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2,鑑,12671,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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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壹、案由:被彈劾人行政院衛生署(現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下
  4.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5.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嘉義醫院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
  6.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97年2月12日至100年4月
  7. (二)本院於102年6月5日下午第1次約詢,被彈劾
  8. (三)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辦理多功能數
  9.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
  10. (一)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
  11.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電腦及數位X光偵測
  12. (三)本院於102年5月23日下午第1次約詢,被彈劾
  13. (四)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邵國寧於辦理前述2
  14. 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
  15. (一)被彈劾人張俊寧於臺北醫院辦理97年至100年度醫學
  16. (二)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
  17. (三)被彈劾人張俊寧對於上揭違失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並
  18.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
  19. (一)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辦理「X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
  20. (二)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94、96及97年辦理「GE
  21. (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92年間辦理「數位彩色超音
  22.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
  23. (五)證人林洽權於偵訊中結證稱:「(問:數位彩色超音波部
  24. (六)查衛生署於102年1月18日召開102年人事甄審
  25. (七)被彈劾人李傳國雖規避本院之約詢,且對於收受之金額,
  26. 五、被彈劾人畢家俊於擔任原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
  27. (一)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64切電腦斷層
  28. (二)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數位乳房X光
  29. (三)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97、98年度X
  30. (四)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偵查中已自白,並繳回
  31. 六、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收受廠商餽贈之
  32.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6條
  33.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34.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35.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
  36. 五、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於所屬
  37. 肆、證據(均影本附卷)
  38. 壹、申辯人承認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時,於該醫院先後辦理「醫
  39. 貳、申辯人於本會調查時提出之行政意見陳述狀:
  40. 一、申辯人就刑事案件部分,均已坦承不諱,深切悔悟,此有報
  41. 二、申辯人於71年自陽明醫學院畢業,退伍後於榮民總醫院先
  42. 三、另申辯人每週前往臺中市和平區義診,至今已累積超過500
  43. 四、值此醫療訴訟氾濫的年代,外科醫師無不陸續轉向較不易衍
  44. 五、而本案爆發後,因一時貪念,致沾染無以抹滅的污點,心中
  45. 六、綜前,申辯人案發後,自始坦承所犯罪行,並已於偵查中如
  46. 七、證據:
  47. 壹、監察院彈劾之依據,乃針對桃園地檢署起訴書內容。起訴書
  48. 一、署豐PACS系統在90年12月採購驗收,當時的代理主任
  49. 二、91年CT採購,署北、署基、署豐聯標,後由署北統一規
  50. 三、92年「數位彩色超音波」亦是與署北聯標。申辯人只遵循
  51. 四、起訴書中所舉列之(四)(五)(六)(七)(八)(九)
  52. 五、起訴書中(十一)「97年臨購藥品1批」,確由陳進堂
  53. 貳、就申辯人是否收受廠商餽贈金錢部分說明:
  54. 壹、本件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之申辯內容,經核均不影
  55.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56.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57.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58.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
  59. 五、上開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說明,均已坦承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60. 六、綜上,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2人於辦理各項醫療
  61. 貳、綜上所述,本件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2人違失事
  62. 理由
  63. 壹、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擔任嘉義醫院院長期間,該醫院於97
  64. 貳、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該醫院辦理醫
  65. 一、該醫院於97年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PACS建
  66. 二、該醫院於97年辦理「電腦及數位X光偵測儀(CR、DR)
  67. 一、該醫院於91年間向宜德公司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1組,
  68. 二、宜德公司於97年得標臺北醫院辦理之「行政院衛生署北區
  69. 肆、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
  70. 一、該醫院於90年底規劃辦理「X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
  71. 二、豐原醫院於91年間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得標廠商亦為宜
  72. 三、該醫院於92年間辦理之「數位彩色超音波儀器」採購案,
  73. 四、豐原醫院97年及99年分別辦理「97年臨購藥品1批
  74. 伍、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於擔任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
  75. 一、該醫院於97年間辦理「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1式
  76. 二、該醫院於98年間辦理「數位乳房X光兩用影像讀取機案
  77. 三、該醫院分別於97、98年度辦理X光設備年度輻防安全測
  78. 壹、上開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黃龍德分
  79. 貳、上開被付懲戒人邵國寧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邵國寧分
  80. 肆、上開被付懲戒人李傳國違失事實,關於上開甲、肆、一、部
  81. 伍、上開被付懲戒人畢家俊之事實部分,業據被付懲戒人畢家俊
  82. 陸、綜上,被付懲戒人等5人於辦理上開採購案決標後,有收
  83.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84.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71 號
被付懲戒人 黃龍德
邵國寧
張俊寧
李傳國
畢家俊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

黃龍德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被彈劾人行政院衛生署(現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新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查被彈劾人黃龍德係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係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渠等於擔任衛生署所屬醫院院長期間,負責綜理各該醫院院務,對於各該醫院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決算、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核定權;

被彈劾人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分別係臺北醫院、豐原醫院及原臺北縣立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渠等於擔任科主任期間,綜理各該科之業務,或於各該科之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事項具擬辦或審核權。

上開醫院院長、科主任均係屬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竟於各院辦理各該請購之醫療儀器採購案後,分別收受臺灣愛格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及其弟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良材公司)負責人朱仁武、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信公司)董事兼業務經理林建發、淩宇有限公司(下稱淩宇公司)負責人郭秀東、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及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儀器公司)胡志毅等得標廠商給付或交付之現金,違反公務員官箴,且嚴重影響機關及公務員之聲譽,其等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嘉義醫院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新臺幣(下同)68萬 3,000 元: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 97 年 2 月 12 日至 100 年 4 月2 日期間,擔任嘉義醫院院長。

渠於擔任院長期間,嘉義醫院於 97 年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之採購,淩宇公司負責人郭秀東、偉信公司董事林建發與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之弟朱仁武謀議,由愛格發公司投標。

詎被彈劾人黃龍德於愛格發公司得標後,竟於98 年 12 月 18 日在渠臺北市○○街住所,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之弟朱仁武給付、淩宇公司郭秀東交付現金68 萬 3,000 元。

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黃龍德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述:「我願意承認有收到這筆 68 萬3,000 元,也願意主動交付這 68 萬 3,000 元」【見附件 1】,且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接受訊問時,當庭繳回不法所得 68 萬 3,000 元【見附件 2】。

(二)本院於 102 年 6 月 5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人黃龍德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25 日時再度約詢,惟被彈劾人黃龍德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黃龍德家屬簽收有案。

另本院於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黃龍德查證有關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採購案之實情,據其表示:「為求儘早被釋出,對檢察官要起訴內容都自白承認。

後來有向律師反映起訴書內容有些不正確,但對於實際收取廠商多少金額亦已不復記憶」【見附件3 】。

(三)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68 萬 3,000 元。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 138萬元:被彈劾人邵國寧於 93 年 1 月 27 日至 98 年 12 月15 日期間,擔任彰化醫院院長。

彰化醫院於 97 年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案」,由愛格發公司得標。

詎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決標後,竟於 97 年 1月 26 日在臺北市北投天母地區隨意鳥地方餐廳,收受愛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林建發交付 138 萬元。

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偵查中已自白,並承認「(問:愛格發公司在得標上開 PACS 採購案後,有無透過任何人士支付給你任何好處?)我的印象中應該是有的,但是時間點我不確定」、「(問:你與林建發、朱旋武是否在97 年 1 月 26 日相約至臺北市北投區天母地區隨意鳥地方餐廳餐敘?)有,日期不確定,但我曾經跟林建發、朱旋武、唐高駿一起用晚餐,當天晚上我們在餐廳用餐完畢,林建發將謝金裝進袋子交給我,跟我說謝謝,因為他是跟朱旋武一起來的,所以我知道是為了什麼案子而來」、「我忘記詳細的金額,我對於朱旋武說裡面裝有 138萬元沒有意見」等語【見附件 4】。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150 萬元:彰化醫院於 97 年辦理「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由愛格發公司得標。

詎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決標後,竟於 97 年 3 月 8 日在渠臺北市○○區住處,收受愛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林建發交付 150 萬元。

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偵查中已自白,並承認「(問:林建發 97 年 3 月 8 日到你的住處找你並交付款項時,是否表示是 CR、DR 的謝金?)是」、「(問:是否有印象林建發當時交付多少金額給你)好像是 150萬元」等語,且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兩項採購案之犯罪所得共 288 萬元【見附件 4】。

(三)本院於 102 年 5 月 23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人邵國寧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25 日時再度約詢,惟被彈劾人邵國寧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邵國寧家屬簽收有案。

又本院於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邵國寧查證有關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及「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採購案之實情,據其表示:「對起訴內容皆向檢察官自白懺悔、在法官面前也都坦承,目前靜待司法判決。」

【見附件 5】

(四)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邵國寧於辦理前述 2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288 萬元。

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張俊寧於臺北醫院辦理 97 年至 100 年度醫學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合約」及「更換管球」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 64 萬 2,905 元: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89 年 7 月 11 日至 100 年 7 月21 日期間,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

該院於91 年間向宜德公司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乙組,迄 96 年度開始,由放射科分年提出各年度後續維護保養該項設備之勞務採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分別於 96 年 11月 28 日、98 年 1 月 23 日、同年 12 月 31 日及100 年 1 月 7 日由宜德公司以平底價得標。

另該院因電腦斷層掃描儀內管球故障、損壞,遂由放射科於 99 年間提出請購需求,該院於 99 年 2 月 9 日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以平底價決標。

詎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決標後,分別於 97 年 1 月 22 日、98 年 3 月 10日、99 年 3 月 8 日及 100 年 1 月 7 日左右,在臺北市○○○路○○○○路口附近,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給付之 11 萬 4,286 元、10 萬 4,762 元、31 萬 8,857 元及 10 萬 5,000 元,合計收受 64 萬2,905 元。

此據本院 102 年 4 月 18 日約詢時,被彈劾人張俊寧之說明內容可證,渠說明略以:「(問:據你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表示:『電腦斷層掃瞄儀維護合約部分的回扣金額部分我沒有去點收,但都是 10 萬出頭沒有錯,對於林洽權所說的數字我沒有意見』,該段記載內容,是否實在?)他有陸陸續續與我約見面,交付地點的人多,我不可能去算。

且這種錢,拿回來後,大致上看一看就放在抽屜中,我不會去算」可證【見附件 6】。

(二)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數量計算之回扣現金 92 萬 5,018 元:宜德公司於 97 年得標衛生署臺北醫院辦理之「行政院衛生署北區聯盟所屬醫院藥品採購乙批」採購標案其中之第8 品項「Omnipaque300mg/ml 100ml」 、第 9 品項「Omnipaque300mg/ml 10ml」及第 10 品項「Omnipaque350mg/ml 100ml 」,以及 99 年 7 月 12 日得標「臨購藥品」標案之第 11 品項「Omnipaque-300」及第 12 品項「Omnipaque-350」 ,均為電腦斷層掃描儀及核磁共振儀器等放射科所需使用之顯影劑。

由於宜德公司之銷貨數額取決於臺北醫院放射科使用該公司顯影劑之數量,林洽權遂向被彈劾人張俊寧請託多使用該公司之顯影劑。

且自 97 年 2 月起,約每 2 個月按臺北醫院使用前開顯影劑之數量計算,交付現金予被彈劾人張俊寧,被彈劾人張俊寧同意幫忙後,竟陸續於 97 年 2 月 27日收受宜德公司交付之 2 萬 8,246 元、同年 5 月 2日收受 2 萬 6,776 元、7 月 2 日收受 5 萬 4,882元、8 月 29 日收受 3 萬 1,120 元、11 月 4 日收受 4 萬 4,984 元、98 年 1 月 5 日收受 4 萬1,872 元、同年 2 月 27 日收受 2 萬 9,396 元、4月 30 日收受 4 萬 4,693 元、6 月 30 日收受 5 萬2,973 元、8 月 31 日收受 2 萬 8,973 元、10 月30 日收受 7 萬 4,720 元、99 年 1 月 3 日收受3 萬 8,400 元、同年 3 月 1 日收受 5 萬 6,949元、4 月 30 日收受 5 萬 6,506 元、6 月 30 日收受6 萬 7,356 元、8 月 30 日收受 9 萬 3,455 元、10月 28 日收受 7 萬 3,687 元及 100 年 1 月日收受8 萬 30 元,亦即從 97 年 2 月至 100 年 1 月計收取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92 萬 5,018 元。

上開違失事實,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102 年 4 月 18 日在本院約詢筆錄可證,渠於約詢時稱:「(問:按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之弟林弘銘提供新北市調處之資料,在 97 年 2 月至99 年底,你開立顯影劑(Omnipaque) 後,即予你回扣,2 個月結算 1 次,共支付給你 92 萬 5,018 元,是否實在?)不實在,沒有繳這麼多給我」、「(問:顯影劑 2 個月結算 1 次,合理嗎?)我是被動的,不知道合理或不合理」、「(問:你收了錢?)我承認,但廠商做廠商的事,我做我做的事」【見附件 6】。

(三)被彈劾人張俊寧對於上揭違失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342 萬 9,923 元,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費處送臺灣銀行公庫部支票清單可證【見附件 7】。

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本院約詢時陳稱,實際收受宜德公司林洽權交付之現金與桃園檢察署起訴書認定之金額有落差。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列載之犯罪所得,尚有渠於 91 年7、8 月間,即曾於宜德公司得標「醫學斷層掃描儀乙組」且裝機完成後,2 次收受林洽權分別交付之現金 93 萬1,000 元,合計 186 萬 2,000 元(因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距衛生署移送本院審查時已逾 10 年,不列入彈劾範圍)【見附件 8】,不計是項金額,被彈劾人張俊寧於97 至 100 年度分年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 4項維護保養合約、99 年之管球採購案,以及顯影劑等案之現金 156 萬 7,923 元,與桃園地檢署認定之金額相符合。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辦理「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統(簡稱 PACS)」 建置,與辦理 93 年「PACS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及「PACS 系統維護保養」,以及 97 年「第 1、2 期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等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約幾萬元(金額及交付地點已不記得了): 1、被彈劾人李傳國於 91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0月 18 日期間,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

該院於 90 年底規劃辦理「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統(簡稱 PACS)」 ,由宜德公司得標承作,後續於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年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及「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97 年辦理「第 1、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均由放射科提出請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得標承作。

詎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前述標案決標後,竟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100 年 10 月 6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供述:「宜德公司得標承攬署立豐原醫院放射科採購案件後,大多會給我回扣,這些標案包括斷層掃描儀、數位彩色超音波、及相關系統的保養、X 光管球等零件的採購案等約有 10 餘件,但回扣金額及回扣比例我已經不太記得了」、「針對這 2 個標案(即 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辦理『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林洽權應有給我回扣,但回扣金及交付地點已經不記得了」、「林洽權應該有給我 PACS 第 2 期及第 3 期的回扣」、「(94年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林洽權親自或委託宜德公司業務交付現金,但金額及交付地點已經不記得了,印象中應該只有幾萬元而已」【見附件 9】;

另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這 2 個案子(即 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辦理『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只能確定他們按照禮數有送賄賂給我,但金額我不記得了。

…我對金額有疑問,我確實有收受的賄賂,但我沒拿那麼多錢」。

另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李傳國查證,據表示:起訴的案件中,我只對於 91 年辦理之「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統」印象較深刻,因為金額比較大,我確實有收【見附件 10】 (註:因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距衛生署移送本院審查時已逾 10 年,不列入彈劾範圍)。

(二)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 94、96 及 97 年辦理「GE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及 95、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 1 顆」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約 43 萬元: 1、豐原醫院於 91 年間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得標廠商亦為宜德公司,後續再由放射科提出該項設備 94 年、96年及 97 年之「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勞務採購需求,另 95 年、96 年由放射科提出「GE 高熱容量 X光管球」之採購需求,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得標,詎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前述標案決標後,亦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94 年、96 年及 97 年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各約收取廠商交付之現金 5 萬元;

95 年及 96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 1 顆案」,各收受廠商交付之現金 14 萬元【見附件 9】;

另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這 5 個案子(即 94 年、95 年及 96 年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95 年及 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光管球 1 顆案』)因為是前面電腦斷層掃描儀的後續維修跟更換零件,所以是原先的廠商得標,他們有給我禮數,但金額沒有像林洽權講的那麼高」【見附件 10】。

(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 92 年間辦理「數位彩色超音波」採購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約 10 萬元: 1、豐原醫院於 92 年間採購之「數位彩色超音波」,亦係由放射科提出需求及制訂規格,仍係由宜德公司得標。

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決標後,亦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於 92 年間辦理「數位彩色超音波」驗收後,收受約 10 萬元【見附件 9】;

嗣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數位彩色超音波』GE 得標後,有拿給我錢,但金額沒有那麼高」【見附件 10】 。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數量計算回扣之現金約 24 萬 3,000 元: 1、豐原醫院 97 年及 99 年分別辦理「97 年臨購藥品 1批」、「99 年度第 1 次臨購藥品 1 批」兩項採購案,用以購買電腦斷層掃描儀所需之顯影劑,林洽權為促使豐原醫院增加使用宜德公司得標之顯影劑,遂自98 年 2 月 27 日,按豐原醫院使用前開顯影劑之數量計算回扣,交付現金予被彈劾人李傳國,詎被彈劾人李傳國竟收受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顯影劑之回扣,從 98 年 10 月至 100 年 1 月,宜德公司給予之現金約 24 萬 3,000 元」【見附件 9】;

另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藥品部分,在 98 年 2 月至 98 年 11 月間是按月給我禮數,我也有拿錢,後來是因為我的辦公室遷移,他們就比較少給我賄賂」【見附件 10】 。

(五)證人林洽權於偵訊中結證稱:「(問:數位彩色超音波部分,你是否有參與投標?)得標後,我有給李傳國賄賂,金額約是 14 萬左右」、「(問:『放射線科 PACS 第 2期擴建計畫案』採購案,是否有參與?)以 988 萬元決標,後來給李傳國約 29 萬元」、「(問:94 年 1 月24 日公告辦理『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是否有參與該採購案?)也有給李傳國賄款,…,金額約在 10萬 4,762 元」、「(問:94 年 1 月 24 日公告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你是否參與署立豐原醫院該採購案?)驗收後,我有交給李傳國 8 萬元」、「(問:94 年間公告辦理『PACS 第 3 期擴充計畫』採購案,你是否有參與?)決標後於 94 年 10 月至 11 月間,我有拿了 35 萬給李傳國」、「(問:95 年間辦理『GE高熱容量 X 光管球』採購案,你是否有參與?)驗收後,我有交付 19 萬餘元給李傳國」、「(問:96 年 1月 24 日公告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採購案,是否有參與?)標得該案,我給李傳國 10 萬餘元賄款」、「(問: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採購案,是否有參與?)驗收後給李傳國 14 萬元」、「(97 年間)『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第 1、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養』兩案子合併議價,一起給李傳國 16 萬元」。

【見附件 11】 (合計約 155 萬4,762 元)

(六)查衛生署於 102 年 1 月 18 日召開 102 年人事甄審考績委員會第 2 次會議,按被彈劾人李傳國之答辯資料,渠表示:「本人雖然曾收受廠商林洽權的金錢贈與,但在金額與次數上都有相當大的落差」【見附件 12】 。

另本院於 102 年 4 月 11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人李傳國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5 日時再度約詢,惟被彈劾人李傳國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李傳國家屬簽收有案,可見本院已善盡調查能事。

又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4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李傳國查證上開各項採購案決標後,收受廠商給付現金之實情,但渠多答以「不清楚」、「印象模糊」等語。

【見附件 13】

(七)被彈劾人李傳國雖規避本院之約詢,且對於收受之金額,言詞閃爍、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但綜合上開渠對於衛生署考績會之答辯說明及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證之渠於法務部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承認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合計約達 77 萬 3,000 元,以及證人林洽權於檢察官訊時之證詞,被彈劾人李傳國收受林洽權交付現金數額雖欠一致,但其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之事實,足堪認定屬實。

五、被彈劾人畢家俊於擔任原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180萬元:被彈劾人畢家俊於 83 年 9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2 日期間,擔任原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

該院於 97年間辦理「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由被彈劾人畢家俊訂定規格。

該案因代理美國奇異(GE)品牌儀器的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對規格提出疑義,遂公告不予開標。

嗣經被彈劾人畢家俊修改需求規格後,於 97 年 12月 11 日辦理開標,由愛格發公司得標。

詎被彈劾人畢家俊於決標後,竟於同月 18 日在原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大門口對面林建發車上,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之弟朱仁武交付現金 180 萬元,陸續用於結清現金卡借款、信用卡費,再於不同日期以每筆 10 萬元之方式,使用 ATM自動櫃員機分批存入帳戶。

此據本院 102 年 6 月 5日約詢時,被彈劾人畢家俊之說明內容可證,渠說明略以:「(問:你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表示:「我在臺北縣立醫院『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有收受林建發轉交的賄款新台幣 180 萬元?)我都承認」、「(問:確定有收 180 萬元?)承認」、「(問:『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後,收取林建發轉交朱旋武給予你的 180 萬元後,即陸續結清萬泰銀行約 30 萬元現金卡借款、花旗銀行約 20 萬元現金卡借款、萬泰銀行、元大銀行及復華銀行各約 10餘萬元(總計 40 餘萬元)信用卡費後,又於不同日期以每筆 10 萬元之方式,使用 ATM 自動櫃員機分批存入聯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及中國信託營業部帳號 0000-00-00000-0-0 及 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是否屬實)都承認」可證。

【見附件 14】

(二)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像讀取機案」及「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分析工作站 1 套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32 萬元:原臺北縣立醫院於 98 年間辦理「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像讀取機案」及「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分析工作站 1 套案」,被彈劾人畢家俊提出有利於良材公司之規格,偉信公司林建發告訴被彈劾人畢家俊愛格發公司將以良材公司名義投標,詎被彈劾人畢家俊於該公司得標後,約於 99 年 1 月 25 日收受林建發交付、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給付之現金 32 萬元。

此據被彈劾人畢家俊於 102 年 6 月 5 日在本院約詢時稱:「(問:你於100 年 9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表示:『我記得該 2 標案公告前,林建發告知我良材公司順利得標後會給我一些好處,其中『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像讀取機 1台』會給我 15 萬元,至於『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分析工作站 1 套』約 5% 』、『決標後約 10 天左右,林建發有到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1 樓放射科主任辦公室找我,林建發將裝有 32 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我,因為事前就已經講好了,所以林建發及我都沒有多說什麼,我收下裝有 32 萬元的牛皮紙袋後,林建發就離開了』,該段記載內容,是否實在?)都承認」可證【見附件14】。

(三)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 97、98 年度 X光設備年度輻防安全測試後,分別收受廠商交付之 1 萬元及 2 萬元:原臺北縣立醫院分別於 97、98 年度辦理 X 光設備年度輻防安全測試時,被彈劾人畢家俊要求林建發協助尋找廠商進行測試,林建發遂找現代儀器公司胡志毅提供報價並進行測試,於測試完畢後,被彈劾人畢家俊分別收受林建發交付 1 萬元及 2 萬元之現金。

被彈劾人畢家俊對於上開事實,坦誠不諱,此據 102 年 6 月 5 日渠接受本院約詢時承認在卷【見附件 14】 。

(四)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偵查中已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 32 萬元【見附件 15】 ,且按被彈劾人畢家俊接受本院約詢時稱:「我們都認罪」、「32 萬元在偵查中繳回,那 1 萬元及 2 萬元在準備庭時繳回」、「起訴書的金額,除了 180 萬元我還在想辦法外,其他都繳回」、「(問:共收受廠商給付 215 萬元,而你於偵查中繳回 32 萬元,是否屬實?)180 萬元、32 萬元、2萬元及 1 萬元,總計 215 萬元。」

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畢家俊於辦理上開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現金 215 萬元。

六、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收受廠商餽贈之行為,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追加起訴,且經衛生署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本院審查在案。

被彈劾人畢家俊收受廠商現金之行為,亦經該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有桃園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 21785 號、22955 號、23722號、24679 號【見附件 8】及 101 年度偵字第 1122 號【見附件 16】、71 號【見附件 17】、1121 號【見附件 18】與第 4753 號、4754 號、4755 號及 4756 號起訴書【見附件 19】 、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12 月 3 日衛署人字第 1011160991 號函【見附件 20 】及 102 年 1 月31 日衛署人字第 1021160112 號函暨行政院衛生署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見附件 21 】在卷可稽。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 6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21條第 1 款及第 3 款:「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第 3 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 4 點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事項,包括:「(一)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二)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三)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五、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於所屬醫院辦理醫療設備採購案決標後,分別收受得標廠商給付68 萬 3,000 元、288 萬元、156 萬 7,923 元、77 萬3,000 元以上(金額未確定)及 215 萬元,渠等明知相關醫療儀器公司長期投標並承作所屬醫院醫療設備,允應嚴守分際,卻仍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廠商給付之現金,違失事證明確。

綜上,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廠商給付之現金,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1 條第 1 款、第 3 款,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附卷)附件 1、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之筆錄。

附件 2、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筆錄 。

附件 3、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1 日與衛生署嘉義醫院前 院長黃龍德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4、衛生署彰化醫院前院長邵國寧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

附件 5、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1 日與衛生署彰化醫院前 院長邵國寧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6、衛生署臺北醫院放射科前主任張俊寧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接受本院約詢之筆錄。

附件 7、張俊寧繳回不法所得 342 萬 9,923 元證明。

附件 8、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 21785 號、22955、23722 號、24679 號及 101 年度偵 字第 4752 號、7257 號對衛生署臺北醫院放射科 前主任張俊寧、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 家俊之追加起訴書。

附件 9、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 100 年 10 月 6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接受調 查之筆錄。

附件 10 、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 100 年 10 月 7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訊問筆錄。

附件 11 、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於 100 年 10 月 7 日 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檢察官訊問筆錄 。

附件 12 、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衛生署 102 年人事甄審考績委員第二次會議書面陳述資 料。

附件 13 、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4 日與衛生署豐原醫院 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14 、新北市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家俊於 102 年 6 月 5 日接受本院約詢之筆錄。

附件 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 9 月 21 日 扣押畢家俊贓款 34 萬元整。

附件 1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 1122 號案件對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之 追加起訴書。

附件 1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 71 號案件對衛生署彰化醫院前院長邵國寧之追加起 訴書。

附件 1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 1121 號案件對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 傳國之追加起訴書。

附件 1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 4753 號、4754 號、4755 號、4756 號案件 對衛生署臺北醫院放射科前主任張俊寧、新北市 立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家俊之追加起訴書。

附件 20 、衛生署 101 年 12 月 3 日衛署人字第 1011160991 號函暨懲戒移送書。

附件 21 、衛生署 102 年 1 月 31 日衛署人字第 1021160112 號函暨懲戒移送書。

乙、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本會調查時申辯意旨:申辯人承認擔任嘉義醫院院長時,於該醫院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案決標後,確有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68 萬 3 千元。

丙、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於本會調查時申辯意旨:

壹、申辯人承認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時,於該醫院先後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案」及「電腦及數位 X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等決標後,確有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138 萬元及 150 萬元。

貳、申辯人於本會調查時提出之行政意見陳述狀:

一、申辯人就刑事案件部分,均已坦承不諱,深切悔悟,此有報載新聞可稽(附件一)。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之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定其處分。

故祈請鈞會,審酌以下情狀,從輕定申辯人之處分。

二、申辯人於 71 年自陽明醫學院畢業,退伍後於榮民總醫院先後擔任一般外科住院醫師與神經外科住院醫師(73 年至79 年)。

之後至德國漢諾威研習顱底腫瘤手術(80 年至81 年)。

返國後接任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81年至 89 年),同時兼任桃園榮民醫院神經外科主任 2 年(85 年至 87 年),並進入臺大醫管學分班第五期結業。

95 年再自臺大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取得碩士學位。

此外申辯人並身兼陽明大學醫學院外科兼任講師與教育部之講師,神經外科醫學會監事(84 年至 88 年)。

歷經臺中醫院、彰化醫院院長,基隆醫院副院長,顱底外科醫學會理事等職位,並發表如下之論文: 1、海綿狀竇的顯微解剖「Cavernous sinus microsurgicalanatomy.」。

(八十三年院內研究計畫) 2、蝶鞍處的顯微解剖「Microsurgical anatomy of thesella region」。

(八十四年院內研究計畫) 3、功能性的岩骨切除「Functional petrosectomy」 。

(八十五年院內研究計畫) 4、經額葉途徑與經腦半球間途徑對額葉功能影響的評估。

(八十六年院內研究計畫) 5、組織膠應用於顱底手術的防滲功能研究。

(八十七年院內研究計畫) 6、經鼻竇神經內視鏡之解剖研究。

(八十八年院內研究計畫) 7、政府預算補助,對於公立醫院效率影響之檢討。

(九十四年院門研究計畫) 8、比較腕隧道手術,在改良開放式與密閉減壓術中效率與效能之差異。

(九十四年研究論文)及於各類專業醫學期刊中發表文章: 1、Surgical management of high jugular bulb inAcoustic Neurinoma via retrosignoid Approach.Kuo-Ning Shao, M. Tatagiba, M. Samii. Jan. 1993.Neurosurgery徑乙狀竇後途徑,治療高位頸靜脈球之聽神經瘤的手術經驗。

邵國寧 神經外科醫學雜誌。

2、Maxillary trigeminal Neurilemmoma withextracranial extension. A case report. Kuo-NingShao,Sing-Su Chen et al, May 1994, ChineseSurgical Journal R. O. C.顱內上含支三叉神經鞘瘤侵犯至顱外翼顎窩病例報告。

邵國寧 中華醫學雜誌。

3、Clinical experience of NeurosurgicalReconstructionon in anterior Skull Base LesionsYu-SuYang,Kuo-Ning Shao et al, May 1995, Chinesemedical Journal R. O. C.前顱底重建之神經外科手術經驗。

顏玉樹 邵國寧 中華醫學雜誌。

4、facial nerve- - -Normal Anatomy and PathologySing-Su Chen,Kuo-Ning Shao et al;

June 1995Chinese Radiology。

顏面神經的正常解剖及病變。

陳行素 邵國寧 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

5、MR Evaluation of ossification of the posteriorlongitudinal ligment Sing-Su Chen, Kuo-Ning Shao,etal, Feb.1996 Chinese Radiology。

磁振造影評估脊椎後縱韌帶骨化。

陳行素 邵國寧 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

6、Otospongiotic Otosclerosis Shing-Su Chen,Kuo-NingShao et al, Oct. 1996, Chinese Radiology.耳海綿性耳硬化症。

陳行素 邵國寧 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

7、蝶鞍處的顯微解剖。

邵國寧 臨床醫學 May.1994. 8、High resolution CT of congenital deafness Shing-SuChen, Kuo-Ning Shao, et al, Aug. 1997,ChineseRadiology.先天性失聰之高解析度電腦斷層診斷。

陳行素 邵國寧 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

9、Olfactory neuroblastoma with neck metastasis—casereport Sheng-Shing Uang, P-Y Chu, Y-S Li,J-D Moh,and Kuo-Ning Shao ,Dec. 1997 Journal of TaiwanOtolaryngological Society.嗅覺神經母細胞瘤伴隨頸部轉移病例報告。

莫振東 邵國寧 臺灣耳鼻喉醫學雜誌。

10、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of temoralbone fracture, S.S.Chen, C.B. Lao, J.H. Chiang,C.Y.Chang, W.Y.Guo, K.N. Shao. Chin. Med. J .1998:61:127-133顳骨骨折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診斷。

陳行素 羅兆寶 張政彥 郭萬佑 邵國寧 中華醫學雜誌。

11、Multiple bilateral thoracic meningoceleswithoutnerofiromatosis a case report. Shing-SuChen,Kuo-Ning Shao,R-J feng,L. S. Lee,Chin.Med.J.1998;

61:736-740未伴隨神經纖維瘤病的兩側多發性胸椎脊髓膜膨出:一病例報告。

陳行素 邵國寧 馮睿哲 李良雄 中華醫學雜誌。

12、Arachnoid granulations -computerizedtomographyand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eatures:a casereport. Shing-Su Chen, Kuo-Ning Shao,Jen-Huey chiang, et al. Chin. Med, J, 1999;

62:46-50蜘蛛膜粒: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表徵。

陳行素 邵國寧 姜仁惠 中華醫學雜誌13、Intracarnial pathology:Comparison ofintraoperative ultrasonography with computerizedtomography and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Shing-Su Chen, Kuo-Ning Shao, Jen-Huey Chiang,Chang-Yen Chang, Chao-Bao Lao, Jiing-Feng Lirng,Michael MH Teng Chin. Med. J. 1999;

62:521-528顱內病變的電腦斷層、磁振造影及手術中超音波之之比較。

陳行素 邵國寧 姜仁惠 中華醫學雜誌。

14、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of Unilateral OliveryHypertrophy due to pontine tegmental hemorrahge:a case reportShing-Su Chen, Michael Mu-Huo Teng, Kuo-NingShao,JH Chiang, CY Chang, CB Lao, JF Lirng ChinMed J.1999;

62:648-651橋腦蓋出血引致單側橄欖體肥厚的磁振造影表徵:一病例報告。

陳行素 鄧木火 邵國寧 姜仁惠 中華醫學雜誌。

15、Intraoperative Neurosurgical Ultrasonography.Kuo-Ning Shao, Shing-Su Chen, Liang-Shong Lee.ChinMed J. 1999:62:775-781超音波在神經外科手術中的應用。

邵國寧 陳行素 李良雄 中華醫學雜誌。

16、Far Lateral Lumbar Disc HerniationKuo-Ning Shao, Shing-Su Chen, Yu-Shu Yen,Sen-LiJen,Liang-Shong Lee 2000;

63:391-398極外側位腰椎椎間盤突出症。

邵國寧、陳行素、顏玉樹、任森利、李良雄 中華醫學雜誌17、Cavernous Sinus GasShing-Su Chen, Kuo-Ning Shao,Jen-Huey Chiang,Chang-Yen Chang, Chao-Bao Luo, Jiing-Feng Lirng,Michael MH Teng Chin MedJ, 2000;

63:586-589海綿狀竇肉氣體。

陳行素、邵國寧、姜仁惠、張政彥、羅兆寶、凌憬峰、鄧木火 中華醫學雜誌。

18、Aberrant Cervical Carotid ArteryShing-Su Chen, Kuo-Ning Shao, Jen-Huey Chiang,Chang-Yen Chang, Chao-Bao Luo, Jiing-FengLirng,Michael MH Teng Chin Med J. 2000;

63:000-00000、建置呼吸系統疾病診斷關係群決策支援系統。

李美德、邵國寧、謝玉玲 2006.6 P29~P40 醫療資訊雜誌。

更見申辯人於專業學術領域之長期深耕。

並以教學方式,將顱部神經外科理論與實務傳授給年輕學子,期盼將此經驗永續傳承。

三、另申辯人每週前往臺中市和平區義診,至今已累積超過 500個小時,對於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相對匱乏民眾助益良多。

四、值此醫療訴訟氾濫的年代,外科醫師無不陸續轉向較不易衍生醫療糾紛之醫學美容業,致使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安全之一般醫學,尤其是外科醫師嚴重缺乏。

申辯人始終堅持投身致力於神經外科領域,持續進行診療與研究,尤屬難能可貴。

且深獲病患及家屬信賴與肯定,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更屬無可抹滅。

五、而本案爆發後,因一時貪念,致沾染無以抹滅的污點,心中充滿無限悔恨。

於是皈依佛門徹底悔悟,每日至惠中寺念經。

六、綜前,申辯人案發後,自始坦承所犯罪行,並已於偵查中如數繳回犯罪所得,已深表悔悟。

且查申辯人涉犯貪污案件,亦將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已足令申辯人深受警惕,實無再加重申辯人所受懲罰之必要,故依一事不二罰之法理,祈請鈞會從輕處分,賜予申辯人休職以下之懲戒處分,實感德便,至禱。

七、證據:附件一、報紙影本 1 份。

丁、被付懲戒人張俊寧於本會調查時申辯意旨:臺北醫院 97 年至 100 年醫學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合約」、「更換管球」採購案,決標後,上開所載得標廠商交付之四次現金,申辯人前 3 次有收到,第 4 次 100 年 1月 7 日 10 萬 4 千多元沒有收到。

上開使用顯影劑數量之回扣,申辯人有收到 99 年 1 月 3 日那一次,那次是林弘銘送來,申辯人要其以後不要送,99 年 3 月開始申辯人就沒收。

戊、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申辯意旨:有關監察院以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壹、監察院彈劾之依據,乃針對桃園地檢署起訴書內容。起訴書內容完全依廠商筆錄為據,而其內容諸多不實指控誣陷。

申辯人與委託律師就新北市調查處針對申辯人、廠商、證人訊問錄音光碟與筆錄間比對,多處迥異。

謹就桃園地檢署起訴內容逐項提出說明:

一、署豐 PACS 系統在 90 年 12 月採購驗收,當時的代理主任乃放射科組長廖承藝,包含採購需求、規格提出、核章、驗收,均是廖員經手辦理(證 1 第二頁)。

申辯人於 91 年1 月到職,調任署豐乃黃文良副院長(署南投前副院長兼代理院長)向徐永年院長舉薦。

懷抱對黃文良副院長的賞識知遇之恩,自許到署豐必然更認真努力,貢獻所學所長。

在確認商調後,拜訪當時放射科代理主任廖承藝組長,先行了解科內業務。

經廖員告知科內 X 光片幾乎快沒空間可存放。

正好經建會或衛生署有一筆經費,鼓勵各醫院發展電子化儀器、設備。

且廖員曾參觀過林口長庚「PACS 系統」,當時署立醫院尚未有任一家醫院建置「無片化」作業系統。

在廖員極力推崇下,申辯人亦覺「無片化」是未來趨勢。

便找徐永年院長討論,徐院長亦認同,同意積極爭取該經費 1800萬。

徐院長對申辯人亦有但書,只許成功,否則在年底一但無法達成,經費必須繳回。

那麼申辯人一到職署豐便要接受懲處,記大過一次。

因此,由於時間緊迫,僅剩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申辯人才趕緊聯繫有承做該業務廠商,並比較國外原廠與臺灣廠商間之差異。

且最重要的關鍵條件是「時間因素」,必須能在年底前建置完畢並驗收。

據廖承藝組長的專業分析,臺灣廠商是屬於 PtoP 系統(點對點),屬分散式管理,人力須很多。

國外原廠則屬 web 系統,集中管理,較符合署豐需求。

且品質較好,有 GE、AGFA、 西門子,而西門子不做臺灣生意,因此聯繫 GE、AGFA 兩家原廠。

兩家公司業務即送其型錄至署豐,並與廖組長討論詳細建置作業。

GE 原廠的亞洲區經理也曾至署豐評估,確認他們能承做,並將後續聯絡事宜,交由其負責署醫的代理商林洽權。

AGFA 也認為他們可以。

後續整個公告招標、決標、建置、驗收,申辯人均未參與。

故並非如起訴書所載,稱申辯人找林洽權至辦公室討論。

後來 GE 得標,在 2 週內調動 GE全球可支援工程師,才得以在期限內完工驗收。

那期間,印象中只與林洽權在臺中市某餐廳碰過一次面(因當時申辯人仍在署南投上班,且在週間晚上在靜宜大學上企管研究所在職專班),當時去署豐支援業務是 X 光片判讀並打報告,根本沒有個人辦公室,絕無如林洽權筆錄所載,申辯人去電要其至申辯人辦公室討論 PACS 設置事宜。

綜上所述,申辯人絕無如起訴書所載「違背職務指示廖承藝依林洽權提供之規格內容設計標案」;

且申辯人從未對林洽權索賄或期約回扣。

二、91 年 CT 採購,署北、署基、署豐聯標,後由署北統一規格,申辯人只遵循上級指示前往開會,毫無介入任何實質採購流程,何來如廠商、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等事。

且此採購案之提出採購需求者,亦即現職署豐放射科組長廖承藝。

廖員在其證人筆錄中自承,於 89、90 年間代理主任時即提出,且廖員亦指稱其並未負責定規格。

故此採購,申辯人亦無違背職務,指示廖承藝依林洽權提供之產品規格,制定欲採購之產品規格。

三、92 年「數位彩色超音波」亦是與署北聯標。申辯人只遵循上級指示前往開會,申辯人甚至不解何以一定要到署北標呢,此案亦無如起訴書所載,違背職務之事實。

四、起訴書中所舉列之(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之相關採購,乃前述 1、2、3、所述採購之衍生延續性之升級、保養、汰換耗材等標案,均成為「限制性招標」。

廠商必然承接其標案,申辯人從未與林洽權協議回扣。

在林洽權 101 年 3 月 6 日於桃園地檢署筆錄中曾述「做公家生意,有告訴預算金額,但不知底標多少。

所以在一開始,無法確切知道要給多少錢。

要等得標後,依據利潤及往後是否還有其他案件合作,再決定金額高低。」

其中 93、94 年 PACS 升級案,2 案由前述廖員與陳進堂院長完全主導,故申辯人幾乎無印象。

五、起訴書中(十一)「97 年臨購藥品 1 批」,確由陳進堂院長指示辦理採用 GE 廠牌。

一般醫院放射科顯影劑都有二至三種,署豐較特殊,只有單一品項額度。

因署豐內科佔去絕大部分額度,且此次採購若循往例,申辯人須至院內「藥委會」說明,申辯人連開會通知都沒收到的情況下,此採購案便已通過、進行。

貳、就申辯人是否收受廠商餽贈金錢部分說明:申辯人自 79 年 10 月至 100 年 12 月,經歷 21 年公立醫院醫師生涯,著實見識官場文化。

廠商餽贈或行賄,部分院長、醫師索賄,甚而詐領健保費(在省彰期間)。

也許誠如許多人認同的歷史共業。

申辯人在省彰、署中興、署南投時,都能堅守己分,置身事外,卻在署豐不慎被迫陷入其中。

起訴書中廠商林洽權,早於申辯人剛到省彰購置 CT 時,即找過申辯人,並稱是當時衛生處長囑他前來。

申辯人因其儀器本身品質不佳而拒絕。

之後省彰以相較其他省立醫院所購 CT 便宜許多的價錢,購得品質更好。

當時監察院還到省彰進行了解,何以能用不到 900 萬預算買了功能、品質都不錯的 CT 。

因當時多家省立醫院買 CT 的預算是 2000 萬。

然而,不久省彰柯子臨院長即被調職,申辯人對此案印象深刻。

買 CT 是申辯人在衛生處長視察省彰時提出,原先處長應允 1200 萬經費,在拒絕林洽權後,只剩 900 萬。

熟識申辯人的同事,賞識申辯人的院長,都深知申辯人是個工作相當盡責認真的人,絕非貪利忘義、貪財強索之人。

不論在省彰、署中興、署南投、署豐,就科內業績提升,並為整個醫院營業額之提升,都是有目共睹。

在申辯人放射診斷醫、學領域,更無愧於任一病人。

此次署醫弊案中廠商林洽權等人,以往即風聞他們強大的高層關係與勢力。

有朋友善意告知申辯人,林洽權欲透過高層關係撤換署豐、署彰、署臺中放射科主任。

那也是申辯人醞釀兩三年,終至離開署醫系統的主要原因。

然而,申辯人雖然曾收受廠商林洽權的金錢贈與,亦即筆錄中的「禮數」。

但在金額與次數上都有相當大的落差。

尤其 PACS 案,申辯人較有印象,有位自稱林洽權宜德公司的男性業務員,約申辯人下班在署豐停車場碰面,該男性業務員給申辯人 1 包以報紙包裝的東西,並說「謝謝你們的幫忙」,隨即離去。

申辯人回醫院宿舍打開,才知是 60 萬現金。

該金額是當時申辯人生平經手最大額的現金,且又是在停車場來自一位陌生人手中,記憶較深刻。

在林洽權偵訊錄音光碟中(100.5. 11W211358),曾供稱:「金額已不復記憶」、「絕無先談%數,他(申辯人)又不能掌握底價」。

且起訴書載稱,每一筆「禮數」都是林洽權親送至申辯人辦公室,此亦屬不實。

94 年後,多是女業務員王惠娟接洽申辯人,申辯人從未向任一廠商索賄、期約回扣。

申辯人從來不知林洽權所給禮數的確切數字,只能單方面收下。

從筆錄與偵訊錄音光碟中可知,起訴書上的金額,是調查員一再強調一定有個比例嘛,這樣檢察官才會看得懂。

林洽權便以約略%數回推,且由調查員幫忙算出金額。

所以起訴書中金額才會精算至個位數字出現。

在 92 年 12 月陳進堂院長到任署豐後,林洽權曾告知申辯人,「陳進堂院長和黃焜璋院長,我都很熟,陳院長來了,恐怕有些事不太好處理,」申辯人懂其語意,便順勢刻意與他們(陳院長與林洽權)保持一定的距離。

陳院長在院內廣邀各科室主管辦讀書會,與雲科大產學合作,鼓勵各科室主管拿管理碩士學位,申辯人均都沒參與,包括院內醫務會議,後來幾乎都是放射科廖承藝組長出席。

以致有些採購,是陳院長直接交予廖員辦理,如 PACS 升級案、64 切面 CT,尤其 64 切 CT ,陳院長將規格標改為評審標。

該標案林洽權未能標到,林洽權逕認定是申辯人從中作梗,申辯人在那幾年間,也漸漸遠離了林洽權的勢力範圍。

回想申辯人在署醫職場的日子,在每家任職過的醫院都盡心盡力,尤其署豐放射科業績確實相當不錯。

依人力比率而論,是 3 位醫師負擔近 6 位醫師的工作量。

那期間申辯人還支援過署花蓮、嘉義、南投、朴子、彰化等醫院,也協助衛生署中辦發展遠距醫療,奔走梨山、泰安等衛生所。

雖然工作也算辛苦,畢竟自己也為醫院創辦了不少利於大眾健康的措施。

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叁、證據:證 1、署豐回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

己、被付懲戒人畢家俊申辯意旨:申辯人自醫學院畢業後,從事放射診斷專業 26 年,始終熱愛工作,負責本業。

各項檢查報告皆適時完成,為臨床醫師及病患提供最完整的診斷及服務。

但因一時的貪念,收受了廠商不正常的金錢,讓政府機構及家庭、個人蒙羞,非常後悔。

但在 64 切電腦斷層採購案,採較高規格,引進 2 家以上較新機型廠商投標。

在數位乳房讀片機及數位胸部攝影台部分,因屬升級案,完全由廠商主動爭取代理經銷權來投標。

在輻防測試案,因屬勞務採購,未和廠商有聯絡及期約,只在結案後收了廠商支付的錢。

但申辯人已深知收受廠商金錢就是不對。

故完全配合檢察官及法官問案,坦然面對司法。

更希望各位長官給申辯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能在本職學能上繼續努力,奉獻努力。

庚、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 2 人申辯意旨之核閱意見:

壹、本件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之申辯內容,經核均不影響各該違失之責,難資為其免責之論據,茲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 6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 21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事項,包括:「(一)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二)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三)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五、上開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說明,均已坦承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其等申辯之事實,足證本院彈劾案文指證,渠等之違失事證明確。

雖經被付懲戒人等辯稱無期約行為,或稱收受金額與起訴書認定金額有落差,惟渠等之申辯,均不足影響其等違反上揭公務員服務法等法令規定之違失之責,更難資為其等免責之論據。

六、綜上,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 2 人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廠商給付之現金,無論收受給付與辦理醫療儀器之採購間有無對價關係,均不影響各該違失之責。

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21條第 1 款、第 3 款,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事由。

貳、綜上所述,本件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畢家俊等 2 人違失事證,本院彈劾案文業已指證歷歷,論述綦詳,仍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 97 年 2 月 12 日至 100 年 4 月 2日期間,擔任行政院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醫師兼院長。

邵國寧於 93 年 1月 27 日至 98 年 12 月 15 日期間,擔任同署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醫師兼院長。

其等於擔任各該醫院院長時,負責綜理各該醫院院務,對於各該醫院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決算、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核定權。

被付懲戒人張俊寧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師,於 89 年 7 月 11 日至 100 年 7 月 21日期間,擔任衛生署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

李傳國於 91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0 月 18 日期間,擔任衛生署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

畢家俊係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新北醫院)醫師,於 83 年9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29 日間,擔任臺北縣立醫院(98年 12 月 30 日改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放射科主任,於 98 年12 月 30 日至 100 年 9 月 2 日期間,擔任新北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

其等於擔任各該醫院科主任時,綜理各該科之業務,或於各該科之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事項具擬辦或審核權。

上開醫院院長、科主任均係屬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其等竟於任上開院長、科主任期間,於各該醫院辦理各該請購之醫療儀器採購等案後,分別有收受臺灣愛格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及其弟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良材公司)負責人朱仁武、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信公司)董事兼業務經理林建發、淩宇有限公司(下稱淩宇公司)負責人郭秀東、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及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儀器公司)胡志毅等得標廠商給付或交付之現金等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

茲分述如下:甲、關於違法失職之事實:

壹、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擔任嘉義醫院院長期間,該醫院於 97年間預備採購「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

淩宇公司負責人郭秀東、偉信公司董事林建發與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之弟朱仁武謀議,由愛格發公司投標。

嗣該醫院於 98 年 7 月 28 日辦理上開儀器採購案之開標,由愛格發公司以 558 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愛格發公司得標後,於 98 年 12 月 18 日在其臺北市○○街住所,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之弟朱仁武所給付,而委由淩宇公司郭秀東交付之現金新台幣(下同)68 萬 3,000 元。

貳、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該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案等,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金錢如下:

一、該醫院於 97 年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案」採購。

於 97 年 1 月 7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告辦理招標,於同年月 23 日開標,由愛格發公司以 1,387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於決標後,於 97 年 1 月26 日在臺北市北投天母地區隨意鳥地方餐廳,收受愛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而委由林建發交付之 138 萬元。

二、該醫院於 97 年辦理「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採購,於 97 年 2 月 15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告辦理招標,於同年 3 月 6 日開標,由愛格發公司以2,052 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於決標後,於 97 年 3月 8 日在其臺北市○○區住處,收受愛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而委由林建發交付之 150 萬元。

叁、被付懲戒人張俊寧於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該醫院醫療儀器等採購案等,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金錢如下:

一、該醫院於 91 年間向宜德公司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 1 組,迄 96 年度開始,由放射科分年提出各年度後續維護保養該項設備之勞務採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先後於 96年 11 月 28 日、98 年 1 月 23 日、同年 12 月 23 日及 100 年 1 月 7 日由宜德公司以 120 萬元、110 萬元、110 萬元、110 萬元得標後。

另該醫院因電腦斷層掃描儀內管球故障、損壞,遂由放射科於 99 年間提出更換管球請購需求之「電腦斷層掃描儀管球 1 組」採購案,該院於99 年 2 月 9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以 281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張俊寧於上開採購案決標後,分別於97 年 1 月 22 日、98 年 3 月 10 日、99 年 3 月8 日及 100 年 1 月 7 日左右,在臺北市○○○路○○○○路口附近,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給付之 11 萬4,286 元、10 萬 4,762 元、31 萬 8,857 元(98 年12 月 23 日電腦斷層掃描維護採購案及 99 年 2 月 9日電腦斷層掃描儀管球採購案合併計算回扣)、10 萬5,000 元,共計收受 64 萬 2,905 元。

二、宜德公司於 97 年得標臺北醫院辦理之「行政院衛生署北區聯盟所屬醫院藥品採購乙批」採購標案其中之第 8 品項「Omnipaque300mg/ml 100ml」 、第 9 品項「Omnipaque300mg/ml 10ml 」 及第 10 品項「Omnipaque350mg/ml 100ml」 ,以及 99 年 7 月 12 日得標「臨購藥品」標案之第 11 品項「Omnipaque-300」 及第12 品項「Omnipaque-350」 ,均為電腦斷層掃描儀及核磁共振儀器等放射科所需使用之顯影劑。

由於宜德公司之銷貨數額取決於臺北醫院放射科使用該公司顯影劑之數量,林洽權遂向被付懲戒人張俊寧請託多使用該公司之顯影劑,且自97 年 2 月起,約每 2 個月按臺北醫院使用前開顯影劑之數量計算,交付現金予被付懲戒人張俊寧,被付懲戒人張俊寧同意幫忙後,陸續於 97 年 2 月 27 日收受宜德公司交付之 2 萬 8,246 元、同年 5 月 2 日收受 2 萬6,776 元、7 月 2 日收受 5 萬 4,882 元、8 月 29 日收受 3 萬 1,120 元、11 月 4 日收受 4 萬 4,984元、98 年 1 月 5 日收受 4 萬 1,872 元、同年 2月 27 日收受 2 萬 9,396 元、4 月 30 日收受 4 萬4,693 元、6 月 30 日收受 5 萬 2,973 元、8 月 31 日收受 2 萬 8,973 元、10 月 30 日收受 7 萬 4,720元、99 年 1 月 3 日收受 3 萬 8,400 元、同年 3月 1 日收受 5 萬 6,949 元、4 月 30 日收受 5 萬6,506 元、6 月 30 日收受 6 萬 7,356 元、8 月 30 日收受 9 萬 3,455 元、10 月 28 日收受 7 萬 3,687元及 100 年月 2 日收受 8 萬 30 元,共計收取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92 萬 5,018 元。

肆、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等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金錢如下:

一、該醫院於 90 年底規劃辦理「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統(簡稱 PACS) 」,由宜德公司得標承作,後續於 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及「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97年辦理「第 1、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均由放射科提出請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先後於93 年 4 月 13 日、94 年 1 月 31 日、94 年 8 月22 日、97 年 7 月 15 日分別以 988 萬元、160 萬元、1,198 萬元、210 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上開標案決標後,先後於 93 年 5、6 月間、94 年 1 月 31 日、94 年 9 月 6 日、98 年 7 月 15 日,在其辦公室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9 萬元、8 萬元、35 萬元、10 萬 5,000 元。

二、豐原醫院於 91 年間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得標廠商亦為宜德公司,後續再由放射科提出該項設備 94 年、96 年及97 年之「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勞務採購需求,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先後於 94 年 1 月 31 日、96 年 3 月 19 日、97 年 7 月 15 日以 110 萬元、110 萬元、110 萬元得標後,被付懲戒人李傳國先後於 95年 2 月、97 年 3、4 月、98 年 7、8 月間,於其辦公室,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各 5 萬元。

另該醫院由放射科分別於 95 年、96 年提出「GE 高熱容量X 光管球」之採購需求,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先後於 95 年 7 月 18 日、96 年 8 月 16 日以 290萬元、295 萬元得標後,被付懲戒人李傳國先後於 95 年 7、8 月間、96 年 9 月 26 日,於其辦公室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各 14 萬元。

三、該醫院於 92 年間辦理之「數位彩色超音波儀器」採購案,亦係由放射科提出需求及制訂規格,嗣於 92 年 8 月 22日開標,由宜德公司以 280 萬元得標。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該標案完成驗收後,在其辦公室,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10 萬元(此部分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終了日,至監察院於 102 年 7 月 12 日移送本會審議,未逾10 年)。

四、豐原醫院 97 年及 99 年分別辦理「97 年臨購藥品 1 批」、「99 年度第一次臨購藥品 1 批」兩項採購案,用以購買電腦斷層掃描儀所需之顯影劑,林洽權為促使豐原醫院增加使用宜德公司得標之顯影劑,遂自 98 年 2 月 27 日至 100 年 1 月,按該醫院使用前開顯影劑之數量計算回扣,先後交付現金共 24 萬 3,000 元予被付懲戒人李傳國。

伍、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於擔任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器等採購,收取廠商金錢:

一、該醫院於 97 年間辦理「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採購案,朱旋武為承攬該案,透過林建發,請被付懲戒人畢家俊協助護航該案。

該案由被付懲戒人畢家俊訂定規格。

嗣因代理美國奇異(GE)品牌儀器的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對規格提出疑義,遂公告不予開標。

後經被付懲戒人畢家俊修改需求規格後,於 97 年 12 月 11 日辦理開標,由愛格發公司以 4,650 萬元得標後,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於同月 18 日在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大門口對面林建發車上,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之弟朱仁武給付,委由林建發轉交之現金 180 萬元。

二、該醫院於 98 年間辦理「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像讀取機案」及「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分析工作站 1 套案」採購案,林建發告知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愛格發公司將以良材公司名義投標。

被付懲戒人畢家俊乃提出有利於良材公司之規格為基礎,辦理上開標案之採購程序。

嗣於 99 年 1月 15 日開標,良材公司分別以 339 萬 8,000 元及 339萬 5,000 元得標後。

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於 99 年 1 月25 日在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其辦公室,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給付,委由林建發轉交之現金 32 萬元。

三、該醫院分別於 97、98 年度辦理 X 光設備年度輻防安全測試時,被付懲戒人畢家俊要求林建發協助尋找廠商進行測試,林建發遂找現代儀器公司胡志毅提供報價並進行測試,於測試完畢後,被付懲戒人畢家俊先後收受林建發於 97 年 9月 12 日、98 年 12 月 23 日交付之現金 1 萬元、2萬元。

乙、關於違法失職行為之證據:

壹、上開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黃龍德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本會調查時自白不諱,核與朱仁武、郭秀東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陳述情節相符,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本會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是被付懲戒人黃龍德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貳、上開被付懲戒人邵國寧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邵國寧分別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本會調查時自白不諱,核與朱旋武、朱仁武、林建發分別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陳述情節相符,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及本會調查筆錄在卷可憑。

是被付懲戒人邵國寧有上開違失事實,至為明確。

叁、上開被付懲戒人張俊寧之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張俊寧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監察院約詢時,除對於使用顯影劑回扣部分,或辯稱,林弘銘並非每一筆都有拿給伊;

或辯稱,沒有這麼多給伊外,餘均坦承不諱。

於本會調查時,除辯稱,上開 100 年 1 月 7 日 10 萬 4 千多元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回扣,及自 99 年 3 月起之顯影劑回扣均未收受外,餘亦均承認屬實,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監察院約詢筆錄等影本,及本會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惟查上開事實,業據林洽權分別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林弘銘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陳述詳明,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在卷可憑。

且被付懲戒人張俊寧所辯前後又不一,是被付懲戒人張俊寧上開所辯,無非圖減輕責任之詞,殊無足採。

其有收受上開廠商現金,堪以認定。

肆、上開被付懲戒人李傳國違失事實,關於上開甲、肆、一、部分,業據林洽權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指訴詳明,即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其於本會審議中之申辦意旨,均不否認因上開採購案,曾有收受廠商林洽權給付之金錢等情,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被付懲戒人李傳國之申辯書等在卷可稽。

是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有收受上開現金,堪以認定。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雖另稱,回扣金額及回扣比例已不太記得,但金額沒有拿林洽權所講那麼多。

或稱伊收受金額與次數,與林洽權所述有相當大之落差。

或稱伊從來不知林洽權所給禮數之確切數字,只能單方收下云云。

無非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關於上開甲、肆、二、三、部分,業據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自白不諱,並經林洽權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指訴詳明,即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於本會審議中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因上開採購案,而有收受林洽權所給之禮數等情,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及被付懲戒人李傳國之申辯書在卷可稽,雖其稱金額沒有那麼多,或稱不知林洽權所給禮數之確切數字云云,無非飾卸之詞,殊無可採。

關於甲、肆、四、部分,業據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新北市調查處於 100 年 10月 6 日調查時坦承不諱,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亦承認 98 年 2 月至 98 年 11 月間是按月給伊禮數,伊也有拿錢,後來伊辦公室遷移,他們就比較少給我賄賂等語。

林洽權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亦指訴,有給付顯影劑之回扣給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等情,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在卷可按。

雖林洽權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給付被付懲戒人李傳國之回扣共 49 萬 2,501 元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 100 年 10 月 6 日新北市調查處最初調查時即自白有收受宜德公司給付上開回扣 24 萬3,000 元,經承辦人提示林洽權上開所供,被付懲戒人李傳國亦稱,林洽權所述回扣金額有誤,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影本在卷可憑。

查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既已承認有於上開時間收受回扣,實際收受金額,自以收受者初供之 24 萬3,000 元為正確。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嗣於 100 年 10 月 7日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改稱,回扣總額最多為 16 萬 2,000元云云,顯為避就之詞,無可採信。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於本會調查時否認於承辦上揭各採購案,有收受林洽權給付之上開現金等情,辯稱,因檢驗科辦活動等,林洽權有贊助經費,交伊之錢,為付活動之錢,伊未私用云云,顯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又被付懲戒人李傳國申辯意旨另稱,伊無索賄、期約回扣,僅單方收受云云,均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

是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有收受上開廠商現金,堪以認定。

伍、上開被付懲戒人畢家俊之事實部分,業據被付懲戒人畢家俊分別於監察院約詢及本會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朱旋武、朱仁武、林建發分別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陳述情節相符,有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桃園地檢署偵查筆錄等影本,及監察院約詢筆錄、本會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至被付懲戒人畢家俊辯稱,伊未和廠商有聯絡及期約,僅在結案後收受廠商支付之錢云云,均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

是被付懲戒人畢家俊有收受上開廠商現金,堪以認定。

陸、綜上,被付懲戒人等 5 人於辦理上開採購案決標後,有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上開金額,堪認真實。

至被付懲戒人邵國寧另陳述,其從醫後,致力於神經外科領域之診療、研究與教學,並參與義診,貢獻國家社會。

因一時貪念,致沾污點,深感悔恨。

案發後自始坦承其事,並於檢察官偵查中,如數繳回該所得,請從輕處分云云。

被付懲戒人李傳國所辯,其任職署立醫院,盡心盡力,尤其在豐原醫院放射科,還支援彰化醫院等,也協助衛生署中辦發展遠距醫療,事發後已深切反省,請從輕處分云云。

被付懲戒人畢家俊辯稱,其醫學院畢業後,從事放射診斷專業,各項檢查報告皆適時完成,因一時貪念,收受廠商不當金錢,非常後悔,請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云云及其等所提出之證據(均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

是被付懲戒人等 5 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丙、關於違法失職行為應受懲戒之法律依據: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2 項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第 4 點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等 5 人於所屬醫院辦理醫療設備採購案決標後,分別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上開金錢之行為,經核違反上開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旨。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等 5 人違失情節,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等 5 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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