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 (一)被彈劾人朱唯勤為國立陽明大學(下稱陽明大學)教授,於
- (二)查醫揚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其他電腦軟體設計、醫療耗材
- (三)另查,被彈劾人朱唯勤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 (四)朱唯勤於本院105年11月11日詢問時,對其擔任系主任期間
- (五)綜上,被彈劾人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
-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
- (二)被彈劾人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
- (三)公務員懲戒法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5月
-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
- (五)綜上,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於
- 三、附件(均影本在卷):
- (一)教育部檢附懲戒案件移送書(內載朱唯勤教授兼任陽明大學
- (二)醫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三)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
-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復函及附件-醫揚公
- (五)醫揚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及附件
- (六)本院105年11月11日詢問朱唯勤筆錄。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朱唯勤為國立陽明大學(下稱陽明大學)教授。
- 二、以上事實,有教育部檢附懲戒案件移送書(內載朱唯勤教授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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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16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朱唯勤 國立陽明大學教授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唯勤申誡。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朱唯勤為國立陽明大學(下稱陽明大學)教授,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兼任該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
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時發現,朱唯勤教授兼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擔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揚公司)董事,案經教育部檢附懲戒案件移送書(附件一),以朱唯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移送本院審查。
(二)查醫揚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其他電腦軟體設計、醫療耗材批發、零售、電腦及電腦周邊設備批發。
朱唯勤於95年3月21日至101年11月22日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於101年11月23日至104年6月14日擔任該公司董事。
有醫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附件二)、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朱唯勤簽署之董事長、董事願任同意書等資料(附件三)可稽。
醫揚公司於102至104年間並無辦理停業或歇業,而有營業之事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9月29日北區國稅汐止營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9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附件四)在卷。
又該公司曾於102年2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4月7日召開董事會議,討論營業地址遷移、營業項目新增、移除等事宜,朱唯勤均出席前開董事會議,有醫揚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附件五)可證。
是以,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確有兼任醫揚公司董事,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事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足堪認定。
(三)另查,被彈劾人朱唯勤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股份總數110萬股,朱唯勤持有27萬4千5百股),有前揭醫揚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可佐,是以,朱唯勤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有關持股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之違法事實。
(四)朱唯勤於本院105年11月11日詢問時,對其擔任系主任期間,兼任醫揚公司董事、參與董事會議及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0%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僅稱其不知公務員服務法有禁止經營商業及持股上限之規定,其並無領取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於獲知不能兼職後,即通知醫揚公司於104年6月15日辦理董監改選,辭任董事職務等語(附件六)。
此經本院向稅捐稽徵機關及醫揚公司查詢結果,朱唯勤所稱並無領取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乙節,雖屬實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9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朱唯勤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與醫揚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等資料可稽,惟是否領取董事酬勞,僅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影響其有無違法之判斷。
(五)綜上,被彈劾人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違法兼任醫揚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
被彈劾人朱唯勤教授,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兼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有教育部懲戒案件移送書可稽,故朱唯勤就其所兼系主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被彈劾人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
前開事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朱唯勤於本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事證已臻明確。
被彈劾人朱唯勤雖稱,其事前不知所任行政職務受有禁止經營商業及持股上限之規定,並無領取董事酬勞,於知道違法後,已通知公司辦理董監事改選,辭去董事職務等語。
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
被彈劾人所稱不諳法令規定、未領取酬勞及事後改正作為等情,均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因而解免違法責任。
(三)公務員懲戒法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5月2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修正後該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有關「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要件,參照該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
新法明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始得予以懲戒,顯較修正前之規定限縮。
參照修正後該法第77條第2款「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之規範意旨,本案關於懲戒事由之認定應適用新法。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
此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經營商業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是以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公務員服務法乃公務員基於其與國家之職務關係所應遵守之法律。
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者,固非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0137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綜上,朱唯勤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且依105年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三、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教育部檢附懲戒案件移送書(內載朱唯勤教授兼任陽明大學生醫工程系主任之起迄時間及公務員官職等)。
(二)醫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三)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醫揚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朱唯勤簽署之董事長、董事願任同意書等資料。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復函及附件-醫揚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
(五)醫揚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及附件-董事會議紀錄資料。
(六)本院105年11月11日詢問朱唯勤筆錄。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朱唯勤為國立陽明大學(下稱陽明大學)教授。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兼任該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
被付懲戒人於兼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自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揚公司)董事,且該公司102年2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4月7日召開董事會議,討論營業地址遷移、營業項目新增、移除等事宜,被付懲戒人均出席前開董事會議,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股份總數110萬股,被付懲戒人持有27萬4千5百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
但被付懲戒人並未領取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於獲知不能兼職後,即通知醫揚公司於104年6月15日辦理董監事改選,辭任董事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教育部檢附懲戒案件移送書(內載朱唯勤教授兼任陽明大學生醫工程系主任之起迄時間及公務員官職等)、醫揚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醫揚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6日揚(105)字第001號函、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朱唯勤簽署之董事長、董事願任同意書等資料)、監察院105年11月11日詢問朱唯勤筆錄等影本在卷可稽,其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核其所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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