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7,清,13045,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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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清字第13045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同上
被付懲戒人 詹益鉅 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校長
被付懲戒人 陳鍵源 原桃園縣中壢市新街國民小學前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本案詹員及陳員分別為本市中壢區龍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龍岡國小)、原桃園縣中壢市新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新街國小)前校長,上揭2人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校採購案件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經查詹員前於龍岡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採購案;

陳員於新街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0年專科教室教學環境及設備改善計畫」、「101年增置體健教室(2)及教室設備改善計畫」及「103年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等3採購案,2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

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城等人獲得不法利益合計新臺幣739萬4,781元。

(三)審酌詹員及陳員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並追加起訴,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查上開桃園市政府移送被付懲戒人詹益鉅等違法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懲戒處分,牽涉被付懲戒人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犯罪是否成立。

該案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有該院桃院豪刑平106原矚訴2字第1079001087號函在卷可稽,是應認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有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據上論結,本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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