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清字第13195號
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
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潘南崇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於106年發現潘員疑似涉嫌弊案,有操守疑慮,爰於106年7月18日函報本部移請廉政署協助調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經長期蒐證後,於107年11月8日搜索潘員住居所及工作場所等處,經訊問後發覺潘員自102年起,利用承攬自來水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廠商申請估驗之機會,以故意拖延、刁難文件核章方式,多次向承攬廠商索取賄款新臺幣1萬元,經臺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潘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107年11月9日經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該公司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自羈押之日起先予停止潘員職務,並免兼潘員股長職務。
台水公司於107年11月21日召開考核委員會審議,認為潘員涉犯貪瀆情事係屬重大風紀事件,影響公司形象甚鉅,潘員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嫌疑重大,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有懲戒之必要,其所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移送貴會審理。
三、查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刑事案件,現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107年度偵字第20015號),有該署107年12月27日南檢銘德107偵20015字第1079065127號函在卷可稽。
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其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