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
- (二)另依案發時有效之監獄組織通則(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
- (三)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6名受刑人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於
- (四)許自成未依法檢身、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依法檢查手臂:上
- (五)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
- (六)被彈劾人陳世志及王世倉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 (七)綜上,高雄監獄第10工場作業之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於104
- (一)依案發時適用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
- (二)經查,6名受刑人將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攜出工場至衛
- (三)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15時39分衝入接見
- (四)綜上,6名受刑人於看診時持剪刀刺傷主管吳德晉及役男
-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內之
- (二)受刑人於15時30分許開始暴動,於15時43分佔領戒護科辦
- (三)被彈劾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並指示莊永清集
- (四)被彈劾人王世倉屈從受刑人秦義明之要求,不顧柯姓受刑
- (五)被彈劾人賴政榮及王世倉未採取任何鎮暴或保護彈藥庫之
- (一)依案發時適用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
- (二)未依法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於事發半小時
- (三)處置不當自投羅網致遭挾持:
- (四)綜上,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5時42分及45分知悉此
- (一)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未有換人質情事:
- (二)因法務部次長、陳世志、王世倉接受媒體訪問,及高雄監
- (三)法務部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被彈劾人王世
- (四)綜上,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均因處置失當、
- 壹、有關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第10工場交代主管未依法管制作
- 一、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發生事故,責無旁貸,應負行政責任
- 二、工場工具管理規定及檢身程序,皆有法令規定及標準SOP程
- 三、當前氛圍對獎懲案件的最大迷失在於未能「獎所當獎,懲所
- 貳、被付懲戒人當時在行政大樓辦公室內,既未聽到樓下警鈴聲
- 一、高雄監獄警鈴顯示置於中央台、戒護科及政風室等處所,原
- 二、六名受刑人撞擊接見室壓克力玻璃所造成聲響而致在會議室
- 三、彈劾案文第十三頁第1-3行:「…所有戒護人員及典獄長辦
-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絕無聽聞聲響或警鈴聲而畏難規避,推諉
- 參、被付懲戒人在當日16:09知悉重大事件後,未成立危機處理
- 一、每個人面對重大問題時,總是會有「是」或「否」兩項抉擇
- 二、高雄監獄新聞聯絡人及事故、事件法定通報人是職務序列位
- 三、彈劾案文一再引用管理員賴文源的說詞(詳見彈劾案文附件
- 四、彈劾案文第二十三頁第8-11「…陳世志明知收容人已取得槍
- 五、綜觀世界各國的監獄暴動,進入圍牆內尋求談判解決的皆是
- 肆、被付懲戒人處置失當、自投羅網而被挾持,並無自願換人質
- 一、被付懲戒人自始至終在高雄監獄211事件發生後從未表達或
- 二、彈劾案文第30頁第2-7行:「…由莊永清製作,經陳世志…
- 三、矯正署及法務部僅以2月12日高雄監獄事件專案檢討報告(詳
- 四、綜上,彈劾案文無視媒體噬血本性,為博新聞的版面而揣測
- 伍、本案其他相關補充說明:
- 一、高雄監獄211暴力事件發生後,自2月12日至3月4日止,被付
- 二、104年3月4日調任矯正署綜合規劃組組長後,體悟211事件中
- 陸、結語: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67年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經警察乙等特
- 二、87年在43歲時至臺灣綠島監獄初任典獄長,歷任嘉義及臺北
- 三、被付懲戒人素來命途多舛,自幼夙遭閔凶,先父早已見背,
- 四、此外,被付懲戒人多年來也基於關懷弱勢的精神,持續小額
- 五、回顧本案發生一年餘以來,雖然有著「是非審之於己,毀譽
- 六、水到絕境是飛瀑,人到絕境是重生。被付懲戒人謹答辯如前
- 柒、附件(除附件3、5外均影本在卷):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
- 二、查,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經由總統於104年5月20日公布,並由
- 三、職是,本件懲戒案件事實發生於104年2月11日,為現行公務
- 貳、實體部分:
- 一、就監察院彈劾文所指摘被付懲戒人關於平日對工場作業工具
- 二、在被付懲戒人獲知受刑人已取得槍彈等強大火力,並在走道
- 三、綜上所述與答辯書(一)所載,被付懲戒人並無彈劾文所稱違
- 參、附件(均影本在卷):
- 一、就監察院民國(下同)105年9月19日院台業一字第10501
- (一)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書並未辯稱「尚難課以監督不周之責」:
- (二)被付懲戒人從未表示過「典獄長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之訊
- 二、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之答辯書並無「尚難課以監督
- 一、陳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
- (一)【每月2次監務委員會議】(詳【附件一】即高雄監獄監務委
- (二)【每星期一次戒護科勤前教育】(詳【附件二】高雄監獄戒
- (三)【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詳【附件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
- (四)【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測試】:詳【附
- 二、揆諸上開資料,足證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確已依職務善盡督導
- 三、為此,被付懲戒人在行政職責遭記一大過並拔除典獄長職務
- 壹、【辯護意旨】
- 貳、【辯護內容】
- 一、【程序事項】
-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立法理由稱,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
- (二)查,本件懲戒案件事實發生於104年2月11日,為現行公務員
- 二、【實體事項】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
- (二)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
- (三)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已盡公務員法第7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
- 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 肆、未記:辯護人適逢機緣認識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之已過逝母親
- 一、案發時,被付懲戒人在主持會議中,確未聽到警鈴聲。
-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
- (二)被付懲戒人只有約於15時35分許,似乎聽到戒護區內有騷
- 二、被付懲戒人為掌握狀況,企圖與王科長能先行解決衝突危機
- (一)被付懲戒人約於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離開會議室後,立即
- (二)被付懲戒人在與王科長會合前,只被告知有受刑人挾持戒
- 三、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於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上與受刑人秦
- (一)受刑人秦義明手持利剪揮舞,將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阻擋於
-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上述交換人質乙說,王科長於案發當晚約22
- (三)又秦義明一開始即持利剪揮舞,將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阻擋
- (四)至於同仁賴文源在監察院之詢談筆錄中陳稱「沒有聽過他們
- 四、被付懲戒人進戒護科辦公室內,在2名人質遭利剪抵喉的危
- (一)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只見同仁賴文源
- (二)被付懲戒人在進入戒護區,直至管教中心大樓外面與秦義明
- (三)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於15時59分整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直
- (四)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對峙的9分鐘期間,雖受刑人並未持續持
- (五)據上,足見當時倘被付懲戒人採行攻堅或護槍舉動,2名人
- 五、6名受刑人持有槍彈後,隨時都會危及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
- (一)6名受刑人劫取槍彈後,雖槍口僅對著典獄長,未對著答辯
- (二)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辦公室,被付懲戒人為牽制受刑人
- 六、被付懲戒人要同仁以演習回應媒體的詢問,乃權宜之計,主
- 七、被付懲戒人對簽核有瑕疵之調查報告一事,願承擔疏失責任
- (一)調查報告造成「三人皆主動換囚」之訊息,被付懲戒人為簽
- (二)因事件次日,被付懲戒人仍須主持會議及開標,上級對調查
- 八、被付懲戒人於本事件中雖有上述疏失之處,惟被付懲戒人下
-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
- (二)被付懲戒人於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後,立即下樓至中門監控
- (三)受刑人搶得槍彈後,被付懲戒人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
- (四)被付懲戒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1樓指揮調度
- 九、被付懲戒人於監所界服務迄今已滿37年,不敢談什麼豐功偉
- 十、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辯護意旨:
- (一)被彈劾人於案發當天下午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下樓,在戒護
- (二)被彈劾人與王科長在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與受刑人秦義明
- (三)被彈劾人進戒護區時只見有一名警員在中門,有5、6名零星
- (四)當16時8分第一位受刑人取得槍彈後,已無法阻檔其他受刑
- (五)此等重大事件原本便不可能隱瞞,被彈劾人要同仁以演習回
- (六)被彈劾人所簽核之調查報告,因迫於時效,且對於部分情節
- (七)被彈劾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一樓指揮調度,
- 二、爭點事項:
- (一)被彈劾人賴政榮與王世倉二人後來與受刑人秦義明進戒護科
- (二)被彈劾人賴政榮與王世倉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談判時,外面集
- (三)2名受刑人已取得槍彈後,賴政榮與王世倉二人是否能阻止
- 三、調查證據:
- (一)聲請調閱案發當時高雄監獄中門至管教中心大樓間戒護區,
- (二)聲請履勘高雄監獄戒護科辦公室的現場或請高雄監獄提供戒
- (三)聲請調閱案發當天下午16時30分至36分,高雄監獄大門內玄
- 一、懲戒事由一:
- (一)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
- (二)被付懲戒人在與王科長會合前,只被告知有受刑人挾持戒護
- 二、懲戒事由二:
- (一)被付懲戒人進入戒護區時,只見有一名警員在中門,有5、6
- (二)其次,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對峙的9分鐘期間,雖受刑人並未
- (三)被付懲戒人在面對人質安危與槍彈被搶的兩難下,採行勸說
- 三、懲戒事由三:
- (一)當16時8分第一位受刑人取得槍彈後,就已經無法阻擋其他
- (二)6名受刑人劫取槍彈出戒護科後先對空鳴4槍示威,斯時渠等
- (三)其次,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辦公室,被付懲戒人係為牽
- 四、懲戒事由四:
- (一)高雄監獄位處住宅區內,對面的大樓、住宅林立,發生此等
- (二)其次,在被付懲戒人於16時34分回應同仁的詢問之前,同仁
- (三)對於被付懲戒人所簽核之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並未予修改
- 五、被付懲戒人於本事件中雖有上述疏失之處,惟被付懲戒人下
-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
- (二)被付懲戒人在知有同仁受挾持,仍與王科長進入險境,尤其
- (三)受刑人搶得槍彈後,被付懲戒人不顧自身安危未臨陣脫逃,
- (四)被付懲戒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1樓指揮調度
- 一、檢身是矯正工作重要的一環,因此在勤前教育時都加以宣導
- 二、本案起先因有人質被挾持,挾持之收容人有要求見典獄長或
- 三、受刑人秦義明於挾持人質時曾要求見柯姓收容人,當時我為
- 四、104年2月11日15時45分受刑人秦義明用利剪抵住江姓役男
- 五、看到收容人取得槍枝往外走時,個人當時沒多想就往外走,
- 六、104年2月11日22時48分48秒接受中天新聞龍捲風連線訪
- 七、國際鑑識權威李昌鈺博士對此案件也做了表示:「這件案子
- 八、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 一、有關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就檢身及工具管理督導不周部分:
- (一)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均辯稱已受有記大過及調職處分,且已
- (二)然查,本案發生即導源於受刑人之作業工具輕易被帶出工場
- (三)又依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
- 二、有關陳世志未注重警鈴設置及測試部分:
- (一)陳世志辯稱原於2樓之警鈴已在102年移至1樓大門處,平日
- (二)惟據高雄監獄函復資料,警鈴系統於其任內測試次數共計52
- 三、有關王世倉依受刑人之要求,下令提帶柯姓受刑人到場,險
- (一)王世倉辯稱,當時僅係虛偽應答受刑人,但並未真有此意,
- (二)然查當時在場之股長吳文祥確依其指令前往工場提帶柯姓受
- 四、有關王世倉、賴政榮明知戒護科辦公室外已集結鎮暴人力及
- (一)賴政榮辯稱,當下要防護人質安全及槍彈,二者難期周全,
- (二)王世倉則辯稱其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時,專員莊永清已開始集
- (三)經查,賴政榮、王世倉於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前,管教中心外
- 五、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知悉受刑人暴動越獄事故後,
- (一)陳世志辯稱,當時重要主管賴政榮、王世倉均在戒護區內,
- (二)賴政榮則辯稱,其係企圖與王世倉先行解決衝突危機而逕入
- (三)王世倉則辯稱,原擬向典獄長報告,後來遇見賴政榮,即隨
- (四)惟查,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
- (五)復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 六、有關賴政榮要所屬向媒體稱在演習及陳世志等於簽核之檢討
- (一)陳世志辯稱,其已明確於媒體訪談中表達沒有換人質情事,
- (二)賴政榮辯稱,要同仁回應媒體在演習,乃權宜之計,避免警
- (三)王世倉辯解以管教中心外確有向受刑人秦義明要求跟2位人
- (四)惟查,對於媒體詢問事發情形,為避免造成現場指揮布署被
- (五)復查,有關陳世志、王世倉於新聞媒體上所為陳述,業經製
- 七、有關被付懲戒人等引用及李昌鈺博士就本事件之公開發言,
- (一)被付懲戒人等均引用李昌鈺博士事後公開發言之新聞報導,
- (二)惟查,以陳世志所提答辯書(一)附件4「2015年3月20日
- 八、綜上,被付懲戒人等所辯均不足採,仍請貴會分別審酌被付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105年11月8日庭呈答辯書(三)部分:
- (一)所辯前答辯書未認不負「監督不周」責任,惟自認所應負「
- (二)又所辯對高雄監獄檢討報告及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所載換
-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105年11月8日庭呈準備書狀部分:
- (一)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辯稱,第1時間是要瞭解狀況,故未能
-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辯稱,王世倉當時確有向受刑人表示要
- (三)又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仍辯稱,要所屬對媒體謊稱「在演習
-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其未詳察高雄監獄事件於2月
- (五)至被付懲戒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其待證事實或已見諸於前開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提送各類監務會議、勤前教育訓
- (一)經查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及王世倉所提文件內容,乃其等對
- (二)茲舉被付懲戒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
- (三)除前開內容外,其餘簿內對檢身、工具管理而運用「宣導、
- (四)又彈劾案文稱其等應負監督不周責任,亦並非基於被付懲戒
-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所提事證,無從解免其等未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並未包括「
-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
- 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申辯以其並未下令要所屬提帶柯姓受刑人
-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所辯其他各點,或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依序分別擔任法務部矯
-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就受刑人在監執行之
-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未注重警鈴設置、測試及未使用無
- (三)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知悉受刑人
- (四)有關陳報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構成違失部分:
- 二、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
-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
- (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
- 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上開違法失
- 四、移送意旨另以:
- (一)被付懲戒人王世倉依受刑人之要求,下令提帶柯姓受刑人
-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未採取任何鎮暴或保護彈藥庫
- (三)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於案發當日被釋放後,企圖掩飾受刑人
-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賴政榮並無上開(二)(三)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7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進修 住同上
張銘峰 住同上
陳俊銘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世志 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組長
辯 護 人 黃秀忠律師
被付懲戒人 賴政榮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專門委員
辯 護 人 葉錦郎律師
被付懲戒人 王世倉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總務科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志、王世倉各降貳級改敘。
賴政榮降壹級改敘。
事 實甲、監察院移送意旨:壹、案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發生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前典獄長陳世志、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對受刑人檢身及作業工具管理鬆散、督導無方;
且陳世志不重視警鈴測試,致全監警鈴響起時,其於典獄長辦公室內竟全未聽聞,錯失處置先機;
而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王世倉得知暴動後,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亦未下令戒護人員攻堅或請到場員警支援,即逕赴戒護科辦公室對受刑人進行無效之勸說;
王世倉更屈從受刑人要求,下令提帶與其等有夙怨之其他受刑人到場,險另起事端;
嗣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面對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並奪取槍彈之緊急狀態,亦未依法處置而遭挾持,致全監群龍無首,事態擴大;
賴政榮自車檢站獲釋後,竟指示下屬向媒體謊稱在演習;
陳世志、王世倉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及經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於12日上午簽核提報矯正署之檢討報告內,均敘述換人質之不實情事,致矯正署據以撰述並公布調查報告,引發各界猜疑,嗣後方由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提出續行調查報告更正;
是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處理本件6名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未依矯正署及高雄監獄所訂定之暴動處理程序規定處置,致生多起槍戰及6名受刑人集體自戕之嚴重後果,並招致外界物議,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發生6名受刑人持利剪挾持人質越獄事件,被彈劾人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世志(任職自103年1月16日至104年3月4日)、前副典獄長賴政榮(任職自103年5月16日至104年3月4日)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任職自101年10月12日至104年3月4日)之違失事實及證據如下:一、高雄監獄第10工場作業之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15時15分被提帶出工場看診前,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其等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收回加鎖管制,致使受刑人得將剪刀2把拆開成4支後,將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之手臂內側而未被許自成察覺。
再者,許自成於受刑人被提帶出工場時,竟未起身實施檢身動作;
嗣後,受刑人被提帶經過德園1樓管制點時,值勤主管劉員麟檢身時竟未觸及手臂,亦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
受刑人在中央台接受複檢時,提帶主管吳德晉亦未檢查手臂範圍,且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致使6名受刑人輕易將利器帶出工場,作為傷害、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之工具,對於受刑人之管理及執行戒護工作鬆散無序,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均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規定:「執行勤務,應注意左列各款之規定:…二、戒護受刑人,應確實掌握監內情況,隨時清查人數,並注意安全措施。
…五、工場勤務,應關閉工場門戶嚴禁受刑人任意出入,並注意作業器材之使用與管理。
六、監獄內門戶及出入口應經常關閉。
妨害戒護安全之物品,應鎖藏於固定場所。
如有開啟或使用之必要,應隨時派員戒護。」
另高雄監獄前於89年7月1日監務會議通過之「台灣高雄監獄各工場、舍房工具保管領用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小型工具:如裁縫用剪刀、…等工具除作業使用外,均由各場舍主管放置於工具箱內加鎖管制,並造冊列管。」
(附件1,頁1)
(二)另依案發時有效之監獄組織通則(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105年5月18日廢止)第10條本文規定:「監獄置典獄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7條規定:「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附件2,頁3、4)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
(三)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6名受刑人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於離開工場看診時收回加鎖管制:高雄監獄第10工場作業之6名受刑人秦義明、黃子晏、黃顯勝、靳竹生、鄭立德、魏良穎於104年2月6日提出骨科看診申請單。
104年2月11日15時15分,中央台指派主管吳德晉前往第10工場提帶骨科門診10人(含秦義明等6人) ,該工場主管吳佳和休假,中央台指派夜勤管理員崔恆鈺代理,因正值崔恆鈺休息時段,由交代主管許自成負責工場勤務。
10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下午帶出工場看診前,許自成未依法將受刑人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於離開工場時收回加鎖管制,致使6名受刑人得將作業用長18公分之剪刀2把拆開成4支,再將該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之手臂內側而未被許自成察覺之事實,有104年2月26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下稱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足證(附件3,頁12-14)。
關於該監工場剪刀是否依法加鎖管制,許自成於本院詢問時稱:「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當天我是從3點10分到4點10分左右代值班。」
(附件4,頁26)。
(四)許自成未依法檢身、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依法檢查手臂:上開受刑人在當日15時15分被提帶出工場時,工場之交代主管許自成竟未起身實施檢身動作。
15時17分受刑人由吳德晉提帶經過德園1樓管制點,值勤主管劉員麟對通過管制口之30餘名受刑人實施檢身時,竟未檢查手臂,僅簡易觸摸受刑人身體至下肢左右側。
15時18分在中央台由提帶主管吳德晉複檢,吳德晉亦僅簡易觸摸受刑人身體至下肢左右側,未檢查手臂範圍,致受刑人等輕易將利器帶出工場作為傷害、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之工具等事實,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附件3,頁12-14)足證,並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查明屬實,有本院勘驗報告可稽(附件5,頁28,附件6,頁29)。
許自成於本院詢問時自承:「檢身時是摸肩到腰到手臂到褲管」、「我完全沒檢身。
是我的缺失,因為我不常在值勤工場,所以忘記了」等語(附件4,頁25)。
劉員麟稱:「(問:為何6個人沒有檢出28cm的剪刀?)因為我1天要檢查6、7百個人」、「基本上是身體都要檢查」、「因為人很多,手舉很高,所以沒有摸到手」等語(附件7,頁32)。
吳德晉亦坦承:「來到中央台的前面是由備勤人員在收容人抵達中央台檢身,但是當天因為備勤人員不在,就由我在中央台檢身」、「當天我有檢查,我手臂跟腳部沒有檢查,基本上是檢查身體部分」等語(附件8,頁37)。
(五)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對於當日是否有使用金屬探測器部分,劉員麟於本院詢問時表示:「(問:你的檢身點有沒有金屬探測器?)那時候都沒有,後來才新增門及探測棒。」
(附件7,頁32)。
吳德晉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監獄內有金屬探測棒,但我沒有使用金屬探測棒檢查」、「金屬探測棒都是放在中央台,該儀器是由中央台跟檢查站人員有需要檢查,就可以拿金屬探測器來檢身。」
(附件8,頁37)
(六)被彈劾人陳世志及王世倉應負督導不周之責: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利用提帶看診之機會,輕而易舉地將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攜出工場作為脫逃工具。
綜合前開本院詢問時,許自成稱:我完全沒檢身,因為我不常在值勤工場,所以忘記了;
我不知道有剪刀應上鍊條固定的規定等語(附件4,頁25、26);
劉員麟稱:基本上是身體都要檢查,我1天要檢查6、7百個人,只有查重點部位,他們應該可以知道我們不會檢查手等語(附件7,頁32);
吳德晉稱:我手臂跟腳部沒有檢查,基本上是檢查身體部分,監獄內有金屬探測棒,但我沒有使用等語(附件8,頁37)。
足證高雄監獄負責提帶及檢身之管理員及主管,對於受刑人經常管理鬆散,執行戒護工作時常違法失當,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七)綜上,高雄監獄第10工場作業之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6日提出骨科看診申請單,其等於104年2月11日15時15分被帶出工場看診前,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6名受刑人使用之長28公分作業用剪刀於離開工場看診時收回加鎖管制,致使受刑人得將剪刀2把拆開成4支後,將該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之手臂內側而未被許自成察覺。
上開6名受刑人及另4名受刑人在被提帶出工場時,工場之交代主管許自成竟未起身實施檢身動作;
受刑人被提帶經過德園1樓管制點時,值勤主管劉員麟對通過管制口之受刑人實施檢身時,竟未觸及手臂,僅簡易觸摸收容人身體至下肢左右側,且未使用金屬探測器;
受刑人在中央台由提帶主管吳德晉複檢時,吳德晉亦僅簡易觸摸受刑人身體至下肢左右側,未檢查手臂範圍,亦未使用金屬探測器,致6名受刑人輕易將利器帶出工場,作為傷害、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之工具,許自成、劉員麟及吳德晉執行戒護工作草率行事且違法失當,核有重大違失。
高雄監獄負責提帶及檢身之管理員及主管,對於受刑人經常管理鬆散,執行戒護工作時常違法失當,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督導不周,均有重大違失。
二、6名受刑人於看診時持剪刀刺傷主管及役男,15時37分衝至行政大樓接見室,39分至40分主管林尚瑜按壓緊急鈴,主管廖智達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
受刑人刺傷及劃傷廖智達、林尚瑜及調查員鄭惠仁後,用剪刀猛刺接見窗口處玻璃,再衝往中央門,嗣佔領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管理員及替代役男。
被彈劾人陳世志當時在行政大樓2樓辦公室內,既未聽到樓下連響3次之警鈴聲,又因未使用對講機而未聽見無線電呼叫聲,而且對於樓下暴動的巨大聲響竟完全沒有聽見(在同樓層簡報室開會之戒護科長及副典獄長均因聽見聲響而下樓查看),被彈劾人陳世志對於平日之警鈴測試流於形式;
再加上包括其辦公室科員在內之所有人員知悉事件發生後均未立即向其報告,致使其自警鈴聲響起到專員莊永清遲至16時9分向其報告時止,約30分鐘,對於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佔領戒護科辦公室等事實,均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被彈劾人陳世志違失情節嚴重。
(一)依案發時適用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第2點規定:「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事故:指矯正機關發生騷動、暴動、脫逃事故,或因火災、地震致釀重大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二)暴動:指有下列1目或多目情形,達相當時間以上,造成管理失控,非動用外界武力無法制止者:…3、重要管理設施被收容人佔據。
4、管教人員、職員工或其他協助矯正業務工作之人員遭受暴力攻擊。」
第6點第1、2、4款規定:「(一)各場舍單位發生收容人騷動或暴動事故時,管教人員應即按下緊急警鈴,報告勤務中心請求支援…(二)勤務中心接獲事故報告後,除立即派員支援處理及向戒護業務主管報告外,應通知各場舍單位加強戒備,聽候指示。
(四)機關首長接獲報告後,應研判暴動狀況,決定是否進入緊急狀態,必要時命令提前收封,並通知休勤人員回機關待命。」
(附件9,頁39、40)依此規定,發生重大管理設施被占據或管收人員等受到暴力攻擊時,屬暴動事故,管教人員應即按下緊急警鈴,報告勤務中心請求支援;
勤務中心應立即報告戒護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接獲報告後,應研判事故狀況,決定是否進入緊急狀態。
(二)經查,6名受刑人將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攜出工場至衛生科看診時,其中1人持剪刀刺傷提帶主管吳德晉大腿,並推擠役男鍾偉丞致眉心及右小腿成傷,同時搶奪吳德晉所配通用鑰匙,衝至對面行政大樓接見室,以通用鑰匙開門,15時39分至40分,提帶接見主管廖智達立即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接見監聽主管林尚瑜按壓緊急鈴,行政大樓大門主管周自強按壓警民連線按鈕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
廖智達背部遭攻擊,林尚瑜頸部被劃傷,調查員鄭惠仁被劃傷臉頰、頸部。
嗣因接見室玻璃難以破壞,接見室物品檢查主管陳國正關閉通道,6名受刑人遂將管理員賴文源挾持並離開接見室集體衝往中央門,因中央門無法通行,復前往戒護科辦公室。
當時戒護科全部職員已依緊急鈴警示前往接見室支援,僅1名替代役男江宗翰留守,15時43分受刑人撞開戒護科辦公室木門,並控制江宗翰。
15時43分王世倉於中門監控室觀察受刑人動態;
15時44分許王世倉回行政大樓2樓,45分王世倉再回到行政大樓1樓,並於15時45分43秒再進入中門,而15時45分58秒賴政榮亦由行政大樓進入中門等。
迄戒護科專員莊永清於16時09分至行政大樓2樓向陳世志報告前,陳世志均未有所警覺等事實,有104年2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下稱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附件10,頁45、46)及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在卷可憑(附件3,頁14-17),且經本院勘驗當日行政大樓1樓及中門等監視器畫面查明屬實,有本院勘驗報告可稽(附件11,頁63-65)。
(三)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15時39分衝入接見室,該室主管即已按壓全監緊急鈴,並經由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惟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均未聽聞,且無任何人員立即通報典獄長:1、陳世志於本院詢問時稱:我當天沒有在使用對講機,我都用室內電話。
我沒聽到警鈴,行政大樓2樓無警鈴。
中央台、政風室、戒護科長要負責通報該事件,當時都沒有跟我通報。
大約4點7、8分是由莊永清專員來跟我通報該事件等語(附件12,頁68)。
2、賴政榮稱:我沒聽到警鈴,無線電我沒帶在身邊,因為我在開會,沒有把無線電帶過去。
當時是中央台科員李坤樹,主任管理員是李宗洋,應該要通報才對。
沒有人通知我,我大約下午3點30分到40分有聽到戒護區域有些聲音,所以我就請一同開會的王世倉科長下去看監獄狀況,開會結束後我就從2樓下去,從3道門之檢身區,再從中門進入戒護區。
我有聽到中門的同仁告知:王科長和囚犯在談判等語(附件13,頁73;
附件14,頁81)。
3、王世倉稱:開會到3點半左右,聽到樓下聲響,就跟主席說離去簡報室到樓下查看,在樓下才知道6名受刑人想經過接見室脫逃事情,問現場人員瞭解6名受刑人跑到戒護科,我也跟去戒護科;
跟副典獄長開會時沒有聽到警報器的聲音,無線對講機裡面的聲音我沒有聽到,因為開會調很小聲等語(附件15,頁92、附件16,頁100)。
4、典獄長辦公室工友李瓊珍稱:我在高雄監獄典獄長辦公室工友,約20年。
我的辦公室是隔1個牆壁,當時陳典獄長任內只有我和1個科員。
當天我沒有聽到警鈴,當天的事件是有電話通知科員,大概是剛發生時,林聰昭科員接到電話後去支援,他只跟我講說接見室有狀況,他去幫忙,他離開後就沒有再上來了。
我是在門口那邊,典獄長一直在辦公室裡面等語(附件17,頁104、105)。
5、法務部矯正署視察詹麗雯稱:我們去現場實地看,一旦按警鈴時,我們現場去2樓聽的時候,1樓警鈴其實2樓應該聽的到,不過因為我們測試的時間是下午1點多,可能環境比較安靜,所以有聽到。
當時陳前典獄長於事後勘驗警鈴測試時,他說有聽到等語(附件18,頁110)。
6、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江振亨稱:不過因為事發當天是下午3點多,可能因為外面道路車輛行進的聲音,可能讓行政大樓2樓聽不到警鈴聲音等語(附件18,頁110)。
7、高雄監獄104年7月7日高監戒字第10410001050號函復本院稱:該監採納警報系統業者之建議,於102年9月許將原行政大樓2樓警鈴移設至行政大樓一樓。
警鈴系統固定於每週一全面測試,警鈴系統於其任內測試次數共計52次。
該監於104年7月3日於14時47分許進行警鈴模擬測試,經測試人員請中央台按壓警鈴使行政大樓1樓警鈴聲響後,分別進入行政大樓2樓之會議室及典獄長室並關門測試,警鈴聲於進入該2處所並經關門後聲響相對減小,經實際聆聽約至一般人洽公時口頭交談聲音大小,惟其頻率及聲響尚非無法聽聞,並有高雄監獄提供模擬測試全程錄影檔可憑(附件19,頁125-129、附件39)。
8、經本院實際勘驗當日行政大樓1樓之監視器影像,行政大樓1樓之警鈴分別於案發當日15時39分22秒至27秒、39分42秒至49秒、39分59秒至40分4秒計鈴響5秒、7秒、5秒共計3次(各地區接獲警鈴通報可被按壓取消),其聲響甚大(附件11,頁63)。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至現場實地測試結果亦稱,1樓警鈴在2樓可以聽到。
復該監於104年7月3日於14時47分許進行模擬測試,警鈴聲於進入行政大樓2樓之會議室及典獄長室並經關門後聲響雖相對減小,約至一般人洽公時口頭交談聲音大小,惟其頻率及聲響可以聽聞。
然而,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及典獄長辦公室工友李瓊珍卻均稱其當天並未聽聞警鈴,而高雄監獄警鈴系統固定於每週一全面測試,警鈴系統於陳世志任內測試次數共計52次,足見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等對於警鈴聲響警覺度及敏感度不足,平日之警鈴測試流於形式,輕忽警鈴被移至1樓後2樓長官可能聽不到警鈴之嚴重後果。
再加上案發當時陳世志在辦公室內卻未使用對講機,賴政榮在簡報室開會亦未攜帶對講機,王世倉雖攜帶對講機卻將聲音關小,因此3人均未聽聞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
惟受刑人在該大樓猛刺玻璃及人員等暴行,及行政大樓人員有所騷動之聲響,在2樓簡報室開會之王世倉及賴政榮於聽見後分別於15時42分及45分下樓查看而知悉事件發生,陳世志竟未聽聞,亦無人向其通報,迄16時9分戒護科專員莊永清至行政大樓2樓向陳世志報告後,陳世志始知悉此事故發生,上情可見高雄監獄指揮系統混亂,足徵被彈劾人陳世志平日領導無方,且此影響所及,致對於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佔領戒護科辦公室等事實,被彈劾人陳世志當下均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
(四)綜上,6名受刑人於看診時持剪刀刺傷主管吳德晉及役男鍾偉丞,15時30分許衝至行政大樓接見室,15時39分至40分間主管林尚瑜按壓緊急鈴共3次,主管廖智達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受刑人旋刺傷廖智達背部,劃傷林尚瑜頸部及鄭惠仁調查員臉頰、頸部,用剪刀猛刺接見窗口處玻璃,因無法破壞,遂衝往中央門,見無法通行,將剛戒護外醫回監之管理員賴文源挾持前往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留守的替代役男江宗翰。
被彈劾人前典獄長陳世志當時人在行政大樓2樓辦公室,不僅未聽到該大樓1樓連響3次之警鈴聲,對於無線電呼叫聲也因未使用對講機而未聽聞,而且對於受刑人在該大樓猛刺玻璃及人員等暴行所發生的巨大聲響,連在2樓簡報室開會之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及前副典獄長賴政榮都聽見而分別於15時42分及45分下樓查看而知悉事件發生,陳世志卻完全沒有聽見,所有戒護人員及典獄長辦公室科員林聰昭等人知悉事件發生後均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
被彈劾人陳世志對於平日之警鈴測試流於形式,輕忽警鈴被移至1樓後2樓長官可能聽不到警鈴之嚴重後果,再加上被彈劾人陳世志對於警鈴聲響、無線電對講機及暴動聲響之警覺度、敏感度及使用度均不足,致使其自警鈴聲響起到莊永清遲至16時9分向其報告時止約30分鐘,對於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佔領戒護科辦公室等事實,均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被彈劾人陳世志違失情節嚴重。
三、被彈劾人前戒護科長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後,明知受刑人秦義明因曾受柯姓受刑人欺壓而要求帶到現場進行質問,竟屈從要求,令股長吳文祥由工場帶出柯姓受刑人,實有違失,嗣吳文祥復將柯姓受刑人交給林文琛科員帶往現場,惟林文琛未依其指示,反將該受刑人帶回到工場,始未對該受刑人造成傷害。
再者,被彈劾人王世倉及前副典獄長賴政榮於15時59分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意圖與受刑人談判,見受刑人已破壞械彈室之第1道不銹鋼門,自15時59分至16時8分間,受刑人並未持續持利剪押住2名人質脖子,僅2至4名受刑人將其圍住或令其等退至辦公室內部,其餘受刑人持續破壞械彈室之第2、3道門,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竟僅消極進行毫無效果的口頭勸說、與受刑人拉扯或推擋等行為。
2受刑人於16時8分至11分取得槍彈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未遭脅持之王世倉及賴政榮竟先離開辦公室,任令其餘4名受刑人在槍彈庫取槍彈後離開。
2人明知戒護科辦公室外已集結鎮暴人力及裝備,員警亦已到場支援鎮暴,卻自始至終未採取下令攻堅或防護彈藥庫之積極作為,致使受刑人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高雄監獄之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流於形式,完全未發揮作用,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均有嚴重違失。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內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應變指揮系統圖」,其人員任務分配由戒護科長任指揮官,副典獄長為副總指揮官,及該計畫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之三、「防劫囚演練」情形及處置要領觀之,於有人質被挾持等類似情形,其處置要領,對外可向大寮分駐所請求支援,對內則有召集人員預備鎮暴等作為;
該計畫內復有由王世倉為協定人員之安全維護警力支援協定書(附件20,頁148-157)。
是以遇有暴動事故,依前開演習計畫所演練,現場指揮官即得為鎮暴並請求支援警力協助。
(二)受刑人於15時30分許開始暴動,於15時43分佔領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2名人質,15時44至50分破壞械彈室之第1道不銹鋼門:查6名受刑人於15時30分許持剪刀刺傷1名主管及役男後衝至行政大樓接見室,43分佔領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管理員賴文源及役男江宗翰,44分以尖短鋼條、戒護科高腳椅、滅火器等物品破壞槍械室與彈藥室,44分至50分破壞械彈室之第1道不銹鋼門等情,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附件3,頁16)足證,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並取得槍彈情形並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影像查明屬實,有本院勘驗報告在卷足證(附件21,頁158、159)。
(三)被彈劾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並指示莊永清集結人力及鎮暴裝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約於15時50分許抵達高雄監獄。
被彈劾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前風雨走廊,指示莊永清專員集結人力及鎮暴裝備,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記載為憑(附件3,頁16)。
15時51分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2名員警抵達,其中1名員警停留於中門觀察,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影像查明屬實(附件11,頁64)。
內政部警政署查復本院亦稱:「104年2月11日15時45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接獲高雄大寮監獄以電話報案稱:『這邊有緊急狀況,人犯有持刀攻擊主管的情形,麻煩警方派人來協助處理。』
值班警員隨即通報571巡邏警網(巡佐吳聲政、警員薛宇宏)前往處理。
571巡邏警網於15時50分到達監獄大門要進入管制站時,見遭攻擊受傷獄所人員3人準備送醫,於進入管制站內獲得獄所人員告知,有3名獄所人員遭挾持在獄內右前大樓內;
現場戒護科長要求警方攜帶手槍先在管制站內,避免受刑人看到警察情緒更激烈。」
(附件22,頁164)。
(四)被彈劾人王世倉屈從受刑人秦義明之要求,不顧柯姓受刑人之安危,令提帶與6名受刑人有糾紛之柯姓受刑人到戒護科現場接受質問:1、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指出:11日16時左右王世倉指示股長吳文祥,依受刑人要求,由第10工場帶出柯姓受刑人,在前往戒護科途中,遇見林文琛科員,乃請林科員戒護柯姓受刑人至戒護科,惟林科員反於16時15分將柯姓受刑人帶回工場等語(附件3,頁18)。
2、林文琛之104年3月2日職務報告書記載:其於104年2月11日16時5分在無線電聽到「拿盾牌至戒護科支援」之呼叫,於是下樓至孔子銅像前,遇見股長吳文祥將柯姓受刑人提帶出來之後交給我,柯姓受刑人向我告知他和鄭立德等6人並無交情,去了也沒有用。
我當下判斷柯姓受刑人無協助必要,將其帶回所屬教區交給教區科員,而無至現場等語(附件23,頁197)。
林文琛警詢時亦稱:柯姓受刑人直接告訴我,雖然大家是同一工場,交情沒有說很深,所以他去勸說也無效,聽他這樣說,我認為柯文芳沒有協助必要,將他帶回第2教區交給科員許本石等語(附件23,頁199、200)。
3、戒護科股長吳文祥於警詢時稱:我與其他戒護人員在戒護科外集結,見到受刑人秦義明手持剪刀抵著役男江宗翰脖子,站在管教中心門口處與我們對峙,王世倉上前進行勸阻協調,秦義明威脅說:「叫你們同仁不要再靠近,否則就要對江宗翰不利」,又說要見同工場的柯姓受刑人,其意思是說柯姓受刑人在他們第10工場作威作福,他要求我們帶柯姓受刑人來。
當時為了安撫秦義明等人情緒,就由我親自到第10工場去帶柯姓受刑人,當我將柯姓受刑人帶至中央台孔子銅像前時,正好遇到林文琛,就將柯姓受刑人交給林文琛,我先再至管教中心門口看情況。
我回到管教中心門口時,秦義明已退回戒護科內並聽到撞擊鐵門聲音,我就前往中央台觀看監視器,看到鄭立德等人正在破壞槍械室鐵門等語(附件24,頁202、203)。
4、依矯正署104年2月18日訪談王世倉逐字稿,王世倉承認秦義明告訴他說,因柯姓受刑人欺壓他們,要叫他來當場要給他質問(附件25,頁208)。
王世倉於本院詢問時卻辯稱:「我是有向秦義明說好,去帶,但是我內心沒有真的指示任何人去帶柯姓受刑人。」
(附件16,頁101)。
5、綜上,被彈劾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時,明知秦義明係因曾受柯姓受刑人欺壓而要求提帶其到現場進行質問,竟屈從其要求,不顧柯姓受刑人之安危,令股長吳文祥由工場帶出柯姓受刑人交給林文琛科員,嗣林文琛未依其指示反將柯姓受刑人帶回到工場,始未對於柯姓受刑人造成傷害,被彈劾人王世倉處置嚴重失當。
(五)被彈劾人賴政榮及王世倉未採取任何鎮暴或保護彈藥庫之積極作為,致受刑人劫取槍械彈藥:1、15時51分許被彈劾人賴政榮在中門監控室查看,被彈劾人王世倉於52分自管教中心至中門外叫賴政榮一同前往戒護區,2人於59分進入戒護科辦公室。
15時59分至16時8分期間,受刑人並未持續持利剪押住江宗翰、賴文源之脖子,時約2或4名受刑人圍住江宗翰、賴文源、王世倉、賴政榮,或令其等退至辦公室內部,另至少有2名受刑人持續破壞械彈庫門。
又在上開期間被彈劾人王世倉則有多次欲離去或意圖阻止械彈庫破壞等,而與受刑人發生手部拉扯、推擋之動作,惟均未發生任何阻止或離去之實際效果,被彈劾人賴政榮則立於王世倉旁邊,不時有手勢指揮動作,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2人多數時間似均在進行口頭勸說。
賴文源立於王世倉後方,江宗翰則坐於最末之辦公座位。
受刑人於15時50分至16時1分間破壞第2道不鏽鋼門,16時5分破壞第3道不鏽鋼門,進入械彈室,破壞木製槍械櫃。
16時8分第1位受刑人取得槍彈,11分30秒2名受刑人取得槍彈後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其餘4名受刑人在械彈室取槍彈,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剩下王世倉、賴政榮、賴文源及江宗翰4人。
未遭脅持之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6時11分45秒至55秒離開戒護科辦公室,賴文源、江宗翰於16時13分離開戒護科,此時械彈室內尚有受刑人在取槍彈,其餘受刑人於13分至14分間取得槍彈陸續離開等情,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影像查明屬實,有本院勘驗監視器影像報告在卷足證(附件11,頁64、65、附件21,頁158、159)。
事後清查該6名受刑人共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之事實等情,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為憑(附件3,頁17)。
2、本院約詢時,中央台主管李宗洋稱:當時中央台過去有派戒護人員過去,並有備配警棍、盾牌、電擊棒、電擊盾等給人員使用。
上開戒護人員完成戒備後,科長與副典獄長沒有在中央台,當時都是王專員在處理,我們也沒有接受其他的指令等語(附件26,頁211、212)。
戒護人員潘仁祥稱:「因為當時沒有指令,所以我們只能現場待命警戒,我們就沒有進去戒護科鎮暴。
我有看到科長跟副典獄長進去戒護科。」
(附件27,頁234)被挾持為人質之管理員賴文源稱:「我認為科長沒有被挾持,只是跟6名受刑人在拉扯。
副典獄長是在旁邊看著囚犯,沒有任何處置。
兩位長官是跟6名受刑人走出去,他們沒有挾持長官。
我認為他們是在保命、保官。」
(附件27,頁232)3、綜上,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5時59分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欲與受刑人談判時,已知悉辦公室外集結鎮暴人力及裝備,警力協定之支援員警亦已到場支援,卻未採取相關準備或作為,無視自己屬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身分逕自前赴戒護科辦公室,其等見受刑人已破壞械彈室之第1道不銹鋼門,且自15時59分至16時8分間,受刑人並未持續持利剪押住2名人質脖子,僅被2至4名受刑人圍住或令其等退至辦公室內部,其餘受刑人持續破壞械彈室之第2、3道門,王世倉及賴政榮竟僅消極進行毫無效果的口頭勸說、與受刑人拉扯或推擋等行為,致2名受刑人於16時8分至11分取得槍彈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未遭脅持之王世倉及賴政榮竟先離開辦公室,任令其餘4名受刑人在械彈庫取槍彈後離開,從未採取下令攻堅及防護彈藥庫之積極作為,置演習應變計畫處置要領及警力支援協定不顧,致使受刑人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
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處理事件懦弱無能、荒腔走板,高雄監獄之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流於形式,未發揮任何作用。
四、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5時42分及45分分別知悉此暴動越獄重大事件後,均未向被彈劾人陳世志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依法於事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
被彈劾人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重大事件後,不僅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報告矯正署,高雄監獄遲於16時51分始以電話通報矯正署本起事故進展。
再者,被彈劾人陳世志明知受刑人已經取得槍彈,卻前往戒護區,於16時11分在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相遇,雙方交談後被挾持;
未遭挾持之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明知被彈劾人陳世志被挾持,卻自行前往陪同陳世志而於16時16分被挾持;
高雄監獄3位最高戒護長官因自投羅網而被挾持,導致高雄監獄群龍無首,暴動嚴重失控,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重大違失。
(一)依案發時適用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第2點規定:「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事故:指矯正機關發生騷動、暴動、脫逃事故,或因火災、地震致釀重大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二)暴動:指有下列一目或多目情形,達相當時間以上,造成管理失控,非動用外界武力無法制止者:…3、重要管理設施被收容人佔據。
4、管教人員、職員工或其他協助矯正業務工作之人員遭受暴力攻擊。」
第3點第1項規定:「矯正機關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
第4點第1項規定:「矯正機關發生重大事故時,危機處理小組應立即做必要處置,並於事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報告矯正署。」
第6點第1、2、4款規定:「(一)各場舍單位發生收容人騷動或暴動事故時,管教人員應即按下緊急警鈴,報告勤務中心請求支援… (二)勤務中心接獲事故報告後,除立即派員支援處理及向戒護業務主管報告外,應通知各場舍單位加強戒備,聽候指示。
…(四)機關首長接獲報告後,應研判事故狀況,決定是否進入緊急狀態,必要時命令提前收封,並通知休勤人員回機關待命。」
(附件9,頁39、40)復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應變指揮系統圖」,其人員任務分配為:1.總指揮官:典獄長陳世志。
2.副總指揮官:副典獄長賴政榮。
3.指揮官:戒護科長王世倉(附件20,頁150)。
綜合上開規定,高雄監獄發生暴動事故時,因屬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典獄長陳世志擔任總指揮,副典獄長賴政榮擔任副總指揮官,戒護科長王世倉擔任指揮官。
勤務中心應立即報告戒護業務主管,接獲報告者更有義務再行通知機關首長,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並於半小時內通知矯正署,此參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之三、「防劫囚演練」狀況一:原則上中央台發覺異狀應馬上進入警急狀況,並報告督勤官,督勤官再以電話向典獄長報告事發經過(附件20,頁154)。
(二)未依法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於事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1、查高雄監獄於15時30分發生上開重大事件後,被彈劾人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及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分別於15時42分及45分下樓查看而知悉此事件發生;
典獄長陳世志於16時9分經由戒護科專員莊永清報告而知悉此重大事件發生後,已如前述。
復據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記載,高雄監獄遲於16時51分,始由戒護科內勤科員以電話方式通報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附件3,頁19)。
2、本院約詢時,戒護科專員莊永清稱:當時我不確定誰要通知,在現場問同仁,沒人確定有無去通知典獄長,因戒護科長及副典獄長都在戒護科內,我才趕快去報告典獄長等語(附件28,頁246)。
王世倉稱:我當時在行政大樓上下樓時,因為還不知道戒護區內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沒有跟典獄長報告。
當我從戒護科回來要向典獄長報告情形時,在中門遇副典獄長,我就跟副典獄長前往戒護科辦公室去等語(附件16,頁100)。
3、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5時42分及45分知悉此重大事件發生後,均未向被彈劾人陳世志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於事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
被彈劾人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重大事件發生後,並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於事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報告矯正署。
高雄監獄遲至16時51分始以電話通報矯正署本起事故,被彈劾人王世倉、賴政榮及陳世志均有違失。
(三)處置不當自投羅網致遭挾持:經查,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事件後,於16時10分前往戒護區,於16時11分在管教中心外的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相遇,6名受刑人於16時14分持槍於中門走廊前與被彈劾人陳世志交談,隨後被彈劾人陳世志透過對講機交談後,開啟通往行政大樓之第3道大門,其後管理該第2道大門之監所人員並未開門。
未遭挾持之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王世倉、賴政榮於16時16分許自行到中門陪同典獄長,受刑人共同挾持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離開中門走廊等事實,業經本院勘驗監視影像屬實(附件29,頁256、257)。
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3人為監所最高戒護長官,明知收容人已經取得槍彈,卻均自投羅網,陳世志在前往與受刑人交談時被挾持後,賴政榮、王世倉前往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導致高雄監獄群龍無首,暴動惡化,核有嚴重違失。
(四)綜上,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5時42分及45分知悉此重大事件後,均未向陳世志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於事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
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重大事件後,亦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且未報告矯正署,高雄監獄遲於16時51分始以電話通報矯正署本起事故進展。
再者,被彈劾人陳世志其明知收容人已經取得槍彈,卻自投羅網,在前往與受刑人交談時被挾持;
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明知典獄長被挾持,卻自投羅網,自行前往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
高雄監獄3位最高戒護長官均被挾持,造成群龍無首,暴動嚴重失控,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重大違失。
五、被彈劾人賴政榮於11日16時25分獲得釋放後,竟指示下屬對媒體謊稱是在演習,且高雄監獄向矯正署及法務部傳遞陳世志、賴政榮與王世倉為救同仁而自願換人質之不實消息,致使法務部次長當日召開記者會稱:賴政榮與王世倉到戒護科裡面談判替代2位管理員出來,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談判替代副典獄長出來。
被彈劾人陳世志當日晚間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其取得受刑人同意讓副典獄長出去後才進去。
被彈劾人王世倉接受媒體採訪亦稱:其主動進入戒護科換人質。
嗣暴動事件因6名受刑人於翌日清晨5時許全部舉槍自殺而結束後,高雄監獄當日提出經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簽核之檢討報告亦載: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受刑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
翌日,在法務部長主持會議中倉促製作之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亦稱:受刑人改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
媒體自事件發生當晚即大幅報導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自願換人質消息,嗣矯正署深入調查後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賴政榮、王世倉未遭挾持,媒體紛紛報導陳世志並非自願換人質、「從英雄變為狗熊」等消息,引發各界質疑,重創監所形象,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嚴重違失。
(一)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未有換人質情事:查被彈劾人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事件後,於16時10分前往戒護區,於16時11分在管教中心外的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相遇,6名收容人於16時14分持槍於中門走廊前與陳世志交談後將其挾持,未遭挾持之被彈劾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於16時16分自行到中門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3人均因處置失當、自投羅網而被挾持,並無自願換人質情事,已如前述。
次查,本院約詢時,被彈劾人賴政榮稱:「我是沒有被剪刀抵著,王科長是有講一句話:『我和副典獄長進去,你們把2個人質放出來』,我進去才看到是有人質被挾持。」
(附件14,頁81)、「我認為我們沒有換囚乙事。」
(附件13,頁75)管理員梁萬能稱:「我印象是秦義明在戒護科玄關處門口,有說要見典獄長的訴求,秦後來看到典獄長進來中門走道風雨走廊,就見鄭立德出來跟典獄長討論訴求,後來鄭立德就對空開槍。
我印象中副典獄長跟科長沒有被挾持。」
(附件27,頁234)賴文源稱:「(問:副典獄長說遇到戒護科長說要我代替人質,是否有此事?)我一開始認為他們是保自己的官位,沒有聽過他們說過這樣的話。
我對於副典獄長跟科長對於囚犯低聲下氣,我覺得很丟獄政人員的臉。」
「典獄長是進入監獄中門內,才在走廊被6名受刑人遇到挾持,後來我有看到副典獄長跟王科長跟著挾持典獄長的6名受刑人走過去,典獄長有跟中門用對講機跟監視室人員對話。
我認為當時應該成立應變指揮所,但是(副典獄長賴政榮、戒護科長王世倉)居然進來(戒護科辦公室)。」
(附件27,頁232、233)。
(二)因法務部次長、陳世志、王世倉接受媒體訪問,及高雄監獄、矯正署提出報告,各大媒體爭相報導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的不實消息:1、6名受刑人於11日16時16分挾持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後,受刑人無法打開中門,欲攻入中央台亦未成,遂轉往車檢站,惟因車檢站外複驗站之鐵門已被封鎖,遂於16時25分將賴政榮釋回並令其想辦法開複檢站鐵門,賴政榮被釋回後即前往行政大樓服務台等情,業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可按(附件3,頁20)。
2、被彈劾人賴政榮獲釋後,於16時30分回到行政大樓1樓,16時34分、16時47分有職員來詢問如何應對媒體,賴政榮均稱:說在演習就好,有本院勘驗報告在卷足憑(附件30,頁258、259)。
高雄監獄傳達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自願換人質之不實消息,致法務部次長陳明堂遂於當晚召開記者會等情,業據陳明堂於本院約詢時稱:「(問:何時接獲換囚的消息?)是高雄監獄傳到矯正署本部,再從矯正署傳到法務部內,我得到消息大約是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
我後來才對媒體發佈這個換囚的訊息。」
(附件18,頁108)。
又經本院勘驗當日中天新聞live晚間18時33分13秒以下之新聞畫面,陳明堂於記者會稱:6位受刑人先挾持了2位管理員到戒護科,副典獄長賴政榮跟戒護科長王世倉就到戒護科裡面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了2位管理員出來,6位在破壞槍械庫奪取槍彈過程中,典獄長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語。
且於18時35分左右,新聞畫面下之字幕顯示:「大寮典獄長為了救同仁自願換"人質"」(附件31,頁260、261)。
各大媒體自此時起爭相報導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的不實消息。
(附件32,頁262-264)。
3、本院約詢時,被彈劾人陳世志雖稱:「在風雨走廊的狀況,我從4點10分從中門進去以後,當時確實我沒有前往戒護科更換人質。
我跟新聞媒體採訪時,我也沒有說更換人質。」
(附件12,頁69)惟被彈劾人陳世志、王世倉均於被挾持當時連線新聞媒體接受訪問,本院勘驗當日中天新聞龍捲風晚間10時43分43秒以下之畫面,陳世志對於主持人問其為何願意換人質時,先稱:「我是希望不願意見血」「我是希望大家能夠和平解決」等語,後稱:因為外面總是要有副典獄長主持,所以叫他出去,沒有什麼換人質那麼嚴重等語。
(附件33,頁265、266) 另本院勘驗104年2月11日中天新聞龍捲風晚間10時48分48秒以下之畫面,王世倉稱:「大概就是我發現有挾持人質啦,然後我就去跟他講,我跟他換過來啦」「(主持人問:所以你自己主動提說要換人質就對了?)對,他說如果我進去就放人質啊。」
(附件34,頁268)。
4、6名受刑人於2月12日凌晨3時20分釋放戒護科長王世倉,嗣因越獄無望,遂於凌晨5時許先後舉槍自殺,被彈劾人陳世志於受刑人死亡後自行離開現場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4月1日警署刑偵字第1040069599號函所附在場員警職務報告為證(附件22,頁182-190)。
陳世志於12日晚間22時許接受談話性節目電話連線訪問,經本院勘驗104年2月12日晚間媒體以電話訪問陳世志影音,陳世志稱:「我就說副典獄長應該讓他出去,不然的話你們交代有些事情他沒有辦法做,取得他的同意,然後我才進去,倒沒有那麼偉大弄到換囚」、「我倒是沒有想說我換囚,跟他交換,因為這個是刺激人犯的,我是跟他講說副典獄長讓他出去,我最大的嘛,我跟著你們走的話,你們要什麼事的話比較好處理」等語。
(附件35,頁270)。
5、惟高雄監獄於2月12日上午依法務部矯正署之指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持槍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專案檢討報告」,其內容記載:「鄭員等人取得前揭彈藥後,即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適典獄長陳世志趕抵現場與其談話,約於16時14分,有收容人對空曠處開4槍」、「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等內容。
該報告係由莊永清主筆,劉祐群協助,經陳報王世倉、賴政榮及陳世志簽核後,交矯正署作為製作第1次調查報告之資料等情,業據莊永清、劉祐群於本院詢問時陳述明確。
(附件28,頁247、248),且有該報告及修正前原稿2份在卷足憑(附件36,頁272-299)。
被彈劾人陳世志於本院約詢時稱:「(你有無參與更正?【提示相關公文核示文書資料】)我有更正簽核之第1份調查報告。
若內容有提及我前往戒護科更換人質是我的錯誤,報告內容跟我的理解不符。」
(附件12,頁69)莊永清於本院約詢時稱:「(問:你有看到6名受刑人釋放人質嗎?你撰擬的內容跟事實有差別的原因何在?)我當下的感受是這樣,所以才會有這樣撰寫。
報告內的敘述,有很多內容我自己都沒有在現場沒有親眼看到。
當時報告要求提出的時間倉促,所以有些細節沒有時間描述清楚。」
(附件37,頁304)、「(問:當時王科長及副典獄長有無被挾持?)我沒看到。
科長及副典獄長後來也沒有很明顯的被挾持。」
(附件28,頁246)。
6、104年2月13日公布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即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記載:「受刑人開門讓賴、王2人進入,並繼續以利剪抵住賴主管,不讓副典獄長等人妨礙彼等破壞行動。
約16時13分槍械室3道門均被打開,受刑人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改挾持賴副典獄長、王科長離開(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 ,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等語(附件10,頁46)。
陳明堂於本院約詢時稱:「(問: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如何產生?誰是主筆?)這個報告是由法務部長當天開會主持與矯正署討論內容修正出來的。
有1份矯正署整理來的資料,但是內容凌亂,所以當場討論內容,才將該調查報告的內容定出來。
我在2月13日整天開會,內容有問題就請同仁電話聯繫確認事實。」
(附件18,頁108)。
(三)法務部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被彈劾人王世倉、賴政榮未遭挾持,媒體大幅報導被彈劾人陳世志並非自願換人質消息,重創監所形象:法務部因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遭各界質疑,該部事後檢視高雄監獄提報內容亦發現多處疑義或有人言各殊情事,乃責成矯正署指派專人實地瞭解,深入調查。
該署於同年2月26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內容記載:「受刑人於16時08分至16時13分取得槍彈,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
未遭脅持之王科長與賴副典獄長隨即離開戒護科。
賴員、江姓役男脫困後,亦離開戒護科」等語(附件3,頁17)。
嗣後媒體紛紛報導陳世志並非自願換人質消息,重創監所形象(附件38,頁312-319)。
(四)綜上,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均因處置失當、自投羅網而被挾持,並無自願換人質情事。
賴政榮於事發當日獲得釋放後,竟指示下屬對媒體謊稱是在演習,且高雄監獄竟對矯正署及法務部傳遞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為救同仁而自願換人質之不實消息,致使法務部次長於事件發生當日召開記者會稱:賴政榮與王世倉到戒護科裡面談判替代2位管理員出來,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談判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語。
陳世志於事件發生當晚及翌日接受媒體採訪稱:其取得受刑人同意讓副典獄長出去後,其才進去等語。
王世倉於事件發生當晚接受媒體採訪亦稱:其主動向受刑人提換人質後,進入戒護科換人質等語。
由莊永清製作,經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簽核之2月12日高雄監獄檢討報告亦記載:受刑人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等語。
在2月13日法務部長主持會議中倉促製作公布之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亦稱: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進入戒護科,受刑人取得槍彈後改挾持副典獄長、戒護科長,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等語。
各大媒體自案發當晚起爭相報導典獄長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的消息後,法務部因第1次調查報告遭各界質疑,責成矯正署指派專人深入調查,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賴政榮、王世倉未遭挾持,媒體大幅報導陳世志並非自願換人質、「從英雄變為狗熊」等消息,引發各界質疑,重創監所形象,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嚴重違失。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發生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經核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分述如下:一、被彈劾人陳世志違失部分:(一)陳世志時任高雄監獄典獄長,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惟陳世志平日對工場作業工具之監督管理鬆散,除未能督促該監值勤管理人員對受刑人確實檢身,亦未令其等使用金屬探測器作為檢身工具,致受刑人得以輕易地將作業用剪刀利器帶出工場,作為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作為越獄之工具,核有監督不周之違失。
(二)陳世志不僅平日輕忽該監警鈴設置及測試,亦未使用無線電以接收緊急訊息,且於15時39分全監警鈴響以至16時9分知悉事件,長達30分鐘其下屬無人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向其報告,顯見平日領導統御無方,致錯失處置先機,違失情節嚴重。
(三)陳世志知悉暴動事故,未能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並於事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報告矯正署;
再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陳世志於該監發生受刑人暴動事故時,係擔任總指揮官,明知受刑人挾持人質並已取得槍彈擬以強大火力脫逃越獄,未依據應變演習計畫處置,亦未請到場之支援警力協助,逕自進入戒護區赴戒護科現場與受刑人談判而被挾持,致該監處置越獄暴動事件,群龍無首,使危急事態擴大,肇致嚴重後果,洵有嚴重違失。
(四)陳世志接受媒體採訪及簽核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內,均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並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五)綜上,被彈劾人陳世志執行職務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又其面對外界質疑未能誠實以對,致嚴重損害監所聲譽,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有違。
二、被彈劾人賴政榮違失部分:(一)賴政榮於案發時擔任高雄監獄副典獄長,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襄助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為該監發生受刑人暴動事故時之副總指揮官,除應襄助總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務,並負責與矯正署聯繫及新聞發布。
惟賴政榮於知悉該監發生受刑人挾持人質之暴動事故,卻未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及演習計畫於第1時間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鎮壓暴動,未請到場之支援警力協助鎮暴,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即逕自與戒護科長王世倉進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執行職務核有嚴重違失。
(二)賴政榮於明知受刑人已挾持人質並欲取得槍彈,且戒護科外已有人力集結預備鎮暴,現場亦有員警到監可為支援,竟未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以下令攻堅或採行防護械彈庫之積極作為,僅於戒護科辦公室進行無效果之口頭勸說,致受刑人順利取得槍彈,使事態擴大,肇致嚴重後果,核有違失。
(三)賴政榮於未受挾持情形下離開戒護科辦公室,竟仍與被彈劾人王世倉自行前往風雨走廊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致該監處置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群龍無首,並置大量槍彈於械彈庫而不顧,處置失當,洵有嚴重違失。
(四)賴政榮於案發當日被受刑人釋放後,企圖掩飾該監受刑人正挾持人質暴動越獄之事實真相,竟要所屬以該監在演習為由搪塞媒體之詢問,且就其簽核於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五)綜上,被彈劾人賴政榮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且被彈劾人賴政榮於案發當日被受刑人釋放後,企圖掩飾該監受刑人正挾持人質暴動越獄之事實真相,竟要所屬以該監在演習為由搪塞媒體之詢問,且就其簽核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錯誤訊息,核有失當,嚴重損害監所聲譽,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三、被彈劾人王世倉違失部分:(一)王世倉於案發時任高雄監獄戒護科長,負責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等戒護管理事項。
惟王世倉平日對工場作業工具之監督管理鬆散,未能督促該監值勤管理人員對受刑人確實檢身,亦未令其等使用金屬探測器作為檢身工具,致受刑人得以輕易地將作業用剪刀利器帶出工場,作為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之工具,核有監督不周之違失。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王世倉於該監發生事故時,擔任指揮官,負責各項應變事務之實際執行。
王世倉於知悉該監發生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卻未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及演習計畫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未請到場之支援警力協助鎮暴,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核有失職之咎責。
(三)王世倉於處置越獄暴動事故時,竟屈從挾持人質之受刑人之要求,下令提帶與該等受刑人有夙怨之受刑人到場接受質問,險另生意外,有未備防範意外之失,核有嚴重違失。
(四)王世倉明知受刑人已挾持人質並欲取得槍彈,且戒護科外已有人力集結預備鎮暴,現場亦有員警到監可為支援,竟未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以下令攻堅或採行防護械彈庫之積極作為,僅於戒護科辦公室進行無效果之口頭勸說,致受刑人順利取得槍彈,使事態擴大,肇致嚴重後果,核有違失。
(五)王世倉於未受挾持情形下離開戒護科辦公室,竟仍與被彈劾人賴政榮前往風雨走廊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致該監處置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群龍無首,並置大量槍彈於械彈庫而不顧,處置失當,洵有嚴重違失。
(六)王世倉接受媒體採訪及簽核於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內,均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並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七)綜上,被彈劾人王世倉所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又其面對外界誤傳換人質之詢問,及簽核於提供法務部之調查報告,傳達錯誤訊息,致嚴重損害監所聲譽,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上開違法失職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申官箴,而維吏治。
肆、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1.臺灣高雄監獄各工場、舍房工具保管領用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2.監獄組織通則(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105年5月18日廢止)。
附件3.104年2月26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
附件4.104年7月8日本院詢問許自成筆錄。
附件5.105年5月10日本院勘驗高雄監獄許自成等人檢身監視器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6.105年5月10日本院勘驗衛生科監視器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7.104年7月8日本院詢問劉員麟筆錄。
附件8.104年7月15日本院詢問吳德晉筆錄。
附件9.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
附件10.104年2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 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矯正署第1次調查 報告)。
附件11.105年6月23日本院勘驗中門監控室等監視器影音勘驗 報告。
附件12.104年7月1日本院詢問陳世志筆錄。
附件13.104年7月1日本院詢問賴政榮等人筆錄。
附件14.104年3月30日本院履勘高雄監獄現場詢問賴政榮筆錄 。
附件15.104年3月30日本院履勘高雄監獄現場詢問王世倉筆錄 。
附件16.104年7月8日本院詢問王世倉筆錄。
附件17.104年7月8日本院詢問李瓊珍筆錄。
附件18.104年7月8日本院詢問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視察詹麗雯 、江振亨等人筆錄。
附件19.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4年7月7日高監戒字第10410001050號函及附件。
附件20.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相關內容 。
附件21.105年5月10日本院勘驗戒護科辦公室監視器影音勘驗 報告。
附件22.內政部警政署104年4月1日警署刑偵字第1040069599號 函。
附件23.林文琛104年3月2日職務報告書及104年3月1日警詢筆 錄。
附件24.吳文祥10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
附件25.矯正署104年2月18日訪談王世倉逐字稿。
附件26.104年7月1日本院詢問李宗洋筆錄。
附件27.104年3月30日本院履勘高雄監獄現場詢問賴文源、潘仁祥、梁萬能等人筆錄。
附件28.104年3月30日本院履勘高雄監獄現場詢問莊永清、劉 祐群筆錄。
附件29.105年6月24日本院勘驗王世倉、賴政榮於中門被挾持 情形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30.105年6月23日本院勘驗行政大樓1樓值勤監視器影音勘 驗報告。
附件31.104年7月7日本院勘驗新聞報導案發當日18時30分法務 部記者會實況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32.案發初期有關「自願換人質」說法之媒體報導。
附件33.104年6月29日本院勘驗案發日陳世志接受媒體連線採 訪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34.104年6月29日本院勘驗案發日王世倉接受媒體連線採 訪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35.104年7月7日本院勘驗104年2月12日陳世志接受媒體電 話連線採訪影音勘驗報告。
附件36.104年2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持槍挾持 典獄長及戒護科長專案檢討報告及陳世志修正前原稿 二份。
附件37.104年7月15日本院詢問莊永清筆錄。
附件38.有關矯正署報告錯誤及陳世志無換囚之媒體報導。
附件39.本案有關影像檔案。
乙、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答辯書意旨:乙之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答辯書(一)意旨:
壹、有關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第10工場交代主管未依法管制作業工具及進出檢身,管制點及中央台提帶、複查主管亦未依規定程序檢身,致使6名受刑人將利器帶出,作為傷害、挾持人員企圖脫逃之工具,對管理及執行戒護工作鬆散無序,督導不周,有所違失部分。
說明:
一、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發生事故,責無旁貸,應負行政責任,為平息當時社會氛圍,也已遭受拔除典獄長職務並記大過一次的嚴厲行政處分(附件1)。
二、工場工具管理規定及檢身程序,皆有法令規定及標準SOP程序,而高雄監獄亦在每季常年教育及每天接班勤前教育均一再反覆宣導演練,當已依職務善盡督導責任。
管理學上再優良精緻的SOP程序,每項執行環節仍依賴過程中個人的落實積極作為,而當執行流程中的個別環節有人故意或過失的消極不作為,致發生嚴重錯誤,卻要由流程最後把關者完全負全部責任,是否有違過失責任分層負責比例原則。
因此,被付懲戒人縱負有督導不周之行政責任,而在個人已因行政職責承受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後,再面對彈劾交付懲戒,實在是不能承載的重。
三、當前氛圍對獎懲案件的最大迷失在於未能「獎所當獎,懲所當懲」,而侷限在一定「要獎由下起,懲由上起」的最高指導原則,機關組織出狀況,皆歸諸於長官顢頇,課責於首長無能。
千里長堤毀於蟻穴,再好的制度、程序皆要基層來執行,也會因基層故意或消極不作為而崩毀,但人事管理調動權又非矯正機關首長職權,結果是首長更迭如走馬燈,戒護工作懶散不作為者充斥其間,猶如風火山林不動如山,機關組織自然形成「流水的官,鐵打營盤」現象。
在長官折損率高,除行政處分外又動輒彈劾交付懲戒,一事兩罰的陰影下,有能力為長官者遇事推諉逃避自保外也別無良策,在人人只要賭運氣,而不須拼平日的努力付出,實非國家之福,也祈盼公懲會委員能顧及首長難為而能有激濁揚清的改變。
貳、被付懲戒人當時在行政大樓辦公室內,既未聽到樓下警鈴聲,又因未使用對講機而未聽見無線電呼叫聲及暴動巨大聲響等,平日對警鈴測試流於形式,再加上所有人員知悉事件發生均未立即向其報告,對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等事實,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有所違失部分。
說明:
一、高雄監獄警鈴顯示置於中央台、戒護科及政風室等處所,原本有一組警鈴顯示器裝置於二樓秘書室與典獄長室中間牆壁,在102年已移至一樓大門處,平日每週皆會測試警鈴一次(如彈劾文附件第二冊附件19第131-133頁),測試時皆會由中央台及戒護科先以內線電話通報典獄長室,平日對警鈴測試並無流於形式情事。
高雄監獄無線電話機係專供戒護科勤務點聯繫業務使用,基地台設在中央台,典獄長一般是不拿的,也從未使用無線電話聯繫接收或下指令指揮;
此可由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劉明彰組長於104年7月8日接受監察院詢問時稱:「無線通話器一般典獄長是不拿的,實務上,無線電通話器都會不時傳入一些通話內容,可能干擾典獄長辦公,所以典獄長都沒有拿或沒有開啟無線通話器。」
等語可資證明(詳見彈劾案文附件18第119頁第9-11行)。
如遇事故通報程序亦由中央台及戒護科、政風室即時以電話多重通報典獄長,而事件當時,除政風室全部人員公出受訓辦公室無人在勤外,當時確實逐層未依程序通報被付懲戒人。
二、六名受刑人撞擊接見室壓克力玻璃所造成聲響而致在會議室(位在行政大樓二樓左側並在接見室樓上)開會之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聞聲而下樓瞭解,而辦公室在大樓二樓右側(附件2行政大樓位置圖)的典獄長室之被付懲戒人當時確未聽聞聲響。
警鈴聲響時適逢人員進出、運送餐車及作業產品進出頻繁時刻,確實未能聽知。
此亦可由監察院之下列詢問筆錄及江振亨視察之訪談內容,證明當天在行政大樓二樓之人員皆未聽到警鈴聲響,非只被付懲戒人未聽到而已。
且當日下午被付懲戒人因腸胃不適有段時間在廁所,更增二道門阻隔,可能亦是未能聆聽到警鈴聲響原因。
1、104年7月1日監察院詢問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問:你事件當天有聽到警鈴?答:我沒聽到警鈴,…。」
等語明確(詳彈劾文附件13,第73頁)。
2、104年3月30日監察院詢問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問:緊急警鈴響起時,開會時有無聽到?答:我開會時沒有聽到警鈴響起。」
、104年7月1日接受詢問時復稱「…。
之前跟副典獄長開會時沒有聽到警報器的聲音,…。」
等語明確(詳彈劾文附件15,第93頁、附件16,第100頁)。
3、104年7月8日監察院詢問工友李瓊珍:「問:當天你有沒有聽到警鈴?答:當天我沒有聽到警鈴,我的印象我一直都沒有聽到警鈴。
…。」
等語明確(詳彈劾文附件17,第104頁)。
4、104年2月18日前戒護科長王世倉接受江振亨視察訪談:「問:3點39分警鈴聲響的時候,您有沒有聽到?答:這邊應該是沒有聽到。」
等語明確(詳彈劾文附件25,第205頁)。
三、彈劾案文第十三頁第1-3行:「…所有戒護人員及典獄長辦公室科員林聰昭等知悉事件發生後,均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
…」,「典獄長辦公室科員」之語係誤植,高雄監獄典獄長室並未設有科員編制,該科員林聰昭是在秘書室辦公人員,辦理研考綜合文稿業務,為避免「典獄長辦公室科員皆聽聞聲響警鈴,何以同辦公室的典獄長反而聽不見」的誤解及聯想,做以上說明澄清。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絕無聽聞聲響或警鈴聲而畏難規避,推諉稽延之情事,這由當日16:08戒護科專員莊永清通知我六名受刑人已經拿槍出來仍毅然進入戒護區與同仁共患難即可明證。
另外,當日被付懲戒人未進入戒護區前30分鐘,現場集結有優勢警力16名,四層(值班科員及專員)、三層(戒護科長)、二層(副典獄長)指揮人員皆在現場,可以因地制宜而不令情勢惡化,並非唯有待一層指揮人員(典獄長)至現場方能啟動指揮機制。
當然,如能夠再提早10分鐘知悉發生事件,而槍彈未被取出前通知被付懲戒人到現場是會改變此事件的結果,只能以命運多舛,時也命也之嗟嘆。
參、被付懲戒人在當日16:09知悉重大事件後,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且未依規定報告矯正署。
明知收容人已取得槍彈,卻自投羅網,在前往與受刑人交談時被挾持;
造成群龍無首,暴動嚴重失控,有違失部分。
說明:
一、每個人面對重大問題時,總是會有「是」或「否」兩項抉擇。
而被付懲戒人在知悉槍彈遭奪取的重大事件後,亦有以下的兩項抉擇:(一)在究竟情況不明下,且危機處理小組重要成員皆在圍牆內,先在辦公室成立所謂的光桿一人指揮總部,以電話遙控情勢、報告進展,縱使無法掌握先機,首長也絕不輕易涉險,免得群龍無首,而聽任圍牆內情勢改變,珍惜保命是聰明有智慧的大部分正常人所應為的。
(二)秉持「人本主義」,與其在辦公室謹慎做務虛工作,不如不要畏難規避直接進入圍牆內務實,尤其「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至危機處理小組成員所在的「前進指揮所」切實瞭解情況,掌握趨勢發展及現場氛圍,或許能提供擔任矯正工作38年,面對收容人情緒激動的處理經驗法則,讓已經惡化的情境能改變,使損害能減低能得到控管,這是少數的偏執性領導的作為。
其實,當時面對這兩項抉擇,心中也有過保命的掙扎。
就如美國詩人羅伯特.佛洛斯特(Robert Frost)的那首詩:「未走過的路」(The Road Not Taken),黃樹林裡有兩條岔路,旅人在樹林裡也為選擇那條路而躊躇不決的心情一樣,只是基於公務員的信念與人生價值觀,被付懲戒人選擇了第二項,是一條較少人走的路。
二、高雄監獄新聞聯絡人及事故、事件法定通報人是職務序列位階第三的秘書,而此項職務懸缺數月未補派,也是全國唯一未派補的大型監獄,直迄104年3月4日被付懲戒人調離典獄長職務時,方一併補缺派實。
因法定通報人秘書未派,以致通報延遲零亂,未在30分內完成,也深感其憾。
三、彈劾案文一再引用管理員賴文源的說詞(詳見彈劾案文附件27)引申為本案查審的證據,而賴員即是在卷附影帶中遭挾持而採消極不作為不反應,讓現場戒護人員投鼠忌器不敢有所動作的那位職員,事後也遭行政處分。
但監察委員因至高雄監獄現場查勘時,賴員攔阻大聲咆哮喊冤而受特別關注,而筆錄說詞內容卻又表達其神勇要攻堅,但長官不下令致讓其無作為,且諸多與事實不符(…典獄長有跟中門用對講機跟監視室人員對話…等等子虛烏有之言詞)。
採納言行不一致、面對困境已有些歇斯底理亞症候解構現象的事件關係人言詞作為調查事件的心證資料,其真實有效性是令人質疑的。
四、彈劾案文第二十三頁第8-11「…陳世志明知收容人已取得槍彈,卻自投羅網,在前往與受刑人交談時被挾持,造成群龍無首,…」:事實情況是當日16:11被付懲戒人至中央門尚未踏出門時,已見六名收容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鐵門,在走道上持槍亂飛舞對空鳴槍,現場同仁就地找掩護鳥獸散,明知槍彈不長眼,如沒有轉移因素,只怕同仁部屬及圍牆內血流成河,才毅然決然入內尋求談判轉機,是有些不同的領導思維及信念,並不是愚笨的自投羅網。
當日16:14至16:17被付懲戒人遭六名收容人持槍挾持往返中央台及中央門走道間(詳見彈劾案文附件29第256-257頁),影音勘驗報告內容僅見走動時間點而已,而未能顯示一些事實過程,在這短暫的時間內,被付懲戒人在遭槍枝抵頭生命面臨威脅下冷靜處理下面幾事:㈠六名收容人原本持槍欲破壞中央門逃出,除在中央門前以左手勢暗示值勤同仁不可開門外,也當場向彼等表示中央三通道門是連鎖式,只要破壞一道其餘必鎖死而改變彼等持槍破壞。
㈡在無法由中央門逃脫後,其中一位秦姓收容人即表示要至中央台至教區工場槍殺一位同工場受刑人及教區教誨師,經現場勸導,既是要脫逃就不要節外生枝應往有門的地方走才是。
㈢經成功誘導後,總算令六名收容人皆往側門檢查站封閉性空間集結,讓損害控管在最小的範圍,避免圍牆內成為殺戮戰場血流成河。
五、綜觀世界各國的監獄暴動,進入圍牆內尋求談判解決的皆是監獄長或懲教(正)署長擔當,1971年9月9日美國紐約州阿堤卡監獄暴動,亦由當時矯正廳長自投羅網入內談判解決可見一斑。
而紐約州阿堤卡監獄暴動結局是造成大量監獄警官傷亡的喋血事件(如附件影片3),高雄監獄211事件,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更認為是「當天處理得當,及時化解危機,是最好的結局。」
(詳如附件4)
肆、被付懲戒人處置失當、自投羅網而被挾持,並無自願換人質情事,而高雄監獄竟對矯正署及法務部傳遞不實訊息,致使法務部次長於事件發生當日召開記者會稱:「賴政榮與王世倉到戒護科裡面談判替代2位管理員出來,陳世志再進裡面去談判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語」。
各大媒體自案發當晚起爭相據以報導替換人質英雄行為,而在2月26日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賴政榮與王世倉未遭挾持,媒體又大幅報導被付懲戒人非自願換人質、「從英雄變為狗熊」等消息,引發各界質疑,重創監所形象,有違失部分。
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自始至終在高雄監獄211事件發生後從未表達或傳述「自願換人質」之訊息、情事(詳見彈劾案文附件12第69頁第3-5行),面對媒體的回應皆是:沒有。
2月11日22:43在側門檢查站事故現場,心力交瘁面臨持槍收容人威脅壓力下接受中天電視<新聞龍捲風>現場獨家專訪時,主持人問:「…願意來換這個人質…」當時即表示:「沒有,因收容人多所要求,讓副典獄長出去處理,也沒有什麼換人質…」(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3第266頁)。
另外,在月12日夜間在連續30小時未得休息,出高雄監獄大門被媒體堵住接受媒體聯訪及中視<網路酸辣湯>訪問時,也明確表明沒有換囚交換人質情事(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5第269-270頁)。
而彈劾案文第29頁倒數第三行:「…陳世志於事件發生當晚及翌日接受媒體採訪稱:其取得受刑人同意讓副典獄長出去後,其才進去等語。
…」引申為被付懲戒人有對外發表「替換人質」說法,顯係斷章取義、穿鑿附會。
所以,在2月11日、12日電子媒體跑馬燈及平面媒體標題:「自願換囚」說法(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2第262-264頁),應純粹是博版面而揣測編撰的,並非被付懲戒人所表述。
二、彈劾案文第30頁第2-7行:「…由莊永清製作,經陳世志…簽核之2月12日高雄監獄檢討報告(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6)亦記載:受刑人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及役男江員等語。
」顯係將2月12日高雄監獄檢討報告陳述當時各時間點發生的情境現象自行串連推估,型塑報告內容有隱藏「替換人質」的意思,以為法務部因此公佈錯誤訊息,係被付懲戒人有違公務員應「誠實」原則所造成,做為彈劾移送懲戒的理由。
104年7月1日監察院通知約談被付懲戒人,調查本案之監察委員詢問:法務部矯正署第一份調查報告為何與事實不符(例如典獄長前往戒護科更換人質)?並出示高雄監獄2月12日專案檢討報告(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6第275 頁)表示其中有表達「替換人質」意思。
現場被付懲戒人即表示:當時矯正署急催報告文件,時間緊促或容有與理解不符處,但絕無表示「典獄長前往戒護科更換人質」之意思表示;
況本事件至2月12日凌晨5時餘方結束,被付懲戒人歷經13小時煎熬後,又要應對各媒體追訪及各類案牘處理,在12月12日上午就高雄監獄事件專案檢討報告報告內容所為之核批,或有思慮不周之處,實不宜過度苛責為不誠實。
而報告撰寫人戒護科專員莊永清在104年7月15日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亦明確表示:「我報告內容沒有寫到換囚,我不知道為何有換囚的說法。」
(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7第304頁)而調查委員以既存的定見心證,認定被付懲戒人絕對有表達「替換人質」意思表示,才會有媒體瘋狂報導,造成傷害情事,令人無奈。
三、矯正署及法務部僅以2月12日高雄監獄事件專案檢討報告(詳見彈劾案文附件36)作為參酌,由其內部再開會聽取相關單位、人員意見,確定2月13日事故調查報告內容(詳見彈劾案文附件10)後再對外公布,而在逕行公佈第一次及第二次續行調查報告前,各層級人員從未與被付懲戒人印證查核各項資料。
彈劾案文第30頁第7-13行:「…在2月13日法務部長主持會議中倉促製作公布之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亦稱:…各大媒體自案發當晚起爭相報導典獄長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的消息後,法務部因第1次調查報告遭各界質疑,責成矯正署指派專人深入調查,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自2月11日16:11至2月12日05:35止,顯然被付懲戒人均身處於案發現場,不可能提供「典獄長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訊息,供各大媒體自案發當晚起爭相報導。
依據彈劾案文附件32第263頁及附件18第108頁所載,對媒體發佈「典獄長自願為人質」者係法務部新聞發言人政務次長陳明堂先生,其得到消息是2月11日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當時被付懲戒人已深陷被挾持現場,且高雄監獄現場雜亂並無法提供訊息,顯見其係另有資訊管道又未經詳實查證即逕予發佈,引發各界質疑的結果。
四、綜上,彈劾案文無視媒體噬血本性,為博新聞的版面而揣測編撰聳人聽聞的題標「從英雄變為狗熊」,未詳細核查即剪報影印併為證據。
另外,檢視所謂傳遞「自願換人質」不實訊息的證據,皆有倒果為因定論之虞。
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因未誠實正確傳遞訊息,致引發各界質疑,重創監所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經逐項檢視所提資料證據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
伍、本案其他相關補充說明:
一、高雄監獄211暴力事件發生後,自2月12日至3月4日止,被付懲戒人以不到一個月時間(含春節期間)全面檢視戒護管理制度及補強改善硬體設施,以杜再生事故。
總計完成下列事項:㈠戒護科本部、槍械室及彈藥室防暴鐵門更新,㈡械彈分離的二層防衛系統,重新規劃槍械彈藥的配置地點,增設防暴彈藥櫃,並於行政大樓密閉地下空間保存,採風險分散原則,避免歹徒於短時間內同時取得槍械及彈藥。
㈢衛生科看診候診進出鐵門採閉鎖中央台控制系統。
㈣啟動自有經費,緊急採購兩座金屬探測門及12隻先進的手提金屬探測器置於戒護區重要出入口處與管制點值勤同仁使用,提昇檢身效能。
㈤確實掌控三振法案重刑犯、列管有案及尚有另案長期收容人的囚情動態。
㈥嚴格管控工場作業工具及加強場所安全檢查與收容人檢身。
㈦過濾各梯次看診之收容人,避免串連。
㈧強化戒護效能,加派提帶、看診之戒護人力。
㈨檢討勤務職務代理制度及強化緊急應變中心之指揮功能。
㈩為事件受到心理創傷的管教同仁提供諮詢及治療等服務。
二、104年3月4日調任矯正署綜合規劃組組長後,體悟211事件中矯正機關同仁專業智能漸弱化及基層管理員體適能欠佳,為事故星星之火燎原的原因之一,本於職責規劃矯正署自成立以來未開辦的訓練班期,於105年起組、開訓辦理「監所談判人員訓練班」二期、「戒護戰技種子師資訓練班」二期、「初任科員訓練班」二期、「初任主任管理員訓練班」二期、「管理員在職訓練班」八期,並引進「八極拳」為矯正機關防身健身拳術,建制「矯正戰技手冊」及「鎮暴戰術手冊」等學習教材(附件5),以建立第一線管理員能有強健體魄、遇事能勇於承擔、不畏懼退縮怕事,領導層級能充實專業技能面對危機能冷靜沈著應對處理,再有危難或暴動時能在事前、事中消弭於無形。
陸、結語: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67年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經警察乙等特考國家考試及格,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不敢懈怠,迄今投入矯正工作38年,歷年考績除早期(71年)乙等外,其餘均是一直保持甲等的紀錄,而且都是高分紀錄,也獲服務績優二等服務獎章,資深優良貳等、三等法務獎牌,記功32次,嘉獎132次(如附件6),歷任職務工作表現也都獲得長官高度肯定。
二、87年在43歲時至臺灣綠島監獄初任典獄長,歷任嘉義及臺北看守所長、高雄第二及雲林第二監獄與高雄監獄典獄長、矯正司副司長等職務(如附件7)。
尤其過去在法務部矯正司任職副司長期間,負責研擬推動成立矯正署、在綠島監獄任職典獄長期間規劃結束「治平專案」及整建國防部綠洲山莊成為法務部綠島監獄分監等專案工作,這都是當時重大獄政政策專案工作。
同時工作之餘,勤於在職進修,92年取得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管理碩士(如附件8) ,然深感所學有限,再繼續進修並在97年錄取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班(如附件9),目前為博士生候選人,提論文中。
三、被付懲戒人素來命途多舛,自幼夙遭閔凶,先父早已見背,家庭門衰祚薄,終鮮兄弟,擔任矯正工作公職一路走來,東遷西調,從離島到本島,遊宦在外,早年除對先慈無法晨昏定省,亦無以使妻女安定,以享天倫溫馨;
家庭諸多事宜,亦因身為獨子的我經年遊宦在外而乏人處理。
但被付懲戒人秉持對國家效忠的熱誠與服務的榮譽感,對這份矯正工作有著強烈的使命感,也將其當「志業」在經營,擔任監所首長職務後,勉竭駑鈍,以「人本」理念管理收容人,更為受刑人出監後更生工作,辦理與社會接軌的職業訓練(雲二監保證就業電焊班)、在高雄監獄申請國際扶輪社經費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外語教育暨飛越高牆閱讀計劃」(如附件10)、辦理多項多元就業及社會關懷公益活動等,希望社會能多瞭解監所、關心監所,期望社會能多給予監所服刑的社會邊緣人鼓勵支持的志工之心而己。
四、此外,被付懲戒人多年來也基於關懷弱勢的精神,持續小額捐款贊助各公益及弱勢團體,如清寒植物人的創世基金會、早期療育的博正兒童發展中心及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等,另外這些年來透過世界展望會及家庭扶助基金會認養貧童,一整年捐助金額也超過被付懲戒人一個月薪資,雖微不足道,但亦是個人回饋社會的微薄心意。
五、回顧本案發生一年餘以來,雖然有著「是非審之於己,毀譽聽之於人,得失安之於數」的心理,在面對高雄監獄檢討善後工作及行政調查處分與司法偵查傳喚,這種種煎熬已使個人身心俱疲,監察院105年8月16日召開記者會發布彈劾新聞,被付懲戒人遭受彈劾,這更是公務生涯以來莫大的打擊與羞辱,親友關切不斷,然而不知情者的異樣眼光,更使自己痛苦莫名,個人遭受內心煎熬不可言喻,眼見自己38年來在矯正體系,長期兢兢業業、如履薄冰的努力,建立的名聲及信譽,毀於一旦,對這份熱愛一輩子的矯正工作,已有不如歸去之感。
六、水到絕境是飛瀑,人到絕境是重生。被付懲戒人謹答辯如前述說明,祈請鈞會委員能予以重生機會,不付懲戒。
無論如何,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以來,敬業守分,公私分明,律己甚嚴,深知部屬所犯錯誤,長官亦應概括承受之責,如鈞會委員無法認同被付懲戒人之答辯,仍認應加諸被付懲戒人行政責任,敬請考量被付懲戒人在矯正機關長年的努力與付出;
法規面與實務面及臨現場的落差;
本案事件個人在事前處於完全不知情的狀態,事中積極對現場協調處理讓損害降減的作為,事後積極改善防杜未來的努力,以及從事公職38年來兢兢業業的辛勞付出,予以從輕之處分。
柒、附件(除附件3、5外均影本在卷):附件1:陳世志行政懲處令。
附件2:高雄監獄行政大樓位置圖。
附件3:1971年9月9日紐約州阿堤卡監獄暴動影片。
附件4:2015/03/20中央社及自由時報有關國際鑑識專家李昌 鈺意見。
附件5:矯正署新增訓練班計劃及矯正戰技手冊等。
附件6:被付懲戒人公職歷年獎勵紀錄。
附件7:被付懲戒人公職歷年履歷及考績紀錄。
附件8:被付懲戒人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管理碩士證 書。
附件9:被付懲戒人錄取中央警察國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班通知。
附件10:「成人基本教育、外語教育暨飛越高牆閱讀計劃」。
乙之二、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答辯書(二)意旨: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參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之立法例,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並設但書,以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
至於新舊法何者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為免割裂,自應就個案綜合其違失行為是否該當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等實體規定,而為新舊法整體比較後,擇一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查,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經由總統於104年5月20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三、職是,本件懲戒案件事實發生於104年2月11日,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
參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之立法例,本懲戒案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等,應適用修正前之公務員懲戒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就監察院彈劾文所指摘被付懲戒人關於平日對工場作業工具、檢身之監督不週,及警鈴設置不當等,實與長期以來獄政之戒護人力、教化人力不足,預算經費有限等息息相關: 1、戒護人力短缺:我國現所有監所之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高達1比14.3,與香港1比2.4、日本1比4.6、韓國1比3.5、美國1比4.8、新加坡1比8.3等相比,相差懸殊。
主任管理員人數過少,目前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編制員額比例約1比8.3,相較於日本(1比0.9)、韓國(1比1.1),相去甚遠。
管理員升遷管道狹窄,士氣低落,離職率居高不下,致資深戒護人員不足,戒護實務經驗難以傳承,工場常由資淺管理員帶領。
以高雄監獄為例,104年2月份收容人數2609人,且都是累犯、重刑犯等,實際戒護人力為157人(主任管理員16人、管理員141人);
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為1比16.6,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比例為1比8.8。
而每天進出舍房及工場、就診、運動、接見、戒護外醫、出庭、還押、借訊、移監、參加教化及藝文活動等,均須由戒護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檢身工作量龐大,每天檢身至少6000人次,在戒護人力、設備(金屬探測器)等不足情形下,安全檢查成為獄政人員最大的工作負擔與壓力。
2、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現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力與收容人比例僅約為1比178,與美國約1比106相比,相差逾70人;
且我國教化人員須花費更多時間在行政業務上,致教化人員工作繁雜,負擔沈重,嚴重影響對收容人輔導工作之效率與品質。
依矯正署所訂受刑人受誨教育實施基準表,受刑人除入出監之個別教誨及集體教誨、類別教誨外,平日並應實施在監個別教誨,最少每3個月實施1次,累、重刑犯每3個月3至4次。
惟因教化人力嚴重不足,非但實施頻率未達規定標準,且每次教誨時間僅能簡單談話,又受刑人有刑期普遍拉長之趨勢,三振法案之重刑犯高達474人,致個別教誨需求日益增加,教化人力更顯捉襟見肘。
3、預算經費有限,監控設備、金屬探測器普遍不足:矯正署囿於每年預算有限,單一系統常分期分年編列預算,造成得標廠商不一,軟硬體介面整合困難、系統紊亂、容易故障、維修困難等問題。
致各矯正關雖有各類警報系統(警報、消防、電子圍籬等),但未與監視系統整合,故事件雖在第一時間啟動警報系統,但聽聞者無法確認事故原因,僅能由附近監視畫面查看,或由勤務中心派人赴現場查看,難以迅速掌握事故實況,甚至造成支援人力撲空,錯失黃金處理時機。
(參附件二) 4、本事件之所以發生,正因上揭戒護人力短缺、主任管理員人數過少、教化人力嚴重不足及監控設備老舊無以整合、金屬探測器不足等,再碰上諸多巧合同時發生所致:(巧合一):秦明義等6名受刑人所作業之10工場主管吳佳和,於事發當天休假,中央台派夜勤管理員崔恆鈺代理,時值崔恆鈺休息時段,由交代主管許自成負責。
許自成稱他接下工場只有3分鐘人犯就出去了,他不知有這樣的規定(詳彈劾文附件4,頁25、26)。
許員甚至自承「我完全沒檢身」。
(巧合二):德園一樓值勤主管劉員麟稱他屬機動備勤,到檢身站約3個月,通常是帶看病、帶接見。
復稱他1天要檢查6、7百個人,當日同一批有30多個(詳彈劾文附件7,頁32、33、34)。
(巧合三):提帶主管吳德晉提帶犯人至中央台,因備勤人員不在,由他檢身(詳彈劾文附件8,頁37)。
(按提帶主管吳德晉親自提帶經過二檢身站,至中央台再由其檢身,未免疏忽鬆懈,亦喪失中央台檢身之實效)(巧合四):事發當天15時39分至16時9分,逐層未依程序通報被付懲戒人。
又負責通報單位之一的政風室,當天參加法務部所屬政風機構年終檢討報告,不在現場(詳彈劾文附件18,頁113)。
(巧合五):接見監聽主管林尚瑜接壓緊急鈴時,在行政大樓二樓辦公室之被付懲戒人及開會之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及工友李瓊珍皆未能聽到警鈴聲響。
5、綜上,10工場主管吳佳和休假,因主任管理員人數不夠,由資淺管理員代理;
又因戒護人力不足,劉員每天檢身工作達6、7百個人,一往一返約1200至1400人次;
提帶主管身兼提帶、檢身工作,難免鬆懈等一連串巧合,致事件發生;
事件發生後,相關人員逐層未依程序通報被懲戒人及當天在行政大樓二樓人員(含被付懲戒人)都未曾聽到警鈴聲響等巧合,致錯失處置先機。
被付懲戒人身為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發生事故,責無旁貸。
惟在目前臺灣獄政所處之困境下,因被付懲戒人督導不週、領導無方等所應負之行政責任,在遭拔除典獄長職務並記一大過之處分外,是否尚有懲戒之必要,爰懇請貴會明察審酌。
二、在被付懲戒人獲知受刑人已取得槍彈等強大火力,並在走道上持槍飛舞並對空鳴槍,現場同仁就地找掩護情境下,是否墨守成規,據應變演習計畫SOP程序處置,尚有討論空間: 1、首先必釐清的是: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含戰技操演、防震疏散演練、防劫囚演練、防火防暴暨緊急醫療救護演練等,並未包括「受刑人已取得強大火力槍彈與獄方人員對峙之演練」。
且依據該應變計畫所應成立之指揮總部、應變小組等,其重要成員副總指揮官副典獄長、指揮官戒護科長皆在牆內(詳彈劾文附件20,頁150至155)。
況且在受刑人已取得強大火力槍彈,錯失處置先機後,是否仍應墨守成規,依應變計劃SOP程序處置,誠非無疑。
2、因此,被付懲戒人如依據相關規定,在牆外成立指揮總部,必找牆外現有人力代理副總指揮官、指揮官等,其成效如何,未可預測!惟如此做,可以確定的是,在牆內現場同仁包括副典獄長、戒護科長等必與握有火力強大之秦明義等6名受刑人對峙而發生槍戰;
依當時自認為沒有明天的6名受刑人,於取得槍彈後幾近瘋狂之情境,牆內情況必成為殺戮戰場,不排除牆內現場同仁因槍戰發生傷亡之可能性,尤其包括替代役在內。
3、職是,被付懲戒人在聽取莊永清專員之報告時,審度情勢後,期能化解槍戰之可能性,乃毅然決然冒生命危險進入戒護區,以典獄長身分與受刑人談判及安撫他們情緒,並為防秦明義等6名受刑人持槍攻擊中央台同仁,遂將其等導引至最獨立最封閉的車檢站區域,避免造成任何同仁因槍戰而生之傷亡;
其間雖歷經驚心動魄,結局不敢說完美,至少同仁未因而再受到傷亡,誠如李昌鈺博士認為「6囚覺得也許選擇自殺是最好的結局」。
4、綜上,被付懲戒人以擔任矯正工作38年,面對收容人情緒激動的處理經驗,甘冒生命危險進入牆內戒護區,不敢說英勇過人,至少讓已經惡化的情境能改變,使損害降低並得到控管。
居於現場最高職位之被付懲戒人,審度情勢後所作人生觀價值之選擇,無所謂對錯,惟結局至少保住所有同仁未再受到任何傷害。
其間被付懲戒人之心路歷程,絕非未親臨其境的監察委員所能體會,而彈劾文稱被付懲戒人自投羅網而被挾持,更是對被付懲戒人莫大的羞辱,與無法承受之痛。
三、綜上所述與答辯書(一)所載,被付懲戒人並無彈劾文所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不誠實「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
亦無「自投羅網被挾持,使危急事態擴大」之事實發生,而於受刑人已取得強大槍彈(65步槍4支及子彈177發、90手槍6支及子彈46發)後與同仁對峙中,已錯失處置先機,此時被付懲戒人未依應變計劃SOP程序處置,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規定,尚非無疑;
至於督導不週、領導無方等行政責任,被付懲戒人業已遭拔除典獄長職務並記一大過處分;
被付懲戒人歷經此事件後,非但深切檢討反省,並在協助規劃重建工作上,亦有所作為;
爰懇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以符過失比例原則與責懲相當原則。
參、附件(均影本在卷):附件一:委任狀正本乙件。
附件二:法務部萬字檢討報告乙份。
乙之三
一、就監察院民國(下同)105年9月19日院台業一字第1050102553號核閱意見(以下簡稱核閱意見),表示意見如后:
(一)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書並未辯稱「尚難課以監督不周之責」:1.核閱意見稱「陳世志更辯稱本案係因管理人員一連串疏誤巧造成,故應避免懲由上起之例,且矯正人力、設備不足,尚難課以監督不周之責云云」等語云云(詳核閱意見書第1頁),容有誤解。
2.查,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於答辯書(一)稱「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發生事故,責無旁貸,應負行政責任,…。」
、「因此,被付懲戒人縱負有督導不周之行政責任,而在個人已因行政職責承受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後,再面對彈劾交付懲戒,實在是不能承載的重。」
等語明確(詳答辯書(一)第2頁)。
3.復查,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於答辯書(二)辯護人為其辯稱「惟在目前臺灣獄政所處之困境下,因被付懲戒人督導不周、領導無方等所應負之行政責任,在遭拔除典獄長職務並記一大過之處分外,是否尚有懲戒之必要,爰懇請貴會明察審酌。
」等語明確(詳答辯書(二)第6頁)。
4.實則,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應負「督導不周、領導無方」,乃首長行政責任之原罪;
惟被付懲戒人在本事件中應負之最終把關者之責任,在行政職責遭記一大過並拔除典獄長職務之處分下,懇請貴會審酌臺灣獄政長期以來戒護人力短缺、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等困境,同時巧合發生一連串疏誤,致發生嚴重錯誤情況,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5.綜上,觀諸被付懲戒人之辯護意旨,就應負「督導不周、領導無方」之首長責任,責無旁貸;
惟於答辯書懇請貴會在行政責任衡量上,斟酌上情與獄政管理屬潛在性高風險之機關,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之處分;
監察院核閱意見不察,誤解被付懲戒人之辯護意旨,誠屬遺憾!
(二)被付懲戒人從未表示過「典獄長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之訊息:1.核閱意見復稱「且被付懲戒人等……,卻仍於簽核之檢討報告上呈現換人質之錯誤訊息,致矯正署於2月13日發布之調查報告記載換人質之事,嗣再……。」
等語云云,尚有誤會,亦與矯正署之報告內容不符:2.查,矯正署於2月13日發布之調查報告記載:「改挾持賴副典獄長、王科長離開(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
、「……,典獄長再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及王主管,受刑人同意。」
等記載明確無換囚之事(詳附件第一冊附件10,頁46);
再觀諸「104年2月11~12日高雄監獄挾持人質暴動事件時間表」所示之時間序(詳附件第一冊附件10,頁53至62),亦未有記載任何「典獄長交換人質」之訊息。
遍觀此份報告內容,實為事實之陳述,並無任何記載有關「典獄長交換人質」之事;
監察院核閱意見竟以「致矯正署於2月13日發布之調查報告記載換人質之事」指摘被付懲戒人,頗令人費解!3.又查,實則首先向外傳遞之訊息致遭誤解交換人質者,乃法務部新聞發言人陳次長明堂於2月11日下午6時30分所召開之記者會對外所作之說明:「…,所以副典獄長,是賴政榮跟戒護科長王世倉,二位就到戒護科裡面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了二位管理員出來。
…,典獄長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跟他們談判,同時呢替代副典獄長出來,…。」
(詳附件第二冊附件31,頁260、261);
復依陳次長在監察院之詢問筆錄記載:「我得到消息大約是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
我後來才對媒體發佈這個換囚的訊息。」
等語明確(詳附件第一冊附件18,頁108)。
準此,依事件發生之時間序(詳附表所示),被付懲戒人在當天下午5點多已被挾持正與受刑人談判,根本不可能傳遞此訊息到矯正署本部;
且被付懲戒人接受媒體訪問時,亦稱「沒有啦,哪有什麼換人質,……。
大概是這樣,也沒有什麼換人質那麼嚴重啦。」
等語,明確否認換人質之事情(詳附件第二冊附件33,頁266)。
4.至於2月12日早上8點半呈矯正署(詳附件第二冊附件28,頁247)之調查報告,是莊永清專員於2月12日早上約8點左右拿進來給被付懲戒人批示;
是時,被付懲戒人正與首長開會中,而莊專員稱矯正署很急著要這份報告,致被付懲戒人剛歷經13小時之挾持後,在身心俱疲且在龐雜之壓力下,未能詳加字字斟酌,或有疏失而思慮不周,用語無法精準之處,惟竟被監察院指摘為「不誠實」,對被付懲戒人來說實是無法承受之重,並感莫大之恥辱!5.復觀諸此份報告之擬稿人莊永清專員在監察院之詢問筆錄亦稱「我報告內容沒有寫到換囚,我不知道為何有換囚之說法。」
、「我不認為這樣寫法是換囚的意思,報告內容跟我上面說的事情沒有差異。」
、「我當下的感受是這樣,所以才會有這樣撰寫。
報告內容的敘述,有很多內容我自己都沒有在現場沒有親眼看到。
當時報告要求提出的時間很倉促,所以有些細節沒有時間描述清楚。」
等語明確(詳附件第二冊附件37,頁304、305)。
6.綜上,2月12日之報告所記載之事實並無換囚之說法,2月13日矯正署之報告內容,更無換人質之記載。
而媒體報導換人質之說,依【附表】時間序推論,應是根據陳次長所召開記者會之內容所致,完全與被付懲戒人無關!縱被付懲戒人所批示之調查報告,其記載之內容讓監察院有所誤解,惟被付懲戒人在歷經13小時挾持後,立即與首長開會,在身心俱疲且龐大壓力下所為之批示,縱有用語不夠精準之處,實不宜過度苛責為「不誠實」。
二、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之答辯書並無「尚難課以監督不周之責」之記載或答辯意旨,亦無對外傳遞交換人質之訊息,爰狀請貴會鑒核明察。
附表:時間 發生之事實 備註11日16時14分 典獄長被挾持。
附件3,頁17。
11日16時25分 副典獄長被釋放。
附件3,頁20。
11日17時多 法務部陳次長得到換囚消息。
附件18,頁108。
11日18時30分 法務部陳次長召開記者會稱:副典獄長、戒護科長替代二位管理員,典獄長替代副典獄長。
附件31,頁260、261。
11日22時43分 典獄長接受新聞龍捲風訪問。
附件33,頁265、266。
12日3時20分 戒護科長被釋放。
附件10,頁61。
12日5時36分 典獄長脫困。
附件10,頁61、62。
12日約8時30 莊專員呈報告矯正署。
附件28,頁247。
乙之四為被監察院移送懲戒案件,依法續提答辯書事:
一、陳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期間,對戒護安全之積極作為如下:
(一)【每月2次監務委員會議】(詳【附件一】即高雄監獄監務委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對於戒護安全工作、強化同仁戒護知能與執勤技巧、緊急召回作業測試、落實執行戒護區之淨化專案、應變演習、實施不定期突擊檢查、各場舍危險作業工具之發放管制與對收容人之身體及其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等皆一再反覆宣導,並責戒護科每月針對各工場、舍房、列管收容人名舍房實施安全檢查,以落實執行前開戒護安全工作(詳【附表一】典獄長對戒工作監督指(裁)示摘要)。
(二)【每星期一次戒護科勤前教育】(詳【附件二】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督導戒護科實施與戒護相關之宣導及宣讀戒護相關之教材等勤前教育,諸如:1.宣導內容:門禁管制、應變演習、緊急召回測試及回報、查獲違禁品之處理、暴動防止、強化戒護知能及執勤技巧、特別遴選交代和代理工場人員、中央台警力調度、突發事故之處理流程、戒護就醫安全維護、落實檢身勤務、場舍工具之管控、落實走動式管理、看診人數之限制、逐級回報與分層負責之原則、強化幹部自我判斷能力等,尤其在落實檢身勤務方面,一再反覆宣導(詳【附表二】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摘要)。
2.宣讀教材:內勤勤務(含安全裝備、戒具管理、常年教育及應變演習等)、接見勤務、檢身勤務(特別注意有無夾帶工場工具、銳利器具等)、安全檢查勤務、物品檢查勤務、教區科員勤務、特殊收容人管理、脫逃事故之處理、暴行事故之預防、暴行事故之處理要領、工場勤務要領、工場作業管理要領等(詳【附表二】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摘要)。
(三)【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詳【附件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常年教育紀錄簿。
)常年教育內容包括:精神講話及強化紀律方案、戒護實務(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案例宣導)、實彈射擊槍枝講解及靶場安全講習、實彈射擊教育訓綀、監所法規及監所實務等學科測驗、戒護事故案例宣導、戒護實務等(詳【附表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常年教育紀錄簿摘要)
(四)【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測試】:詳【附件四】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測試情形紀錄簿。
二、揆諸上開資料,足證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確已依職務善盡督導責任;
惟在本事件中,被付懲戒人所應負之最終把關者之責任,乃機關首長行政責任之原罪,對事故發生之行政責任,身為典獄長的被付懲戒人,責無旁貸。
三、為此,被付懲戒人在行政職責遭記一大過並拔除典獄長職務之處分下,懇請貴會斟酌臺灣獄政長期以來戒護人力短缺、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等困境,與獄政管理屬潛在性風險極高之客觀情境下,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之處分,至感法德。
附表:附表一:高雄監獄103年度2月至104年度2月監務會議紀錄典獄長對戒工作監督指(裁)示摘要。
附表二: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摘要(103年1月13日至104年2月11日)。
附表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常年教育紀錄簿摘要。
附件:附件一:高雄監獄103年度2月至104年度2月監務會議紀錄光碟乙片。
附件二: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
附件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常年教育紀錄簿。
附件四: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測試情形紀錄簿。
乙之五審判期日提出之辯護意旨書:
壹、【辯護意旨】彈劾案文所指摘本事件發生肇因於「督導不周、領導無方」,乃首長行政責任之原罪,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責無旁貸,應負事故發生之最終把關者之行政責任;
惟並無監察院彈劾案文所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同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
貳、【辯護內容】
一、【程序事項】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立法理由稱,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參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之立法例,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並設但書,以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
(二)查,本件懲戒案件事實發生於104年2月11日,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依上揭立法理由之旨趣,本懲戒案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等,應適用修正前之公務員懲戒法,洵屬明確。
二、【實體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規定: 1、監察院無非略以「陳世志於該監發生受刑人暴動事故時,係擔任總指揮官,明知受刑人挾持人質並已取得槍彈擬以強大火力脫逃越獄,未依據應變演習計畫處置,亦未請到場之支援警力協助,逕自進入戒護區赴戒護科現場與受刑人談判而被挾持,致該監處置越獄暴動事件,群龍無首,危急事態擴大,肇致嚴重後果,洵有嚴重違失。」
等語云云,指摘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規定。
2、惟查,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含戰技操演、防震疏散演練、防劫囚演練、防火防暴暨緊急醫療救護演練等,並未包括「受刑人已取得強大火力槍彈與獄方人員對峙之演練」。
且依據該應變計畫所應成立之指揮總部、應變小組等,其重要成員副總指揮官副典獄長、指揮官戒護科長皆在牆內。
3、次查,被付懲戒人在聽取莊永清專員之報告時,受刑人已取得65步槍4支及子彈177發、90手槍6支及子彈46發等強大槍械並與同仁對峙中,斯時副總指揮官副典獄長、指揮官戒護科長又皆在受刑人所持槍枝射程範圍內,依當時情勢合理判斷,應在受刑人槍械控制下遭挾持。
4、職是,被付懲戒人於審度情勢後,為避免牆內成為殺戮戰場,牆內同仁及替代役因而受到傷亡,乃毅然決然冒生命危險進入戒護區,以典獄長身分與受刑人談判及安撫他們情緒,期能化解槍戰之可能性。
並在受刑人以槍枝抵頭,生命嚴重遭受威脅下,尚從容將秦明義等6名受刑人引導至最獨立最封閉的車檢站區域,將損害控管在最小範圍內,避免圍牆內成為殺戮戰場而血流成河。
5、綜上,在受刑人已取得強大火力槍彈,錯失處置先機後,是否仍應墨守成規,不計發生槍戰同仁因而傷亡之可能性,依應變計劃SOP程序處置,誠非無疑!被付懲戒人以擔任矯正工作38年面對收容人情緒激動的處理經驗,甘冒生命危險進入牆內戒護區,不敢說英勇過人,至少讓已經惡化的情境能改變,使損害降低並得到控管,誠如李昌鈺博士所謂「6囚覺得也許選擇自殺是最好的結局」。
居於現場最高職位之被付懲戒人,審度情勢後所作人生價值觀之選擇,無所謂對錯,惟結局至少保住所有同仁未再受到任何傷害。
其間被付懲戒人之心路歷程,絕非未親臨其境的監察委員所能體會,而彈劾文稱被付懲戒人自投羅網而被挾持,更是對被付懲戒人莫大的羞辱,與無法承受之痛。
6、惟監察院先射箭(自投羅網),再畫靶(誘導訊問「問:典獄長跟六囚是不期而遇嗎?」,以羞辱被付懲戒人,誠感遺憾。
(二)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 1、監察院又略以「陳世志接受媒體採訪及簽核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內,均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並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等語云云,指摘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
2、惟查,首先向外傳遞之訊息致遭誤解交換人質者,乃法務部新聞發言人陳次長明堂於2月11日下午6時30分所召開之記者會對外所作之說明:「…,所以副典獄長,是賴政榮跟戒護科長王世倉,二位就到戒護科裡面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了二位管理員出來。
…,典獄長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跟他們談判,同時呢替代副典獄長出來,…。」
;
此時,所有電子媒體即以「跑馬燈」大幅報導「典獄長自願換人質」之訊息。
復依陳次長在監察院之詢問筆錄記載:「我得到消息大約是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
我後來才對媒體發佈這個換囚的訊息。」
等語明確說明該訊息來源。
3、由上可知,法務部新聞發言人陳次長明堂召開記者會所為有關換人質之發言,實源自於當天下午5點多矯正署提供之訊息;惟當天下午4點14分,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已被挾持,正與六囚談判中,根本不可能傳遞此錯誤訊息予矯正署;
足徵法務部召開記者會所公佈「換人質」之訊息,並非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所提供,洵堪認定。
4、又查,高雄監獄呈矯正署之報告、法務部2月13日公佈之報告,皆無明確表示「換人質」之意思及訊息:(1) 據監察院所指摘被付懲戒人所批示之報告內容,無非為「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
」等語(附件36,頁275,(七)部分)。
(2) 惟,此部份內容復經矯正署、法務部討論修正後,對外公佈之內容為「…,改挾持賴副典獄長、王科長離開(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
、「……,典獄長再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及王主管,受刑人同意。」
等語明確(附件10,頁46第5行以下至第11行)。
(3) 揆諸高雄監獄呈報矯正署之報告,或矯正署與法務部討論後對外公佈之報告,僅為案發經過事實之陳述,並無明確表達替換人質之意思。
又,進一步檢視法務部所公佈之報告內容,明確表示六囚【已先】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及王科長三人後,在轉往側門車檢站途中,典獄長再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及王科長等;
既然典獄長規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王科長等人時,是在被挾持當中,當然就沒有監察院所指摘之「換人質」(即典獄長未被挾持,而以典獄長替換副典獄長、王科長為人質)之意思,至為灼然。
(4) 縱然,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所批示之報告內容,讓監察院有所誤解,惟被付懲戒人在歷經13小時挾持後,立即被召至聯合指揮中心議事,處於身心俱疲且龐大壓力下,於開會中就莊專員所撰擬之報告,在時間緊迫下所為之批示,縱有用語不夠精準之處,實不宜過度苛責為「不誠實」。
(5) 復證之高雄監獄呈矯正署報告之擬稿人莊永清專員在監察院之詢問筆錄亦稱「我報告內容沒有寫到換囚,我不知道為何有換囚之說法。」
、「我不認為這樣寫法是換囚的意思,報告內容跟我上面說的事情沒有差異。」
等語明確指出報告內容並無換人質之意思(附件37,頁304)。
5、復查,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亦未向媒體傳達換人質之訊息:(1)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在接受「新聞龍捲風」訪問時,主持人問:「那典獄長你在當下的時候你就直接說,我願意來換這個人質就對了?」,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回答:「沒有啦,哪有什麼換人質,那因為外面總是要有那個……副典獄長主持嘛,所以叫他出去。
大概是這樣,也沒有什麼換人質那麼嚴重啦。」
明確否認換人質乙事(附件33,頁266)。
(2) 嗣後,接受「網路酸辣湯」訪問時,來賓林朝鑫問:「就是你跟他交換嘛,你說乾脆我去跟他換,來跟他談判嘛?」,被付懲戒人回答:「沒有、沒有、你這個……。」
、「我,倒是沒有想說我換囚,跟他交換,因為……。」
等語,再次明確否認換人質之說法。
6、綜上,實則傳達換人質之訊息者,首推法務部發言人所開之記者會,而法務部換人質之訊息來源,非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所提供,業詳如上述。
監察院未明究理,以穿鑿附會方式,將簡單陳述事發經過事實之內容,曲解為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進一步完全無視於被付懲戒人於接受媒體訪問時及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內容,均明確否認換人質之說法,以「斷章取義」之方式,任意指摘被付懲戒人,俱無足採。
(三)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已盡公務員法第7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1、查,我國獄政長期以來,預算經費有限,導致戒護人力、教化人力嚴重不足:(1) 戒護人力短缺:我國現所有監所之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高達1比11.3,與香港1比2.4、日本1比4.6、韓國1比3.5、美國1比4.8、新加坡1比8.3等相比,相差懸殊。
主任管理員人數過少,目前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編制員額比例約1比8.3,相較於日本(1比0.9)、韓國(1比1.1),相去甚遠。
以高雄監獄為例,104年2月份收容人數2,609人,且都是累犯、重刑犯等,實際戒護人力為157人(主任管理員16人、管理員141人);
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為1比16.6,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比例為1比8.8。
在管理員升遷管道狹窄,士氣低落,離職率居高不下,致資深戒護人員不足,戒護實務經驗難以傳承,工場常由資淺管理員帶領。
且檢身工作量龐大,每天檢身至少6,000人次,在戒護人力、設備(金屬探測器)等不足情形下,安全檢查遂成為獄政人員最大的工作負擔與壓力。
(2) 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現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力與收容人比例僅約為1比167,與美國約1比106相比,相差逾61人;
且我國教化人員須花費更多時間在行政業務上,致教化人員工作繁雜,負擔沈重,嚴重影響對收容人輔導工作之效率與品質。
在受刑人有刑期普遍拉長之趨勢,三振法案之重刑犯不得假釋者已高達511人,致個別教誨需求日益增加,教化人力更顯捉襟見肘。
(3) 預算經費有限,監控設備、金屬探測器普遍不足:矯正署囿於每年預算有限,單一系統常分期分年編列預算,造成得標廠商不一,軟硬體介面整合困難、系統紊亂、容易故障、維修困難等問題。
致各矯正機關雖有各類警報系統(警報、消防、電子圍籬等),但未與監視系統整合,故事件雖在第一時間啟動警報系統,但聽聞者無法確認事故原因,僅能由附近監視畫面查看,或由勤務中心派人赴現場查看,難以迅速掌握事故實況,甚至造成支援人力撲空,錯失黃金處理時機。
2、次查,被付懲戒人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期間,在預算經費有限,戒護人力、教化人力嚴重不足之客觀情勢下,積極運用現有資源,對戒護安全之工作,仍不敢稍有懈怠:(1)【每月2次監務委員會議】(詳答辯書(四)【附件一】即高雄監獄監務委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對於戒護安全工作、強化同仁戒護知能與執勤技巧、緊急召回作業測試、落實執行戒護區之淨化專案、應變演習、實施不定期突擊檢查、各場舍危險作業工具之發放管制與對收容人之身體及其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等皆一再反覆宣導,並責戒護科每月針對各工場、舍房、列管收容人名舍房實施安全檢查,以落實執行前開戒護安全工作。
(2)【每星期一次戒護科勤前教育】(詳答辯書(四)【附件二】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 A、宣導內容:門禁管制、應變演習、緊急召回測試及回報、查獲違禁品之處理、暴動防止、強化戒護知能及執勤技巧、特別遴選交代和代理工場人員、中央台警力調度、突發事故之處理流程、戒護就醫安全維護、落實檢身勤務、場舍工具之管控、落實走動式管理、看診人數之限制、逐級回報與分層負責之原則、強化幹部自我判斷能力等,尤其在落實檢身勤務方面,一再反覆宣導。
B、宣讀教材:內勤勤務(含安全裝備、戒具管理、常年教育及應變演習等)、接見勤務、檢身勤務(特別注意有無夾帶工場工具、銳利器具等)、安全檢查勤務、物品檢查勤務、教區科員勤務、特殊收容人管理、脫逃事故之處理、暴行事故之預防、暴行事故之處理要領、工場勤務要領、工場作業管理要領等。
(3)【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詳答辯書(四)【附件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常年教育紀錄簿):常年教育內容包括:精神講話及強化紀律方案、戒護實務(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案例宣導)、實彈射擊槍枝講解及靶場安全講習、實彈射擊教育訓綀、監所法規及監所實務等學科測驗、戒護事故案例宣導、戒護實務等。
(4)【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測試】:詳答辯 書(四)【附件四】通訊系統安全警示系統閉路監控系統檢查 測試情形紀錄簿。
3、惟,千里長堤毀於蟻穴,再好的制度,再優良精緻的SOP程序,每項執行環節仍依賴過程中每層級個人的落實積極作為,而當執行流程中的個別環節有人故意或過失的消極不作為,再碰巧發生諸多巧合,諸如:10工場主管吳佳和休假,因主任管理員人數不夠,由資淺管理員代理;
又因戒護人力不足,劉員每天檢身工作達6、7百個人,一往一返約1200至1400人次;
提帶主管身兼提帶、檢身工作,難免鬆懈等一連串巧合,致事件發生;
事件發生後,相關人員逐層未依程序通報被懲戒人及當天在行政大樓二樓人員(含被付懲戒人)都未曾聽到警鈴聲響等巧合,致錯失處置先機。
4、綜上所陳,足以說明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在客觀環境極為艱辛下,確已依職務善盡督導責任;
惟,身為典獄長的被付懲戒人,綜理全監事,對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起最終把關者之行政責任,責無旁貸,從未卸責。
5、被付懲戒人歷經此事件後,非但深切檢討反省,並在協助規劃重建工作上,亦有所作為。
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同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及同法第7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
惟,對於事故發生所應負之行政責任,在被付懲戒人行政職責遭記一大過並拔除典獄長職務之處分下,懇請貴會斟酌臺灣獄政長期以來戒護人力短缺、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等困境,與獄政管理屬潛在性風險極高之客觀情境下,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至感法德。
肆、未記:辯護人適逢機緣認識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之已過逝母親「陳何秀雲」女士,每年過年隨辯護人之太太回高雄娘家時,都會拜訪「陳何秀雲」女生。
記得有次拜訪「陳何秀雲」女士時,在聊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時,她臉上充滿自豪的說「我們世志不貪不取,自擔任戒護科長以來,每逢過年過節,都要我們將客廳的電燈關掉,同時要我們交待警衛,如有人找世志時,就說世志不在」等語,讓辯護人印象非常深刻。
辯護人謹以此小故事,懇請貴會委員審酌予以不受懲戒,使被付懲戒人長期服務於矯正體系,兢兢業業、如履薄冰所建立之名聲及信譽,免毀於一旦,至感德盼。
丙、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答辯意旨:丙之一、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答辯意旨:
一、案發時,被付懲戒人在主持會議中,確未聽到警鈴聲。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105年度委外案件評估會議,會場無警鈴系統,會議中被付懲戒人並未聽到有警鈴聲,亦未聽到戒護科長王世倉(下稱王科長)的無線對講機有呼叫聲(此依王科長的說詞係伊怕吵到開會將音響轉小),當時與會人員亦無人提及有聽到警鈴聲,若有,理應會立即反應報告。
(二)被付懲戒人只有約於15時35分許,似乎聽到戒護區內有騷動聲,立即請與會的王科長先行離席下樓入戒護區查看,惟直至會議結束前並未接獲王科長回報結果。
二、被付懲戒人為掌握狀況,企圖與王科長能先行解決衝突危機而逕入與受刑人談判,錯失於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請寬容我的疏失。
(一)被付懲戒人約於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離開會議室後,立即下樓至中門監控室了解情況,經中門同仁告知略為有數名受刑人挾持同仁,佔據戒護科,現王科長正於戒護科外面與受刑人談判中,被付懲戒人遂滯留於中門監控室,觀察窗外戒護區的動靜,等候王科長的進一步消息。
未久,王科長回到戒護區中門外,被付懲戒人出中門與之會合,王科長稱受刑人有一些訴求,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被付懲戒人為典獄長分憂解勞,乃職責所在,未思及其他,遂隨同王科長返回於管教中心大樓外面的小徑上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
(二)被付懲戒人在與王科長會合前,只被告知有受刑人挾持戒護同仁而已,至於參與受刑人與被挾持人質人數及挾持事由均不明。
待聽王科長說受刑人有一些訴求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時,以為只是受刑人有一些不滿要訴求而已,被付懲戒人才隨同王科長進去,想先了解現場狀況,聽聽受刑人的訴求後,再知如何向典獄長報告與後續的處置措施。
待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後才確知有6名受刑人、2名人質與受刑人正在破壞槍械庫搶槍彈之事,惟此時欲再回報已晚,致錯失於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當時情勢之嚴峻,確實乃被付懲戒人始料未及,請寬容我的疏失。
三、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於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上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時,確實有談到交換人質乙事。
(一)受刑人秦義明手持利剪揮舞,將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阻擋於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上談判,嗣王科長見談不攏,遂提議由伊與被付懲戒人進戒護科辦公室內交換被挾持在科內之同仁賴文源及役男江宗翰,斯時被付懲戒人始知人質另有役男江宗翰,秦義明接受此提議後才讓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惟進入後,秦義明出爾反爾未釋放2名人質。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上述交換人質乙說,王科長於案發當晚約22時48分至50分許,未被釋放前在監內接受新聞龍捲風主持人戴立綱連線採訪時,有談及:「大概就是我發現有挾持人質啦,然後我就去跟他講,我跟他換過來啦。」
、「對,他說如果我進去就放人質啊。」
,足見確有其事,只是後來秦義明爽約未成功而已。
(三)又秦義明一開始即持利剪揮舞,將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阻擋在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上談判,不讓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進戒護科接近人質,若無上述王科長所提交換人質的協議,秦義明豈會讓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進人戒護科辦公室內。
(四)至於同仁賴文源在監察院之詢談筆錄中陳稱「沒有聽過他們說過這樣的話(指代替人質)。」
,係因答辯人、王科長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的地方在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上,而同仁賴文源則被挾持在管教中心大樓裡面的戒護科辦公室內,其間至少間隔有二、三面牆,賴文源未聽見被付懲戒人、王科長與受刑人秦義明在外面交談的聲音,自符事理。
四、被付懲戒人進戒護科辦公室內,在2名人質遭利剪抵喉的危急情況下,要求被付懲戒人既要確保人質安全,又要護槍不被搶,誠屬期待不可能,唯若認被付懲戒人無法完善兼顧仍有虧於職守,被付懲戒人願為此能力不足承擔責任。
(一)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只見同仁賴文源與役男江宗翰,被2名受刑人各持利剪抵住喉嚨,2名人質隨時有喪命之危險,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在此投鼠忌器的狀況下,斯時,為避免刺激受刑人情緒,故採取極力柔性勸說。
保障同仁生命安全同為主管職責,實無法採取強硬反擊或攻堅。
(二)被付懲戒人在進入戒護區,直至管教中心大樓外面與秦義明談判前,僅見中門內有一名警員及離管教中心遠處的戒護區有零星的戒護人員,而進入到戒護科辦公室內,因建築隔間緣故,完全看不到辦公室外人員的動態,無法得知是否外面已有鎮暴人力集結以及其集結的情況,倘從數分鐘後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在風雨走廊挾持典獄長時,未見有任何鎮暴人力來看,顯然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與受刑人對峙時,所謂的鎮暴人力仍遠留在中央臺及其前面的戒護區,離管教中心有四、五十公尺,並未集結到管教中心大樓的外面,得以立即採取攻堅的狀態。
(三)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於15時59分整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直至16時08分受刑人取得第1把槍枝前,倘被付懲戒人採行攻堅,要乘機衝出戒護科辦公室、管教中心大樓外喊叫鎮暴人力,應無困難,惟如前所推論,當時鎮暴人力並未集結在管教中心大樓外面,待四、五十公尺外的鎮暴人力趕至衝進戒護科辦公室內壓制受刑人之前,在辦公室內的王科長與2名人質,恐已遭持有利剪利器的6名受刑人攻擊,則其傷亡後果不堪想像。
(四)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對峙的9分鐘期間,雖受刑人並未持續持利剪押住人質賴文源、江宗翰之脖子,惟受刑人有6名,每人手上均持有利剪、利器,且每人都是亡命,抱必死之徒,而我方同仁賴文源身上已有受傷,役男江宗翰未受鎮暴訓練與經驗,已驚慌不已,一旦答辯人與王科長發動護槍舉動,必遭6名受刑人攻擊,2名人質勢必立陷危急,傷亡無法倖免。
(五)據上,足見當時倘被付懲戒人採行攻堅或護槍舉動,2名人質都無法避免會發生傷亡的情形,答辯人在面對人質安危與槍彈被搶的兩難下,要求須兼顧誠屬期待不可能,被付懲戒人採行勸說不刺激受刑人的方式,人質最終也確未受到傷害,若認被付懲戒人無法完善兼顧仍有虧於職守,被付懲戒人願為此危機處理的判斷與能力的不足負責。
五、6名受刑人持有槍彈後,隨時都會危及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被付懲戒人係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多動亂及傷亡,才緊跟並試圖引導這些受刑人。
無法認同「未被挾持」、「自投羅網」之說。
(一)6名受刑人劫取槍彈後,雖槍口僅對著典獄長,未對著答辯人,但在6名持槍受刑人的環伺下,又有誰敢輕舉妄動,一有逃竄舉動,非但自己可能立即變成受刑人活槍靶,亦有可能危及在槍口下的典獄長,更何況當時受刑人與典獄長對談時已有對空鳴4槍示威之舉,斯時的6名受刑人已無不敢做之事,故彈劾文似謂被付懲戒人於16時11時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即可自行離去,顯係昧於當時現場一觸即發的危境,為紙上談兵之說。
(二)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辦公室,被付懲戒人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多動亂及傷亡,故緊跟並試圖引導這些受刑人,嗣遇典獄長後共同將這6名受刑人引導到全監最偏僻的地方車檢站,以免再加深對本監同仁及收容人之危機或傷亡,後來此舉奏效,成功將這6名受刑人困在車檢站。
六、被付懲戒人要同仁以演習回應媒體的詢問,乃權宜之計,主在避免引來更大的騷動,妨礙警方佈署,於事件處理無益,非有心造成機關名譽傷害。
被付懲戒人約16時34分許有聽到同仁遙問:「有人問你們高雄監獄發生什麼事?」,因當時警方主力尚未抵達,情勢正值轉瞬即變的緊繃時刻,若告知媒體實情,必然引來群集採訪,恐妨害警方佈署,於事件處理無益。
此等重大事件原本便不可能隱瞞,唯當時卻不能讓媒體成為干擾因素,能拖延一分鐘曝光,對警力的佈署就更有利順暢,故當下的演習說法純為權宜之計,並無欺瞞媒體之意,更非有心造成機關名譽傷害。
七、被付懲戒人對簽核有瑕疵之調查報告一事,願承擔疏失責任。
(一)調查報告造成「三人皆主動換囚」之訊息,被付懲戒人為簽核者之一難辭其責,但被付懲戒人、王科長於管教中心外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時,王科長確有提及交換人質乙事,已詳如前述,只是最後交換未果而已。
(二)因事件次日,被付懲戒人仍須主持會議及開標,上級對調查報告又急催速報,迫於時效,又基於對下屬之信任,故而簽核上陳,所陳調查報告因被付懲戒人對部分情節不清楚,又疏於細查或求證,確屬個人疏失,願承擔此疏失之責。
八、被付懲戒人於本事件中雖有上述疏失之處,惟被付懲戒人下述的作為,不無可取之處,謹請併予審酌。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會議,約於15時35分許,似乎聽到戒護區內有騷動聲,立即請與會的王科長先行離席下樓入戒護區查看。
被付懲戒人當時反應,忠於職務。
(二)被付懲戒人於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後,立即下樓至中門監控室了解情況,並在知有同仁受挾持,仍與王科長進入險境,尤其在戒護科辦公室內面對6名持利剪、利器的受刑人未退縮,仍不顧自身安危與受刑人周旋,確保人質安全,顯見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不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受刑人搶得槍彈後,被付懲戒人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多動亂及傷亡,被付懲戒人與典獄長共同將6名受刑人引導到全監最偏僻的地方車檢站,成功將6名受刑人困在車檢站,未讓6名受刑人到處亂竄,加深對本監同仁及其他收容人之危機與傷亡,將傷害降至最低。
(四)被付懲戒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1樓指揮調度,處理監內外緊急之事。
約16時35分有三輛分駐所警車6名警員趕到,被付懲戒人立即趨前告知目前6名持槍受刑人之位置與火力,被付懲戒人先與同仁涂惠枝帶領這6名警員抄捷徑繞過接見室(證1),後因要再返回坐鎮行政大樓,遂指揮涂惠枝繼續帶警員往車檢站外面的水泥磚砌掩體,持槍佈署,並囑渠等只要車檢站對外大鐵門有開啟現象,即火力全開,務必將受刑人困於車檢站內,阻止受刑人逃竄。
待警員佈署完畢,不到5分鐘即發生警囚雙方槍戰,成功將6名受刑人逼困在車檢站內。
九、被付懲戒人於監所界服務迄今已滿37年,不敢談什麼豐功偉業或革命性的奉獻,但絕對兢兢業業,只求將國家賦予的任務做到盡善盡美,長年來多處任職,也僥倖得到歷任長官們的肯定與提攜,一生榮譽來自多年沉默踏實的耕耘。
本以為終身奉獻於獄政,雖稱不上建功立業,但此生也算圓滿。
多年工作亦曾面臨囚情不穩、主管需親上火線的狀況,高監乃重刑累犯監,然人員超收、人力不足等監所常見困境,高監一項都未少,此番更遭遇獄政史上前所未有的劫獄事件。
此等挾持人質、搶奪槍械企圖越獄之事,從無前例可循,被付懲戒人歷任的監所演習也僅限於工廠暴動、場舍衝突等等,本案發生時,完全考驗當事者隨機應變的能力。
情急之中唯一考慮的是如何降低傷害、避免波及無辜,對於自身安危其實已經無法兼顧,更不能讓當時孤身談判的戒護科長獨自面對,是故雖得中門告知風險,仍前往戒護科支援。
當下局勢轉瞬即變,緊急中的種種處置更是動輒得咎,被付懲戒人雖自詡盡力,但在焦灼之下難免有不周延之處,然「絕無」消極逃避之心。
對於未曾下令攻堅一事,坦言至今不曾後悔。
若當時因攻堅造成人質傷亡,先不論輿論及監察院排山倒海的指責,更令人無法承受的是同仁家庭的淚水,若發生任何不幸,將是被付懲戒人畢生的遺憾。
被付懲戒人一生獻予獄政,獄政的顏面更重於自身顏面,若本次的應變未能成為獄政史的榜樣,被付懲戒人深感遺憾,然此番冒著個人生命危險試圖扭轉局勢,雖獲高雄地檢偵辦結果為不起訴處分,亦遭法務部記1大過並調職懲處。
被付懲戒人對於法務部之懲處,雖然打擊甚鉅,唯乃虛心受教、深切檢討,然對於同一事件又遭監察院彈劾,一事二罰、重複評價,這對被付懲戒人幾十年來的努力來說,是何等沈重,心中何等煎熬、情何以堪!幾十年來,工作地點東遷西調,錯過孩子的成長及親情的凝聚,多年漂泊以監所為家,這些一直都是監所人員心中的痛,然眾人仍堅守職責、戮力以赴,「安定獄政乃國家穩固的基石」─這種為國付出的責任感支撐著監所人的心。
本次事件未曾造成同仁及百姓之重大傷亡,亦未導致受刑人逃脫,被付懲戒人在職責所能達之處已然盡力,未盡妥當之處,也勢必成為獄政管理的樣本。
對於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典獄長陳世志和副典獄長賴政榮遭到調職記過處分,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就此事件對兩人表示相當肯定:「典獄長,我不知道應不應該講,我很同情他們,他們做了很多的事情,但是,背了很多的負擔,在國外,假如他這樣的情形,每個人都講他做得很好,沒有引起其他更大的傷亡。」
(證2)。
另,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亦發文表達高雄監獄的困境,及當日危機處理的艱困不易(證3),謹敬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
十、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被付懲戒人帶領警員前往佈署之監視影像。
證2.中廣新聞網:李昌鈺新聞稿。
證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稿。
丙之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準備書狀
一、辯護意旨:
(一)被彈劾人於案發當天下午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下樓,在戒護區中門外與王世倉(下稱王科長)會合時,被彈劾人只被告知有受刑人挾持戒護人員,至於參與的受刑人與被挾持的人質有多少人及挾持事由均不明,加以王科長說受刑人有一些訴求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被彈劾人想應先了解現場狀況,聽聽受刑人的訴求後,才知如何向典獄長報告與復續的處理措施,所以才會隨王科長進去,惟待進去了解後欲回報已晚,致錯失於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容有疏失。
(二)被彈劾人與王科長在管教中心大樓外的小徑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時,確實後來王科長有提議交換人質乙事,秦義明才讓被彈劾人與王科長二人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只是進戒護科後受刑人反爾未果。
(三)被彈劾人進戒護區時只見有一名警員在中門,有5、6名零星戒護人員在孔子銅像附近,距離管教中心大樓有三、四十公尺遠,且被彈劾人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因建築隔間緣故,完全看不到辦公室外人員的動態,更無法判斷攻堅與否,且當時在面對人質安危與槍彈被搶的兩難下,要求被彈劾人須兼顧,誠屬期待不可能。
(四)當16時8分第一位受刑人取得槍彈後,已無法阻檔其他受刑人繼續取得槍彈,非「置大量槍彈於械彈庫而不顧」。
其次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辦公室,被彈劾人係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多動亂及傷亡,才緊跟其後,並試圖引導這些受刑人。
當時被彈劾人雖未受挾持,但在6名持槍受刑人的環伺下,又有誰敢輕舉妄動,且當時中門、中央臺、所有對外通道均已緊閉,亦不會輕啟讓被彈劾人竄逃出去,故只能與典獄長合力將6名受刑人引導到全監最偏僻的車檢站,以免再加深對員工與收容人之危機與傷亡。
(五)此等重大事件原本便不可能隱瞞,被彈劾人要同仁以演習回應媒體的詢問,乃權宜之計,主要是因當時警方主力尚未抵達,為免引來媒體群起採訪造成更大的騷動,妨礙警方佈署,於事件處理無益,非有心造成機關名譽傷害。
(六)被彈劾人所簽核之調查報告,因迫於時效,且對於部分情節不清楚,又疏於細查或求證,造成三人皆主動換囚之訊息,確屬疏失,被彈劾人願承擔此疏失之責。
(七)被彈劾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一樓指揮調度,處理監內外緊急之事,被彈劾人告知前來支援的警員目前6名持槍受刑人的位置與火力,並指揮帶領警員前往車檢站外面佈署,成功阻止受刑人逃竄。
二、爭點事項:
(一)被彈劾人賴政榮與王世倉二人後來與受刑人秦義明進戒護科辦公室內是否有要交換人質之事。
(二)被彈劾人賴政榮與王世倉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談判時,外面集結的鎮暴人力與警力如何?是否可有效堅攻壓制受刑人與救出人質?賴政榮與王世倉在戒護科辦公室內是否可清楚看見外面鎮暴人力集結的情形?
(三)2名受刑人已取得槍彈後,賴政榮與王世倉二人是否能阻止其他4名受刑人在槍械庫取槍彈?賴政榮與王世倉雖未受挾持,能否竄逃離開?
三、調查證據:
(一)聲請調閱案發當時高雄監獄中門至管教中心大樓間戒護區,可照射到的監視錄像。
待證事項:查明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二人於戒護科辦公室內談判時,在外面集結的鎮暴人力與警力,是否可做有效的攻堅作為。
(二)聲請履勘高雄監獄戒護科辦公室的現場或請高雄監獄提供戒護科辦公室內外隔間照片。
待證事項:查明被彈劾人賴政榮、王世倉二人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談判時,是否可看清楚或掌握外面鎮暴人力與警力的集結情形,進而做下令攻堅與否的判斷。
(三)聲請調閱案發當天下午16時30分至36分,高雄監獄大門內玄關與車棚間廣場的監視錄像。
待證事項:查明案發當天下午約16時30分許,三部警車駛入大門內廣場停車場,下來6名警員,被彈劾人賴政榮先趨前告知目前6名受刑人的位置與火力,隨即帶領其中4名警員沿接見室外面走廊朝車檢站方向走。
丙之三審判期日提出之答辯狀:
一、懲戒事由一:被付懲戒人於知悉該監發生受刑人挾持人質之暴動事故,卻未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及演習計畫於第一時間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鎮壓暴動,未請到場之支援警力協助鎮暴,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即逕自與戒護科長王世倉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執行職務核有嚴重違失云云。
(一)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委外案件評估會議,會場無警鈴系統,會議中無人聽到有警鈴聲,亦未聽到與會的戒護科長王世倉(下稱王科長)的無線對講機有呼叫聲,只於15時35分許似乎聽到戒護區內有騷動聲,遂立即請王科長先行離席至戒護區查看。
被付懲戒人約於15時45分許結束會議,立即下樓至中門監控室了解情況,經中門同仁告知略為有數名受刑人挾持同仁,佔據戒護科,現王科長至戒護區內與受刑人談判中。
被付懲戒人遂滯留於中門監控室,觀察窗外戒護區的動靜,等候王科長的進一步消息。
未久,王科長回到戒護區中門外,被付懲戒人出中門與之會合,王科長稱受刑人有一些訴求,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被付懲戒人為典獄長分憂解勞,乃職責所在,未思及其他,遂隨同王科長返回於管教中心大樓外面的小徑上與受刑人秦義明談判。
(二)被付懲戒人在與王科長會合前,只被告知有受刑人挾持戒護同仁而已,至於參與受刑人與被挾持人質人數及挾持事由均不明.待聽王科長說受刑人有一些訴求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時,以為只是受刑人有一些不滿要訴求而已,被付懲戒人才隨同王科長進去,想先了解現場狀況,聽聽受刑人的訴求後,再知如何向典獄長報告與後續的處置措施。
待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內後才確知有6名受刑人、2名人質,以及受刑人正在破壞槍械庫搶槍彈之事,惟此時被付懲戒人已深陷前線中欲再回報已不可能,致錯失於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容有疏失。
惟請審酌被付懲戒人係為掌握狀況,企圖與王科長能先行解決衝突危機,且在知有同仁受挾持,仍不顧自身安危進入險境,與受刑人周旋,執行職務,勇於任事,無畏難規避,請從輕懲處。
二、懲戒事由二:被付懲戒人於明知受刑人已挾持人質並欲取得槍彈,且戒護科外已有人力集結預備鎮暴,現場亦有員警到監可為支援,竟未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以下令攻堅或採行防護械彈庫之積極作為,僅於戒護科辦公室進行無效果之口頭勸說,致受刑人順利取得槍彈,使事態擴大,肇致嚴重後果,核有違失。
(一)被付懲戒人進入戒護區時,只見有一名警員在中門,有5、6名零星戒護人員在孔子銅像附近,距離管教中心大樓有三、四十公尺遠,嗣進入到戒護科辦公室內,因建築隔間緣故,依高雄監獄105年11月18日提供予貴會,該監戒護科辦公室內外隔間照片說明,在戒護科辦公室內的人,至少受到二、三面牆的阻隔,是完全看不到管教中心大樓外面人員的動態,故當時在戒護科辦公室內的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是無法得知外面是否有鎮暴人力集結以及其集結的情況,而為攻堅與否的判斷與指揮。
斯時,應由中央臺來指揮,蓋當時鎮暴人力是由中央臺在指揮、調度,另一方面從中央臺內設置的監視器,可觀看掌握戒護科辦公室內受刑人與人質互動的情形,槍械庫被破壞的程度等,來決定發動攻堅的時機。
故責罰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未下令攻堅,顯係一種無知、不切實際的論斷。
(二)其次,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對峙的9分鐘期間,雖受刑人並未持續持利剪押住人質賴文源、江宗翰之脖子,惟受刑人有6名,每人手上均持有利剪、利器,且每人都是亡命、抱必死之徒,而獄方同仁賴文源身上已有受傷,役男江宗翰未受鎮暴訓練與經驗,已驚慌不已,一旦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發動護槍舉動,必遭6名受刑人攻擊,2名人質勢必立陷危急,傷亡無法倖免。
被付懲戒人在面對人質安危與槍彈被搶的兩難下,要求須兼顧,誠屬期待不可能。
至於彈劾文謂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僅於戒護科辦公室進行無效果之口頭勸說,此係事後諸葛,倒果為因的說法。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六條處理騷動或暴動事故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款載明實施鎮暴前,應先謀求不經由談判而依理性說服方法化解。
而世界各國的監獄暴動,經由監獄長官入內談判解決者亦屢見不鮮,勸說未成有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因勸說未成,即否定被付懲戒人與王科長勸說受刑人的必要性。
(三)被付懲戒人在面對人質安危與槍彈被搶的兩難下,採行勸說不刺激受刑人的方式,若認被付懲戒人無法完善兼顧仍有虧於職守,請考量被付懲戒人在戒護科辦公室內為確保人質安全面對6名持利剪、利器的受刑人未退縮,仍不顧自身的安危與受刑人周旋,而人質最終也確未受到傷害,請從輕懲處。
三、懲戒事由三:被付懲戒人於未受挾持情形下離開戒護科辦公室,竟仍與被彈劾人王世倉自行前往風雨走廊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致該監處置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群龍無首,並置大量槍彈於械彈庫而不顧,處置失當,洵有嚴重違失云云。
(一)當16時8分第一位受刑人取得槍彈後,就已經無法阻擋其他受刑人繼續取得槍彈,並非被付懲戒人置大量槍彈於械彈庫而不顧。
(二)6名受刑人劫取槍彈出戒護科後先對空鳴4槍示威,斯時渠等已無不敢做之事,雖受刑人的槍口僅對著典獄長,未挾持被付懲戒人,但在6名持槍受刑人的環伺下,又有誰敢輕舉妄動,且當時中門、中央臺、所有對外通道均已緊閉,亦不會輕易讓被付懲戒人逃出去。
彈劾文似謂被付懲戒人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即可自行離去,顯非身歷其境紙上談兵之說。
(三)其次,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辦公室,被付懲戒人係為牽制受刑人,避免造成更多動亂及傷亡,才緊跟其後,試圖引導這些受刑人,嗣遇典獄長後,共同將這6名受刑人引導到全監最偏僻的車檢站,後來此舉奏效,成功將這6名受刑人困在車檢站,讓損害控管在最小的範圍。
四、懲戒事由四:被付懲戒人於案發當日被受刑人釋放後,企圖掩飾該監受刑人正挾持人質暴動越獄之事實真相,竟要所屬以該監在演習為由搪塞媒體之詢問,且就其簽核於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云云。
(一)高雄監獄位處住宅區內,對面的大樓、住宅林立,發生此等重大事件,原本便不可能隱瞞,被付懲戒人要同仁以演習回應媒體的詢問,乃權宜之計,主要是因當時警方主力尚未抵達,為免引來媒體群起採訪造成更大的騷動,妨礙警方佈署,於事件處理無益,非有心造成機關名譽傷害。
(二)其次,在被付懲戒人於16時34分回應同仁的詢問之前,同仁對於媒體的詢問即以「在演習」之說詞應對,16時30分許,中門管理員周自強即向被媒體詢問之職員表示在演習就好。
被付懲戒人當時審度警方主力尚未抵達佈署就諸,拖延媒體的干擾,有利警力佈置的順暢,遂從同仁之前的說詞,故當下的演習說法純為權宜,絕無欺瞞媒體之意。
(三)對於被付懲戒人所簽核之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並未予修改,製作的同仁因迫於時效,且對於部分情節不清楚,又疏於細查或求證,造成三人皆主動換囚之訊息,確與事實有出入,被付懲戒人願承擔此簽核疏失之責。
五、被付懲戒人於本事件中雖有上述疏失之處,惟被付懲戒人下述的作為,不無可取之處,謹請併予審酌,從輕懲處。
(一)事故發生時,被付懲戒人正值在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內主持會議,約於15時35分許聽到戒護區內有騷動聲,立即請與會的王科長先行離席下樓入戒護區查看,15時45分會議結束後,被付懲戒人亦立即下樓至中門監控室了解情況,被付懲戒人正確反應,忠於職務。
(二)被付懲戒人在知有同仁受挾持,仍與王科長進入險境,尤其在戒護科辦公室內面對6名持利剪、利器的受刑人未退縮,不顧自身安危與受刑人周旋,確保人質安全,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勇於任事,不畏難規避、推諉。
(三)受刑人搶得槍彈後,被付懲戒人不顧自身安危未臨陣脫逃,與典獄長合力將6名受刑人引導到全監最偏僻的車檢站,成功將6名受刑人困在車檢站,未讓6名受刑人到處亂竄,傷害其他同仁與收容人,將傷害降至最低,被付懲戒人反應機警,處置得宜。
(四)被付懲戒人於16時25分被釋後,即至行政大樓1樓指揮調度,處理監內外緊急事務。
約16時35分有三輛分駐所警車6名警員趕到,被付懲戒人立即趨前告知目前6名持槍受刑人之位置與火力,並與同仁涂惠枝帶領這6名警員抄捷徑繞過接見室,後因要再返回坐鎮行政大樓,遂指揮涂惠枝繼續帶警員往車檢站外面的水泥磚砌掩體,持槍佈署,並囑渠等只要車檢站對外大鐵門有開啟現象,即火力全開,務必將受刑人逼退於車檢站內,阻止受刑人逃竄。
待警員佈署完畢,不到5分鐘即發生警囚雙方槍戰,成功將6名受刑人逼困在車檢站內,被付懲戒人指揮調度正確。
丁、被付懲戒人王世倉答辯意旨:有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因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1案,答辯如下:
一、檢身是矯正工作重要的一環,因此在勤前教育時都加以宣導提醒同仁加強檢身動作,並請各級幹部加強督導,檢查結果要詳實填寫於記錄簿上。
雖時常不斷的提醒,但執行同仁仍無法落實,身為戒護主管人員對於在戒護區內發生的任何事故,均應責無旁貸的負擔全責,對於本次發生之案件不會多苛責同仁,只希望同仁能從此次事件中得到教訓,更落實各項檢身及檢查勤務。
二、本案起先因有人質被挾持,挾持之收容人有要求見典獄長或副典獄長,我初步大概瞭解情形後要去向典獄長報告情形,途中剛好遇見副典獄長,因為救人為第一要務,所以就和副典獄長再往回人質被挾持的地點,和挾持之收容人對談,因而未及向典獄長報告。
再此階段進行中莊專員也已開始集結監內同仁預備鎮暴動作。
因為所有的事件都還在進行當中,個人亦都還在整個過程中無法脫離,所以無法向矯正署通報。
三、受刑人秦義明於挾持人質時曾要求見柯姓收容人,當時我為安撫秦姓收容人的情緒,就虛偽的應了一句好,但我並沒有下令任何人去帶柯姓收容人,個人從事矯正工作也有二十年了,難道不了解若將人帶來會把事情弄的更複雜嗎;
我若真的有要將柯姓收容人帶到現場,我一定會等到他來為止,為何沒有,因為我從沒有把它當成一回事,當時答諾只是虛應安撫的權宜措施罷了。
四、104年2月11日15時45分受刑人秦義明用利剪抵住江姓役男脖子,並表示我若再往前,將一刀刺死該役男,並將戒護科內被挾持之管理員及樓上的心理師、社工員全部刺死,見此情況,硬下令攻堅,可預見必造成人員的傷亡,為顧及人質及其他人之生命安全需另尋其他方法。
又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款注意事項所述:實施鎮暴前,應先謀求不經由談判而依理性說服方法化解。
為能與挾持之收容人理性勸說並尋找攻擊理想時間點,當時我就跟秦義明說你不要傷害他們,我跟他們換過來,秦義明說好,如此我才得以進入戒護科,進入戒護科後好幾名收容人就往我這邊來,那時他們就已經放手不再用利剪扺住人質,亦不管他們了,這時是一個很好的攻堅時間點,中央台勤務中心(由監視器畫面可即時看到現場狀況)就應該馬上通知代理指揮官進行攻堅,因為當下我無法讓同仁收到攻堅的訊息,是我錯估了勤務中心同仁的反應能力,造成了過錯,本人責無旁貸。
個人當下只想到同仁的安危,我不計較個人生死,亦從不懦弱,不管是同仁或受刑人人格權都應該受到保障,凡事都希望能有好的結局,但每每總是事與願違。
五、看到收容人取得槍枝往外走時,個人當時沒多想就往外走,目的就是要防止其從戒護區脫逃並制止其傷害其他在戒護區內的人。
我是戒護主管,我有責任保護在戒護區內的任何人並防止收容人脫逃,我不能臨陣逃跑,為何我會在未被挾持狀況下還冒著生命危險進入到6囚的範圍內,原因無他,就是要在現場掌控他們的一舉一動,防止其脫逃並做出不當舉動進而傷及其他戒護區內的人。
面對一群沒有明天且抱著必死決心的囚犯,如何讓他們無法脫逃且沒有再危及機關及其他人員之生命安全,這過程絕不是自然形成的,這背後所經歷的一切,沒有身歷其境的人是無法體會的。
什麼東西改變了一切,就是「感動」和「佩服」。
在監委的眼中我是自投羅網的人,但在6囚眼中我是一位為保衛機關及同仁生命安全不顧自身安危而有勇氣的人。
六、104年2月11日22時48分48秒接受中天新聞龍捲風連線訪問中我有表示換人質的事情,該換人質事情如前述第四點情形,就是因為有換人質的舉動,我才得以進入到戒護科,挾持人質之受刑人亦才沒有再用利剪扺住我們同仁的脖子,亦沒有上二樓傷害他人,這是事實,我沒有傳達錯誤訊息,監委所講的可能是後段典獄長換人質的部份,這是兩個不同的部份。
七、國際鑑識權威李昌鈺博士對此案件也做了表示:「這件案子雖然是悲劇,但卻是最好的結局」。
本次事件我用個人生命去保護整個機關及人員的安全,總希望能以不流血的方式解決問題,然而卻錯估了形勢,在行政處置上已遭受記大過處分,職務也被調降,心靈更是受到極大的創傷。
臺灣的監所長期嚴重超收,管理及教化人力的不足是時常被提起的事實,刑法通過三振法案、廢除連續犯及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重刑犯、長刑期之收容人與日俱增,無形中增加了監所管理的壓力,更潛藏了許多不確定的高度風險,這次事件的6囚就是屬於是類之收容人,希望藉這次事件能激起上層對監所管教人員人力不足的重視,另對於這些有高度風險之收容人能設計更有配套措施的管理區域及方式,讓執勤的管教同仁能免於面對這些不確定性的恐懼。
八、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戊、監察院對答辯書提出意見:戊之一:有關貴會105年9月1日臺會紀忠105澄3454字第1050001809號函送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答辯書(一)、(二)繕本及賴政榮、王世倉答辯書繕本及相關附件到院,經核閱意見以:
一、有關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就檢身及工具管理督導不周部分:
(一)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均辯稱已受有記大過及調職處分,且已在勤前教育等多加宣導檢身及管理之重要性。
陳世志更辯稱本案係因管理人員一連串疏誤巧合造成,故應避免懲由上起之例,且矯正人力、設備不足,尚難課以監督不周之責云云。
(二)然查,本案發生即導源於受刑人之作業工具輕易被帶出工場並為挾持、傷人利器,而該等剪刀如此順利被拆開、帶出,顯然受刑人對於該監人員於工具管理及檢身之輕忽怠慢等陋習,知之甚詳,故能輕而易舉地將剪刀拆開,藏於手臂而不被工具管理及檢身人員察覺。
復以本院詢問有關工場管理及檢身人員許自成、劉員麟及吳德晉證稱,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不是不知,便是知而不為,此應已非個案巧合情形所得辯解。
且矯正機關人力、設備不足,雖為各監共通情形,然而高雄監獄當時中央台仍有金屬探測器可用,檢身人員卻棄而不用,益徵該監相關人員對檢身工作之不重視,是陳世志、王世倉平日對於此節難稱已盡督導責任,所辯尚難採認。
(三)又依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本件並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二、有關陳世志未注重警鈴設置及測試部分:
(一)陳世志辯稱原於2樓之警鈴已在102年移至1樓大門處,平日每週皆會測試1次,測試時皆會由中央台及戒護科先以內線電話通報典獄長室,並無流於形式之情形。
且其平日不會使用無線電,而當日應通報之管理人員,俱未向其通報。
又當日行政大樓2樓人員與其均未聽聞警鈴聲響,其更有段時間在廁所,益增2道門阻擋,恐為未聽聞原因云云。
(二)惟據高雄監獄函復資料,警鈴系統於其任內測試次數共計52次,相關測試結果均有請陳世志核章(彈劾案文第11頁及附件19),惟陳世志卻辯稱行政大樓2樓所在之人均未聽聞當日警鈴等,此反而證明該監警鈴確實無法對於在行政大樓2樓辦公或開會之主管人員發揮警訊功能,則陳世志於高雄監獄典獄長任內歷經多次測試,且所謂測試均係先以內線電話通報典獄長室,顯然均流於形式。
又陳世志雖辯稱應通報人員俱未向其通報,然而此一答辯,除凸顯其本身領導無方之問題,亦顯示其對該監警鈴應具在緊急狀況以最直接最大限度使人聽聞知覺之警示功能,確有誤解,而僅要求下屬遇有緊急狀況,應逐級通報首長,陳世志所辯顯不足採。
三、有關王世倉依受刑人之要求,下令提帶柯姓受刑人到場,險另生事端部分:
(一)王世倉辯稱,當時僅係虛偽應答受刑人,但並未真有此意,當時只是虛應安撫受刑人的權宜措施云云。
(二)然查當時在場之股長吳文祥確依其指令前往工場提帶柯姓受刑人,顯見王世倉屈從受刑人指令之事實,灼然甚明,其事後所辯其心中真意如何,旁人實難探究知悉。
然縱如王世倉所辯,確屬虛應故事,卻未見王世倉有任何取消或防備柯姓受刑人如被提到現場所生危險之應對措施,違失仍屬重大。
四、有關王世倉、賴政榮明知戒護科辦公室外已集結鎮暴人力及裝備,員警亦已到場支援鎮暴,卻自始至終未採取下令攻堅或防護彈藥庫之積極作為部分:
(一)賴政榮辯稱,當下要防護人質安全及槍彈,二者難期周全,顯屬無期待可能性。
又其進入戒護科辦公室之際,戒護人員僅零星尚未集結,無法下令攻堅鎮暴云云。
(二)王世倉則辯稱其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時,專員莊永清已開始集結鎮暴人員,預備鎮暴,嗣進入後,受刑人已放手不再以利器抵住人質,亦不管人質,是一個很好的攻堅時間點,惟因當時身處戒護科辦公室內,無法向外下令,中央台人員反應能力不足致未有相對反應等語。
(三)經查,賴政榮、王世倉於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前,管教中心外已開始集結鎮暴人力、大寮分駐所員警571巡邏警網已到中門處等待,均為該2人所明知,卻均未有相應處置作為,而逕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等情皆已明載於彈劾案文。
且經本院勘驗戒護科辦公室監視器影像,2人進入後僅採行消極無效之勸說拉扯作為,致受刑人仍得持續破壞槍彈庫門而取得槍彈,肇致嚴重後果。
且如王世倉所辯,當時受刑人並未持續抵住人質,實為一個很好的攻堅時間點,卻因可為指揮之賴政榮及王世倉均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致無主管人員得以機先應變,或採取預備作為,且賴政榮、王世倉所採談判作為,亦與高雄監獄103年演習應變計畫之SOP均不符,核有重大違失。
五、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知悉受刑人暴動越獄事故後,未依法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逕赴暴動現場而被挾持,及未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矯正署部分:
(一)陳世志辯稱,當時重要主管賴政榮、王世倉均在戒護區內,徒然成立無主管人員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揮總部無實益,且此屬當下判斷決定進入戒護區現場,以掌握情勢,實為常人所不能之舉。
另就未依規定通報矯正署部分,則辯稱任法定通報人之秘書乙職,長期未補實,致通報混亂云云。
(二)賴政榮則辯稱,其係企圖與王世倉先行解決衝突危機而逕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錯失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
又為避免更多傷亡,才會跟隨並試圖引導受刑人到車檢站云云。
(三)王世倉則辯稱,原擬向典獄長報告,後來遇見賴政榮,即隨同前往戒護科辦公室,致未能向典獄長報告云云。
(四)惟查,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明定遇有暴動事故時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且「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更已就相關人員分工及職掌清楚劃分。
有關緊急事件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多係依監所往年經驗,制定環環相扣之處理要項,使得以發揮毫無遲延即刻處置暴動之功效,尤在實際災害或事故發生前,透過平日演習演練,以臻熟稔,而不致臨場舉措失當或為錯誤判斷。
惟本案被付懲戒人等均不為此途,未依相關作業要點及應變演習計畫處理,致3人均逕赴暴動現場致遭挾持,導致高雄監獄群龍無首,中樞無人主持,任令受刑人於該監四處流竄,暴動嚴重失控。
(五)復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第4點第1項規定,由危機處理小組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該監縱無秘書,如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其成員亦應依規定辦理,自非陳世志所稱無補實秘書乙職,即無從通報矯正署或不負未依法通報之責。
六、有關賴政榮要所屬向媒體稱在演習及陳世志等於簽核之檢討報告上傳達換人質等情事:
(一)陳世志辯稱,其已明確於媒體訪談中表達沒有換人質情事,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事發當晚對媒體發布消息時,其已被挾持,自不可能傳達錯誤消息,顯係另有消息來源,又有關報告簽核時間甚短,或有思慮不周之處,但並無不誠實之意云云。
(二)賴政榮辯稱,要同仁回應媒體在演習,乃權宜之計,避免警方佈署被妨礙;
又稱王世倉於管教中心外確有向秦義明稱要換2位人質情形,就此部分應無誤傳,就簽核報告上因上級催辦速報,乃未細查求證云云。
(三)王世倉辯解以管教中心外確有向受刑人秦義明要求跟2位人質換過來之語,於新聞龍捲風中所表示有換人質乃為此節,與所傳典獄長換人質之說為不同情節云云。
(四)惟查,對於媒體詢問事發情形,為避免造成現場指揮布署被知悉,或於時間緊迫狀況未明下,自無需鉅細靡遺一一回應,卻無以錯誤訊息濫行搪塞之理,賴政榮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五)復查,有關陳世志、王世倉於新聞媒體上所為陳述,業經製作譯文並對全文情境加以審酌,二人所陳述之內容,經新聞媒體報導,均已增強外界人員對其等換人質之印象。
又縱令王世倉於管教中心外有換人質之語,惟本案中自始至終均未發生所謂換人質情事,也無產生換人質之效果。
且被付懲戒人等既已知當時全國均盛傳渠等換人質舉動,卻仍於簽核之檢討報告上呈現換人質之錯誤訊息,致矯正署於2月13日發布之調查報告記載換人質之事,嗣再另行調查更正,已嚴重影響矯正機關聲譽。
七、有關被付懲戒人等引用及李昌鈺博士就本事件之公開發言,以為佐證其等答辯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等均引用李昌鈺博士事後公開發言之新聞報導,以辯解並佐證高雄監獄於本案處理情形得當云云。
(二)惟查,以陳世志所提答辯書(一)附件4「2015年3月20日中央社及自由時報有關報導」之內容觀之,中央社報導標題為「劫獄案李昌鈺:6囚覺得自殺是好結局」,內容則有:「李昌鈺表示,當天警方及時封鎖出路,拖長時間,6囚也許選擇自殺是最好的結局,李昌鈺也讚揚高雄警方和檢方及法務部,處理得非常好」;
自由時報報導標題為「雄獄案6囚飲彈自戕,李昌鈺:取得槍械未逃出很幸運」,內容則有:「李昌鈺表示,由於當天警方封鎖了雄監周邊所有道路,6名囚犯當時可能認為,選擇輕生是最好的結局,他更進一步表示,儘管整起案件最後悲劇收場,但6人闖進槍械室取得10把槍枝及200多發子彈後沒有逃出監獄,已是不幸中的大幸,李昌鈺同時也稱讚有關單位,當天處理得當、及時化解危機。」
僅見李昌鈺博士之整體發言內容,乃重在事件之後端處理情形,對於被付懲戒人等不依規定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等行為,未見有何處理得當之肯定之詞,顯見其等所引所辯,尚非可採。
八、綜上,被付懲戒人等所辯均不足採,仍請貴會分別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戊之二:有關貴會於105年11月8日進行準備程序時,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庭呈之答辯書(三)繕本及賴政榮庭呈之準備書狀繕本,由本院代理人當庭簽收,經核閱意見以: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105年11月8日庭呈答辯書(三)部分:
(一)所辯前答辯書未認不負「監督不周」責任,惟自認所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乃因身為行政首長之原罪云云,並無足採。
1、彈劾案文對於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吳德晉、許自成、劉員麟等人證述其等於檢身及工場工具管理之時常輕忽不加重視已論述甚詳。
但凡重大事件之發生,甚少只因單一環節之疏誤所造成。
本次事件起因工場工具管理、出工場檢身、管制點檢身及中央台提帶檢身等各項戒護工作均發生連串疏誤,實已非單一個案所得解釋,且高雄監獄中央台本即備有金屬探測器,只要首長或管理長官平日對檢身有稍加要求,提帶人員在有同僚監看執勤之環境,怎會全然棄置不用?此顯見陳世志與王世倉對於平日檢身及工場工具管理未盡監督之責。
2、又高雄監獄警鈴於案發當日15時39分許第一時間響起,陳世志卻全未聽聞,該監管理人員亦無人敢向其通報,遲至30分鐘之後之16時9分暴動受刑人已取得槍彈後始接獲通報;
又其於知悉後,亦未依平日標準作業程序及演習應變計畫處理,顯見高雄監獄指揮系統混亂,就平日之檢身與工具管理、警鈴測試、事故通報、演習應變全然不足,益徵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身為典獄長,平日領導無方。
3、綜上,本院彈劾案文係綜合考察評價該監所屬管理人員對於平日應經常執行之工作竟均怠忽輕慢,警鈴無法發揮應有之通知效果,平日測試流於形式,且又對發生暴動事故處理毫無章法,演習應變全無功效,足見被付懲戒人平日監督管理不彰,並非僅因事故發生,即要首長負監督不周之責,被付懲戒人所辯顯然誤會。
其未能檢討平日作為,及事故發生之原委,竟仍將法務部所為之記過調職歸咎為首長原罪,尚無悔禍之心,仍請依法判決予以懲戒處分,以示懲儆。
(二)又所辯對高雄監獄檢討報告及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所載換人質等情,並非不誠實部分,本院彈劾案文已於事實及證據項第五詳加載述相關檢討報告內容、媒體訪問與發布情形、被付懲戒人等於媒體說明之情狀,並有勘驗紀錄為憑,被付懲戒人所辯均不足採。
被付懲戒人答辯書所引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內容記載:「受刑人開門讓賴、王2人進入,並繼續以利剪抵住賴主管,不讓副典獄長等人妨礙彼等破壞行動。
……改挾持賴副典獄長、王科長離開(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典獄長再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及王主管,受刑人同意」等,即為矯正署誤認當時外界所紛傳換人質說法為正確並記載於第1次調查報告之明證。
下將以事件時間脈絡序詳述之。
1、法務部陳明堂次長104年2月11日18時30分許之記者會,已明確在全國媒體表達:副典獄長賴政榮跟戒護科長王世倉就到戒護科裡面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了2位管理員出來,6位在破壞槍械庫奪取槍彈過程中,典獄長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語(彈劾案文附件31,頁260、261)。
2、嗣於同年2月11日22時許,陳世志及王世倉於被受刑人挾持中,分別接受新聞媒體電話直播訪問,陳世志對於主持人問其為何願意換人質時,先稱:「我是希望不願意見血」、「我是希望大家能夠和平解決」等語,後始:因為外面總是要有副典獄長主持,所以叫他出去,沒有什麼換人質那麼嚴重等語。
(彈劾案文附件33,頁265、266),王世倉稱:「大概就是我發現有挾持人質啦,然後我就去跟他講,我跟他換過來啦」、「(主持人問:所以你自己主動提說要換人質就對了?)對,他說,如果我進去,就放人質啊。」
(彈劾案文附件34,頁268)。
3、因上開說法後,當時之新聞媒體均紛紛報導係由賴政榮、王世倉先換2位管理員出來,陳世志再進入換副典獄長出來,此有相關媒體報導可稽(彈劾案文附件32,頁262-264)。
4、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3人於2月12日5時許事件結束後之上午8時許,簽核於莊永清主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持槍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專案檢討報告」,並有經陳世志所修改之稿一、二,最終提出予矯正署之檢討報告上則載:「鄭員等人取得前揭彈藥後,即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適典獄長陳世志趕抵現場與其談話,約於16時14分,有收容人對空曠處開4槍」、「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等內容(彈劾案文附件36,頁293)。
5、陳世志復於104年2月12日22時許,接受新聞媒體電話連線訪問,陳世志稱:「我就說副典獄長應該讓他出去,不然的話你們交代有些事情他沒有辦法做,取得他的同意,然後我才進去,倒沒有那麼偉大弄到換囚」、「我倒是沒有想說我換囚,跟他交換,因為這個是刺激人犯的,我是跟他講說副典獄長讓他出去,我最大的嘛,我跟著你們走的話,你們要什麼事的話比較好處理」等語。
(彈劾案文附件35,頁270)6、嗣矯正署即於104年2月13日作成並發布第1次調查報告即如上述(1)所稱內容,惟經該署續行詳加調查,並於104年2月26日發布續行調查報告,始更正為:「……未遭脅持之王科長與賴副典獄長隨即離開戒護科。
賴員、江姓役男脫困後,亦離開戒護科……」、「16時14分挾持典獄長欲由中門脫逃,惟破壞三道門中之最內側門後,發現第二道門難以破壞。
16時17分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戒護科長轉往中央台……」(彈劾案文附件3,頁17)及「鄭立德等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戒護科長……16時25分讓副典獄長自行從禮五舍外走道離去」(彈劾案文附件3,頁20)。
7、因此,自104年2月26日起,媒體則以「離譜!陳世志遭挾持非自願換囚」、「自願當人質媒體亂寫?受訪錄音檔狠打陳世志臉」等各項標題報導。
8、是則該換人質消息自104年2月11日傳出後,陳世志等人均有機會及管道予以澄清及證實,縱於104年2月11日晚間電話連線時正處於受刑人挾持而無法適當澄清,惟當日主持人即均已問及陳世志、王世倉2人是否有換人質情形,即應知是否自願換人質乙節已引發各界關注。
惟被付懲戒人3人明知事件經過,卻於簽核於莊永清主筆之高雄監獄檢討報告上,未加以澄清。
且陳世志更於2月12日22時許,接受新聞媒體電話連線訪問時,尤在主持人已經先行陳述:「您本來其實不必成為人質,但是您後來用這種換囚……換人質的方式,您自己成為了人質,您能夠說明一下就是您為什麼要這樣做嗎?」加以詢問,復答以「我當時進去到現場,進去到廣場他們已經開槍了,那當時很多同仁在那邊走來走去,很容易給誤傷,因為我們副典獄長也要到外面來處理一點事,我就說副典獄長應該讓他出去,不然的話你們交代有些事情他沒有辦法做,取得他的同意,然後我才進去,倒沒有那麼偉大弄到換囚,沒有到至於這樣啦」等內容,及現場來賓復詢及:「請教一下當時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是怎麼樣會被他們抓住?是他們也去跟那兩位管理員交換嗎?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嗎?」,則答以:「不是不是,他們是衝進去啦,衝進去然後已經,他們已經在裡面拿刀槍了,然後戒護科給它鎖住了」、「他們也是聽到有事,所以我們監所的職員,都滿可愛的啦,都身先士卒,沒有像你說考慮到會不會給誤傷或怎麼樣」等語(彈劾案文附件35,頁269-271),對於主持人及來賓之明確詢問,卻仍未加澄清,實有違失。
9、綜觀該事件脈絡,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實最為知悉當日並無換人質情形發生,卻仍簽核於錯誤之檢討報告並提交矯正署據以作成第1次調查報告,並造成後續更正報告及引發外界物議,違失甚明,彈劾案文均已如實呈現勘驗紀錄並依時間序予以還原,被付懲戒人所辯並無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105年11月8日庭呈準備書狀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辯稱,第1時間是要瞭解狀況,故未能報告典獄長,或依規定於事發30分鐘內向矯正署通報云云,仍有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及「高雄監獄之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等規定,違失自明。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辯稱,王世倉當時確有向受刑人表示要換人質;
又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後,無法兼顧人質安全,且於戒護科辦公室內無法察知外界準備狀況。
無法指示攻堅,及受刑人取得槍彈後,即無法阻擋續取得槍彈云云,惟查,其與王世倉2人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後,既未有換人質動作,亦無任何有效防護槍彈作為,僅對受刑人進行無效果之勸說或拉扯動作,嗣後在未經挾持之情況下,自行離去戒護科辦公室,復於中門再因自行陪同典獄長而被挾持,致全監群龍無首,無人指揮該監鎮暴部隊,亦未採行防護、保護槍彈庫之後續防備,均已經本院勘驗戒護科辦公室及中門監視器影像,並作成勘驗紀錄(彈劾案文附件21,頁158、159;
彈劾案文附件29,頁256、257),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所辯,均難解免其等於事故初始,未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及「高雄監獄之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處置之違失,致受刑人取得槍彈,而引發後續挾持、對峙乃至6名受刑人集體自戕,震驚全國之嚴重後果。
(三)又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雖仍辯稱,要所屬對媒體謊稱「在演習」,僅為權宜之計,此等重大事故,本不可能隱瞞云云。
惟本院前於核閱意見已指駁,當時縱有媒體詢問,而無需鉅細靡遺,一一回應,仍無以錯誤訊息,任意搪塞之理,所辯尚非可採。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其未詳察高雄監獄事件於2月12日結束當日上午該監之檢討報告,致傳達錯誤換人質之訊息,願負疏失責任,及其案發當日帶領支援員警到達側門佈署,阻止受刑人逃出等節,係其違失之責任輕重判斷,無涉事實認定。
(五)至被付懲戒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其待證事實或已見諸於前開附件,或無足解免其違失事實之認定,似無再行調查必要。
戊之三:有關貴會105年12月9日臺會紀忠105澄3454字第1050002178號函(收文0000000000)檢送王世倉之附件補充狀、陳世志提具之答辯書(四)繕本及其附件各1份,經核閱意見以: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提送各類監務會議、勤前教育訓練及工場檢查紀錄等文件,無從解免其等監督不周之責,陳世志本次答辯書復認依上開文件其等確已善盡監督之責云云,委無可採。
(一)經查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及王世倉所提文件內容,乃其等對所屬人員之常年教育紀錄、勤前教育紀錄、監務會議宣讀傳達事項等,亦有本院彈劾案文附件已附之警鈴測試紀錄等。
惟前開所提之文件,實不足資以解免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責任。
概凡上開文件顯現之作為,均屬各矯正機關平日進行之各類宣導、教育訓練等,如徒憑此類一般公務機關均會進行之例常性會議或宣導,即遽認被付懲戒人業已盡職進行監督,則所謂上級主管之監督責任幾無存在可能。
(二)茲舉被付懲戒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所載宣導內容為例(均為被付懲戒人自行畫底線處):1、103年2月18日記載:「收容人進出舍房、場舍,一定要檢身。
近來發現收容人接見、看病,有夾帶東西出來,可見檢身部分還是沒有很確實地落實,請同仁要再加強!進出都有好幾個關卡,進出場舍,要檢查一次,到了德園、禮園又再檢了一次,到了中央台又再檢身一次,等於檢了三次,竟然還有東西沒有檢到。
尤其我看有些同仁在檢身的時候,就只是摸過去,有檢跟沒檢一樣,請確實把檢身作好,如果只是隨便摸一摸就乾脆不要做了。
中央台也要特別去要求同仁,尤其是役男,在檢身的時候要特別確實一點,做事情不是做來交代的,請同仁要要求自己。」
2、103年4月3日記載:「現在有許多場舍及其他科室都在清理東西,請在場戒護的同仁在清理工作結束後,務必確實對收容人檢身。
最近發現收容人常會夾帶東西出來,甚至有一些是危險物品,所以請戒護同仁務必要加強檢身。」
3、103年6月25日記載:「近來於安檢時,查獲許多違禁品,突(凸)顯本監戒護勤務之漏洞。
各場舍於人員進出時,務必落實檢身勤務,防止違禁品、管制品流竄;
場舍對於可能造成地下經濟以物易物之物品如香菸、電池、茶葉等,更應嚴加管控,切勿將管制工作交由服務員全權處理,若需服務員協助時也應在旁監督,請各場舍主管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
」4、103年8月14日記載:「近日於監內查獲未貼標籤之電玩,查該收容人過去至少有3至4次夾藏該物品進出工場及舍房,請同仁於收容人進出場舍或中央台時務必落實檢身,切勿流於形式,以確實杜絕違禁物品之傳遞。」
5、103年10月24日記載:「再次要求同仁落實進出場舍及中央台之檢身勤務,以防杜違禁物品之傳遞。」
6、103年11月13日記載:「近來偶有發現收容人夾帶紙條傳遞,請同仁確實執行檢身勤務,切勿便宜行事。」
7、103年12月2日記載:「中央台檢身勤務之執行仍不夠落實,再次要求同仁對於各時段、地點之檢身勤務均應依標準勤務程序落實執行,勿以敷衍了事之心態為之,中央台主任亦應確實要求。」
8、103年12月26日記載:「署內視察於日前蒞監督核結果,本監多能落實執行各項戒護安全勤務,惟於檢身部分仍有改善之空間。
日前衛生科服務員監守自盜衛生科庫房睡前藥並攜至舍房,即證明檢身尚未確實,請同仁落實檢身勤務之執行,以杜絕違禁、管制品之流竄。」
(三)除前開內容外,其餘簿內對檢身、工具管理而運用「宣導、要求、落實」等字樣之內容亦不勝枚舉,實際上近乎每星期均在宣導(勤前教育固定每星期一次),惟該等宣導成效如何?只見前開簿內所載103年間約莫每月都有各類未檢出違禁物品案例。
此或辯稱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惟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領有國家發給之主管加給,並有法律明定可指揮、考核所屬工作之權限,與之相對,即應善盡監督下屬工作情形責任。
其等既已知高雄監獄檢身、物品管理工作長期未落實,卻未見有特別採行加強檢身、物品管理之獎懲方案,或盡心瞭解所屬未能落實此項戒護核心工作之緣由,而放任此等狀況存在,難謂其等已盡監督之責。
(四)又彈劾案文稱其等應負監督不周責任,亦並非基於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屢次辯解所稱:係因其身為主管長官,已負事故發生之原罪云云。
彈劾案文內已詳列高雄監獄人員執行檢身及工具管理之缺失,顯見平日監督流於形式,諸如工場剪刀是否加鎖,許自成稱:「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對於檢身規定,許自成稱:我完全沒檢身,因為我不常在值勤工場,所以忘記了;
劉員麟稱:基本上是身體都要檢查,我1天要檢查6、7百人,只有查重點部位,他們應該可以知道我們不會檢查手;
吳德晉稱:我手臂跟腳部沒有檢查,基本上是檢查身體部分,監獄內有金屬探測棒,但我沒有使用等語。
上情足證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對於受刑人經常管理鬆散,執行戒護工作時常違法失當。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所提事證,無從解免其等未善盡監督所屬之責,反凸顯其等既知有此長期性問題,卻未採行有效積極管理,放任問題持續存在,自有監督不周之失職責任。
戊之四:有關貴會第一庭審理105年度澄字第3454號案件,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於106年4月19日庭呈答辯書面資料,及被付懲戒人等於言詞辯論期日之口頭申辯意旨,經本院彈劾審查會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以: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高雄監獄應變演習內容並未包括「受刑人已取得強大火力槍彈與獄方人員對峙之演練」云云,惟查,依據彈劾案文附件20之「高雄監獄103年應變演習計畫」內之演習內容三、防劫囚演練之狀況一、二已有記載「歹徒持槍挾持主管」、「要脅開門」之情況,查演習預擬情狀本已難完全模擬至狀況一致,惟該演習所載情形實際和本案顯然高度類似,且該次演習所載處置要領更分別就典獄長或現場指揮之督勤官有詳細規定,均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固守中央台等監內要衝或安全位置進行指揮為要(例如處置要領明載:督勤官於中央台藉由監視器畫面全程掌握狀況) ,尚無要求指揮官必親臨現場,自棄指揮權不顧之處置方式。
且查該演習計畫係103年度進行,被付懲戒人等於案發前業經過實際演練,對操作,必知之甚詳,自不能稱該監未有相關規定或諉為不知。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所辯,尚無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6點第7款規定(本院彈劾案文附件9),實施鎮暴前,應先謀求不經由談判而依理性說服方法化解云云。
惟就該要點之條文體系觀之,第1點係規範目的、第2點為名詞解釋,其後於第3點即先予明載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第4、5點均以危機處理小組為主體進行必要處置與通報,顯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之重要性。
及至第6點規定處理時之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該點第1至3款係為基層人員及現場勤務中心人員立即反應處理方針,第4至6款則規定首長接獲報告後應予研判事故狀況,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指揮總部及請求支援,是以系爭要點第6點第7款之適用前提即為指揮官有進行前開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為要,當無在指揮系統未建立情形下現場指揮官不依前開程序規定自棄指揮權限不顧而親至現場勸說之處置,被付懲戒人等所辯委無足採。
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申辯以其並未下令要所屬提帶柯姓受刑人到戒護科辦公室云云,惟據王世倉於105年7月8日本院詢問時自承,基於當日秦義明之提帶柯姓受刑人要求,對在場人員為「好,去帶」等語(彈劾案文附件16),並有負責提帶之吳文祥警詢筆錄(彈劾案文附件24)在卷可佐,所辯自無足採。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所辯其他各點,或謂檢身、工具管理及警鈴監督等均有進行平日教習;
或謂為鎮暴人員尚未集結,為避免人質傷亡而未下令攻堅;
或謂所簽核提交法務部之第1份檢討報告並無故意不實云云。
惟本院彈劾案文及歷次核閱意見均以其等無視高雄監獄處置暴動SOP流程、演習及警鈴測試之重要性,致令本件暴動無人指揮,坐失處置先機;
該監有關人員對檢身及工具管理時常輕忽怠慢;
及被付懲戒人等未誠實面對外界換人質之質疑等,均已一一指駁申辯無理由之處,仍請卓予參酌。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依序分別擔任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之典獄長(103年1月16日至104年3月4日)、副典獄長(103年5月16日至104年3月4日)、戒護科長(101年10月12日至104年3月4日)。
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發生6名受刑人秦義明、黃子晏、黃顯勝、靳竹生、鄭立德、魏良穎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分別負有下列違失責任: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二人就受刑人在監執行之檢身及工具管理督導不周部分: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違失之事實:高雄監獄第10工場作業之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15時15分被提帶出工場看診前,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其等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收回加鎖管制,亦未起身實施檢身動作,致使該6名受刑人得將剪刀2把拆開成4支後,將4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支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之手臂內側,於被提帶出工場時未被察覺;
隨後,被提帶經過德園1樓管制點時,值勤主管劉員麟檢身時竟未觸及手臂,亦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
在中央台接受複檢時,提帶主管吳德晉亦未檢查手臂範圍,且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致使6名受刑人輕易將利器帶出工場,作為傷害、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之工具。
高雄監獄對於受刑人之管理及執行戒護工作,鬆散無序。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顯有監督不周之違失責任。
2、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之答辯: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工場工具管理規定及檢身程序,皆有法令規定及標準SOP程序,高雄監獄亦在每季常年教育及每天接班勤前教育均一再反覆宣導演練,當已依職務善盡督導責任,被付懲戒人縱負有督導不周之行政責任,而在個人已因行政職責承受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後,再面對彈劾交付懲戒,實在有不能承載的重等語。
(2)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辯稱:檢身是矯正工作重要的一環,勤前教育時均有宣導提醒同仁加強檢身動作,並請各級幹部加強督導,檢查結果須詳實填寫記錄簿,雖不斷提醒,但執行同仁仍無法落實,身為戒護主管對於在戒護區內發生的任何事故,責無旁貸應負全責云云。
3、認定違失之理由:(1)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戒護科長負責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等戒護管理事項。
再按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規定:「執行勤務,應注意左列各款之規定:…二、戒護受刑人,應確實掌握監內情況,隨時清查人數,並注意安全措施。
…五、工場勤務,應關閉工場門戶嚴禁受刑人任意出入,並注意作業器材之使用與管理。
六、監獄內門戶及出入口應經常關閉。
妨害戒護安全之物品,應鎖藏於固定場所。
如有開啟或使用之必要,應隨時派員戒護。」
另高雄監獄前於89年7月1日監務會議通過之「台灣高雄監獄各工場、舍房工具保管領用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小型工具:如裁縫用剪刀、…等工具除作業使用外,均由各場舍主管放置於工具箱內加鎖管制,並造冊列管。」
(2)經查,上揭交代主管許自成未依法將6名受刑人使用之作業用剪刀於離開工場看診時收回加鎖管制;
許自成未依法檢身、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依法檢查手臂;
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等情,業據許自成於監察院詢問時稱:「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檢身時是摸肩到腰到手臂到褲管」、「我完全沒檢身。
是我的缺失,因為我不常在值勤工場,所以忘記了」;
劉員麟於監察院詢問時稱:「(問:為何6個人沒有檢出28cm的剪刀?)因為我1天要檢查6、7百個人」、「基本上是身體都要檢查」、「因為人很多,手舉很高,所以沒有摸到手」;
吳德晉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來到中央台的前面是由備勤人員在收容人抵達中央台檢身,但是當天因為備勤人員不在,就由我在中央台檢身」、「當天我有檢查,我手臂跟腳部沒有檢查,基本上是檢查身體部分」等語。
足見工場管理及檢身人員許自成、劉員麟及吳德晉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不是不知,便是知而不為,此應非個案巧合所得辯解。
次查,受刑人之作業工具輕易被帶出工場,並作為挾持、傷人之利器,而該等剪刀如此順利被拆開、帶出,顯然受刑人對於該監人員執行工具管理及檢身之輕忽怠慢等陋習,知之甚詳,故能輕而易舉地將剪刀拆開,藏於手臂而不被工具管理及檢身人員察覺。
又矯正機關人力、設備不足,雖為各監共通情形,然而高雄監獄當時中央台仍有金屬探測器可用,檢身人員卻棄而不用,益徵該監相關人員對檢身工作之不重視。
此外,並有104年2月26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下稱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足證;
復經監察院勘驗監視器畫面查明屬實,有勘驗報告可稽。
足見高雄監獄負責提帶及檢身之管理員及主管,對於執行戒護工作草率行事,管理鬆散,經常違法失當。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分別身為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顯然督導不周。
(3)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雖提出各類監務會議、勤前教育訓練及工場檢查紀錄等文件,證明其等確已善盡監督之責云云。
惟查對所屬人員之常年教育紀錄、勤前教育紀錄、監務會議宣讀傳達等事項,均屬各矯正機關平日進行之例常性會議或宣導。
就被付懲戒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戒護科勤前教育紀錄簿」所載宣導內容:103年2月18日記載:「收容人進出舍房、場舍,一定要檢身。
近來發現收容人接見、看病,有夾帶東西出來,可見檢身部分還是沒有很確實地落實,請同仁要再加強!進出都有好幾個關卡,進出場舍,要檢查一次,到了德園、禮園又再檢了一次,到了中央台又再檢身一次,等於檢了三次,竟然還有東西沒有檢到。
尤其我看有些同仁在檢身的時候,就只是摸過去,有檢跟沒檢一樣,請確實把檢身作好,如果只是隨便摸一摸就乾脆不要做了。
中央台也要特別去要求同仁,尤其是役男,在檢身的時候要特別確實一點,做事情不是做來交代的,請同仁要要求自己。」
103年4月3日記載:「現在有許多場舍及其他科室都在清理東西,請在場戒護的同仁在清理工作結束後,務必確實對收容人檢身。
最近發現收容人常會夾帶東西出來,甚至有一些是危險物品,所以請戒護同仁務必要加強檢身。」
103年6月25日記載:「近來於安檢時,查獲許多違禁品,突(凸)顯本監戒護勤務之漏洞。
各場舍於人員進出時,務必落實檢身勤務,防止違禁品、管制品流竄;
場舍對於可能造成地下經濟以物易物之物品如香菸、電池、茶葉等,更應嚴加管控,切勿將管制工作交由服務員全權處理,若需服務員協助時也應在旁監督,請各場舍主管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
103年8月14日記載:「近日於監內查獲未貼標籤之電玩,查該收容人過去至少有3至4次夾藏該物品進出工場及舍房,請同仁於收容人進出場舍或中央台時務必落實檢身,切勿流於形式,以確實杜絕違禁物品之傳遞。」
103年10月24日記載:「再次要求同仁落實進出場舍及中央台之檢身勤務,以防杜違禁物品之傳遞。」
103年11月13日記載:「近來偶有發現收容人夾帶紙條傳遞,請同仁確實執行檢身勤務,切勿便宜行事。」
103年12月2日記載:「中央台檢身勤務之執行仍不夠落實,再次要求同仁對於各時段、地點之檢身勤務均應依標準勤務程序落實執行,勿以敷衍了事之心態為之,中央台主任亦應確實要求。」
103年12月26日記載:「署內視察於日前蒞監督核結果,本監多能落實執行各項戒護安全勤務,惟於檢身部分仍有改善之空間。
日前衛生科服務員監守自盜衛生科庫房睡前藥並攜至舍房,即證明檢身尚未確實,請同仁落實檢身勤務之執行,以杜絕違禁、管制品之流竄。」
除前開內容外,其餘簿內對檢身、工具之管理,運用「宣導、要求、落實」等字樣之內容不勝枚舉,實際上近乎每星期均在宣導,惟該等宣導成效顯然不彰,如前所述,許自成未依法檢身、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依法檢查手臂;
劉員麟及吳德晉未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尤其許自成於監察院詢問時稱:「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顯然工場管理及檢身人員對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不是不知,便是知而不為。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分別身為典獄長、戒護科長,依法有指揮、考核所屬工作之權限,即應善盡監督之責任,既已知下屬對於檢身、物品管理之工作,長期未落實,竟無改善之策,實施加強管考之獎懲方案,或深入瞭解未能落實之緣由,放任此等狀況存在,難謂已盡監督之責,其等所辯均不足採信。
違失事實,應可認定。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未注重警鈴設置、測試及未使用無線電對講機接收緊急訊息部分: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違失之事實: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於看診時,持剪刀刺傷主管吳德晉及役男鍾偉丞,15時30分許衝至行政大樓接見室,15時39分至40分間主管林尚瑜按壓緊急鈴共3次,主管廖智達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受刑人旋刺傷廖智達背部,劃傷林尚瑜頸部及鄭惠仁調查員臉頰、頸部,用剪刀猛刺接見窗口處玻璃,因無法破壞,遂衝往中央門,見無法通行,將剛戒護外醫回監之管理員賴文源挾持前往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留守的替代役男江宗翰。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當時在行政大樓2樓辦公室,不僅未聽到該大樓1樓連響3次之警鈴聲,對於無線電呼叫聲也因未使用對講機而未聽聞,而且對於受刑人在該大樓猛刺玻璃及人員等暴行所發生的巨大聲響,連在2樓簡報室開會之被付懲戒人王世倉及賴政榮都聽見,分別於15時42分及45分下樓查看而知悉事件發生,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卻完全沒有聽見,所有戒護人員及典獄長辦公室科員林聰昭等人知悉事件發生後均未立即向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報告。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對於平日之警鈴測試流於形式,輕忽警鈴被移至1樓後2樓長官可能聽不到警鈴之嚴重後果,再加上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對於警鈴聲響、無線電對講機及暴動聲響之警覺度、敏感度及使用度均不足,致使其自警鈴聲響起到莊永清遲至16時9分向其報告時止約30分鐘,對於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佔領戒護科辦公室等事實,均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難辭違失之責。
2、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之答辯: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原於2樓之警鈴已在102年移至1樓大門處,平日每週測試1次,測試時由中央台及戒護科先以內線電話通報典獄長室,並無流於形式之情形。
且其平日不會使用無線電,而當日應通報之管理人員,俱未向其通報。
又當日行政大樓2樓人員,亦均未聽聞警鈴聲響,且伊有段時間在廁所,更增加2道門阻擋,恐為未聽聞之原因云云。
3、認定違失之理由:經查,自案發迄戒護科專員莊永清於16時09分至行政大樓2樓向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報告前,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均未有所警覺等事實,有104年2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下稱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及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在卷可憑,且經監察院勘驗當日行政大樓1樓及中門等監視器畫面查明屬實,有勘驗報告可稽。
次查,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接受監察院詢問:「事發當天你有無對講機?」答:「我當天沒有在使用對講機,我都用室內電話。」
,其對無線電對講機竟未使用,平日顯然輕忽無線電對講機之功能。
再查,警鈴系統每週既均測試1次,而當日行政大樓2樓人員竟均未聽聞警鈴聲響,可見該監警鈴對於在行政大樓2樓辦公或開會之主管人員無法發揮警訊功能,且所謂測試均係先以內線電話通報典獄長室,顯然流於形式,遇有緊急狀況,竟無法發揮最直接使人聽聞之警示功能,發生緊急狀況,係逐級通報首長,然而應通報之人,竟均未向其通報,更顯示其未注重警鈴之設置及測試。
自警鈴聲響起到莊永清向其報告時止約30分鐘,對於受刑人到處流竄、企圖脫逃、持剪刀傷人、挾持人質、佔領戒護科辦公室等事實,均渾然不知,錯失處置先機。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自有違失,所辯不足採信。
此部分違失事實,亦可認定。
(三)有關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3人知悉受刑人暴動越獄事故後,未依法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逕赴暴動現場而被挾持,及未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矯正署部分:(含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未向典獄長陳世志報告)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違失之事實: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於15時42分及45分分別知悉此暴動越獄重大事件後,均未向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依法於事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重大事件後,不僅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亦未報告矯正署,高雄監獄遲於16時51分始以電話通報矯正署本起事故進展。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明知受刑人已經取得槍彈,卻前往戒護區,於16時11分在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相遇,雙方交談後被挾持;
未遭挾持之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明知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被挾持,卻自行前往陪同陳世志而於16時16分被挾持;
高雄監獄3位最高戒護長官先後被挾持,導致高雄監獄群龍無首,暴動嚴重失控,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重大違失。
2、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之答辯: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重要主管賴政榮、王世倉均在戒護區內,徒然成立無主管人員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揮總部並無實益;
又高雄監獄擔任法定通報人之秘書乙職,長期未補實,致通報混亂等語。
(2)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伊企圖與王世倉先行解決衝突危機而逕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錯失第一時間向典獄長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
又為避免更多傷亡,才會跟隨並試圖引導受刑人到車檢站等語。
(3)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辯稱:原擬向典獄長報告,因遇見賴政榮,即隨同前往戒護科辦公室,致未能向典獄長報告云云。
3、認定違失之理由:惟查,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於知悉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後,均未向被付懲戒人長陳世志報告,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知悉後,亦未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均在逕赴暴動現場而被挾持,及未通知上級機關矯正署等情,為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所是認。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3年3月25日修正),明定遇有暴動事故時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且「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3年度應變演習計畫」,更已就相關人員分工及職掌清楚劃分。
有關緊急事件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多係依監所往年經驗,制定環環相扣之處理要項,使得以發揮毫無遲延即刻處置暴動之功效,尤在實際災害或事故發生前,透過平日演習演練,以臻熟稔,而不致臨場舉措失當或為錯誤判斷。
惟本案被付懲戒人等均不為此圖,未依相關作業要點及應變演習計畫處理,3人均逕赴暴動現場致遭挾持,導致高雄監獄群龍無首,中樞無人主持,任令受刑人在該監四處流竄,暴動嚴重失控。
次查,前述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由危機處理小組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該監縱無秘書,如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其成員亦應依規定辦理,何況高雄監獄尚有其他員工,在緊急情況下,亦可指示其辦公室之職員處理,自非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所稱無補實秘書乙職,即無從通報矯正署或不負未依法通報之責。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所辯,均不足採信。
(四)有關陳報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構成違失部分: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等人違失之事實: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於11日16時25分獲得釋放後(陳世志、王世倉尚未獲釋),高雄監獄向矯正署及法務部傳遞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與王世倉為救同仁而自願換人質之不實消息,致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當日召開記者會稱:賴政榮與王世倉到戒護科裡面談判替代2位管理員出來,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談判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情,輿論競相教導。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明知無換人質之情形,竟於暴動事件翌日清晨5時許,6名受刑人全部舉槍自殺結束後,高雄監獄當日提出經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簽核之檢討報告記載: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受刑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
翌日,在法務部長主持會議中倉促製作之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亦稱:受刑人改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
媒體自事件發生當晚即大幅報導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自願換人質消息,嗣矯正署深入調查後於2月26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並無交換人質之情形,媒體紛紛報導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並非自願換人質等消息,引發各界質疑,重創監所形象,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均有違失。
2、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之答辯: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辯稱:媒體訪談中,伊明確表達沒有換人質情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事發當晚對媒體發布消息時,伊已被挾持,不可能傳達錯誤消息;
報告簽核因時間甚短,或有思慮不周之處,但並無不誠實之意等語。
(2)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王世倉在管教中心外,確有向受刑人秦義明稱要換2位人質之情形,此部分應無誤傳;
簽核報告,因上級催辦速報,未細查求證云云。
(3)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辯稱:伊在管教中心外,確有向受刑人秦義明要求交換2位人質,於新聞龍捲風中所表示有換人質,乃為此節,並非典獄長換人質云云。
3、認定違失之理由: (1)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於16時9分知悉此事件後,16時10分前往戒護區,16時11分在管教中心外的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相遇,6名受刑人於16時14分持槍在中門走廊前與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交談,隨後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透過對講機交談後,開啟通往行政大樓之第3道大門,其後管理該第2道大門之監所人員並未開門。
未遭挾持之被付懲戒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辦公室後,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於16時16分許自行到中門陪同典獄長,嗣受刑人共同挾持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離開中門走廊等事實,業經監察院勘驗監視影像屬實。
次查,監察院約詢時,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陳稱:「我是沒有被剪刀抵著,王科長是有講一句話:『我和副典獄長進去,你們把2個人質放出來』,我進去才看到是有人質被挾持。」
、「我認為我們沒有換囚乙事。」
;
管理員梁萬能陳稱:「我印象是秦義明在戒護科玄關處門口,有說要見典獄長的訴求,秦後來看到典獄長進來中門走道風雨走廊,就見鄭立德出來跟典獄長討論訴求,後來鄭立德就對空開槍。
我印象中副典獄長跟科長沒有被挾持。」
;
賴文源陳稱:「(問:副典獄長說遇到戒護科長說要我代替人質,是否有此事?)我一開始認為他們是保自己的官位,沒有聽過他們說過這樣的話。
我對於副典獄長跟科長對於囚犯低聲下氣,我覺得很丟獄政人員的臉。」
「典獄長是進入監獄中門內,才在走廊被6名受刑人遇到挾持,後來我有看到副典獄長跟王科長跟著挾持典獄長的6名受刑人走過去,典獄長有跟中門用對講機跟監視室人員對話。」
等語。
顯然並無換人質情事。
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昌雖辯稱:在管教中心外,確有向秦義明稱要換2位人質之情形,就此部分應無誤傳云云,並無足取。
惟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於管教中心外,縱令有換人質之語,然本案自始至終均未發生所謂換人質之情事,也無產生換人質之效果,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昌所辯不足採信。
(2)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問:何時接獲換囚的消息?)是高雄監獄傳到矯正署本部,再從矯正署傳到法務部內,我得到消息大約是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
我後來才對媒體發佈這個換囚的訊息。」
經監察院勘驗當日中天新聞live晚間18時33分13秒以下之新聞畫面,陳明堂於記者會稱:6位受刑人先挾持了2位管理員到戒護科,副典獄長賴政榮跟戒護科長王世倉就到戒護科裡面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了2位管理員出來,6位在破壞槍械庫奪取槍彈過程中,典獄長陳世志再進到裡面去跟他們談判,同時替代副典獄長出來等語。
且於18時35分左右,新聞畫面下之字幕顯示:「大寮典獄長為了救同仁自願換"人質"」。
各大媒體自此時起爭相報導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的不實消息。
又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均於被挾持當時連線新聞媒體接受訪問,監察院勘驗當日中天新聞龍捲風晚間10時43分43秒以下之畫面,陳世志對於主持人問其為何願意換人質時,先稱:「我是希望不願意見血」「我是希望大家能夠和平解決」等語,後稱:因為外面總是要有副典獄長主持,所以叫他出去,沒有什麼換人質那麼嚴重等語。
另監察院勘驗104年2月11日中天新聞龍捲風晚間10時48分48秒以下之畫面,王世倉稱:「大概就是我發現有挾持人質啦,然後我就去跟他講,我跟他換過來啦」「(主持人問:所以你自己主動提說要換人質就對了?)對,他說如果我進去就放人質啊。」
等語,足見高雄監獄於2月12日上午依法務部矯正署之指示,提出檢討報告之前,被付懲戒人等已知媒體在報導其等為救同仁自願換人質之錯誤消息,至為灼然。
至於高雄監獄傳達換人質錯誤訊息部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問:何時接獲換囚的消息?)是高雄監獄傳到矯正署本部,再從矯正署傳到法務部內,我得到消息大約是當天下午5點多左右。
我後來才對媒體發佈這個換囚的訊息。」
次查,高雄監獄於11日15時30分發生上開重大事件後,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分別於16時9分、15時42分許知悉後,於16時14分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被6名受刑人挾持,賴政榮於當天11日16時25分即被釋放,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至翌日即12日3時20分才被釋放,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至翌日即12日5時36分,6名受刑人均舉槍自盡,才獲自由,有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所附104年2月11至12日高雄監獄挾持人質暴動事件時間表附卷可稽。
足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發佈新聞前,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3人,僅被付懲戒人賴政榮在外行動自由,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仍被挾持中,是接獲換囚之錯誤消息,應非來自被付懲戒人陳世志、王世倉之傳達,應可採信。
(3)高雄監獄於2月12日上午依法務部矯正署之指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持槍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專案檢討報告」,其內容記載:「鄭員等人取得前揭彈藥後,即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適典獄長陳世志趕抵現場與其談話,約於16時14分,有收容人對空曠處開4槍」、「經典獄長要求收容人釋放挾持人質後,收容人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等內容。
該報告係由莊永清主筆,劉祐群協助,經陳報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及陳世志簽核後,交矯正署作為製作第1次調查報告之資料等情,業據莊永清、劉祐群於監察院詢問時陳述明確。
且有該報告及修正前原稿2份在卷足憑。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於監察院約詢時稱:「(你有無參與更正?【提示相關公文核示文書資料】)我有更正簽核之第1份調查報告。
若內容有提及我前往戒護科更換人質是我的錯誤,報告內容跟我的理解不符。」
莊永清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問:你有看到6名受刑人釋放人質嗎?你撰擬的內容跟事實有差別的原因何在?)我當下的感受是這樣,所以才會有這樣撰寫。
報告內的敘述,有很多內容我自己都沒有在現場沒有親眼看到。
當時報告要求提出的時間倉促,所以有些細節沒有時間描述清楚。」
、「(問:當時王科長及副典獄長有無被挾持?)我沒看到。
科長及副典獄長後來也沒有很明顯的被挾持。」
次查,104年2月13日公布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即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記載:「受刑人開門讓賴、王2人進入,並繼續以利剪抵住賴主管,不讓副典獄長等人妨礙彼等破壞行動。
約16時13分槍械室3道門均被打開,受刑人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改挾持賴副典獄長、王科長離開(賴主管、江姓役男脫困),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等語。
法務部因矯正署第1次調查報告遭各界質疑,該部事後檢視高雄監獄提報內容亦發現多處疑義或有人言各殊情事,乃責成矯正署指派專人實地瞭解,深入調查。
該部於同年2月26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內容記載:「受刑人於16時08分至16時13分取得槍彈,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
未遭脅持之王科長與賴副典獄長隨即離開戒護科。
賴員、江姓役男脫困後,亦離開戒護科」等語(附件3,頁17)。
續行調查報告,認為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未遭挾持,被付懲戒人陳世志亦非自願換人質。
核與第一次調查報告有交換人質之記載,顯然不同。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對事件過程均親身經歷並負責簽核,有無交換人質之情形,理應知之甚詳。
且被付懲戒人等均已知當時全國均盛傳渠等換人質舉動,竟仍於簽核之檢討報告上呈現換人質之錯誤訊息,致矯正署於2月13日發布之調查報告記載換人質之事,嗣再另行調查更正,嚴重影響矯正機關聲譽,所辯均非可採,違失事實,應可認定。
二、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執行職務,違失情節重大,均有懲戒之必要,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志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擔任高雄監獄典獄長,對該監作業工具管理、檢身未切實之監督不周;
輕忽警鈴之設置、測試及未使用無線電對講機,案發長達30分鐘,無人向其報告,應有違失;
知悉暴動事故,未依規定成立指揮總部、緊急應變小組及報告矯正署,顯有違失;
簽核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力求切實之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擔任高雄監獄副典獄長,於知悉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未依規定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執行職務核有嚴重違失;
陳報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
(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違失觸犯之法律條款: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擔任高雄監獄戒護科長,對工場作業工具之監督管理鬆散,未能督促值勤人員對受刑人確實檢身及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致受刑人輕易將剪刀帶出工場,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顯有監督、管理不周之違失;
知悉發生暴動越獄事件,未依規定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均有失職之責;
簽核於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
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上開違法失職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並違反同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事證明確。
本件受刑人持工場作業工具,挾持人質並奪取戒護科彈藥庫之槍彈,甚而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造成高雄監獄群龍無首,震驚全國,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輿論譁然,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及政府形象,情節非輕,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身為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未能切實指揮所屬執行受刑人之監管事項,王世倉擔任戒護科長,直接負責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管理事項,竟輕忽監獄安全之管理監督,為本件發生之源頭,爰參酌前述情節,依被付懲戒人等應付違失責任之輕重,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以:
(一)被付懲戒人王世倉依受刑人之要求,下令提帶柯姓受刑人到場,險另生事端部分:經查,戒護科股長吳文祥於警詢時稱:我與其他戒護人員在戒護科外集結,見到受刑人秦義明手持剪刀抵著役男江宗翰脖子,站在管教中心門口處與我們對峙,王世倉上前進行勸阻協調,秦義明威脅說:「叫你們同仁不要再靠近,否則就要對江宗翰不利」,又說要見同工場的柯姓受刑人,其意思是說柯姓受刑人在他們第10工場作威作福,他要求我們帶柯姓受刑人來。
當時為了安撫秦義明等人情緒,就由我親自到第10工場去帶柯姓受刑人,當我將柯姓受刑人帶至中央台孔子銅像前時,正好遇到林文琛,就將柯姓受刑人交給林文琛等語。
被付懲戒人王世倉面對受刑人秦義明持剪刀抵著役男江宗翰脖子,挾持役男並威脅不得靠近,要求見同工場之柯姓受刑人,其為顧及同仁安全,危急之際,虛應受刑人之要求,尚合常情。
參酌柯姓受刑人並未被帶到現場,亦未造成傷害等情,所辯非其本意之權宜措施,應可採信。
此部分難令其負違失之責。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未採取任何鎮暴或保護彈藥庫之積極作為,致受刑人劫取槍械彈藥部分:經查,受刑人於15時30分許開始暴動,於15時43分佔領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2名人質,15時44分以尖短鋼條、戒護科高腳椅、滅火器等物品破壞槍械室與彈藥室,44分至50分破壞械彈室之第1道不銹鋼門等情,有矯正署續行調查報告足證。
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並指示莊永清集結人力及鎮暴裝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約於15時51分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2名員警抵達,其中1名員警停留於中門觀察,亦經監察院勘驗監視器影像查明屬實。
移送意旨依前述勘驗情形及中央台主管李宗洋稱:當時中央台有派戒護人員,並備配警棍、盾牌、電擊棒、電擊盾等情,質疑被付懲戒人王世倉及賴政榮於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欲與受刑人談判時,已知悉辦公室外集結鎮暴人力及裝備,支援員警亦已到場,卻未採取相關準備或作為云云。
查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於15時59分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前,支援之員警僅2名抵達,其中1名員警停留於中門觀察,可用之警力單薄。
且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即指示莊永清集結人力及鎮暴裝備,有前述監察院勘驗監視器影像查明屬實,所指未採取相關準備,似有誤會。
再查,受刑人於15時30分許開始暴動,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分別於15時42分及45分知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於15時45分抵達管教中心,雖立即指示莊永清集結人力及武裝鎮暴裝備,惟受刑人已於2分鐘前,即於15時43分佔領戒護科辦公室並挾持2名人質,事出突然又急迫,冒然下令攻堅,將置同仁安危於何地,此部分實難苛責。
又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於15時59分進入戒護科辦公室與受刑人談判,數分鐘後受刑人取得槍彈出戒護科,在風雨走廊挾持典獄長時,未見有任何鎮暴人力,顯然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賴政榮在戒護科辦公室內與受刑人對峙時,所謂的鎮暴人力仍遠留在中央臺及其前面的戒護區,離管教中心甚遠,並未集結到管教中心大樓的外面,得以立即採取攻堅的狀態。
何況,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進入戒護科辦公室時,同仁賴文源與役男江宗翰,已被2名受刑人各持利剪抵住脖子,2名人質隨時有喪命危險,現場尚有其他4名受刑人,分別持有尖短鋼條、戒護科高腳椅、滅火器等具殺傷力之物品,6名受刑人中,有1位殺人犯、3位強盜犯、2位犯毒品犯,2位被判無期徒刑、其餘4人分別判有期徒刑28年6月、34年2月、34年3月、25年,均係重刑犯,幾近亡命之徒,在人數懸殊,手無寸鐵,要確保人質安全,又要護槍不被搶,誠屬難以兼顧,投鼠忌器下,為避免刺激受刑人情緒,保障同仁生命安全,採取柔性勸說,未下令攻堅,實難苛責。
抑有進者,被付懲戒人賴政榮、王世倉在戒護科辦公室內,因建築隔間,完全看不到辦公室外人員的動態,無法得知外面鎮暴人力集結情況,實難下令攻堅。
是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當下要防護人質安全及槍彈,二者難期周全,顯屬無期待可能性,伊進入戒護科辦公室之際,戒護人員僅零星尚未集結,無法下令攻堅鎮暴等語;
被付懲戒人王世倉辯稱:伊進入戒護科辦公室後,為顧人質安全,且身處辦公室內,亦無法向外下令攻堅云云;
應可採信。
此部分亦難令其等負違失之責。
(三)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於案發當日被釋放後,企圖掩飾受刑人挾持人質越獄之真相,竟要所屬以該監在演習搪塞媒體部分:經查,高雄監獄位處住宅區內,對面大樓、住宅林立,居民不少,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被挾持前,高雄監獄已向警方請求協助,大批警力隨時趕至,必然驚動居民,豈能掩人耳目。
何況,受刑人搶走戒護科保管之槍及子彈,同時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可謂全國首見,發生此等重大越獄事件,必然舉國震驚,豈能隱瞞。
則被付懲戒人賴政榮辯稱:因當時警方主力尚未抵達,為避免媒體群起採訪,造成更大騷動,為避免影響現場指揮佈署,以利事件處理之權宜措施,並無欺瞞媒體之意云云,應可採信。
此部分尚難令其負違失之責。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賴政榮並無上開(二)(三)部分之違法失職行為,被付懲戒人王世倉亦無上開(一)(二)部分之違法失職行為。
則前述(一)(二)(三)部分,應不予懲戒,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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