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6,鑑,14020,2017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20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設臺北市○○區○○路1段50號
代 表 人 賀陳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美玲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美玲申誡。

事 實

一、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美玲係民用航空局技士,因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1、本案係依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查獲張員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如證據一)。

2、依張員兼職報告書(如證據二),其前係為應家族要求,開設前開公司並兼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且未支領報酬(所得資料如證據三),另張員業於106年5月19日書面申請辭去董事職務(如證據四),經臺北市政府106年5月25日函復該公司董事業已變更登記在案(如證據四)。

(二)綜上,張員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1份。

證據二、張員兼職報告書1份。

證據三、張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所得資料參考清單1份。

證據四、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含董事 願任同意書)影本1份。

證據五、臺北市政府106年5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628 500號函(含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 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各1 份。

二、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美玲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士,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其於任職期間,自105年7月6日起,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案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始查獲上情。

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5月19日辭去董事職務在案。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坦白承認,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兼職報告書、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含董事願任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06年5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628500號函(含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被付懲戒人於兼職報告書雖稱:伊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云云。

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復按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亦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

故公務員經登記為公司之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

被付懲戒人於上述任職期間內,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自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

上述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甚至讓其他公務員萌效尤之心,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甚明。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懲戒要件。

又查本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已坦承擔任該公司董事之事實,已足認本案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爰審酌同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