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 (一)違法失職事實:
- (二)刑事責任:羅員前揭行為經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 (三)行政責任:本案經學校於106年1月11日105年度公務人員
- 二、查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情
-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6569
- (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書1份。
- (三)監察院(105教調48)調查意見1份。(密,不提供當事人閱
- (四)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05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陞遷甄
- 一、答辯人羅雲郎雖原為國立大湖農工總務處庶務組長,辦理學
- 二、答辯人不諳營建統包工程相關規定,而將工程監造與專案管
- 三、答辯人坦承因疏失而未先要求廠商及監造單位提出變更設計
- 一、本件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羅雲郎乃因公務員
-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
- 三、被付懲戒人羅雲郎為大湖農工總務處前庶務組長(任庶務組
- 四、查依上揭移送意旨及刑事判決事實欄有關被付懲戒人共同犯
- 五、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羅雲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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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86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羅雲郎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庶務組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雲郎免議。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羅雲郎原係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庶務組長〈以下稱羅員〉,因公務員登載不實案,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分述如下:
(一)違法失職事實:本案緣於羅員擔任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庶務組長期間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補強統包工程」,相關大事紀要如下:1.98年1月12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三)0000000000B號函示:該校補強建築物達3棟以上,請提出初步整體改建校園評估。
2月間羅員參加教育部舉辦之加速國立高中職老舊校舍補強及改建作業說明會及加速國立高中職老舊校舍更新及補強研習會。
2.98年2月10日該校成立工程規劃小組,成員9名為: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會計主任、秘書、庶務組長及詹Ο弘校長外並外聘張Ο南建築師、彭Ο喜建築師為委員。
3.98年3月20奉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補強建物共13棟:機工廠、樸素樓、學生宿舍及餐廳、食品科1、木工廠1、蠶絲教育館、園藝科大樓、電工科實習工廠1、跆拳道館、舊電腦教室、舊音樂教室(誠正樓)、八間教室(信實樓)、六間教室(勤學樓)等13棟建物,補助經費為:47,305,477元(工程費45,595,640元;
設計費1,709,837元)。
4.98年4月1日簽請以98,000元委託彭Ο喜建築師負責監造,經總務主任滕Ο鳳、會簽會計室黃Ο添主任及秘書後;
詹Ο弘校長於98年4月6日核定後,羅員並未繼續辦理議價作業。
5.98年3月30日湖農工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報報教育部,本案擬採最有利標(統包)方式辦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8年4月29日召開最有利標審查會,會議結論:准予採最有利標辦理,並於5月15日以部授教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本案原則同意…並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6.98年5月19日召開工程規劃小組會議,研議統包採購案,審議預算採購金額及招標文件等;
會議決議: (1)採購金額採「固定金額46,000,000元」 (2)招標文件審議通過。
會後同日羅員簽請詹Ο弘校長核定補強工程將採最有利標(統包)方式辦理。
7.98年5月21日上網公告招標,於98年6月11日第一次開標,因無廠商投標以致流標,當天隨即上網公告招標辦理第二次招標,98年6月17日第二次開標,僅有「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廠商投標,經評選結果由「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承包商)得標、梁Ο凱建築師切結負責設計、施工監督之承諾。
預定完工期限為:98年12月15 日;
暫以「固定金額」4,600萬元作為採購預算得標金額,惟決標契約金額明訂以「經國震中心期末審查通過後並經該校審議通過後之經費結果」,作為總工程費支付依據。
8.承包商於98年6月22日提報「工作執行計畫書」,6月26日函報「基本規劃書」該校於7月1日召開期初報告審查會議,於7月2、3日分別將「期初規劃書」函送國震中心審查,7月27日「期末審查」未全部通過,於8月12日跆拳道館、舊電腦教室、舊音樂教室(誠正樓)、八間教室(信實樓)、六間教室(勤學樓)5棟建物補強案方通過複審;
8月14日機工廠、樸素樓、學生宿舍及餐廳、食品科1、木工廠1、蠶絲教育館6棟建物方通過複審。
9.承包商於98年8月10日致函該校,希望本案在進行期末審查中,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該校於8月18日函復該公司,請依合約期限於98年12月15日完工。
10.98年8月19日總務處新接任之主任陳Ο國簽請委託監造案, 概算約92萬元,詹Ο弘校長於當天核定。
同日羅員簽:成 立遴選監造建築師評選委員會,設委員7人,校外專家學者 3位,校內4位,請校長核定人選。
詹Ο弘校長批示: (1)校外專家學者:雲科大林Ο正教授、朝陽科大金Ο森教授、中央大學閻Ο義教授。
(2)校內委員:訓導主任許Ο銘、實習主任林Ο弘、總務主任陳Ο國、秘書鍾Ο英。
(3)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11.監造建築師遴選案羅員於98年8月20日上網公告,公開遴選 監造建築師。
12.98年8月27日羅員簽:校舍補強工程委託監造招標案,如投 標廠商未達3家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3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詹Ο弘校長於 98年8月28日批示:(1)如簽。
(2)開標時間配合校外專家學 者,請改為9月1日下午03:30。
13.98年9月1日監造建築師公開遴選招標案,只有彭Ο喜建築 師事務所一家投標,經評審為優勝廠商,經減價為90萬元 決標。
綜上,羅員於98年4月1日以先以98,000元之委託彭Ο喜建 築師事務所委託監造,復同年9月18日未告知不知情之總務 主任,有前開98,000 元之委託監造,致使有後續92萬概算 經減價90 萬之監造委託案,並前後同由彭Ο喜建築師事務 所承攬,致有補強工程監造重複發包,有規避稽核之違失 。
14.羅員於98年2月5日簽擬委託梁Ο凱建築師辦理「初步整體 改建校園規劃評估」案,經校長詹Ο弘於同年月11日核批 在案。
依委託規劃設計契約書第1條規定:「乙方(即梁Ο 凱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左列各項事務: (1)全校建築物察勘及現況調查。
(2)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擬定規劃校園整體改建可行性、合法性草圖及說明書。
(3)繪製規劃設計圖樣及預算編製。
(4)出席與本案有關會議,視需要對整體規劃設計構想提出說明,必要時得依機關要求提供簡報,並負責簡報資料之製作……。」
羅員已委託梁Ο凱建築師辦理校園初步評估之規劃與設計,嗣後卻仍將該校補強工程決標予由聯成豐營造與梁Ο凱建築師組成之統包團隊,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未能注意廠商是否應利益迴避,執行職務未能力求切實,違反採購法令規定。
15.羅員於99年3月17日辦理驗收,再於99年4月21日驗收完畢 ,對於工程之驗收未臻確實並涉有登載不實,有為驗收紀 錄中就「驗收經過」部分關於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欄 位登載「符合」,並於「驗收結果」部分登載勾選「與契 約、圖說、貨樣相符」,且在「紀錄」欄位內簽名,以虛 偽表示上開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均與契約內容相符,再將 上開驗收紀錄交給各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或「協驗人 員」欄位簽名確認,違反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羅員執 行職務未能力求切實。
16.次查,本案工程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派員抽查(當時羅 員業己退休),轉經教育部依職權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 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
(二)刑事責任:羅員前揭行為經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6569號起訴,認羅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羅雲郎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判決文略以,被告羅雲郎有為附表四所示驗收紀錄中就「驗收經過」部分關於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欄位登載「符合」,並於「驗收結果」部分登載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相符」,且在「紀錄」欄位內簽名,以虛偽表示上開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均與契約內容相符,再將上開驗收紀錄交共同被告陳Ο國,由共同被告陳Ο國在附表四所示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或「協驗人員」欄位簽名確認,表示認同被告羅雲郎登載驗收結果如契約內容之不實結果,就上開具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
(三)行政責任:本案經學校於106年1月11日105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審酌羅員書面陳述自陳因疏失違反採購法令規定遭刑事判決確定(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等違法失職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應受懲戒之情事,爰依規定移付懲戒。
二、查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6569號1份。
(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書1份。
(三)監察院(105教調48)調查意見1份。(密,不提供當事人閱覽)
(四)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05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陞遷甄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紀錄1份。
(密,不提供當事人閱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答辯人羅雲郎雖原為國立大湖農工總務處庶務組長,辦理學校採購以財務採購為主。
工程採購部分,惟僅高職電工科畢業,並未具有建築、土木方面之專業,工程採購公告決標後,均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監造、履約管理、驗收、結算,本項「校舍補強工程」,答辯人雖曾參與教育部舉辦之校舍補強研習會,本身並不熟悉且未曾辦理過統包重大工程之繁瑣程序(學校採購都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為急於早日完成13棟校舍之補強工程,使學生有安全可使用之教室,便宜行事而誤犯刑章。
然而,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書(P41?42)之認定,答辯人實際上並未圖利廠商,補強工程亦未有偷工減料之情形,答辯人係因一時思慮未周,未依契約經變更設計的行政程序,就由廠商變更施作,乃因學校無其他經費可支付增作項目,希早日完工給學生使用,如依契約經變更設計施作,學校應支付較校舍補強工程原訂契約對價較高之金額,答辯人因一時失慮為了節省公帑,在不諳法律情形,廠商函報工程完工,經過監造單位審核通過函報學校可以驗收後,答辯人在99年3月8日召開「工程完工查驗會議」,經學校9位主驗人就各自使用建築物補強查驗完工情形審議,皆表示已完工,遂決議在99年3月17日驗收。
為了驗收能順利進行,答辯人於驗收日前依契約項目先製作建築物驗收紀錄之驗收項目,以供驗收人查驗,驗收現場由監造建築師及施工廠商持竣工圖抽驗核對,而完成驗收。
本案因一時思慮未周,答辯人未依契約經變更設計的行政程序,而涉犯登載不實,懇請委員會體察答辯人執行職務係以學校校舍老舊顯有安全之虞,為了學生安全且節省公帑的前提,未依契約經變更設計的行政程序,完成驗收,而涉犯登載不實。
伏乞委員會能給予答辯人自新的機會,從輕發落,讓答辯人保有清譽的退休生活。
二、答辯人不諳營建統包工程相關規定,而將工程監造與專案管理服務之認知混淆,致補強工程監造似有重複發包之情形,惟實際上答辯人於98年4月1日簽擬以新臺幣9萬8仟元委任彭文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補強工程監造事宜,立約時彭文喜建築師認為合約內容因與營建工程現行實務之委託費差距過鉅(本案監造費可達120萬元之額度),未同意本項委託案,而未訂立過9萬8 仟元委託監造契約書,學校實際也未執行該標案,也查無此項委託監造契約書及9萬8仟元經費申請支付紀錄;
為應工程已開工監造需要,於98年9月1日另行以92萬元預算辦理校舍補強工程監造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時採公開公告於工程會招標網站,並未有排除其他廠商投標,而圖利802,000元予彭文喜建築師之團隊等情節,此亦有該判決之有利認定,更可證明答辯人實非有意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三、答辯人坦承因疏失而未先要求廠商及監造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書面申請函報學校,造成驗收結果與原契約、圖說、貨樣等未盡相符。
懇請委員會考量答辯人已遭刑罰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答辯人執行職務係因學校校舍老舊顯有安全之虞,為了學生上課有安全保障且節省公帑的前提,而未能依契約規定程序完成整個工程,而誤犯刑章。
讓服務公職近30年的清白紀錄毀於本項工程,實是人生憾事。
答辯人已於99年7月16日退休,也因此案官司身心煎熬精神失調,失去人生正常生活的意義。
答辯人對本案造成的疏失耿耿於心,也因便宜行事而誤犯法律愧對自己服務公職之清譽。
懇請委員會寬憫體察答辯人對本案的悔過心境及說明,給予慈悲自新的機會。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羅雲郎乃因公務員登載不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羅雲郎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是本件被付懲戒人擔任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大湖農工」)庶務組長期間,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補強統包工程」,除觸犯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以外,其餘相關事實,不在本件移送懲戒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第2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第3項)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
三、被付懲戒人羅雲郎為大湖農工總務處前庶務組長(任庶務組長期間:83年5月間至99年7月16日退休)。
大湖農工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於98年5月21日以統包公開招標固定金額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大湖農工之機工廠等13棟校舍補強工程採購案。
因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復於同年6月12日第2次公開招標,於同年月17日由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成豐公司」)及梁家凱建築師事務所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大湖農工乃於同年月19日與聯成豐公司簽立案名為「建築物結構安全補強統包工程」之「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契約書」(下稱「校舍補強工程契約」),契約中約定聯成豐公司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並主辦校舍補強工程之全部營建工程,梁家凱擔任負責人之梁家凱建築師事務所主辦校舍補強工程之補強設計及預算編列,校舍補強工程以固定金額新臺幣(下同)4,600萬元為採購預算金額,惟仍需經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下稱「國震中心」)期末審查結果經費為主等情。
大湖農工嗣於98 年12月間,依據國震中心審查結果與聯成豐公司再簽立「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完成細部設計』契約書」(下稱「細部設計契約」),具體約定校舍補強工程之總工程費、設計圖、經費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等項。
大湖農工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校舍補強工程監造採購案公開招標,於98年9月1日開標,經減價程序由彭文喜建築師事務所以90萬元得標,大湖農工乃於同年月11日與彭文喜建築師事務所簽立採購名稱為「耐震補強工程委託監造」之「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契約書」(下稱「監造契約」)而委託彭文喜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校舍補強工程之監造。
聯成豐公司工地主任林富順及彭文喜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梁閔雄於校舍補強工程施工期間,發現有施工人員認為難以按照細部設計契約在現場進行施作情況,經向被付懲戒人等反應後,渠等竟不思辦理變更設計程序而私為協議,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塑鋼窗之施工項目逕施作短少尺寸,附表一編號3、5、6、7所示塑鋼窗之施工項目無須施作,附表一編號2、4、8至11所示外牆打底噴石頭漆之施工項目改依現狀材質或洗石子施作修復,致有如附表一所示施工項目未按細部設計契約內容施作情況。
嗣聯成豐公司於99 年3月1日檢附竣工圖向大湖農工及彭文喜建築師事務所申報竣工,並經彭文喜建築師事務所發函載稱初部審核認全部完工,大湖農工接獲承包商之申報竣工後,乃定於99年3月17 日辦理驗收。
被付懲戒人明知聯成豐公司有如附表一所示未按契約施作情況,而於驗收期日前先製作如附表二所示建築物驗收紀錄並列載如附表二所示驗收項目,迨不知情之受指派參與驗收人員於99年3月17日至現場進行驗收時,無從發現校舍補強工程關於上開驗收項目有如附表一所示未按契約施作情況,致誤認上開驗收項目之現場施工狀況與細部設計契約內容相符,而在如附表二所示主驗人員欄位簽名。
校舍補強工程之各棟建築物經當日驗收程序結束後,各驗收紀錄表均交由被付懲戒人彙整,被付懲戒人即與時任大湖農工總務主任陳進國(此部分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被付懲戒人於同日某時,在如附表二所示驗收紀錄中就「驗收經過」部分關於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欄位登載「符合」,並於「驗收結果」部分登載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相符」等不實事項,且在「紀錄」欄位內簽名,以虛偽表示上開驗收項目之驗收結果均與契約內容相符,再將上開驗收紀錄交給陳進國,由陳進國在如附表二所示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或「協驗人員」欄位簽名確認,表示認同被付懲戒人登載驗收結果如契約內容之不實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大湖農工就校舍補強工程驗收程序及驗收結果認定之正確性。
案經教育部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羅雲郎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
羅雲郎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上事實,有上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10月12日106中分道刑達105上訴1889字第13266號函(敘明判決確定)在卷可稽。
四、查依上揭移送意旨及刑事判決事實欄有關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過事實之記載,其違失行為終了日為99年4月21日,距其經移送機關移送本會之日即106年5月2日(有本會收文章戳可憑),已逾5年。
本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不應判處被付懲戒人休職以上之懲戒處分,依首揭規定,即應為免議之判決。
五、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羅雲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情形,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附表一(轉引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編號│工程區域 │施工項目(單 │契約數量/金額 │結算數量/金額 │未施作或短少│溢領金額 │
│ │ │位) │ │ │ │ │
├──┼─────┼──────┼───────┼───────┼──────┼─────┤
│ 1 │機工廠 │塑鋼窗 │數量:1 │數量:1 │實作尺寸 │20000 │
│ │ │W1=338*242( │金額:20000 │金額:20000 │338*110 │-12937= │
│ │ │樘) │ │ │ │7063 (公 │
│ │ │ │ │ │ │訴意旨認為│
│ │ │ │ │ │ │溢領10000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2 │樸素樓 │外牆: 打底噴│數量:87.00 │數量:87.00 │未施作 現場 │67512 │
│ │ │石頭漆(平方 │金額:67512 │金額:67512 │依現況修復 │ │
│ │ │公尺) │ │ │ │ │
├──┤ ├──────┼───────┼───────┼──────┼─────┤
│ 3 │ │塑鋼窗 │數量:21樘 │數量:21樘 │未施作20樘 │420000 │
│ │ │W3=70*215 ( │金額:441000 │金額:441000 │ │ │
│ │ │樘) │ │ │ │ │
├──┤ ├──────┼───────┼───────┼──────┼─────┤
│ 4 │ │外牆: 打底噴│數量:785.00 │數量:785 │未施作 現場 │609160 │
│ │ │石頭漆(平方 │金額:609160 │金額:609160 │依現況修復 │ │
│ │ │公尺) │ │ │ │ │
├──┼─────┼──────┼───────┼───────┼──────┼─────┤
│ 5 │男生宿 │塑鋼窗: │數量:1 │數量:1 │未施作 │14200 │
│ │舍及餐 │W6(樘) │金額:14200 │金額:14200 │ │ │
├──┤廳 ├──────┼───────┼───────┼──────┼─────┤
│ 6 │ │塑鋼窗: │數量:1 │數量:1 │未施作 │8378 │
│ │ │W8(樘) │金額:8378 │金額:8378 │ │ │
├──┤ ├──────┼───────┼───────┼──────┼─────┤
│ 7 │ │塑鋼窗: │數量:1 │數量:1 │未施作 │4907 │
│ │ │W9(樘) │金額:4907 │金額:4907 │ │ │
├──┼─────┼──────┼───────┼───────┼──────┼─────┤
│ 8 │食品科 │外牆: 打底噴│數量:61 │數量:61 │未施作 改施 │47336 │
│ │ │石頭漆(平方 │金額:47336 │金額:47336 │作洗石子 │ │
│ │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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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外牆: 打底噴│數量:55 │數量:55 │未施作 改施 │42680 │
│ │ │石頭漆(平方 │金額:42680 │金額:42680 │作洗石子 │ │
│ │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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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誠正樓 │外牆: 打底噴│數量:34 │數量:34 │未施作 現場 │26384 │
│ │(舊音樂教 │石頭漆(平方 │金額:26384 │金額:26384 │依現況修復 │ │
│ │室)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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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牆: 打底噴│數量:70 │數量:70 │未施作 現場 │54320 │
│ │ │石頭漆(平方 │金額:54320 │金額:54320 │依現況修復 │ │
│ │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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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溢付金額: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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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轉引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編│地點 │驗收經過 │驗收結果│主驗人│協驗人│
│號│(出處) ├─────────┬─────┤:與契約│員欄位│員欄位│
│ │ │驗收(抽驗)項目 │驗收結果 │、圖說、│簽名 │簽名 │
│ │ │ │ │貨樣規定│ │ │
│ │ │ │ │相符欄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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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械科 │塑鋼窗W1=338*242 │(340*243 │有勾選 │吳世興│陳進國│
│ │(附件A │(3樘) │)符合 │ │ │ │
│ │第83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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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樸素樓 │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有勾選 │陳鼎仁│無 │
│ │(附件A │漆(結構補強工程) │ │ │陳進國│ │
│ │第83頁反├─────────┼─────┤ │ │ │
│ │面) │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 │ │ │
│ │ │漆(裝修復舊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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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科 │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有勾選 │翁建清│陳進國│
│ │(附件A │漆(結構補強工程) │ │ │ │ │
│ │第84頁反├─────────┼─────┤ │ │ │
│ │面) │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 │ │ │
│ │ │漆(裝修復舊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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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舊音樂教│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有勾選 │陳鼎仁│無 │
│ │室- 誠正│漆(結構補強工程) │ │ │陳進國│ │
│ │樓(附件 ├─────────┼─────┤ │ │ │
│ │A第88頁│外牆1:2 打底噴石頭│符合 │ │ │ │
│ │) │漆(裝修復舊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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