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7,鑑,14160,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60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涂醒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耿瑋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科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嘉義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耿瑋申誡。

事 實嘉義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林耿瑋(以下簡稱林員)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林員於106年11月22日由本府消防局經「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出有兼職資料(證1),兼職情形為擔任「金鑽早餐店負責人」及「新鮮事有限公司董事」。

依林員106年11月26日聲明書(證2)具結上述兼職行為僅知悉掛名登記,又該員「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顯示有兼職情形具結書」(證3)具結其並未實際從事經營,亦未支領薪資。

另林員於105年11月1日於本府消防局服務業已具結未經營商業及兼職(證4),先予敘明。

(二)林員前揭行為,業依本府106年11月24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申請金鑽早餐店轉讓登記及經濟部106年11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變更新鮮事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代表人)核定在案。

(證5)

二、依據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業」,查行政院52年5月28日臺(52)人字第3510號令略以,應以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

又查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函解釋略以,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該法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現為審理)而認為情節重大者(現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惟就公務員經商禁止之規定而言,服務法第13條似屬特別法性質,自宜優先適用,經查林員之行為顯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禁止兼職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貴會審理。

三、依本府消防局106年12月8日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審酌林員之行為係屬形式上違法,對其品味形象侵害輕微,未嚴重影響本府聲譽,爰未先行停止其職務,併予敘明。

(證6)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資料1件。

(二)林員106年11月26日聲明書1紙。

(三)林員「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顯示有兼職情形具結書」1紙。

(四)林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相關規定告知書」各1紙。

(五)106年11月24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經濟部106年11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件。

(六)本局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簽到單及會議紀錄各1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耿瑋係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科員。其自105年11月1日任公職起,仍擔任金鑽早餐店負責人及新鮮事有限公司董事。

惟已分別於106年11月24日及27日,將負責人及董事均變更為鍾秀宛。

二、以上事實有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資料、被付懲戒人106年11月26日聲明書、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顯示有兼職情形具結書、被付懲戒人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相關規定告知書、106年11月24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106年11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簽到單及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件為證。

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又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豪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