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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
移 送 機關財政部
代表人莊翠雲
被付懲戒人朱宗中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前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朱宗中部分不受理。
理由
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朱宗中已於民國112年6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揆之前述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光釗
法官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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