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7,清,13173,2019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清字第13173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設台北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劉青旻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工程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劉青旻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以107年11月17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

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107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吳謀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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