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8,清,1325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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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51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楊茝慈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
兼教學組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茝慈申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楊茝慈(以下簡稱楊員)因兼任公司董事,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楊員係擔任國立南科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兼教學組長職務,該校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楊員具有公司商號董事職稱及具有公司商號董事身分者異常資料(證1)。

(二)楊員前述行為,經學校查明結果,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7年1月10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申報變更經臺中市政府107年1月12日核准在案,現仍營運中。

(三)楊員於97年8月1日到職,分別於100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及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並於107年1月10日登記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本兼職案經該校通知楊員後,楊員於107年12月27日請辭董事,臺中市政府於108年1月2日登記在案(證2)。

據楊員書面陳述,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係由父親楊烱棠擔任,於107年1月10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法第192條規定需設置董事三人,經營部分則由父親全權處理,本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領有報酬,已於107年12月27日學校告知當天立即請辭董事職務。

另該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2日出具證明楊員未支領酬勞(證3)。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項)。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三)另查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態(五)至 (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態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是否停職。」

(證4)。

(四)楊員違失行為,經該校108年1月28日召開107學年度第5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證5),決議楊員涉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楊員係知悉並掛名董事乙職,惟係由父親楊烱棠全權經營,未參與任何經營之情事及未有所得收入,並經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楊員未支領酬勞。

其兼任態樣符合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列之態樣序號(七),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移付懲戒。

(五)爰本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 證1: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楊員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擔任董事職務資料。

證2:臺中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董事解任變更登記。

證3:楊員陳述意見書、證明書。

證4: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訂後續處理原則(含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

證5: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第5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家父為負責人,該公司一向均由家父全權經營,本人從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領有報酬。

惟因不明相關法令規定,故疏未辭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並非故意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係屬無心之過,且107年12月27日知曉相關事實後,當天立即辭去該公司董事職務。

二、本人於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任教,從事教職10餘年來,教學認真負責、作育英才,視教師工作為職志,為教學工作付出心力與和精力,更期許能桃李滿天下。

三、本人對於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深感悔意,懇請從輕發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係國立南科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於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經該校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月10日登記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經該校通知,被付懲戒人已於107年12月27日請辭董事,並於108年1月2日完成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資料、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第5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董事解任變更登記、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付懲戒人未支領酬勞等資料在卷足憑。

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因不明相關法令規定,疏未辭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係屬無心之過云云。

惟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擔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已違反前開規定。

至被付懲戒人答辯從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領有報酬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很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違法行為將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之紀律鬆散及未能專心執行公務,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蘇振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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