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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863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簡添財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鄭丁嘉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李金全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馬青雲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柯世家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莊晉翔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
柯杉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翁啟仁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同法第3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2月5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查被付懲戒人簡添財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1021號、1022號刑事判決無罪,並分別於106年3月20日(鄭丁嘉、馬青雲、李金全、翁啟仁部分)、106年3月23日(莊晉翔、柯杉穎、簡添財部分)、106年4月6日(柯世家部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書及該院106年5月9日雄分院彥刑忠104上訴1020字第04713號函可稽。
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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