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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俊龍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前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李俊龍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財政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李俊龍(已退休)、,原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關員,與其他關員簡中楠等23人(另行審理中)均涉嫌於91年至94年間不實查驗或分估違法放行成衣、進口磁磚、洋酒及汽車等,且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爰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8條、第19條規定移送審議。
二、按懲戒案件有被付懲戒人死亡之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付懲戒人業於108年5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關於被付懲戒人李俊龍部分,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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