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6,清,12949,2018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949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吳茂昆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許清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許清龍涉嫌違法失職應否受懲戒,牽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6年9月20日裁定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

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