │ │ │ │ │⑤ 97 │ │ │ │至 │
│ │ │ │ │ │年 12 │ │ │ │191 │
│ │ │ │ │ │月 24 │ │ │ │頁 │
│ │ │ │ │ │日: │ │ │ │ │
│ │ │ │ │ │2-93、│ │ │ │ │
│ │ │ │ │ │2-87 │ │ │ │ │
│ │ │ │ │ │⑥ 97 │ │ │ │ │
│ │ │ │ │ │年 12 │ │ │ │ │
│ │ │ │ │ │月 25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87、│ │ │ │ │
│ │ │ │ │ │2-92 │ │ │ │ │
├─┼─────┼──┼────┼───┼───┼──┼──┼──┼──┤
│5 │請購日期:│97 │仿冒品 │(97)│97 年 │98 │98 │10,2│① │
│ │97 年 12 │年 ├────┤私銷證│12 月 │年 1│年 1│50 │99 │
│ │月 31 日請│12 │(97)私│字第 │29 日 │月 │月 │元 │年度│
│ │購項目:96│月 │緝放 380│57 號│:2-92│14 │14 │ │交查│
│ │五堵進字 │29 │號 │1 張【│ │日發│日 │ │字第│
│ │0172/0774 │日 │ │拆除外│ │票號│ │ │396 │
│ │號共 1 案│ │ │包裝,│ │碼 │ │ │號卷│
│ │,待銷毀私│ │ │分開另│ │EA00│ │ │(二│
│ │貨總重 │ │ │件並以│ │0000│ │ │)第│
│ │5432 公斤│ │ │沙子水│ │00 │ │ │1 頁│
│ │,處理費:│ │ │混合】│ │ │ │ │至 │
│ │11,136 元│ │ │ │ │ │ │ │170 │
│ │;營業稅 │ │ │ │ │ │ │ │頁 │
│ │5%:557 元│ │ │ │ │ │ │ │② │
│ │ │ │ │ │ │ │ │ │99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交查│
│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396 │
│ │ │ │ │ │ │ │ │ │號卷│
│ │ │ │ │ │ │ │ │ │(三│
│ │ │ │ │ │ │ │ │ │)第│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至 │
│ │ │ │ │ │ │ │ │ │196 │
│ │ │ │ │ │ │ │ │ │頁 │
├─┼─────┼──┼────┼───┼───┼──┼──┼──┼──┤
│6 │請購日期:│98 │明蝦、蝦│(98)│① 98 │98 │98 │75,8│① │
│ │98 年 1 │年 1│姑、魷魚│私銷證│年 1 │年 2│年 2│09 │98 │
│ │月 12 日請│月 │、紅槽等│字第 │月 19 │月 6│月 9│元 │年度│
│ │購項目:97│19 │水產品 │001 號│日: │日發│日 │ │偵字│
│ │移字 │日至├────┤4 張【│2-78、│票號│ │ │第 │
│ │0003/0863 │1 月│(98)私│拆除外│2-79 │碼 │ │ │3816│
│ │號共 1 案│22 │緝放 004│包裝後│② 98 │EA00│ │ │號卷│
│ │,待銷毀私│日 │號 │送天外│年 1 │0000│ │ │(一│
│ │貨總重 │ │ │天垃圾│月 20 │00 │ │ │)第│
│ │38912 公斤│ │ │場銷毀│日: │ │ │ │9810│
│ │,最終處理│ │ │】 │2-85、│ │ │ │② │
│ │費:79,770│ │ │ │2-86 │ │ │ │99 │
│ │元;營業稅│ │ │ │③ 98 │ │ │ │年度│
│ │5%:3989 │ │ │ │年 1 │ │ │ │交查│
│ │元 │ │ │ │月 21 │ │ │ │字第│
│ │ │ │ │ │日: │ │ │ │396 │
│ │ │ │ │ │2-79 │ │ │ │號卷│
│ │ │ │ │ │④ 98 │ │ │ │(三│
│ │ │ │ │ │年 1 │ │ │ │)第│
│ │ │ │ │ │月 22 │ │ │ │1 頁│
│ │ │ │ │ │日: │ │ │ │至 │
│ │ │ │ │ │2-76 │ │ │ │207 │
│ │ │ │ │ │ │ │ │ │頁 │
├─┼─────┼──┼────┼───┼───┼──┼──┼──┼──┤
│7 │請購日期:│98 │青藍魚、│(98)│① 98 │98 │98 │63,3│① │
│ │98 年 2 │年 2│海母雞魚│私銷證│年 2 │年 3│年 3│45 │98 │
│ │月 4 日請│月 │等水產品│字第 │月 10 │月 │月 │元 5│年度│
│ │購項目:97│10 ├────┤002 號│日: │25 │23 │% 營│偵字│
│ │移字 │日至│(98)私│4 張【│2-71 │日發│日 │業稅│第 │
│ │0044/2012 │2 月│緝放 025│拆除外│② 98 │票號│ │:3,│3816│
│ │號共 1 案│13 │號 │包裝後│年 2 │碼 │ │167 │號卷│
│ │,待銷毀私│日 │ │送天外│月 11 │FA00│ │元 │(一│
│ │貨總重 │ │ │天垃圾│日: │0000│ │ │)第│
│ │33539.5 公│ │ │場作堆│2-82 │00 │ │ │11 │
│ │斤,最終處│ │ │肥】 │③ 98 │ │ │ │頁至│
│ │理費: │ │ │ │年 2 │ │ │ │115 │
│ │68,756 元│ │ │ │月 12 │ │ │ │、 │
│ │;營業稅 │ │ │ │日: │ │ │ │121 │
│ │5%:3438 │ │ │ │2-88 │ │ │ │至 │
│ │元 │ │ │ │④ 98 │ │ │ │126 │
│ │ │ │ │ │年 2 │ │ │ │頁 │
│ │ │ │ │ │月 13 │ │ │ │② │
│ │ │ │ │ │日: │ │ │ │99 │
│ │ │ │ │ │2-83 │ │ │ │年度│
│ │ │ │ │ │ │ │ │ │交查│
│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396 │
│ │ │ │ │ │ │ │ │ │號卷│
│ │ │ │ │ │ │ │ │ │(三│
│ │ │ │ │ │ │ │ │ │)第│
│ │ │ │ │ │ │ │ │ │209 │
│ │ │ │ │ │ │ │ │ │頁至│
│ │ │ │ │ │ │ │ │ │217 │
│ │ │ │ │ │ │ │ │ │頁 │
├─┼─────┼──┼────┼───┼───┼──┼──┼──┼──┤
│8 │請購日期:│98 │白鯧魚、│(98)│① 98 │98 │98 │301,│① │
│ │98 年 2 │年 2│青花魚、│私銷證│年 2 │年 3│年 3│842 │98 │
│ │月 16 日請│月 │蝦仁等水│字第 │月 18 │月 │月 │元 5│年度│
│ │購項目:96│18 │產品 │006 號│日: │25 │25 │% 稅│偵字│
│ │移字 │日至├────┤2 張 │2-66、│日發│日 │金 1│第 │
│ │0126/1871 │19 │(98)私│【拆除│2-80 │票號│ │5,09│3816│
│ │號共 1 案│日 │緝放 035│外包裝│② 98 │碼 │ │2 元│號卷│
│ │,待銷毀私│ │號 │後並以│年 2 │FA00│ │ │(一│
│ │貨總重 │ │ │消毒水│月 19 │0000│ │ │)第│
│ │157791 公│ │ │噴灑再│日: │00 │ │ │12 │
│ │斤,最終處│ │ │送天外│2-101 │ │ │ │頁至│
│ │理費: │ │ │天垃圾│ │ │ │ │154 │
│ │323,472 元│ │ │場處理│ │ │ │ │頁、│
│ │;營業稅 │ │ │】 │ │ │ │ │第 │
│ │5%:16,174├──┼────┼───┼───┤ │ │ │157 │
│ │元 │98 │白鯧魚、│(98)│98 年│ │ │ │頁至│
│ │ │年 2│青花魚、│私銷證│2 月 │ │ │ │168 │
│ │ │月 │蝦仁等水│字第 │20 日│ │ │ │頁 │
│ │ │20 │產品 │006 號│:2-98│ │ │ │② │
│ │ │日 ├────┤1 張【│ │ │ │ │99 │
│ │ │ │(98)私│拆除外│ │ │ │ │年度│
│ │ │ │緝放 035│包裝並│ │ │ │ │交查│
│ │ │ │號 │以消毒│ │ │ │ │字第│
│ │ │ │ │水及食│ │ │ │ │396 │
│ │ │ │ │用色素│ │ │ │ │號卷│
│ │ │ │ │B 噴灑│ │ │ │ │(三│
│ │ │ │ │後送天│ │ │ │ │)第│
│ │ │ │ │外天垃│ │ │ │ │2 頁│
│ │ │ │ │圾場處│ │ │ │ │至 │
│ │ │ │ │理】 │ │ │ │ │252 │
│ │ ├──┼────┼───┼───┤ │ │ │頁 │
│ │ │98 │白鯧魚、│(98)│98 年│ │ │ │ │
│ │ │年 2│青花魚、│私銷證│2 月 │ │ │ │ │
│ │ │月 │蝦仁等水│字第 │21 日│ │ │ │ │
│ │ │21 │產品 │006 號│:2-95│ │ │ │ │
│ │ │日 ├────┤1 張【│、2-96│ │ │ │ │
│ │ │ │(98)私│拆除外│ │ │ │ │ │
│ │ │ │緝放 035│包裝並│ │ │ │ │ │
│ │ │ │號 │以食用│ │ │ │ │ │
│ │ │ │ │色素 B│ │ │ │ │ │
│ │ │ │ │及消毒│ │ │ │ │ │
│ │ │ │ │水噴灑│ │ │ │ │ │
│ │ │ │ │後送天│ │ │ │ │ │
│ │ │ │ │外天垃│ │ │ │ │ │
│ │ │ │ │圾場處│ │ │ │ │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98 │白鯧魚、│(98)│① 98 │ │ │ │ │
│ │ │年 2│青花魚、│私銷證│年 2 │ │ │ │ │
│ │ │月 │蝦仁等水│字第 │月 24 │ │ │ │ │
│ │ │24 │產品 │006 號│日: │ │ │ │ │
│ │ │日至├────┤14 張│2-105 │ │ │ │ │
│ │ │2 月│(98)私│【拆除│、 │ │ │ │ │
│ │ │28 │緝放 035│外包裝│2-106 │ │ │ │ │
│ │ │日、│號 │噴上消│② 98 │ │ │ │ │
│ │ │3 月│ │毒水及│年 2 │ │ │ │ │
│ │ │3 日│ │食用色│月 25 │ │ │ │ │
│ │ │至 3│ │素 B │日: │ │ │ │ │
│ │ │月 7│ │後送天│2-89、│ │ │ │ │
│ │ │日、│ │外天垃│2-90 │ │ │ │ │
│ │ │3 月│ │圾場處│③ 98 │ │ │ │ │
│ │ │10 │ │理】 │年 2 │ │ │ │ │
│ │ │日至│ │ │月 26 │ │ │ │ │
│ │ │3 月│ │ │日: │ │ │ │ │
│ │ │13 │ │ │2-94、│ │ │ │ │
│ │ │日 │ │ │2-95 │ │ │ │ │
│ │ │ │ │ │④ 98 │ │ │ │ │
│ │ │ │ │ │年 2 │ │ │ │ │
│ │ │ │ │ │月 27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3 │ │ │ │ │
│ │ │ │ │ │⑤ 98 │ │ │ │ │
│ │ │ │ │ │年 2 │ │ │ │ │
│ │ │ │ │ │月 28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8 │ │ │ │ │
│ │ │ │ │ │⑥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3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9 │ │ │ │ │
│ │ │ │ │ │⑦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4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71 │ │ │ │ │
│ │ │ │ │ │⑧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5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87 │ │ │ │ │
│ │ │ │ │ │⑨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6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1 │ │ │ │ │
│ │ │ │ │ │⑩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7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9 │ │ │ │ │
│ │ │ │ │ │⑪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10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9 │ │ │ │ │
│ │ │ │ │ │⑫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11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88 │ │ │ │ │
│ │ │ │ │ │⑬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12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78 │ │ │ │ │
│ │ │ │ │ │⑭ 98 │ │ │ │ │
│ │ │ │ │ │年 3 │ │ │ │ │
│ │ │ │ │ │月 13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95 │ │ │ │ │
│ │ ├──┼────┼───┼───┤ │ │ │ │
│ │ │98 │白鯧魚、│(98)│98 年│ │ │ │ │
│ │ │年 3│青花魚、│私銷證│3 月 │ │ │ │ │
│ │ │月 │蝦仁等水│字第 │14 日│ │ │ │ │
│ │ │14 │產品 │006 號│:2-97│ │ │ │ │
│ │ │日 ├────┤1 張【│ │ │ │ │ │
│ │ │ │(98)私│拆除外│ │ │ │ │ │
│ │ │ │緝放 035│包裝噴│ │ │ │ │ │
│ │ │ │號 │上消毒│ │ │ │ │ │
│ │ │ │ │水及食│ │ │ │ │ │
│ │ │ │ │用色素│ │ │ │ │ │
│ │ │ │ │B 後送│ │ │ │ │ │
│ │ │ │ │天外天│ │ │ │ │ │
│ │ │ │ │垃圾場│ │ │ │ │ │
│ │ │ │ │處理】│ │ │ │ │ │
│ │ │ │ │(偵卷│ │ │ │ │ │
│ │ │ │ │155 頁│ │ │ │ │ │
│ │ │ │ │,交查│ │ │ │ │ │
│ │ │ │ │卷第 │ │ │ │ │ │
│ │ │ │ │239 頁│ │ │ │ │ │
│ │ │ │ │?)銷│ │ │ │ │ │
│ │ │ │ │毀方式│ │ │ │ │ │
│ │ │ │ │究竟如│ │ │ │ │ │
│ │ │ │ │何? │ │ │ │ │ │
└─┴─────┴──┴────┴───┴───┴──┴──┴──┴──┘
〔附表二〕
┌─┬───┬──┬─────┬────┬────┬────┬─────┐
│編│ 日期 │偽造│偽造過磅單│偽造過磅│偽造過磅│偽造過磅│ 備 註 │
│號│ │之過│上所載之過│單上所載│單上所載│單上所載│ │
│ │ │磅單│磅日期及時│之(廢棄│運送單位│操作員之│ │
│ │ │所載│間 │物)淨重│(人)之│印文 │ │
│ │ │之序│ │ │簽名 │ │ │
│ │ │號 │ │ │ │ │ │
├─┼───┼──┼─────┼────┼────┼────┼─────┤
│①│97 年│2-66│97 年 9 │2,9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 │10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3 時 22 │ │ │ │號卷(二)│
│ │ │ │分 9 秒 │ │ │ │第 135 頁 │
├─┼───┼──┼─────┼────┼────┼────┼─────┤
│②│97 年│2-87│97 年 9 │2,7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5 時 17 │ │ │ │號卷(二)│
│ │ │ │分 13 秒 │ │ │ │第 135 頁│
├─┼───┼──┼─────┼────┼────┼────┼─────┤
│③│ │2-74│97 年 9 │5,3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97 年│ │月 19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0 月│ │16 時 20 │ │ │ │號卷(二)│
│ │28 日│ │分 15 秒 │ │ │ │第 135 頁│
│ │ │ │ │ │ │ │背面 │
├─┼───┼──┼─────┼────┼────┼────┼─────┤
│ │ │ │97 年 9 │ │ │ │99 年度交│
│④│97 年│2-55│月 23 日 │2,200 │王建雄 │游玉磁 │查字第 396│
│ │10 月│ │13 時 10 │ 公斤 │ │ │號卷(二)│
│ │28 日│ │分 8 秒 │ │ │ │第 136 頁│
├─┼───┼──┼─────┼────┼────┼────┼─────┤
│⑤│97 年│2-67│97 年 9 │ 1,5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23 日 │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4 時 51 │ │ │ │號卷(二)│
│ │ │ │分 9 秒 │ │ │ │第 136 頁│
│ │ │ │ │ │ │ │背面 │
├─┼───┼──┼─────┼────┼────┼────┼─────┤
│⑥│97 年│2-57│97 年 10 │3,4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7 日 │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3 時 18 │ │ │ │號卷(二)│
│ │ │ │分 10 秒 │ │ │ │第 143 頁│
├─┼───┼──┼─────┼────┼────┼────┼─────┤
│⑦│97 年│2-69│97 年 10 │4,8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7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4 時 55 │ │ │ │號卷(二)│
│ │ │ │分 12 秒 │ │ │ │第 143 頁│
├─┼───┼──┼─────┼────┼────┼────┼─────┤
│⑧│97 年│2-76│97 年 10 │2,05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7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5 時 41 │ │ │ │號卷(二)│
│ │ │ │分 2 秒 │ │ │ │第 144 頁│
├─┼───┼──┼─────┼────┼────┼────┼─────┤
│⑨│97 年│2-48│97 年 10 │3,55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2 時 59 │ │ │ │號卷(二)│
│ │ │ │分 19 秒 │ │ │ │第 144 頁│
│ │ │ │ │ │ │ │背面 │
├─┼───┼──┼─────┼────┼────┼────┼─────┤
│⑩│97 年│2-76│97 年 10 │3,1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9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3 時 55 │ │ │ │號卷(二)│
│ │ │ │分 47 秒 │ │ │ │第 144 頁│
│ │ │ │ │ │ │ │背面 │
├─┼───┼──┼─────┼────┼────┼────┼─────┤
│⑪│97 年│2-75│97 年 10 │2,5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4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3 時 58 │ │ │ │號卷(二)│
│ │ │ │分 12 秒 │ │ │ │第 145 頁│
├─┼───┼──┼─────┼────┼────┼────┼─────┤
│⑫│97 年│2-85│97 年 10 │2,05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4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4 時 51 │ │ │ │號卷(二)│
│ │ │ │分 43 秒 │ │ │ │第 145 頁│
├─┼───┼──┼─────┼────┼────┼────┼─────┤
│⑬│97 年│2-75│97 年 10 │2,6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5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4 時 56 │ │ │ │號卷(二)│
│ │ │ │分 31 秒 │ │ │ │第 145 頁│
├─┼───┼──┼─────┼────┼────┼────┼─────┤
│⑭│97 年│2-75│97 年 10 │1,9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3 時 51 │ │ │ │號卷(二)│
│ │ │ │分 22 秒 │ │ │ │第 146 頁│
├─┼───┼──┼─────┼────┼────┼────┼─────┤
│⑮│97 年│2-88│97 年 10 │2,6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0 月│ │月 1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28 日│ │14 時 23 │ │ │ │號卷(二)│
│ │ │ │分 11 秒 │ │ │ │第 146 頁│
├─┼───┼──┼─────┼────┼────┼────┼─────┤
│⑯│97 年│2-59│97 年 11 │2,1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2 時 20 │ │ │ │號卷(二)│
│ │ │ │分 15 秒 │ │ │ │第 153 頁│
├─┼───┼──┼─────┼────┼────┼────┼─────┤
│⑰│97 年│2-61│97 年 11 │4,2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19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10 │ │ │ │號卷(二)│
│ │ │ │分 12 秒 │ │ │ │第 154 頁│
├─┼───┼──┼─────┼────┼────┼────┼─────┤
│⑱│97 年│2-76│97 年 11 │2,2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19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5 時 41 │ │ │ │號卷(二)│
│ │ │ │分 2 秒 │ │ │ │第 154 頁│
├─┼───┼──┼─────┼────┼────┼────┼─────┤
│⑲│97 年│2-66│97 年 11 │4,8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0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3 時 59 │ │ │ │號卷(二)│
│ │ │ │分 11 秒 │ │ │ │第 154 頁│
│ │ │ │ │ │ │ │背面 │
├─┼───┼──┼─────┼────┼────┼────┼─────┤
│⑳│97 年│2-71│97 年 11 │2,0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0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55 │ │ │ │號卷(二)│
│ │ │ │分 2 秒 │ │ │ │第 154 頁│
│ │ │ │ │ │ │ │背面 │
├─┼───┼──┼─────┼────┼────┼────┼─────┤
│㉑│97 年│2-70│97 年 11 │4,08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24 │ │ │ │號卷(二)│
│ │ │ │分 22 秒 │ │ │ │第 155 頁│
├─┼───┼──┼─────┼────┼────┼────┼─────┤
│㉒│97 年│2-78│97 年 11 │2,4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50 │ │ │ │號卷(二)│
│ │ │ │分 15 秒 │ │ │ │第 155 頁│
├─┼───┼──┼─────┼────┼────┼────┼─────┤
│㉓│97 年│2-81│97 年 11 │4,38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49 │ │ │ │號卷(二)│
│ │ │ │分 32 秒 │ │ │ │第 155 頁│
├─┼───┼──┼─────┼────┼────┼────┼─────┤
│㉔│97 年│2-75│97 年 11 │2,1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24 │ │ │ │號卷(二)│
│ │ │ │分 41 秒 │ │ │ │第 155 頁│
│ │ │ │ │ │ │ │背面 │
├─┼───┼──┼─────┼────┼────┼────┼─────┤
│㉕│97 年│2-71│97 年 11 │2,5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7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4 時 35 │ │ │ │號卷(二)│
│ │ │ │分 51 秒 │ │ │ │第 156 頁│
├─┼───┼──┼─────┼────┼────┼────┼─────┤
│㉖│97 年│2-79│97 年 11 │1,8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2 月│ │月 27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5 日│ │15 時 9 │ │ │ │號卷(二)│
│ │ │ │分 15 秒 │ │ │ │第 156 頁│
├─┼───┼──┼─────┼────┼────┼────┼─────┤
│㉗│98 年│2-87│97 年 12 │1,98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 │月 1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3 時 55 │ │ │ │號卷(二)│
│ │ │ │分 21 秒 │ │ │ │第 163 頁│
├─┼───┼──┼─────┼────┼────┼────┼─────┤
│㉘│98 年│2-92│97 年 12 │4,92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 │月 16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12 │ │ │ │號卷(二)│
│ │ │ │分 51 秒 │ │ │ │第 163 頁│
├─┼───┼──┼─────┼────┼────┼────┼─────┤
│㉙│98 年│2-10│97 年 12 │3,400 │王建雄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 │月 17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55 │ │ │ │號卷(二)│
│ │ │ │分 12 秒 │ │ │ │第 164 頁│
├─┼───┼──┼─────┼────┼────┼────┼─────┤
│㉚│98 年│2-85│97 年 12 │1,31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 │月 1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28 │ │ │ │號卷(二)│
│ │ │ │分 16 秒 │ │ │ │第 164 頁│
├─┼───┼──┼─────┼────┼────┼────┼─────┤
│㉛│98 年│2-79│97 年 12 │3,87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13 │ │ │ │號卷(二)│
│ │ │ │分 54 秒 │ │ │ │第 164 頁│
│ │ │ │ │ │ │ │背面 │
├─┼───┼──┼─────┼────┼────┼────┼─────┤
│㉜│98 年│2-81│97 年 12 │1,90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3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01 │ │ │ │號卷(二)│
│ │ │ │分 44 秒 │ │ │ │第 164 頁│
│ │ │ │ │ │ │ │背面 │
├─┼───┼──┼─────┼────┼────┼────┼─────┤
│㉝│98 年│2-89│97 年 12 │3,1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3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27 │ │ │ │號卷(二)│
│ │ │ │分 17 秒 │ │ │ │第 165 頁│
├─┼───┼──┼─────┼────┼────┼────┼─────┤
│㉞│98 年│2-93│97 年 12 │1,97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4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45 │ │ │ │號卷(二)│
│ │ │ │分 29 秒 │ │ │ │第 165 頁│
├─┼───┼──┼─────┼────┼────┼────┼─────┤
│㉟│98 年│2-87│97 年 12 │3,98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4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31 │ │ │ │號卷(二)│
│ │ │ │分 15 秒 │ │ │ │第 165 頁│
│ │ │ │ │ │ │ │背面 │
├─┼───┼──┼─────┼────┼────┼────┼─────┤
│㊱│98 年│2-87│97 年 12 │1,940 │銀 將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7 │ │ │ │號卷(二)│
│ │ │ │分 15 秒 │ │ │ │第 165 頁│
│ │ │ │ │ │ │ │背面 │
├─┼───┼──┼─────┼────┼────┼────┼─────┤
│㊲│98 年│2-92│97 年 12 │3,26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4 時 21 │ │ │ │號卷(二)│
│ │ │ │分 31 秒 │ │ │ │第 166 頁│
├─┼───┼──┼─────┼────┼────┼────┼─────┤
│㊳│98 年│2-92│97 年 12 │5,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9 年度交│
│ │1 月│ │月 29 日 │公斤 │ │ │查字第 396│
│ │14 日│ │13 時 43 │ │ │ │號卷(二)│
│ │ │ │分 12 秒 │ │ │ │第 170 頁│
├─┼───┼──┼─────┼────┼────┼────┼─────┤
│㊴│98 年│2-78│98 年 1 │7,8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19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6 日│ │16 時 57 │ │ │ │號卷(一)│
│ │ │ │分 55 秒 │ │ │ │第 102 頁│
├─┼───┼──┼─────┼────┼────┼────┼─────┤
│㊵│98 年│2-79│98 年 1 │3,2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19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6 日│ │17 時 2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02 頁│
├─┼───┼──┼─────┼────┼────┼────┼─────┤
│㊶│98 年│2-85│98 年 1 │8,1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20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6 日│ │17 時 12 │ │ │ │號卷(一)│
│ │ │ │分 31 秒 │ │ │ │第 103 頁│
├─┼───┼──┼─────┼────┼────┼────┼─────┤
│㊷│98 年│2-86│98 年 1 │3,3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20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6 日│ │17 時 15 │ │ │ │號卷(一)│
│ │ │ │分 21 秒 │ │ │ │第 103 頁│
├─┼───┼──┼─────┼────┼────┼────┼─────┤
│㊸│98 年│2-79│98 年 1 │7,38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21 日 │公斤 │ │ │字第3816 │
│ │6 日│ │16 時 56 │ │ │ │號卷(一)│
│ │ │ │分 10 秒 │ │ │ │第 104 頁│
├─┼───┼──┼─────┼────┼────┼────┼─────┤
│㊹│98 年│2-76│98 年 1 │7,2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2 月│ │月 22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6 日│ │16 時 55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04 頁│
├─┼───┼──┼─────┼────┼────┼────┼─────┤
│㊺│98 年│2-71│98 年 2 │7,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0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35 │ │ │ │號卷(一)│
│ │ │ │分 33 秒 │ │ │ │第 126 頁│
├─┼───┼──┼─────┼────┼────┼────┼─────┤
│㊻│98 年│2-82│98 年 2 │8,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1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0 │ │ │ │號卷(一)│
│ │ │ │分 12 秒 │ │ │ │第 126 頁│
├─┼───┼──┼─────┼────┼────┼────┼─────┤
│㊼│98 年│2-88│98 年 2 │8,1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2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0 │ │ │ │號卷(一)│
│ │ │ │分 22 秒 │ │ │ │第 125 頁│
├─┼───┼──┼─────┼────┼────┼────┼─────┤
│㊽│98 年│2-83│98 年 2 │7,8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3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45 │ │ │ │號卷(一)│
│ │ │ │分 31 秒 │ │ │ │第 125 頁│
├─┼───┼──┼─────┼────┼────┼────┼─────┤
│㊾│98 年│2-66│98 年 2 │4,840 │王建雄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30 │ │ │ │號卷(一)│
│ │ │ │分 8 秒 │ │ │ │第 157 頁│
├─┼───┼──┼─────┼────┼────┼────┼─────┤
│㊿│98 年│2-80│98 年 2 │2,0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8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0 │ │ │ │號卷(一)│
│ │ │ │分 32 秒 │ │ │ │第 157 頁│
├─┼───┼──┼─────┼────┼────┼────┼─────┤
││98 年│2-10│98 年 2 │6,2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9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1 │ │ │ │號卷(一)│
│ │ │ │分 11 秒 │ │ │ │第 158 頁│
├─┼───┼──┼─────┼────┼────┼────┼─────┤
││98 年│2-98│98 年 2 │7,32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0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5 │ │ │ │號卷(一)│
│ │ │ │分 13 秒 │ │ │ │第 158 頁│
├─┼───┼──┼─────┼────┼────┼────┼─────┤
││98 年│2-95│98 年 2 │6,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1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1 │ │ │ │號卷(一)│
│ │ │ │分 12 秒 │ │ │ │第 159 頁│
├─┼───┼──┼─────┼────┼────┼────┼─────┤
││98 年│2-96│98 年 2 │2,3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1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8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59 頁│
├─┼───┼──┼─────┼────┼────┼────┼─────┤
││98 年│2-10│98 年 2 │7,8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4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12 │ │ │ │號卷(一)│
│ │ │ │分 23 秒 │ │ │ │第 160 頁│
├─┼───┼──┼─────┼────┼────┼────┼─────┤
││98 年│2-10│98 年 2 │1,9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4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23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60 頁│
├─┼───┼──┼─────┼────┼────┼────┼─────┤
││98 年│2-89│98 年 2 │5,98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4 │ │ │ │號卷(一)│
│ │ │ │分 43 秒 │ │ │ │第 161 頁│
├─┼───┼──┼─────┼────┼────┼────┼─────┤
││98 年│2-90│98 年 2 │3,58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5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0 │ │ │ │號卷(一)│
│ │ │ │分 21 秒 │ │ │ │第 161 頁│
├─┼───┼──┼─────┼────┼────┼────┼─────┤
││98 年│2-94│98 年 2 │7,65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6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1 │ │ │ │號卷(一)│
│ │ │ │分 31 秒 │ │ │ │第 162 頁│
├─┼───┼──┼─────┼────┼────┼────┼─────┤
││98 年│2-95│98 年 2 │2,800 │杜秀珍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6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11 │ │ │ │號卷(一)│
│ │ │ │分 10 秒 │ │ │ │第 162 頁│
├─┼───┼──┼─────┼────┼────┼────┼─────┤
││98 年│2-93│98 年 2 │7,5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7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3 │ │ │ │號卷(一)│
│ │ │ │分 40 秒 │ │ │ │第 163 頁│
├─┼───┼──┼─────┼────┼────┼────┼─────┤
││98 年│2-98│98 年 2 │7,2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28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8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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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2-99│98 年 3 │7,5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3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5 │ │ │ │號卷(一)│
│ │ │ │分 29 秒 │ │ │ │第 164 頁│
├─┼───┼──┼─────┼────┼────┼────┼─────┤
││98 年│2-71│98 年 3 │7,32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4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5 │ │ │ │號卷(一)│
│ │ │ │分 13 秒 │ │ │ │第 164 頁│
├─┼───┼──┼─────┼────┼────┼────┼─────┤
││98 年│2-87│98 年 3 │7,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5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9 │ │ │ │號卷(一)│
│ │ │ │分 45 秒 │ │ │ │第 165 頁│
├─┼───┼──┼─────┼────┼────┼────┼─────┤
││98 年│2-91│98 年 3 │7,15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6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5 時 33 │ │ │ │號卷(一)│
│ │ │ │分 15 秒 │ │ │ │第 165 頁│
├─┼───┼──┼─────┼────┼────┼────┼─────┤
││98 年│2-99│98 年 3 │8,5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7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45 │ │ │ │號卷(一)│
│ │ │ │分 22 秒 │ │ │ │第 166 頁│
├─┼───┼──┼─────┼────┼────┼────┼─────┤
││98 年│2-99│98 年 3 │6,4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0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7 時 10 │ │ │ │號卷(一)│
│ │ │ │分 35 秒 │ │ │ │第 166 頁│
├─┼───┼──┼─────┼────┼────┼────┼─────┤
││98 年│2-88│98 年 3 │7,25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1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8 │ │ │ │號卷(一)│
│ │ │ │分 16 秒 │ │ │ │第 167 頁│
├─┼───┼──┼─────┼────┼────┼────┼─────┤
││98 年│2-78│98 年 3 │6,0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2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49 │ │ │ │號卷(一)│
│ │ │ │分 25 秒 │ │ │ │第 167 頁│
├─┼───┼──┼─────┼────┼────┼────┼─────┤
││98 年│2-95│98 年 3 │8,70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3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57 │ │ │ │號卷(一)│
│ │ │ │分 51 秒 │ │ │ │第 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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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2-97│98 年 3 │8,350 │杜朝瑞 │游玉磁 │98 年度偵│
│ │3 月│ │月 14 日 │公斤 │ │ │字第 3816 │
│ │25 日│ │16 時 41 │ │ │ │號卷(一)│
│ │ │ │分 14 秒 │ │ │ │第 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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