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4,鑑,13413,2015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13 號
被付懲戒人 楊正祥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正祥申誡。

事 實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楊正祥(以下簡稱楊員)係本部基隆醫院醫師兼科主任,於 88 年 7 月 1 日任職迄今,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及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二、楊員擔任傑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函請本部查明。

三、經楊員回復說明,該公司為家人和其友人集資籌設之建設公司,渠形式掛名公司董事,未參與經營,亦未領取報酬和津貼,並已完成董事解任登記。

該公司屬工地工程建設性質,與醫療事業並無關聯,亦與基隆醫院無任何利害關係。

四、本部基隆醫院業於 104 年 8 月 27 日召開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審認楊員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本部爰依上開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經濟部104年5月21日經授商字第 10401093060 號函 1份。

(二)傑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份。

(三)本部基隆醫院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1 份(不提供當事人閱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楊正祥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正祥係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醫師兼科主任,於任公職期間,因擔任傑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匠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嗣經傑匠公司申請董事解任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於 104 年 5 月 21 日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授商字第10401093060 號函及傑匠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

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

爰審酌卷附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紀錄所載,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正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