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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再審字第00204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1號議決聲請再審,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法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提起再審之訴,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準用同法第4章之規定,聲請再審,公務員懲戒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聲請人係就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1號議決聲請再審,查該案(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1號)經本會以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所為駁回聲請之議決,性質為裁定,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對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再審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為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林勝男原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於其任職期間之88年7月29日,位於臺南縣左鎮鄉(現改制為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之台電公司超高壓輸電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
聲請人對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及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
本會以其確有上揭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7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以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
茲聲請人對本會最後一次駁回其再審議聲請之議決(即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1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
經核其所持理由之意旨,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第71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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