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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會107年度聲再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具體指明確定裁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所列何款情形之再審事由,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之事證,而未提出具體之證據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林勝男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本會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107年度聲再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無非重述前所聲請再審之事由,一再指摘原彈劾理由無理、無據,並未指明有何具體之證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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