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 (一)案緣銓敘部107年12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7489
- (二)查黃員自107年8月1日起任職本市博嘉實驗國民小學(按:原
- (三)茲據黃員108年1月23日自述書、同年2月15日切結書及雅
- 二、次查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 三、復查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52663187號書
- 四、再查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
- 五、又銓敘部前以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
- 六、案內黃員之兼職態樣經該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證8)
-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 (一)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截圖影本1份。
- (二)經濟部商業司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影本1份。
- (三)黃員108年1月19日辭職書、108年3月15日辭職書申辦
- (四)經濟部商業司108年3月19日公司資料及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
- (五)黃員108年1月23日自述書、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六)黃員108年2月15日切結書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七)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影本1份。
- (八)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文山區博嘉國民小學107學年度教師
-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 理由
- 一、被付懲戒人黃宣自107年8月1日起係臺北市博嘉實驗國民小
-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書所附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截圖
-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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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32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 設臺北市市○路○號
代 表 人 柯文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 宣 臺北市博嘉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兼註冊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宣申誡。
事 實
壹、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黃宣(以下簡稱黃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案緣銓敘部107年12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74891號函請各機關學校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兼職查核比對,發現被付懲戒人黃員兼任「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比斯公司)董事職務。
(二)查黃員自107年8月1日起任職本市博嘉實驗國民小學(按:原為本市文山區博嘉國民小學,並自107年8月1日起改制更名)教師兼註冊組組長迄今,其任職期間擔任雅比斯公司董事職務(按:101年8月27日設立),持有該公司股份5,000股,達該公司股本總額5%;
嗣經服務學校於108年1月18日告知其兼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後,黃員旋即於翌(19)日以書面向雅比斯公司提出辭去董事職務之申請,該公司並於同年1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經查證屬實。
(三)茲據黃員108年1月23日自述書、同年2月15日切結書及雅比斯公司證明書略以,雅比斯公司為其父親所設立,並由其阿姨沈玉中擔任負責人,因當時離家在外讀書,並不知情其父將其列為董事名單,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領取相關報酬,直至108年1月18日經該校人事室主任告知其有兼職情事後,立即請雅比斯公司於108年1月21日辦理撤銷董事職務,嗣由該公司委託陳武男會計師辦理董事解任、補選等變更登記事宜。
二、次查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及同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1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三、復查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52663187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以及該部103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1033843029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四、再查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即以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上開應受懲戒對象。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是以,是類人員亦有懲戒法之適用。
五、又銓敘部前以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訂定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8種態樣認定標準及懲處原則,供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其中兼職態樣為序號(五)至(八)者,均須移付懲戒;又兼職態樣為序號(五)至(七)者,得依個案情節輕重衡酌須否停職。
六、案內黃員之兼職態樣經該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證8),審認係屬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確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另該校審酌黃員未實際參與雅比斯公司之經營及支領報酬,並於知悉有違法兼職情事後,旋即辦理解除董事職務,爰暫不予先行停職。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截圖影本1份 。
(二)經濟部商業司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影本1份。
(三)黃員108年1月19日辭職書、108年3月15日辭職書申辦日期誤植說明書影本各1份。
(四)經濟部商業司108年3月19日公司資料及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影本各1份。
(五)黃員108年1月23日自述書、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及公司登記申請書影本各1份。
(六)黃員108年2月15日切結書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1份
(七)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影本1份。
(八)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文山區博嘉國民小學10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簽到表及同年3月15日該校10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簽到表影本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宣自107年8月1日起係臺北市博嘉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兼註冊組組長,其於上述任職期間擔任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比斯公司)董事職務;
嗣經服務學校於108年1月18日告知其兼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後,被付懲戒人即於翌(19)日以書面向雅比斯公司提出辭去董事職務之申請,該公司並於同年1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
被付懲戒人雖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書所附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截圖影本、經濟部商業司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影本、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19日辭職書影本、經濟部商業司108年3月19日公司資料及董監事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影本、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23日自述書、雅比斯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及公司登記申請書影本、被付懲戒人108年2月15日切結書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及雅比斯公司證明書影本、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文山區博嘉國民小學10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簽到表及同年3月15日該校10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簽到表影本均各1份等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惟其於服務機關提出之自述書並不否認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之事實,雖辯稱不知其父將其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云云。
然被付懲戒人與其父為至親關係,其父將其登記為該公司董事,實難諉為不知情,是其所辯自無足採。
從而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已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兼營商業之旨。
其行為成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職務上之違法行為,因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有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應受懲戒。
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在服務機關之自述書,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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