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5,鑑,13911,2016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9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賴介洪 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柯麗美 新北市三峽國民中學前營養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麗美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賴介洪降貳級改敘。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介洪係本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下稱思賢國小)校長,其於擔任思賢國小校長期間之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時,均係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招標、開標、訂約等事項,須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所定,由校長依法勾選校內人士內聘委員及校外人士外聘委員共9人組成評選委員會,依法評選中央餐廚採購案之供餐廠商;

校長並負責中央餐廚採購案之簽約、工程督導與驗收業務處理事項之核定。

其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係公務上知悉之秘密,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不得洩漏,但仍基於圖利正午味公司之犯意,洩漏前開資料予正午味公司知悉,正午味公司終因被付懲戒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訊息,得以事先知會、疏通、行賄外聘評選委員,並在賴員操縱評選結果下,得以標得思賢國小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賴員即以此方式圖利正午味公司新臺帶(下同)117萬7,597元之不法利益。

賴員於100年10月29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交保候傳,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將其調離現職,惟考量其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本府以101年3月12日北府教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先行停止其職務。

二、被付懲戒人柯麗美係新北市立三峽國民中學(下稱三峽國中)營養師,亦為工程會網站提供得為中央餐廚採購招標之評選委員。

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與歐克、正午味、津津公司期約,如渠等因柯員之評選而得標營養午餐案,即送交賄款予柯員,柯員並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1.歐克公司李慕柔為求順利標得新北市國中、小學營養午餐採購案,遂藉由行賄評選委員方式,來確保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因而約定由歐克公司於得標後即送交裝有賄款之現金袋予柯員,而柯員則於歐克公司參與之學校營養午餐評選中,將歐克公司評選為優勝,使歐克公司得以標得該學校之營養午餐標案。

李慕柔遂於100學年度依每個學校之營養午餐標案支付1萬元之賄款方式交付予柯員,柯員則於100學年度歐克公司參與之後埔國小、中和國小、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等,均因收受歐克公司賄款而予歐克公司高分,使歐克公司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而得以順利標得上開學校之營養午餐標案,柯員共計收受歐克公司3萬元之賄款。

2.正午味公司連國佑、沈宗毅為求順利標得新北市國中、小學之營養午餐採購案,遂藉由行賄評選委員方式,確保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

因而與柯員期約,於確實得標後,交付裝有賄款之現金袋予柯員,柯員基於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柯員於100年度榮富國小、武林國小、碧華國小、中原國小、頭前國小等採購案均擔任評選委員,亦均使正午味公司被評選為優勝廠商,沈宗毅遂於正午味公司得標後,隨即將裝有賄款之現金袋寄予柯員,柯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正午味公司共計3萬元之賄款。

3.津津公司柯智寶為求順利標得新北市國中、小學營養午餐採購案,遂藉由行賄評選委員方式,確保得以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

因而與柯員期約,於確實得標後,交付裝有賄款之現金袋予柯員。

柯員於100學年度中和國小、泰山國小、重慶國中、蘆洲國中、泰山高中、新店國小、東門國小等採購案,均擔任評選委員,亦均使津津公司被評選為優勝廠商,柯智寶遂於津津公司得標後,依前開約定方式交付賄款或手機予柯員,柯員則基於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津津公司共計1萬5,000元之賄款與價值9,000元之手機1支。

考量柯員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本府以101年3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先行停止其職務。

三、綜上,前列各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與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規定洵堪認定,本府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8條及第19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一併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2月22日101年度偵字第3393號追加起訴書1份。

2.本府101年3月12日北府教人字第0000000000號停職令。

3.本府101年3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停職令。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介洪部分:有關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將申辯人交付懲戒其有關違失情事及申辯說明如后:(一)違失情事:申辯人自100年8月1日起任思賢國小校長期間,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係公務上知悉之秘密,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不得洩漏,但仍基於圖利正午味公司之犯意,洩漏前開資料與正午味知悉,正午味公司終因被付懲戒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訊息,得以事先知會、疏通、行賄外聘評選委員,並在被付懲戒人操縱評選結果下,得以標得思賢國小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即以此方式圖利正午味公司新台幣117萬7,597元之不法利益。

申辯如下:申辯人自100年8月1日接任思賢國小校長乙職時,因從未在新莊地區服務過,故對學校教師及地方人士皆從未有所接觸過,對於整個學校生態及地方生態完全陌生。

申辯人到任後絕無收受正午味公司之任何賄款或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動機與方式,以圖正午味公司標得本校100學年度營養午餐標案,並且對於本案採購過程絕無洩漏任何業務上應保密事項。

渠參與投標並非因申辯人收受渠賄絡或操縱評選方式而順利得標,且就申辯人職掌營養午餐招標之業務事項,申辯人除無與校內外之評審委員聯絡作一定廠商評選之指示,也未影響其他委員獨立評選之情事,且申辯人於參觀工廠當日,並臨時更改預定前往參觀之時程,以突擊檢查的方式提前一天前往正午味工廠參觀,該廠商之所以得標,係因自身工廠設備及餐點品質,獲得專業評選委員之認同而得標,與申辯人完全無涉,申辯人絕對未曾有任何干涉而促使該廠商得標之行為。

至於渠供餐違失之處罰,係於每月底召開之「午餐督導會議」由出席之教師、家長代表共同議決,並做成相關紀錄,亦未由申辯人決定,實無所謂圖利廠商之情事。

(二)違失情事:正午味公司總經理沈宗毅先生,係於97學年度擔任新莊國小家長會長。

申辯人於100年8月1日至思賢國小就職時,因人地及地方生態全然不熟,在新莊國小歷任會長及地方仕紳安排下,於該年8月中旬介紹申辯人與地方人士認識。

因飯局中除介紹彼此認識,並討論社區及學校目前生態及相關事務,申辯人於席間因疏於防備,在沈宗毅的詢問下,不慎透露思賢國小本次午餐採購可能之評選委員參考名單數十人,而該名單尚交由總務主任徵詢中,並未正式核定確認並聘兼之,然檢方即因此認為申辯人基於圖利之意圖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申辯說明:1、按政府採購法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5項:「第3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與保密。」

亦即所謂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聯繫同意後,並由機關首長正式函文聘兼後,始成為評選委員會委員,故應保密之事項,應為已聯繫並以正式函文通知後,始成為正式評選委員會委員,在未確認正式聘兼前,為資訊網路公開之資訊,尚未構成應保密之事項。

此為採購法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2、本次思賢國小之外聘專家學者名單,係由申辯人於100年8月20日左右圈選10位參考人選,將該參考名單交由總務主任逐一打電話徵詢其意願,暫訂3名人選為外聘專家學者,在此期間申辯人並未詢問聯絡狀況,僅於9月初有一委員陳惠玲主動打電話告知當日另有要事不能前來,申辯人於名單核定前並未知悉經徵詢後能來的專家學者究竟為誰,待於100年9月14日由承辦人員簽請核定時,始得知經徵詢後能前來之委員有楊煙釬、葉香蘭及陳惠玲三位委員,但因日前陳惠玲委員已先行告知無法前來,故始於9月14日正式行文通知聘請楊煙釬及葉香蘭為評選委員會委員;

並為補外聘委員遺缺,始另行於9月15日傍晚向訴外人黃旭輝(新北市教育局新莊區採購諮詢委員)徵詢意願,得黃旭輝首肯後,復於9月16日行文聘請黃旭輝及吳智萍(思賢國小家長會會長)為評審委員。

是故,外聘委員之名單確定時點,至少應係100年9月14日至9月16日,亦係於同時,該外聘委員名單始成為「應秘密之事項」。

綜上,申辯人於8月餐會席間提供予沈宗毅之評審委員人選,應僅係參考名單,外聘委員人選既尚未確認,自非屬「應秘密之事項」。

3、而內聘委員名單,亦係於100年9月16日確認學校老師課表後,原欲聘請該校教務主任陳麗品擔任,因該主任評選當日必須帶隊前往他校參加比賽,才臨時委請丁孟賢組長調整課務擔任評審委員;

而唐侑寧則是因為該處室當日所有人員均有課務,故才聘請其擔任評選委員,至此,始於當日確定由申辯人、丁孟賢、唐侑寧三人擔任內聘評審委員;

另由證人丁孟賢、唐侑寧及吳智萍在地檢署之證述,三人確係均在100年9月16日後始被通知成為營養午餐評審委員會委員,亦可佐證內聘委員之名單,的確係在100年9月16日後始告確定,亦係在同時,該內聘委員名單始成為「應秘密之事項」。

綜上,被告於8月餐會席間提供予沈宗毅之內聘委員人選,僅係供參考用之人選,內聘委員名單既尚未確定,亦非屬「應秘密之事項」。

4、另外沈宗毅先生於101年2月3日於偵查庭之證述:「沒有校長會刻意洩漏精準的名單,一般像曾雪嬌校長、賴介洪校長,他們會說這次的名單有哪些人,會從這些名單去勾選,如果他們願意來的話。」

此即證明當初被告不慎洩漏之名單,實為尚未經徵詢並函文聘兼之參考名單。

既然僅為參考名單,即不能遽論申辯人有洩密、圖利等違法失職之情事。

起訴書將此不慎透露尚未經過核定聘請,且能公告於網路之參考名單予以起訴,實有故意將申辯人汙陷有圖利、洩密之情事,不符社會公義。

(三)本案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其內容均係申辯人在調查局調查員及檢察官之脅迫、利誘、申辯人害怕遭受羈押及調查員使用不正之方法下所作的自白,然該自白不但破綻百出,且沒有任何事實的物證加以佐證,其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能力,已有可議之處。

(四)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申辯人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認定申辯人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法院亦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且該案件尚在審理中,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同一行為已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得開始懲戒程序。

如此才足以保護申辯人的權益,以免將來申辯人判決無罪時,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易言之,申辯人在不久的將來定能洗涮冤屈,獲得無罪的判決,在判決未確定前,請求不受懲戒,以免二度傷害。

新北市政府以申辯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之「違法」情事,移送鈞委員會懲戒,然到底申辯人有否洩密及圖利之事實,迄今尚未經法院以終局判決確定在案前,而新北市政府又未踐行調查事實之程序,焉能遽以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作為移送事實,而認申辯人有違法之情事。

因此該條款在無確定事實足以作為違法之認定前,應無適用之餘地,為此,懇請鈞委員會鑒核,祈能不受懲戒,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二、被付懲戒人柯麗美答辯意旨:答辯人以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的身分擔任新北市學童營養午餐招標評審委員,因涉及接受廠商餽贈新台幣參萬元和價值玖仟元的手機一支,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新北市政府據此將本人移付貴會懲戒。

本人申辯如下:(一)接受廠商餽贈純屬無心之過,其中並無任何期約關係。

檢調單位約談後,對於自己的無知感到非常懊悔,除向檢察官表達後悔外並已依檢察官指示將廠商餽贈的新台幣參萬元悉數繳交,以及將津津盒餐股份有限公司致贈之手機交還。

與此相關之廠商餽贈情形如下:1.正午味盒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午味公司)100年度投標學校午餐有58件,我參與其投標的標案評審計有7件。

第一次標案評審結束後,正午味公司以現金袋裝新台幣伍仟元郵寄給我,本人收到後打電話詢問,該公司表示說「為表達謝意」。

本人予以婉拒並寄還該公司。

事後詢問其他參與評審人員亦表示該公司有此餽贈以表達謝意情形。

因此,本人第二次收到後也就不以為意。

現在想來應怪本身欠缺法律知識,否則當不至於誤觸法網。

2.津津盒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津公司)100年度投標學校午餐共計62件,我參與其投標的標案評審10件。

本人在欠缺法律知識下,共接受津津公司餽贈水果禮盒一盒、現金伍仟元和價值玖仟元手機一支。

3.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克公司)100年度投標學校午餐共計109件,我參與其投標的標案審查17件。

由於我和歐克公司李慕柔女士是多年的好友(民國92年左右即熟識並經常在一起),在她因家庭因素患憂鬱症,情緒不穩,鬧自殺時,總是由我陪她度過,且經常到凌晨三、四點都陪她,傾聽她的訴說。

當她公司營運周轉有困難時,總是找我給她大筆金錢支助以度過難關。

當她的公司接受環境衛生檢查有缺點時,也是找我前去幫忙針對問題逐一改善,使其能正常化經營。

其他諸如幫忙申購學糧米的資料統計、文書資料整理、菜單設計…等等事項,亦是經常之事。

我和歐克公司李慕柔女士這些年來經常在一起吃飯、逛街、泡湯,她對我家庭成員也經常互動,比如帶我小孩一起上街吃飯,給小孩「生日紅包」以及以晚輩身分祭拜先父等等。

近日,她的前夫(兼公司工作伙伴)不幸去世,我也陪她一起去祭拜處理。

這次午餐弊案發生,我擔心她公司倒閉,影響償還我支助她的大筆金錢問題,在檢調約談李慕柔女士期間,數度打電話找她「要求更換新的本票」(原來開立的本票已經超過一年,背書已經無效);

近日,她找我陪她一起去祭拜她的前夫時,數度對我表示歉意,因為她氣我在檢調處接受偵訊時,她已身心俱疲、瀕臨崩潰之際,而我沒能陪著她、關心她,反而只是一再的向她追討債務。

所以她說:在檢調處曾經對我做不實之指控敘述。

在本人接受調查員偵訊時,調查員說:依據監聽的通聯記錄,相當清楚妳和歐克公司李慕柔女士的友誼。

所以調查員當時對我說「妳和歐克公司之間的金錢往來,無法認定有賄賂關係存在」。

(二)基於本身屬醫事專業人員對法律知識較為缺乏,接受廠商餽贈純屬無心之過,事發後已依檢察官指示將廠商之餽贈悉數繳交,祈盼貴會給予自新機會。

(三)結語:我因為涉及這起「新北市學童營養午餐招標弊案」,目前已經被學校記二個小過、100年年度考績列丙等、並予停職處分,現在新北巿政府又將本人移付貴會研議懲戒!由於我個人未曾接受過「擔任公務員應受之訓練」,法律素養又不足,以致造成今日之過錯,我非常的懊惱與後悔。

希望委員們能體恤我的無心之過,姑念我非為貪瀆之人,並無利用職務暗示或強行索賄。

懇請委員們給我一個重新出發的機會。

本案平息後,自當以此為殷鑑,戮力從公。

理 由被付懲戒人賴介洪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賴介洪於民國100年8月1日起擔任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下稱思賢國小)校長。

該校於100年8月間辦理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時,係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招標、開標、訂約等事項,並由訓導處提出採購需求後,由總務處相關人員負責擬辦、總務處主任審核,再經校長即被付懲戒人核定後執行。

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所定,該校於辦理上開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時,由被付懲戒人核定組成內聘委員、外聘委員共7人之評選委員會,依法評選中央餐廚採購案之供餐廠商。

其明知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之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因思賢國小總務處主任蔡再祥於100年8月5日提出辦理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相關事宜之簽呈,被付懲戒人於8月間某日圈選核定名單,將該名單簽文送返承辦人蔡再祥進行後續作業流程確認得以出席之評選委員,被付懲戒人竟違反應保密之義務,於100年8月中旬某日,在新莊區某處餐廳餐敘時,向正午味盒餐有限公司(下稱正午味公司)總經理沈宗毅洩漏其已核定外聘評選委員為葉香蘭、楊堙釬之應秘密事項,嗣後又接續於8月間至9月開標前某日,向沈宗毅洩漏其另核定唐侑寧(唐玉真之妹)、丁孟賢、黃旭輝及其本人為評選委員之應秘密事項。

沈宗毅知悉後,即於開標前知會、疏通外聘評選委員,並行賄楊堙釬。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賴介洪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20)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上開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5年10月31日院欽刑孝103矚上訴3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如事實欄答辯意旨雖否認犯罪,然已為上開確定判決所不採,是其否認有違失情事,自難採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又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法院之判決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

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影響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賴介洪以上開方法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訊息,而使正午味公司沈宗毅得以事先知會、疏通、行賄外聘評選委員,因而得以標得思賢國小辦理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即以此方式圖利正午味公司117萬7,597元之不法利益,因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而有違失情事云云。

惟查本件採購案,經上開第一、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正午味公司沈宗毅雖有向唐玉真請託,然並無證據證明唐玉真有將此事轉知評選委員唐侑寧,並進而影響唐侑寧之評選給分。

又上開採購案之評選結果,7名評選委員中6名評選委員均評選正午味公司為第1名,因此縱使將評選委員楊堙釬及被付懲戒人本人之評分結果排除在外,正午味公司仍會是第一名獲勝廠商。

又查無沈宗毅有對其他評選委員請託關說之情形,因此尚難認為正午味公司得標思賢國小100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與被付懲戒人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一事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令被付懲戒人負圖利罪責。

是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法行為既經判決不成立犯罪確定,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此部分違失行為,此部分自不併受懲戒,附此敘明。

被付懲戒人柯麗美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柯麗美係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國民中學(下稱三峽國中)營養師,亦為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提供之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94條第2項之規定,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相關規定,在各校中央餐廚採購案之採購程序擔任外聘評選委員時,負責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具有決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為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二、被付懲戒人柯麗美明知其為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提供之評選委員,亦長期擔任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其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亦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行為,而歐克公司、正午味公司及津津盒餐有限公司(下稱津津公司)為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之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是其於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擔任評選委員時,具有評定歐克公司、正午味公司及津津公司優劣之權力,為其職務上之行為,竟仍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收受如下所示之賄款:(一)歐克公司部分: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順利得標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除透過行賄各該校長之方式為之,亦思以行賄評選委員之方式,使評選委員能評選歐克公司為優勝廠商,使歐克公司得以得標,遂於被付懲戒人參與評選之100學年度後埔國小中央餐廚服務採購案順利得標後某日(該標案決標日期為100年6月20日),在與被付懲戒人餐敘之新北市土城區「我最青」餐廳餐敘時,交付現金1萬元予被付懲戒人;

嗣接續於100年8月15日後某日,於被付懲戒人所參與評選之100學年度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服務採購案順利得標後(該標案決標日期為100年8月15日),同樣在「我最青」餐廳餐敘時,交付現金1萬元予被付懲戒人;

又於被付懲戒人參與評選之100學年度中和國小中央餐廚服務採購案得標後(該標案決標日期為100年10月24日),於100年10月間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以信封袋包裝1萬元現金後,送往被付懲戒人位於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住處由其收受。

(二)正午味公司部分:連國佑、沈宗毅為求正午味公司能順利得標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連國佑遂指示沈宗毅應於得標後給付賄款予評審委員。

被付懲戒人明知其具有擔任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評選委員之資格,亦明知正午味公司為供餐廠商,連國佑、沈宗毅所給付之款項,係欲藉此拉攏關係以冀求於評選時能支持正午味公司,猶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學校標案評選正午味公司為優勝廠商、使正午味公司順利得標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接續收受由連國佑、沈宗毅指示正午味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寄送內含5仟元、1萬5仟元、5仟元、5仟元之現金袋共計3萬元。

(三)津津公司部分:柯智寶為求津津公司能順利得標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於100年年初某日,利用欲向被付懲戒人請益投標應注意事項及津津公司待改進事項之機會,親至被付懲戒人所任職之三峽國中廚房營養師室拜訪被付懲戒人,並於談話中向其表示若其受邀擔任中央餐廚服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時,希望能給予津津公司高分等語,被付懲戒人予以應允,嗣並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學校標案評選津津公司為優勝廠商。

柯智寶遂於前開標案順利得標後,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接續於每2至3所學校中央餐廚採購案得標後,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以櫻桃禮盒或信封袋包裝之款項及摩托羅拉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9仟元),而被付懲戒人明知其具有擔任新北市各國民、中小學中央餐廚採購案評選委員之資格,亦明知柯智寶所給付之款項或財物,係欲藉此拉攏關係以冀求於評選時能支持津津公司並作為得標後之感謝,猶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收受之。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繳回犯罪所得沒收及另應追繳部分從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繳回犯罪所得沒收及另應追繳部分從略)。

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8)以被付懲戒人於審理中坦承犯情不諱,並將於原審未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全數繳回,認其犯後態度核與原審量酌其刑時情狀不同,而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被付懲戒人所犯前開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褫奪公權貳年(繳回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貳年,已確定在案。

四、以上事實,有上開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5年10月31日院欽刑孝103矚上訴3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復不否認上情,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五、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又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法院之判決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且情節非輕,雖其經刑事判決褫奪公權2年確定,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附表(柯麗美受賄明細表):
┌──┬────┬─────┬───────┬────┬─────────┬───────┐
│編號│行賄廠商│收賄地點  │     日期     │  金額  │     學校標案     │    決標日期  │
│    │        │或方式    │              │        │                  │              │
├──┼────┼─────┼───────┼────┼─────────┼───────┤
│ 1  │正午味公│「連國佑、│100 年6 月9 日│5,000 元│100學年度麗園國小 │100年6月15日  │
│    │司      │沈宗毅、不├───────┼────┼─────────┼───────┤
│    │        │知情之正午│100 年7 月4 日│1 萬    │100學年度榮富國小 │100年6月29日  │
│    │        │味員工」郵│              │5,000 元├─────────┼───────┤
│    │        │寄現金袋  │              │        │100學年度武林國小 │100年7月1日   │
│    │        │          │              │        ├─────────┼───────┤
│    │        │          │              │        │100學年度碧華國小 │100年7月4日   │
│    │        │          ├───────┼────┼─────────┼───────┤
│    │        │          │100 年8 月9 日│5,000 元│100學年度中園國小 │100年8月8日   │
│    │        │          ├───────┼────┼─────────┼───────┤
│    │        │          │100 年10月14日│5,000 元│100學年度頭前國小 │100年10月14日 │
├──┼────┼─────┼───────┼────┼─────────┼───────┤
│ 2  │津津公司│1.柯智寶至│100 學年度得標│1萬元   │100 學年度新店國小│100年5月24日  │
│    │        │三峽國中營│後,分3 次交付│        ├─────────┼───────┤
│    │        │養師室交付│              │‥‥‥‥│100 學年度泰山國中│100年6月15日  │
│    │        │。        │              │5,000 元├─────────┼───────┤
│    │        │2.柯智寶在│              │        │100 學年度新和國小│100年6月20日  │
│    │        │廣福國小旁│              │‥‥‥‥├─────────┼───────┤
│    │        │麥當勞內交│              │價值9,00│100 學年度東門國小│100年6月28日  │
│    │        │付。      │              │0元之摩 ├─────────┼───────┤
│    │        │3.柯智寶在│              │托羅拉智│100 學年度蘆洲國中│100年7月27日  │
│    │        │三峽國中營│              │慧型手機├─────────┼───────┤
│    │        │養師室交付│              │1 支    │100 學年度重慶國中│100年8月9日   │
│    │        │。        │              │        ├─────────┼───────┤
│    │        │          │              │        │100 學年度泰山國小│100年9月8日   │
│    │        │          │              │        ├─────────┼───────┤
│    │        │          │              │        │100 學年度中和國小│100年10月24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