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5,鑑,13892,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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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9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號
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靖雅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靖雅降壹級改敘。

事 實甲、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一)本案被付懲戒人為曾靖雅(下稱曾員,現任本府環境保護局技士),曾員係本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及101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下稱臺中土水計畫)承辦人,曾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有利於廠商準備101年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備標,係屬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料陳俊哲(下稱陳員,前任職本府環境保護局技士,已辭職)竟於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公開招標前某日,向曾員借取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曾員亦明知陳員欲將該計畫期中報告書交付廠商參考,竟將之借予陳員,陳員旋交付予澳新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員工轉交予澳新公司之專案部經理夏安宙,以利澳新公司備標,而洩漏該等國防以外之秘密。

(二)曾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2月25日以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曾靖雅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該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判決尚未確定。

另陳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102年12月2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緩起訴處分書諭知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2年。

二、經核曾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

三、同案另有本府前參事蔣萬福及本府環境保護局約用人員王春鎮等2人,其中蔣萬福為簡任官等人員,另案移請監察院審查;

王春鎮因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不予移送。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8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起訴書。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0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緩起訴處分書。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2月25日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000000000號函。

乙之一、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第一次答辯意旨略以: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移送貴會懲戒1案,謹答辯如下:(一)期中報告是否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1)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3月25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30898號函:「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係於期末報告完成審查通過後上網公告,另期中報告因計畫執行過程中不需上網公告,惟期中及期末報告均屬可供人閱覽查詢之內容,民眾可至本局申請閱覽,該等報告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或消息。」

,該說明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應予公開。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被付懲戒人曾靖雅擔任公職期間,奉公守法,案發時與夏安宙互不認識。

且夏安宙沒有親自向被付懲戒人曾靖雅要求閱覽期中報告,被付懲戒人曾靖雅實無理由也無動機將期中報告借給夏安宙;

被付懲戒人曾靖雅係在不知情情況下將期中報告借給同機關具公務員身分之同事陳俊哲,而陳俊哲擅自將期中報告交付給夏安宙,未經被付懲戒人曾靖雅同意,此為陳俊哲個人行為,核與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無關。

(三)被付懲戒人曾靖雅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如證2),本案尚未判決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三審判決確定之前,均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目前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無罪,敬請貴會明察,不應予以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3月25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30898號函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0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000000000號函。

乙之二、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第二次答辯意旨略以: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1案,謹答辯內容如下:(一)依據貴會105年5月27日臺會紀忠105清12739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本函於105年5月31日收訖)。

(二)被付懲戒人目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如證1),本案尚未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三審判決確定之前,均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另,被付懲戒人已於105年5月25日將刑事辯護意旨狀(如證2)提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04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係於期末報告完成審查通過後上網公告,另期中報告屬計畫執行過程中不需上網公告,惟期中及期末報告均屬可供人閱覽查詢之內容,民眾可至本局申請閱覽,該等報告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或消息。」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高等臺中分院略以:「…二、(二)…查本局歷年執行臺中市土水計畫均未將期中及期末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且查無相關將該等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之規定。

…」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3月29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高等臺中分院略以:「…二、(一)…期中報告可供民眾閱覽查詢之依據一節,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及第6條等相關規定,前述計畫執行報告為本局施政成果,依規定應適時公開,惟期中報告屬階段性成果,本局尚無主動公開,於標案完成驗收後即適時將期末報告上網公告供民眾查詢。

…」云云。

由環保局上開各函說明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應予公開,臺中市土水計畫期中報告非屬應秘密文件。

〔如證2,三(四)〕(四)另,依行政院104年4月2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頒「文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第四十九點「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

、第五十一點「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

、第五十二點「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第49點第2項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

〔如證2,三(五)〕(五)綜上(二)及(三)所述,由環保局上開各函說明臺中市土水計畫期中報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應予公開,且查無相關將該等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之規定,並依文書處理手冊之文書保密規定,足證臺中市土水計畫期中報告非屬應秘密文件,即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核與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之保護客體不符。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秉持奉公守法。

被付懲戒人於案發時與夏安宙互不認識係屬實,且夏安宙未曾向被付懲戒人要求閱覽期中報告,被付懲戒人無理由也無動機將期中報告借給夏安宙;

被付懲戒人係在不知情情況下將期中報告借給同機關具公務員身分之同事陳俊哲,而陳俊哲私自擅將期中報告交付給夏安宙,未經被付懲戒人同意,此為陳俊哲個人行為,核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被付懲戒人主觀並無洩漏秘密之認識與故意,被付懲戒人應不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被付懲戒人105年5月2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

3.被付懲戒人104年5月5日答辯書。

理 由

一、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分述如下:(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之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即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

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要件。

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修正施行後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即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

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

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適用。

二、曾靖雅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下稱水保科)技士,負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100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下稱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及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其明知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係不會公開或借閱採購案之期中報告,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一年度(即100年度)之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期中報告,有利於欲投標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廠商備標,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且其亦明知陳俊哲(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會於104年5月15日議決降壹級改敘)欲將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期中報告書交予廠商參考,竟基於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100年12月27日公開招標前即約於100年9、10月間某日,在其水保科辦公室內,將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期中報告書借予陳俊哲,再由陳俊哲交由澳新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員工轉交予澳新公司之專案部經理夏安宙觀覽,以利澳新公司為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備標資料,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應秘密文書予夏安宙。

三、以上事實,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訴駁回,並於105年9月30日確定在案,有前述判決及本會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伊無洩密之動機,亦無洩密之故意,所交付者亦非應秘密事件,而否認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云云,惟均為刑事判決所不採。

被付懲戒人抗辯意旨,不足採信。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

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

另查本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定事證明確,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靖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劉令祺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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