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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37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路0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簡明輝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前技士(已辭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明輝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簡明輝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簡員辦理「桃園市104、105年度漁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漁港計劃調整工作」採購案,收受廠商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3月12日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並緩刑伍年。
(二)審酌簡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1月29日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影本。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為被付懲戒人簡明輝(下稱受懲戒人)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提呈答辯意旨狀:
一、受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期間恪遵職守、戮力從公,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行為不當,在司法偵查期間即誠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深感悔悟並配合司法單位調查,並將本案之不法所得全數繳回公庫(證01),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時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在案,經此教訓,受懲戒人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絕不敢稍有懈怠。
二、受懲戒人於本案發後,自覺已嚴重損及公務員形象,毅然於107年5月21日先行辭去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技士職務(證02),並於107年5月17日起,投入新北市社會志工服務,除自行捐助弱勢團體、捐助營養午餐外,目前亦擔任新北市鶯歌區大湖社區發展協會志工隊隊長,除了分配行善事務外,包括志工文書作業及關懷行動均親力親為,除有送物資至孤兒院外,另對社區及獨居老人之關懷更是不遺餘力(證03),再再顯示受懲戒人對於本案行為深感悔悟與懺悔之心。
綜上所述,受懲戒人實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深知悔悟,也願意承擔一切應得之懲罰,懇請貴會斟酌上情予以從輕懲處,如蒙恩准,至感德便。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簡明輝係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技士,負責辦理桃園市所轄漁港港區及岸上公共設施之規劃與相關工程之招標、決標及履約等採購事項。
周宗賢係精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精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分別於104年4月間及同年7月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桃園市104、105年度漁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89萬2,000元,及「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漁港計劃調整工作」採購案,預算金額320萬元,該2項勞務採購案均為被付懲戒人所承辦,且先後由精祥公司於104年5月11日及同年7月29日分別以889萬2,000元及320萬元得標承攬。
又農業局以前開「桃園市104、105年度漁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之契約內容委由精祥公司自104年起至106年止之期間陸續設計、發包「104年度永安漁港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拆除工程」、「竹圍漁港中油碼頭區及聯外道路周邊改善工程」、「竹圍漁港航道及泊地疏浚工程」、「永安漁港航道及泊地疏浚工程」、「105年度永安漁港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永安漁港南瑞自行車道改善工程」、「105年度竹圍漁港周邊改善工程」、「新屋區永安里15鄰木棧道拆除工程」、「永安漁港浮動碼頭修繕工程」等10項工程採購案件(下稱前開10項工程),發包後均由精祥公司擔任監造工作。
詎周宗賢明知被付懲戒人為前開10項工程及「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漁港計劃調整工作」之承辦人或協助驗收之人員,負責審核精祥公司送審資料、監造日報表、施工日誌及規劃報告等文件,亦負責督考工程進度及品質,故被付懲戒人有權因工程、文件逾期或缺失事項而對精祥公司依約裁罰。
周宗賢為使前開承攬之設計、監造工作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獲取設計、監造之服務費,且避免因缺失遭被付懲戒人刁難或裁罰,於精祥公司完成「104永安漁港公共設施改善工程」之細部設計及工程決標訂約工作,而於104年11月6日獲農業局核撥第1期設計服務費用59萬0,573元後,明知該工程僅完成部分設計監造工作,而工程尚未結束精祥公司仍須繼續負責監造工作,周宗賢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自其本人所有之臺灣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戶)提取5萬元,加上其身上之現金9,000元,共5萬9,000元先裝入信封紙袋內,並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賄款金額交付與被付懲戒人,交付時並對被付懲戒人稱「資料在裡面」或「裡面資料給你」等語,以暗示該紙袋內裝有金錢;
而被付懲戒人亦明知精祥公司就該工程仍有後續監造工作而其仍有督導、驗收之責,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如附表編號1所示賄款金額。
周宗賢復接續上開犯意,陸續於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農業局核撥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服務費用之日期後,指示不知情之精祥公司會計人員鄭家妤、林桂美自精祥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或由周宗賢自其所有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戶或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工程服務費約10%金額左右之現金,於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賄款金額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亦接續基於上揭犯意,在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地點,收受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賄款金額,前後合計收受111萬4,000元,嗣於107年2月6日及同年2月23日,先後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精祥公司、周宗賢住處及被付懲戒人住處而查獲,並扣得相關帳冊及銀行帳戶明細,始查悉上情。
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時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於108年3月12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3月15日桃院祥刑秋107訴300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其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至其其餘答辯意旨,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
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貪婪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被付懲戒人雖經判處褫奪公權3年確定,惟為維護官箴,仍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上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附表(轉引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編號│行賄、收賄時間│行賄、收賄地點 │賄款金額 │精祥公司承攬之工程│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核│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核│
│ │ │ │(新臺幣) │名稱或勞務工作名稱│撥服務費用之金額 │撥服務費用之日期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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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1月12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5 萬9,000 元│104 年度永安漁港公│第1 期服務費 │104年11月6日 │
│ │ │地 │ │共設施改善工程 │59萬0,573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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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月9日 │桃園市桃園區復興│20萬元 │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第1 期服務費 │104年12月22日 │
│ │ │路及南華路交叉口│ │漁港計劃調整工作 │15萬9,000元 │ │
│ │ │ │ │(工程名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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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3月25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15萬9,000元 │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第2 期服務費 │105年3月22日 │
│ │ │地 │ │漁港計劃調整工作 │96萬元 │ │
│ │ │ │ │(工程名稱) │ │ │
│ │ │ │ ├─────────┼─────────┤ │
│ │ │ │ │竹圍漁港中油碼頭區│第1 期服務費 │ │
│ │ │ │ │及聯外道路周邊改善│63萬4,180元 │ │
│ │ │ │ │工程 │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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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6月6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6萬4,000元 │竹圍漁港航道及泊地│第1 期服務費 │105年6月6日 │
│ │ │地 │ │疏浚工程 │64萬3,229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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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6月17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10萬3,000元 │104 年度永安漁港公│第2 期服務費 │105年6月15日 │
│ │ │地 │ │共設施改善工程 │63萬2,318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 │ │ │ ├─────────┼─────────┤ │
│ │ │ │ │永安漁港航道及泊地│第1 期服務 │ │
│ │ │ │ │疏浚工程 │費40萬0,890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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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1月4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7萬元 │竹圍漁港中油碼頭區│第2 期服務費 │105年11月4日 │
│ │ │地 │ │及聯外道路周邊改善│79萬1,051 元 │ │
│ │ │ │ │工程 │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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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1月30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3萬6,000元 │105 年度永安漁港公│第1 期服務費 │105年11月16日 │
│ │ │地 │ │共設施改善工程 │25萬3,552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 │ │ │ ├─────────┼─────────┤ │
│ │ │ │ │永安漁港南瑞自行車│第1 期服務費 │ │
│ │ │ │ │道改善工程 │10萬3,341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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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2月21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23萬1,000元 │竹圍漁港區域範圍暨│第3 期服務費 │105年12月14日 │
│ │ │地 │ │漁港計劃調整工作 │128 萬元 │ │
│ │ │ │ │(工程名稱) │ │ │
│ │ │ │ ├─────────┼─────────┤ │
│ │ │ │ │105 年度竹圍漁港周│第1 期服務費 │ │
│ │ │ │ │邊改善工程 │103 萬0,112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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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1月18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5 萬2,000元 │竹圍漁港航道及泊地│第2 期服務費 │106年1月16日 │
│ │ │地 │ │疏浚工程 │51萬8,812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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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年3月17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3萬元 │竹圍漁港航道及泊地│第2 期服務費 │106年3月14日 │
│ │ │地 │ │疏浚工程 │32萬7,358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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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6年8月23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2萬元 │105 年度永安漁港公│第2 期服務費 │106年8月22日 │
│ │ │地 │ │共設施改善工程 │25萬5,468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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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7年1月9日 │永安或竹圍漁港工│9萬元 │105 年度竹圍漁港周│第2 期服務費 │107年1月12日 │
│ │ │地 │ │邊改善工程 │122 萬7,193 元 │ │
│ │ │ │ │(勞務工作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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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合計111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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