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違法之事實:
- (一)被彈劾人郭啟東為國立中山大學教授,自101年8月1日起
- (二)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件2,第5頁)所載,
- (三)經向穎崴公司調閱101年至104年間,歷次董事會之開會通
- (四)穎崴公司自101年10月5日至104年4月17日,共召開1
-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 (一)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定有
- (二)本院詢問被彈劾人郭啟東時,其對於上開兼任國光高中校
- 三、綜上,被彈劾人郭啟東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8
-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郭啟東兼代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校長之聘書。
- (二)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穎崴公司。
-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5月4日財高國稅楠銷字第00000
- (四)穎崴公司101年4月10日至104年4月17日之董事會議事
- (五)郭啟東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 (六)104年5月25日郭啟東之監察人辭任書。
- (七)穎崴公司101年至104年6月間變更登記表。
- (八)穎崴公司匯款予郭啟東之情形。
- (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01-103年度
- (十)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 (十一)監察院105年6月20日詢問筆錄。
- (十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875號判決。
- (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
- 五、附表:
- 一、答辯事項:
- (一)穎崴公司是做晶片測試,與被付懲戒人所學專長相符,而
- (二)被付懲戒人於任期期間積極爭取本校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
- (四)按被懲戒人兼任附中校長期間,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計畫
- (五)又被懲戒人於服務中山大學期間,數次獲得本校教學績優
- 二、證據:
- (一)聲請訊問之證人孫家彬。
- (二)證物(均影本在卷):
- 一、被付懲戒人郭啟東稱:穎崴公司是做晶片測試,希望借助其
- (一)被付懲戒人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8月1日至104
- (二)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 二、被付懲戒人另稱:兼任附中校長期間,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
-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之事實與證據,以及彈劾之理由,本
- 理由
- 一、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郭啟東之答辯,足
- 二、被付懲戒人為國立中山大學教授,自101年8月1日起,受聘
- 三、以上事實,有穎崴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可按,而被付懲戒人
- 四、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雖稱:被付懲戒人基於社會服務及縮短
- 五、惟查:
- (一)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
-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
- (三)至於其他答辯事項,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無從據
- 六、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
- 七、被付懲戒人聲請訊問證人孫家彬,以證明中山大學與穎崴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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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49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郭啟東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啟東申誡。
事 實甲、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一)被彈劾人郭啟東為國立中山大學教授,自101年8月1日起,受聘兼代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下稱國光高中)校長,聘期為一年一聘。
104學年度聘書載明,聘期至新任校長到職止(本院105年6月20日詢問郭啟東時,其仍在職),此有國光高中105年5月2日號函檢送國立中山大學聘書在卷可稽(附件1,第1-4頁)。
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其有兼任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崴公司)職務之情事,教育部爰移送本院審查。
(二)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件2,第5頁)所載,穎崴公司於90年4月10日經核准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億8,498萬元,所營事業為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且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該局楠梓稽徵所函稱,該公司101年至104年間,並無停業或歇業等情事(附件3,第7-8頁)。
(三)經向穎崴公司調閱101年至104年間,歷次董事會之開會通知、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等資料,被彈劾人郭啟東於101年4月10日親自出席該公司董事會,其職稱為董事(附件4,第10-12頁)。
亦即,其於101年8月1日兼任國光高中校長之前,即已兼任該公司董事。
該公司於101 年10月22日及104年2月12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被彈劾人郭啟東皆當選監察人,並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名(附件5,第61-62頁),至104年5月25日始辭任監察人(附件6,第63頁)。
又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函復之穎崴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至104年3月間,穎崴公司八度申請變更登記,被彈劾人郭啟東先任董事、後任監察人,至104年6月1日變更登記時,其才未列名監察人(附件7,第65-100頁)。
101至104年度穎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郭啟東職稱及持股情形如附表一。
是以,被彈劾人郭啟東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8月1日至104年5月24日兼任穎崴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共計2年又9個多月,足堪認定。
(四)穎崴公司自101年10月5日至104年4月17日,共召開16次董事會,被彈劾人郭啟東出席13次並親自簽到(附件4,第9、16-59頁),其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擔任穎崴公司之職務及參與董事會之情形如附表二。
該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時,補助出席董監事每人每次8千元車馬費,另依公司章程按年度盈餘分配,提撥董監酬勞。
依該公司統計,自101年10月22日至104年4月18日間,共匯9筆車馬費(所得申報各8千元)及2筆董監酬勞(所得申報各20萬元)至被彈劾人郭啟東帳戶(附件8,第101-104頁),匯款情形如附表三。
且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復,被彈劾人郭啟東101年至104年均有扣繳單位為穎崴公司之薪資所得,其中101年有12萬元及8千元共2筆、102年有20萬元及2萬4千元共2筆、103年有20萬元及3萬2千元共2筆、104年有2萬4千元1筆,合計共60萬8千元。
扣除101年8月1日之前申報的所得12萬元,其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共領取穎崴公司之薪資48萬8千元(附件9,第105-117頁),其所得彙整如附表四。
是其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確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
次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附件10,第119頁)。
(二)本院詢問被彈劾人郭啟東時,其對於上開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出席董事會,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情,均坦承不諱。
惟稱:穎崴公司是做晶片測試,該公司希望可以借助其專長,其亦轉介國立中山大學畢業生至該公司就業,進行產學合作,其並沒有參與穎崴公司之經營,且不瞭解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相關法規(附件11,第121-123頁)。
惟查: 1、公務員既然擔任董事、監察人,依經驗法則,即非僅係單純投資之股東,雖未必實際操作公司日常業務,但具有相當決策權限,得就公司規度謀作,可認實際經營該公司業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875號判決參照,附件12,第131頁),況郭啟東於兼任校長期間,親自出席該公司董事會達13次,其稱並沒有參與穎崴公司之經營一節,殊難採信。
2、又公務員服務法已公布施行多年,公務員有守法之義務。
郭啟東自101年8月1日起兼任國光高中校長,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本應謹慎注意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且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書函略以:「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
(附件13,第136頁),縱因過失不知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仍無法免除其違法之責。
3、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
此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是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68號判決參照)。
被彈劾人郭啟東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足認有違法經營商業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判決參照)。
縱其確無藉職務之便,營私舞弊之情形,亦僅供處分輕重之參考。
三、綜上,被彈劾人郭啟東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8月1日至104年5月24日兼任穎崴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共計2年又9個多月,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且依105年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郭啟東兼代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校長之聘書。
(二)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穎崴公司。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5月4日財高國稅楠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105年6月17日財高國稅楠銷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
(四)穎崴公司101年4月10日至104年4月17日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
(五)郭啟東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六)104年5月25日郭啟東之監察人辭任書。
(七)穎崴公司101年至104年6月間變更登記表。
(八)穎崴公司匯款予郭啟東之情形。
(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01-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十一)監察院105年6月20日詢問筆錄。
(十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875號判決。
(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書函。
五、附表:(附表一)101至104年度穎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郭啟東職稱及持股情形 單位:股┌──┬────┬─────┬───┬───┬─────┐│年度│穎崴公司│ 穎崴公司 │郭啟東│郭啟東│ 備 註 ││ │變更登記│已發行股份│ 職稱 │ 持股 │ ││ │ 日期 │ 總數 │ │ │ │├──┼────┼─────┼───┼───┼─────┤│101 │6月13日 │13,390,000│ 董事 │1,671 │郭啟東101 ││ ├────┼─────┼───┼───┤年至104年 ││ │8月8日 │16,390,000│ 董事 │1,671 │間持股皆未││ ├────┼─────┼───┼───┤達該公司已││ │11月5日 │16,390,000│監察人│1,671 │發行股份總│├──┼────┼─────┼───┼───┤數10% ││102 │8月8日 │18,180,000│監察人│1,853 │ ││ ├────┼─────┼───┼───┤ ││ │11月26日│19,180,000│監察人│1,945 │ │├──┼────┼─────┼───┼───┤ ││103 │9月19日 │23,180,000│監察人│2,310 │ │├──┼────┼─────┼───┼───┤ ││104 │1月21日 │23,180,000│監察人│2,310 │ ││ ├────┼─────┼───┼───┤ ││ │3月2日 │23,180,000│監察人│2,310 │ │└──┴────┴─────┴───┴───┴─────┘ 資料來源: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附表二)郭啟東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擔任穎崴公司之職務及參與董事會之情形┌─┬───────┬────┬─────┬─────┐│編│ 穎崴公司 │郭啟東擔│郭啟東是否│ 備 註 ││ │ │任穎崴公│於出席簽到│ ││號│ 董事會日期 │司之職務│簿簽到 │ │├─┼───────┼────┼─────┼─────┤│1 │101年10月5日 │ 董事 │ (董事全體│ ││ │ │ │出席,但缺│ ││ │ │ │簽到簿) │ │├─┼───────┼────┼─────┼─────┤│2 │101年10月22日 │監察人 │(缺簽到簿)│郭啟東當選││ │ │ │ │該公司監察││ │ │ │ │人,並於監││ │ │ │ │察人願任同││ │ │ │ │意書簽名,││ │ │ │ │任期101年1││ │ │ │ │0月22日至1││ │ │ │ │04年10月21││ │ │ │ │日止,計3 ││ │ │ │ │年。
│├─┼───────┼────┼─────┼─────┤│3 │102年1月18日 │監察人 │ 是 │ │├─┼───────┼────┼─────┼─────┤│4 │102年5月10日 │監察人 │ 是 │ │├─┼───────┼────┼─────┼─────┤│5 │102年6月21日 │監察人 │ 是 │ │├─┼───────┼────┼─────┼─────┤│6 │102年8月9日 │監察人 │ 是 │ │├─┼───────┼────┼─────┼─────┤│7 │102年11月29日 │監察人 │ 否 │ │├─┼───────┼────┼─────┼─────┤│8 │103年2月14日 │監察人 │ 是 │ │├─┼───────┼────┼─────┼─────┤│9 │103年5月16日 │監察人 │ 是 │ │├─┼───────┼────┼─────┼─────┤│10│103年6月23日 │監察人 │ 是 │ │├─┼───────┼────┼─────┼─────┤│11│103年7月4日 │監察人 │ 否 │ │├─┼───────┼────┼─────┼─────┤│12│103年9月19日 │監察人 │ 是 │ │├─┼───────┼────┼─────┼─────┤│13│103年9月25日 │監察人 │ 是 │ │├─┼───────┼────┼─────┼─────┤│14│103年12月30日 │監察人 │ 是 │ │├─┼───────┼────┼─────┼─────┤│15│104年2月12日 │監察人 │ 是 │郭啟東當選││ │ │ │ │該公司監察││ │ │ │ │人,並於監││ │ │ │ │察人願任同││ │ │ │ │意書簽名,││ │ │ │ │任期104年2││ │ │ │ │月12日至10││ │ │ │ │7年2月11日││ │ │ │ │止,計3年 ││ │ │ │ │。
│├─┼───────┼────┼─────┼─────┤│16│104年4月17日 │監察人 │ 是 │ │└─┴───────┴────┴─────┴─────┘ 資料來源:穎崴公司。
(附表三)101至104年度穎崴公司匯予郭啟東酬勞及車馬費情形 單位:元┌────────┬───┬────┬────────┐│ 匯款日期 │戶 名│匯款金額│ 備 註 ││(101年8月1日起) │ │ │ │├────────┼───┼────┼────────┤│101年10月22日 │郭啟東│ 8,00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2年1月22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2年5月13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 │ │ │董監酬勞,所得申││102年7月15日 │郭啟東│ 186,000│報200,000,含稅 ││ │ │ │額10,000、二代健││ │ │ │保4,000 │├────────┼───┼────┼────────┤│102年8月12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3年2月17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3年5月19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 │ │ │董監酬勞,所得申││103年7月30日 │郭啟東│ 186,000│報200,000,含稅 ││ │ │ │額10,000、二代健││ │ │ │保4,000 │├────────┼───┼────┼────────┤│103年12月31日 │郭啟東│ 7,84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4年2月13日 │郭啟東│ 8,00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104年4月18日 │郭啟東│ 8,000│車馬費,所得申報││ │ │ │8,000 │└────────┴───┴────┴────────┘ 資料來源:穎崴公司。
(附表四)郭啟東101至104年度所得資料(扣繳單位:穎崴公司) 單位:元┌──┬───────────────────────┐│年度│ 類 別 ││ ├───────────────┬───────┤│ │ 薪 資 │ 營 利 │├──┼───────────────┼───────┤│101 │ 120,000 │ 9,368 ││ │(依穎崴公司提供之資料,此筆所 │ ││ │得係於101年7月31日申報) │ ││ ├───────────────┤ ││ │ 8,000 │ │├──┼───────────────┼───────┤│102 │ 200,000 │ ││ ├───────────────┤ 12,179 ││ │ 24,000 │ │├──┼───────────────┼───────┤│103 │ 200,000 │ ││ ├───────────────┤ 12,802 ││ │ 32,000 │ │├──┼───────────────┼───────┤│104 │ 24,000 │ 12,750 │├──┼───────────────┼───────┤│合計│ 488,000 │ 47,099 ││ │ (扣除120,000元)│ │└──┴───────────────┴───────┘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答辯事項:
(一)穎崴公司是做晶片測試,與被付懲戒人所學專長相符,而該公司希望借助本人專長,被付懲戒人基於社會服務及縮短學用落差之教學研究需求,兼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會中僅提供廠商技術專業諮詢及意見,並未實際參與公司運作,亦無彈劾文內所述對於該公司「具相當決策之權限」之情事。
(二)被付懲戒人於任期期間積極爭取本校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共12件,以溢注校務基金經費,並促成本校學生五人至該公司任職。
(三) 聲請調查之證據為本校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明細及中山大學校友服務於穎崴公司的員工名冊(如附件1、2)。
(四)按被懲戒人兼任附中校長期間,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計畫,推動跨領域教師專業發展學習社群,形塑學校創新特色,促進學校團隊持續精進能量,以建立優質學校,附中並於104學年度榮獲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典範學校優等獎,高中優質化課程與教學創新教案競賽獲得優等,執行科技部高瞻計畫榮獲優良高瞻課程獎(如附件3),辦學績效良好,尚無彈劾文內所述「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等情事。
(五)又被懲戒人於服務中山大學期間,數次獲得本校教學績優教師獎勵;
在研究上每年均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
在社會服務上更致力於中小學之科普教育及產學合作;
在兼任附中校長職務上,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及創意教學,除獲教育部獎項外,受到附中全體師生及家長會肯定。
被懲戒人之違反情事經中山大學105年1月14日第37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酌被懲戒人無論在本職或兼任行政職務之工作上,均善盡職責,績效婓然,認屬情節輕微(如附件4)。
二、證據:
(一)聲請訊問之證人孫家彬。
(二)證物(均影本在卷): 1、中山大學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明細。
2、中山大學校友在穎崴公司的員工名冊。
3、教育部獎狀。
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證明書。
5、中山大學第37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摘要)。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所為答辯之意見:
一、被付懲戒人郭啟東稱:穎崴公司是做晶片測試,希望借助其專長,其基於社會服務及縮短學用落差之教學研究需求,兼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每季召開1次會議,會中僅提供廠商技術專業諮詢及意見,並未實際參與公司運作,亦無彈劾文內所述對於該公司「具相當決策之權限」之情事云云。
惟查:
(一)被付懲戒人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8月1日至104年5月24日兼任穎崴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為公司負責人。
又參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擔任董事、監察人,具有相當決策權限,得就公司規度謀作,可認實際經營該公司業務。
況被付懲戒人於兼任校長期間,親自出席穎崴公司董事會達13次,其稱並沒有實際參與該公司運作,亦無「具相當決策之權限」之情事云云,顯不足採。
(二)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縱使被付懲戒人係基於社會服務及縮短學用落差之教學研究需求,兼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仍無法免除其違法之責。
二、被付懲戒人另稱:兼任附中校長期間,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計畫,推動跨領域教師專業發展學習社群,形塑學校創新特色,附中並於104學年度榮獲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典範學校優等獎,高中優質化課程與教學創新教案競賽獲得優等,執行科技部高瞻計畫榮獲優良高瞻課程獎,辦學績效良好,尚無彈劾案文所述「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等情事,又其教學、研究、社會服務、兼任校長職務均有優良表現等語。
惟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68號、13770 號判決意旨,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而構成懲戒原因。
至其教學、研究、社會服務、辦學等績效是否良好,尚與本案無涉。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之事實與證據,以及彈劾之理由,本院業於彈劾案文載明,仍請依法懲戒。
理 由
一、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郭啟東之答辯,足認事證已經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為國立中山大學教授,自101年8月1日起,受聘兼代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校長,聘期為一年一聘。
104學年度聘書載明,聘期至新任校長到職止。
其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前之101年6月13日,即出任穎崴公司董事,惟於兼任該行政職務後,仍續任穎崴公司董事,復於101年11月5日起,改任穎崴公司監察人,續任至104年5月25日請辭該監察人職務,於104年6月1日完成解任登記。
案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
三、以上事實,有穎崴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可按,而被付懲戒人多次以董事或監察人身分出席穎崴公司董事會,也有卷附穎崴公司歷次董事會記錄影本可憑,被付懲戒人於受監察院詢問時,亦坦認其情無訛,有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可稽,復為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所不爭執。
四、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雖稱:被付懲戒人基於社會服務及縮短學用落差之教學研究需求,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會中僅提供廠商技術專業諮詢及意見,並未實際參與公司運作。
被付懲戒人於任期中爭取國光高中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以溢注校務基金經費,並促成國光高中學生5人至該公司任職。
被懲戒人兼任校長期間,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計畫,推動跨領域教師專業發展學習社群,形塑學校創新特色,促進學校團隊持續精進能量,以建立優質學校,辦學績效良好,尚無彈劾文內所述「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等情事。
又被懲戒人於服務中山大學期間,數次獲得教學績優教師獎勵;
在研究上每年均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
在社會服務上更致力於中小學之科普教育及產學合作;
在兼任附中校長職務上,全力推動高中優質化及創意教學,除獲教育部獎項外,受到國光高中全體師生及家長會肯定。
被懲戒人之違反公司法情事,經中山大學105年1月14日第37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酌被懲戒人無論在本職或兼任行政職務之工作上,均善盡職責,績效婓然,認屬情節輕微云云(詳如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欄所載),並提出中山大學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明細、中山大學校友在穎崴公司的員工名冊、教育部獎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證明書,及中山大學第37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摘要)等影本為證,暨聲請訊問證人孫家彬。
五、惟查:
(一)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
又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
故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該商業與其職務有無關係,亦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及有無支領報酬。
被付懲戒人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期間,擔任穎崴公司董事、監察人,自應負違反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規定之責任。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
被付懲戒人身為國光高中校長,本應為師生及所屬公務員之表率,竟違反規定,經營商業,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之必要甚明。
(三)至於其他答辯事項,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無從據以免責,其違法事證明確。
六、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應受懲戒。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七、被付懲戒人聲請訊問證人孫家彬,以證明中山大學與穎崴公司產學合作計畫及中山大學校友在穎崴公司任職員工名冊之真實。
因本件事證已經明瞭,自無贅為訊問之必要,併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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