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8,清,1320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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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4.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5. (一)被付懲戒人袁光誠自民國83年7月28日起迄今,擔任桃園榮
  6. (二)被付懲戒人袁光誠明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7. (三)被付懲戒人袁光誠上揭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8.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
  9. 三、另審酌被付懲戒人袁光誠之行為嚴重影響公務秩序,違失情
  10. 一、桃園榮家職員業務職掌表。
  11.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第32點及第33點。
  12.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23日107年度偵字第1
  13. 四、桃園榮家107年10月16日107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4.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15. 一、本人戮力從事公職25年餘,堅守公務人員信條,不貪汙、不
  16. 二、本人將資料提供給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等3位朋友,事
  17. 三、本人深信當初辦理榮民個資給特定人士之公部門員工,比比
  18. 四、本人對此案件「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且已真心懺悔,請鈞會
  19. 理由
  20. 一、被付懲戒人袁光誠自民國83年7月28日起,擔任國軍退除役
  21. (一)100年7月至107年1月間,於桃園榮家以其電腦帳號「Z0
  22. (二)被付懲戒人知悉單身已故榮民馬興國於88年8月24日在桃園
  23. (三)受陳輝金(從事處理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相關業務)請託
  24.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25.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失職之事實,已據其於法務部廉政署調
  26. 四、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時,並不否認有上揭洩密及收取魏東
  27.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2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9.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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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01號
移 送機 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邱國正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袁光誠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袁光誠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本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桃園榮家)輔導員袁光誠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袁光誠自民國83年7月28日起迄今,擔任桃園榮家輔導員,負責綜辦單身亡故榮民不動產處理(收歸國有、解繳基金會及新增案)及巡勘、仁愛及忘我堂隊第一階段單身亡故榮民善後(不含亡故榮民之遺體確認、死證開立、醫院遺物清點、入殮冰櫃等)處理至報本會除名、財產總歸戶、有眷善後協處及榮民重要財物代管作業等業務(證一)。

(二)被付懲戒人袁光誠明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第32點及第33點規定(證二),退除役官兵基本之資料屬應秘密資料,相關使用及管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未依規定程序提供他人使用,詎於100年7月至107年1月間,於桃園榮家以其電腦帳號「Z000000000」進入本會退除役官兵資料庫系統,查詢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79人身分資料,以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長期洩漏予魏東榮(係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專營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涉及榮民財產案件,為單身已故榮民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而為其身後遺產找尋大陸地區親屬以賺取代理費用為業。

)所指示在大陸地區之員工,使魏東榮得以利用已故榮民身分資料,與已故榮民大陸地區親屬取得聯繫代辦遺產繼承業務,以賺取高額佣金,並收受魏東榮交付之賄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9萬6,400元。

另於90年9月至106年8月間,以相同方法,查詢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4人身分資料,以通訊軟體、電話、傳真等方式,交付、洩漏予范小鈞(專營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涉及榮民財產案件,為單身已故榮民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而為其身後遺產找尋大陸地區親屬以賺取代理費用為業,每件代辦費用為繼承或受遺贈金額20%至30%不等,為從事業務之人。

),並收受賄款16萬8,390元。

又於106年5月至106年7月間,受陳輝金(從事處理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請託提供已故榮民身分資料,復以相同方法,查詢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5人身分資料,交付予陳輝金,並收受賄款共8,000元。

(三)被付懲戒人袁光誠上揭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於107年8月23日提起公訴(證三)。

另經桃園榮家107年10月16日107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審議,被付懲戒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桃園榮家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5條第2項規定,將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並先行停止職務(證四)。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4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被付懲戒人袁光誠身為公務人員,本應廉潔自持,恪守法令執行職務,竟違背職務多次洩漏公務秘密資料及收賄行為,除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外,更嚴重斲傷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聲譽,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另審酌被付懲戒人袁光誠之行為嚴重影響公務秩序,違失情節重大,為避免被付懲戒人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繼續接觸各項公務及榮民資料,致再損害公務秩序,已難以期待其妥適執行公務,本會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是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併予敘明。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桃園榮家職員業務職掌表。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第32點及第33點。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23日107年度偵字第11436號、第18318號、第18319號、第20419號、第21203號起訴書。

四、桃園榮家107年10月16日107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本人戮力從事公職25年餘,堅守公務人員信條,不貪汙、不舞弊,做好自己的本份,今遭榮家認定將個人資料外洩及收受賄賂送貴會懲戒,內心五味雜陳,當初原本好意幫助外邊朋友提供個人資料,協助大陸孤苦無依榮民眷屬爭取遺產,讓家庭生活能夠豐盛,而今因為個資因素造成洩密,是本人始料未及。

二、本人將資料提供給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等3位朋友,事實上他們已經賺取不少佣金,而我的生活已經瀕臨破產,且罹患直腸癌,故本案3位朋友不定期送小額金錢幫助我治療癌症,其中之金錢餽贈與本人職務並無對價關係,依最高法院判例,本案應不符合違背職務收賄之要件。

三、本人深信當初辦理榮民個資給特定人士之公部門員工,比比皆是,非僅本人1人洩密。

在替榮民服務立場上,將個資請社會人士辦理遺產繼承等事宜,係屬於「不違背職務之收賄」。

我對收賄不敢苟同,祇能說他們以少數金錢餽贈協助治療殘疾,加以我與上列3位朋友並沒有訂定「白紙黑字書面契約或監聽錄到」,故本案實有再討論的空間。

四、本人對此案件「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且已真心懺悔,請鈞會能秉公審理,將傷害減輕至最低,以符合公正之原則。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袁光誠自民國83年7月28日起,擔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桃園榮家)輔導室(於102年11月1日更名為輔導組)輔導員,負責辦理桃園榮家單身亡故榮民不動產管理(收歸國有、解繳基金會及新增案)及巡勘,仁愛及忘我堂隊第一階段單身亡故榮民善後(不含亡故榮民之遺體確認、死證開立、醫院遺物清點、入殮冰櫃等)處理至報退輔會除名、財產總歸戶以及有眷善後協處等業務;

明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第32點及第33點規定,退除役官兵基本之資料屬應秘密資料,相關使用及管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未依規定程序提供他人使用,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為如下之行為:

(一)100年7月至107年1月間,於桃園榮家以其電腦帳號「Z000000000」進入退輔會退除役官兵資料庫系統,查詢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劉道中等79人身分資料,以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長期洩漏予魏東榮(係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專營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涉及榮民財產案件,為單身已故榮民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而為其身後遺產找尋大陸地區親屬以賺取代理費用為業。

)所指示在大陸地區之員工,使魏東榮得以利用已故榮民身分資料,儘早與已故榮民大陸地區親屬取得聯繫代辦遺產繼承業務,以賺取高額佣金。

並由魏東榮前往被付懲戒人住處樓下交付現金,或由魏東榮指示其子魏華民、魏華文或友人連智宏現金匯款至被付懲戒人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被付懲戒人以此方法收受之賄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9萬6,400元。

(二)被付懲戒人知悉單身已故榮民馬興國於88年8月24日在桃園榮家病故,遺產金額168萬3,877元,且若經公告3年後未有人繼承,則歸國庫所有,亦知悉范小鈞從事代辦已故榮民遺產繼承業務,若其提供已故榮民身分資料供范小鈞取得授權代辦遺產繼承,則依業者行情可獲得已故榮民遺產金額之10%為報酬,竟明知桃園榮家所安置輔導榮民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及遺產資料,為防止他人得悉或取得後冒充死亡榮民之繼承人而非法領取遺產,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意,於90年9月間,在桃園榮家將單身已故榮民馬興國之委託公證書影本檢附之所有繼承人馬現成等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身分證號碼資料交付予范小鈞,范小鈞據以與馬興國在大陸地區之親屬馬現成等人取得聯繫,辦理遺產繼承事宜,並於92年2月12日領取該筆遺產佣金58萬9,409元後,隨即透過友人購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面額16萬8,390元即上揭遺產金額10%之匯票,寄給被付懲戒人所指定之不知情同事沈傅當,再由沈傅當兌現後,交付予被付懲戒人。

又被付懲戒人另於106年5至8月間,在桃園榮家以其電腦帳號「Z000000000」進入桃園榮家之行政業務服務網應用系統,查詢已故榮民林景祥、黃必明、張耀先等3人之年籍及個人基本資料,並以LINE通訊軟體、電話、傳真等方式洩漏予范小鈞。

(三)受陳輝金(從事處理榮民遺產繼承、贈與等相關業務)請託提供已故榮民身分資料,復以相同方法,進入桃園榮家之行政業務服務網應用系統,查詢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劉嘉祥之身分資料交付予陳輝金。

又於106年5月12日8時41分許,以相同方法,查詢已故榮民林超、周楚棣身分資料,並於同日11時許,在桃園榮家門前交付與陳輝金,陳輝金則當場交付裝有5,000元之白色信封給被付懲戒人收受,又於同年7月11日下午6時24分許,以相同方法,查詢已故榮民李從先、張占奎之身分資料,於同日下午6時55分許,在桃園榮家門前交與陳輝金,並於同年8月1日,在桃園市八德區舊原味牛肉麵館,收受陳輝金所交付裝有3,000元之白色信封袋。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提起公訴。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失職之事實,已據其於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及證人魏華民、魏華文、沈傅當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退輔會行政業務查詢網使用者權限一覽表、程式名稱代碼及查詢資料、魏東榮在大陸地區之員工「廖巧紅」以大陸地區門號手機致電被付懲戒人持用手機之通聯譯文、范小鈞與被付懲戒人間之電話通聯譯文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陳輝金與被付懲戒人間之電話通聯譯文、魏東榮及范小鈞以匯款方式交付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之相關匯款資料以及法務部廉政署106年5月12日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附於刑事偵查案卷作為起訴所憑之證據,此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8月23日107年度偵字第11436號、第18318號、第18319號、第20419號、第21203號起訴書存卷足憑。

並有桃園榮家職員業務職掌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桃園榮家107年10月16日107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時,並不否認有上揭洩密及收取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金錢之事實;

雖辯稱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係以小額金錢資助其治療癌症,與其將已故榮民個資交付,並無對價關係云云。

惟按,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之賄賂之間固須具有對價關係。

而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交付之賄賂,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

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上應保密之已故榮民資料,洩漏予專門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單身已故榮民,找尋大陸地區親屬辦理遺產繼承,以賺取代理費用為業之魏東榮、范小鈞、陳輝金等人,並向其等收取金錢,自難謂其洩密與收取金錢間無對價關係,所辯核屬卸責之詞,殊無可採,其違失之事實,已堪認定。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及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旨。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斲傷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聲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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