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7,鑑,14163,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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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63號
移 送機 關 宜蘭縣政府 設宜蘭縣宜蘭市縣○○路0號
代 表 人 陳金德 同上
被付懲戒人 王麗君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主計室佐理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宜蘭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麗君申誡。

事 實宜蘭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失職事實被付懲戒人王麗君(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錄取分發宜蘭縣政府,101年3月30日到職,104年9月15日調任本縣員山鄉公所,證1)因兼任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行政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本案緣自本府106年11月21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2)轉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 (證3),請各機關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經銓敘部於本年8月辦理第2次兼職查核,發現王員疑涉兼職,經查其確有投資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惟其所有股份總額37.5%,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屬非法投資,另附商業登記抄本(證4)為憑。

然公所檢視王員所提證明,審認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將王員移付懲戒。

本府請公所王員完成解任登記等相關證明後再行報府,但王員聲明不解任,檢附王員決定不解任登記聲明書(證5),公所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明細,尚有王員兼任上開公司董事紀錄(證6)。

另查王員於106年8月7日至今兼任公司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亦無支領報酬,檢附王員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切結書。

(證7)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1.查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8種態樣,其中公務員兼任態樣序號(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之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的規定,均需移付懲戒。

2.據本府主計處第10次考績會議決議,審認王員確有違法,應移付懲戒,並經首長核准在案。

二、查王員兼任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投資超過百分之十,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惟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查。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證1.王員簡歷表。

(二)證2.本府106年11月21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證3.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四)證4.商業登記抄本。

(五)證5.王員決定不解任登記聲明書。

(六)證6.106年12月4日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經濟部查核結果。

(七)證7.王員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切結書。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因侍奉親屬於106年3月8日起至108年3月7日止申請留職停薪;

雖在擔任公職期間受服務機關宣導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惟被付懲戒人106年1月結婚及3月侍奉親屬暫時離開公職擔任家庭主婦達半年之久,對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漸漸生疏;

導致106年8月被付懲戒人答應公公之期盼擔任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不知涉誤觸法,被付懲戒人對此深感自責並且深切反省。

二、被付懲戒人106年1月結婚時,且在未決定籌備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被付懲戒人之公公曾詢問被付懲戒人是否願意辭掉公職。

惟被付懲戒人符合侍奉親屬留職停薪之資格,且考取公職資格實在艱辛難得,故被付懲戒人拒絕辭職而申請留職停薪。

再者,被付懲戒人之公公對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全然不知悉,才會詢問被付懲戒人是否願意擔任董事。

三、於106年8月15日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至今,被付懲戒人皆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

全權由被付懲戒人之公公與其他董事共同經營。

四、被付懲戒人自擔任公職以來,潔身自愛,從未受過任何懲處且獲多次嘉獎之殊榮,惟婚後家庭與宜蘭擔任公職地點相距甚遠,且盼能於婚後專心支持家人之工作事業,避免再誤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預計於107年2月1日申請辭職。

被付懲戒人對公務人員資格深感驕傲,不希望公職生涯有任何汙點,對此事件自責不已,請貴會考量被付懲戒人之行為背景能從輕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麗君自104年9月15日起,為宜蘭縣員山鄉公所主計室佐理員。

銓敘部於106年8月辦理第2次兼職查核,發現被付懲戒人投資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多思公司),持有股份37.5%,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並兼任酷多思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宜蘭縣政府請被付懲戒人辦理解任登記,但被付懲戒人聲明不解任。

惟查被付懲戒人自106年8月7日兼任酷多思公司董事至今,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亦無支領報酬。

二、以上事實,有酷多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經濟部查核結果、被付懲戒人決定不解任登記聲明書、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切結書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盼能於婚後專心支持家人之工作事業,避免再誤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預計於107年2月1日申請辭職,請從輕處分云云。

本件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為酷多思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股份37.5%,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無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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