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6,清,1286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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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86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政府 設彰化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魏明谷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建東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前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依據本縣第12屆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案件表(證1)所示,本府於102年間委託南郭國小(陳員時任該校校長)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102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該採購案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萬元、預計金額為1,977萬3,138元,陳員利用職權使特定廠商得標後,陸續共計收受293萬元之回扣款,作為對價。

陳員前揭貪瀆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起訴,詳見104年度偵字第5379號、第10521號起訴書(證2)。

查陳員之行為,顯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本縣第12屆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案件表。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5379號、第10521號。

三、查上開彰化縣政府移送被付懲戒人違法之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罪嫌,提起公訴,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5379號、第10521號犯罪事實一南郭國小辦理「102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案在卷可稽。

是本件懲戒處分,牽涉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是否成立。

該案現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105年度訴字第253號),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院勝刑梅105訴253字第1060012245號函在卷可稽,是應認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有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據上論結,本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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