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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徐宏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
上列聲請人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本會再審裁定不服,復聲請再審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5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除再審之訴有理由者外,應自原判決(議決)確定時起5年內為之。
本件再審聲請人徐宏志(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前因沈湎於麻將賭博,一年賭博約100次,且多次與其所承辦案件(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之被告周五六、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共同以麻將牌賭博,又多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未依實申報財產。
監察院認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本會審酌其行為破壞司法風紀,玷辱司法機關聲譽,情節不輕等情狀,於98年6月5日以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
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原議決、最近一次再審之裁定(105年度再審字第2041號)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
查本會鑑字第11428號議決(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並無「再審之訴有理由」之情形。
是聲請人本次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41號裁定聲請再審,其5年再審期間,應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
因本件原判決(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於98年6月5日確定,有卷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他案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05年8月22日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41號裁定提出再審之聲請,已逾越本件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之5年再審期間,其聲請顯不合法。
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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