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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13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金富 前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副經理(已死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陳金富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付懲戒人陳金富已於107年6月24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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