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5,鑑,13898,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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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9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政府 設新竹市○○路000號
代 表 人 林智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甲○○ 新竹市○○局科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竹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甲、新竹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稱甲男)係本市○○局科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甲男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甲男與乙女曾為上司及下屬關係,於104年2月10日晚上至新竹市某餐廳餐敘,乙女於席間飲用高酒精濃度威士忌酒約半瓶,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乙女與甲男受邀約至友人家中續攤,復於友人住處飲用紅酒及威士忌酒,因而陷入酒醉酩酊之狀態。

甲男見乙女頗有醉意,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表示欲與乙女一同搭計程車,護送乙女返回居住地,途中乙女陷入昏睡狀態,指示計程車司機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甲男於計程車抵達後將乙女從後座抱出,復扶著酒醉而意識模糊之乙女走入汽車旅館,乙女在甲男的扶著下行至汽車旅館2樓後,因不勝酒力而坐臥在201號房間門外走廊地板,甲男將乙女扶進201號房間內後,見乙女仍酒醉而意識模糊,遂將自己之外褲及內褲褪下,復將乙女之外褲及內褲褪下,將乙女之上衣及內衣往上拉起,甲男即親吻及撫摸乙女之嘴部、胸部、腿部及外陰部,復欲以生殖器插入乙女之陰道,然而因酒醉而意識模糊之乙女突然前往上廁所而未得逞,乙女於上廁所結束後即在201號房間內昏睡,甲男獨自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離開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嗣城市花園汽車旅館服務人員於同年月11日凌晨2時撥打電話至201號房間,向房客通知休息時間將屆至,乙女始被驚醒,發現自己未穿著外褲及內褲且不知身在何處,因酒醉身體不適而商請服務生幫忙尋找掉落房間內之行動電話後,撥打電話予友人尋求協助,並與友人確認地點後開車前往將乙女載離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其後乙女於同年月11日下午2時許,由友人陪同前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驗傷採證,警員接獲醫院通報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甲男前揭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16日判決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本案判刑確定後4年內向指定機構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1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證1)。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依規定,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甲男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及機關形象,前經本府104年第3次考績委員會決議予以記一大過處分(證2),復查甲男坦承本案過錯,事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向受害者道歉,考量其工作上亦表現稱職、努力認真,兼衡其育有2名幼子,且已受法院判決相當之懲處,建請貴會核處減俸或降級之處分。

三、證據:證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影本。

證2:獎懲令影本。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被付懲戒人坦承移送之事實,懇請鈞會酌情依移送機關之建議及下述之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核處減俸或降級之處分:

一、被付懲戒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深感後悔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坦承一切犯行,並向告訴人道歉,且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態度良好,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定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蒙法院審酌全案情節及犯後態度,諭知緩刑以期向善(詳證1判決書第6頁第20行至第23行及同頁第36行至39行),此應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無論於懲戒原因事實發生前或發生後,對於工作均不曾懈怠,冀鈞會給予自新之機會,令被付懲戒人持續貢獻所學,服務社會,並彌補己身所造成之過錯;

第查:㈠被付懲戒人自87年7月投入公職迄105年9月30日止,計約18年3月,其歷年之考績(含考成)除104年度因被付懲戒之原因事實受記大過遭考列丙等外,餘年度均考列甲等,其中6個年度考列達85分以上,獎懲部分除104年2月17日因被付懲戒之原因事實受記大過1次,未曾受過申誡以上處分,功獎部分合計嘉獎1次229次、嘉獎2次49次、記功1次21次、記功2次5次,足證被付懲戒人在工作上均兢兢業業,戮力為之(詳證2被付懲戒人履歷表、證3被付懲戒人獎懲資料)。

㈡被付懲戒人於案發(104年2月10日)後迄今,雖於104年2月16日因被付懲戒之原因事實被降調科員職務,惟在工作上仍不敢稍有懈怠,把握分分秒秒,計獲嘉獎1次15次、嘉獎2次7次、記功1次3次、記功2次1次(同證3黑色網底標示部分),更時時刻刻惕勵自己,深深珍惜這份能發揮本職學能以服務民眾之工作機會,略舉被付懲戒人較重要之工作表現如后:1.承辦105年度「○○○○數位學習」計畫,榮獲全國唯5績優單位之一,促成服務單位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簽約共同合作推動公務人員與民眾數位學習(如證4獎勵令,證5簽案影本,證6新聞報導資料)。

2.承辦105年度○○微電影徵選計畫,激勵○○同仁及替代役男發揮創意,記錄○○人員平日工作成果,經媒體報導,引起廣大民眾迴響,成果作品更累積11.5萬的瀏覽次數,成功行銷新竹市○○人員工作成效,宣導民眾善用○○資源(如證7獎勵令,證8105年度○○微電影徵選計畫影本,證9新聞報導資料)。

3.承辦教育訓練業務,成績優異,獲得內政部○○署104年度○○工作評鑑教育訓練類優等及總成績丙組特優成績 (如證10獎勵令,證11內政部○○署網站公告資料)。

4.承辦105年下半年度救災組合訓練,針對新竹市兼具傳統巷弄地區及科技高樓林立的特性,戳力規劃採用不同以往訓練方式,派至員新竹市狹小巷弄地區及超高層大樓實施災害搶救訓練,確保新竹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創新訓練成效優異深獲市民讚賞,獲媒體報導及廣大迴響 (如證12獎懲令,證13組合訓練計畫,證14新聞報導資料)。

㈢迄於103年年底,被付懲戒人參與分離術捐血已達150次(詳證15即血液基金會104年4月19日(104)基關字第121號績優狀);

另屆至105年10月15日,被付懲戒人累計捐血次數計達270次(詳證16即捐血中心被付懲戒人105年10月15日捐血檢驗報告),足證被付懲戒人平日即投入捐血之公益行列,於案發後亦不曾間斷。

㈣被付懲戒人與配偶育有2名幼子 (如證17戶口名簿資料)須嗷嗷待哺外,另有需照護之失智父親 (如證18失蹤人口案件報案單)及罹患糖尿病之母親(詳證19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被付懲戒人家庭生活之重要支柱,懇請鈞會審酌給予被付懲戒人自新之機會,俾能繼續照顧父母、子女,略盡為人子、為人父之責。

三、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關於被害人之姓名僅記載為乙女,而乙女之前上司即被付懲戒人、乙女之親友即卷內相關證人,為保護被害人不因被告、親友即卷內證人之個人身分資料公開而致足資識別被害人之身分,均分別以代號表示,故是否如同刑事判決書而不揭露其身分資訊,敬請鈞會審酌。

證據:證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書。

證2: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

證3:被付懲戒人獎懲紀錄。

證4:被付懲戒人承辦○○○○成效績優嘉獎2次獎勵令。

證5:被付懲戒人承辦○○○○簽案影本。

證6:被付懲戒人承辦○○○○成效績優新聞媒體報導資料。

證7:被付懲戒人承辦○○微電影徵選活動成效績優嘉獎2次獎勵 令。

證8:被付懲戒人承辦○○微電影徵選活動計畫。

證9:被付懲戒人承辦○○微電影徵選活動成效績優新聞媒體報 導資料。

證10:被付懲戒人承辦104年度教育訓練業務成效績優記功1次獎勵令。

證11:被付懲戒人承辦104年度教育訓練業務成效績優○○署網站公告資料。

證12:被付懲戒人承辦105年下半年度救災組合訓練成效績優嘉獎2次獎勵令。

證13:被付懲戒人承辦105年下半年度救災組合訓練計畫。

證14:被付懲戒人承辦105年下半年度救災組合訓練成效績優新聞媒體報導資料。

證15:被付懲戒人獲台灣血液基金會104年4月19日績優狀。

證16:被付懲戒人105年10月15日捐血檢驗報告。

證17:被付懲戒人戶口名簿。

證18:被付懲戒人父親失蹤報案資料。

證19:被付懲戒人母親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

理 由

一、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新竹市○○局科員,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代號3347-10411號女子(下稱乙女)曾為上司及下屬關係,於104年2月10日晚上至新竹市某餐廳餐敘,乙女於席間飲用高酒精濃度威士忌酒約半瓶,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乙女與被付懲戒人受邀約至友人家中續攤,復於友人住處飲用紅酒及威士忌酒,因而陷入酒醉酩酊之狀態。

被付懲戒人見乙女頗有醉意,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表示欲與乙女一同搭計程車,護送乙女返回居住地,途中乙女陷入昏睡狀態,指示計程車司機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被付懲戒人於計程車抵達後將乙女從後座抱出,復扶著酒醉而意識模糊之乙女走入汽車旅館,乙女在被付懲戒人的扶著下行至汽車旅館2樓後,因不勝酒力而坐臥在201號房間門外走廊地板,被付懲戒人將乙女扶進201號房間內後,見乙女仍酒醉而意識模糊,遂將自己之外褲及內褲褪下,復將乙女之外褲及內褲褪下,將乙女之上衣及內衣往上拉起,被付懲戒人即親吻及撫摸乙女之嘴部、胸部、腿部及外陰部,復欲以生殖器插入乙女之陰道,然而因酒醉而意識模糊之乙女突然前往上廁所而未得逞,乙女於上廁所結束後即在201號房間內昏睡,被付懲戒人獨自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離開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嗣城市花園汽車旅館服務人員於同年月11日凌晨2時撥打電話至201號房間,向房客通知休息時間將屆至,乙女始被驚醒,發現自己未穿著外褲及內褲且不知身在何處,因酒醉身體不適而商請服務生幫忙尋找掉落房間內之行動電話後,撥打電話予友人尋求協助,並與友人確認地點後開車前往將乙女載離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其後乙女於同年月11日下午2時許,由友人陪同前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驗傷採證,警員接獲醫院通報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16日以其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刑確定後4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於判刑確定後1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

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書影本可資佐證,並為被付懲戒人所坦承,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已堪認定。

被付懲戒人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意旨。

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劉令祺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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