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28號
移送機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表人 許虞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瑞椿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前中級襄理(已死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陳瑞椿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付懲戒人陳瑞椿已於105年10月29日死亡,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4日銀人資乙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之前述規定及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