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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868號
移 送機 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
代 表 人 吳澤成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東傑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秘書(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
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付懲戒人陳東傑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1月21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茲被付懲戒人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10月26日106中分道刑萬106上訴356字第13932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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