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TPPP,108,清,13311,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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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311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炳暐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初級辦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炳暐申誡。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黃炳暐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黃員104年6月1日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迄今,渠自105年3月1日兼任家族企業「久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常興公司)董事,據黃員表示係因家族逕自登記其為董事並不知情所致。

復據渠提供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1),均無領取該公司報酬情事。

(二)黃員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即積極委請父母送件申請解除董事職務,於106年8月25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久常興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該府同年月2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准予登記(證2),復至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黃員業解除該公司董事職務(證3)。

二、本案黃員擔任久常興公司董事,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惟依相關文件資料,經土銀107年6月26日第5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通過,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其應受懲戒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 證1:黃員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

證2:新北市政府106年8月2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

證3: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104年6月1日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自105年3月1日兼任家族企業久常興實業有限公司董事,惟無領取報酬,嗣於106年8月25日解除董事職務,並向新北市政府完成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北市政府106年8月2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足憑。

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違法行為將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之紀律鬆散及未能專心執行公務,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蘇振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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